煤矿企业采煤管理检查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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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企业采煤管理检查清单

采煤管理检查清单

序号

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主要资料及方法

检查依据

责任人

1

采煤工作面设计及规程措施

回采工作面设计由矿设计单位编制,矿总工程师审批。

采煤工作面设计,工作面地质预报,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规程、措施学习贯彻记录。

现场检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企业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装〔2011〕51号)。

 

采煤工作面回采前必须编制作业规程,情况发生变化时,必须及时修改作业规程。

按规定制定安全措施或者补充安全措施。

《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九十六、第九十八、第一百、第一百零一、第一百零二、第一百零五、第一百零七、第一百零八、第一百一十条。

 

2

采煤方法

采煤工作面必须正规开采,严禁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采煤方法。

高瓦斯、突出、有容易自燃或者自燃煤层的矿井,不得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

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

现场抽查。

《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九十七条。

 

3

采煤工作面安全出口管理

采煤工作面必须保持至少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进风巷道,另一个通到回风巷道。

所有安全出口与巷道连接处超前压力影响范围内加强支护的巷道长度和高度符合规定。

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

现场抽查。

《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九十七条。

 

4

采煤工作面支护材料

采煤工作面必须存有一定数量的备用支护材料。

严禁使用折损的坑木、损坏的金属顶梁、失效的单体液压支柱。

单体液压支柱入井前必须逐根进行压力试验。

对金属顶梁和单体液压支柱,在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或者使用时间超过8个月后,必须进行检修.检修好的支柱,还必须进行压力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采煤工作面严禁使用木支柱(极薄煤层除外)和金属摩擦支柱支护。

金属顶梁和单体液压支柱检修记录,压力试验记录,合格证。

现场抽查。

《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一百条。

 

5

采煤工作面遗煤管理

采煤工作面不得任意留顶煤和底煤,伞檐不得超过作业规程的规定。

采煤工作面的浮煤应当清理干净。

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

现场抽查。

《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九十八条。

 

6

水力采煤安全管理

第一次采用水力采煤的矿井,必须经行业专家论证。

水力采煤工作面的通风、防灭火、联络巷设置、落煤顺序、通信设备、信号装置、输送煤浆等必须符合规定。

工作面回风巷内严禁设置电气设备,在水枪落煤期间严禁行人和安排其他作业。

开采设计,行业专家论证结论资料,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安全措施,密闭设施专项设计,水枪耐压试验记录。

现场检查。

《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一百一十三条。

 

7

综合机械化采煤安全管理

必须按规定编制工作面设计。

运送、安装和拆除综采设备,工作面煤壁管理,超前支护,采高控制,工作面综采机械管理等必须符合规定。

液压支架必须接顶,顶板破碎时必须超前支护。

采煤工作面必须进行矿压监测。

采煤工作面设计,工作面地质预报,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规程、措施学习贯彻记录,矿压观测记录。

现场检查。

《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一百一十四条。

 

8

柔性掩护支架采煤工作面安全管理

柔性掩护支架的角度、结构,支架垫层数和厚度,以及点柱的支设角度、排列方式和密度,钢丝绳的规格和数量符合作业规程中规定。

支架上的螺栓和附件必须拧紧。

正倾斜柔性掩护支架的每个回采带的两端,必须设置人行眼,并用木板与溜煤眼相隔。

伪倾斜柔性掩护支架工作面上下2个出口、超前溜煤眼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

现场抽查。

《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一百一十二条。

 

9

台阶采煤工作面管理

台阶采煤工作面必须设置安全脚手板、护身板和溜煤板。

倒台阶采煤工作面,还必须在台阶的底脚加设保护台板。

阶檐的宽度、台阶面长度和下部超前小眼的个数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

现场抽查。

《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九十九条。

 

10

放顶煤开采安全管理

放顶煤开采条件是否符合规定。

矿井第一次采用放顶煤开采,或在煤层(瓦斯)赋存条件变化较大的区域采用放顶煤开采时,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和设计,由煤矿企业组织行业专家论证。

针对煤层开采技术条件和放顶煤开采工艺特点,必须制定防瓦斯、防火、防尘、防水、采放煤工艺、顶板支护、初采和工作面收尾等安全技术措施。

放顶煤工作面初采期间应根据需要采取强制放顶措施,使顶煤和直接顶充分垮落。

高瓦斯、突出矿井的容易自燃煤层,应当采取以预抽方式为主的综合抽采瓦斯措施和综合防灭火措施,保证本煤层瓦斯含量不大于6m3/t。

严禁单体支柱放顶煤开采。

开采设计,专家论证报告,作业规程,安全措施。

现场检查。

《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一百一十五条。

 

11

放顶煤开采预裂爆破管理

采用预裂爆破处理坚硬顶板或者坚硬顶煤时,应在工作面未采动区进行,并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

严禁在工作面内采用炸药爆破方法处理未冒落顶煤、顶板及大块煤(矸)。

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预裂爆破安全技术措施,爆破记录。

现场检查。

《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一百一十五条。

 

预裂控制爆破使用炸药等级、炮眼及封泥长度符合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三百五十条、三百五十九条。

 

12

连续采煤机开采安全管理

开采条件符合规定。

按规定编制开采设计和回采作业规程。

工作面必须形成全风压通风,应及时安设和调整风帘(窗)等控风设施。

严禁采煤机司机等人员在空顶区作业。

运输巷与短壁工作面或回采支巷连接处(出口),必须加强支护。

回收煤柱时,采硐的最大进刀深度应根据顶板状况、设备配套、采煤工艺等因素合理确定。

采用垮落法控制顶板,顶板不能及时冒落时,必须采取强制放顶或其他处理措施。

采用煤柱支承采空区顶板及上覆岩层的部分回采方式时,应有防止采空区顶板大面积垮塌的措施。

容易自燃煤层应分块段回采,且每个采煤块段必须在自然发火期内回采结束并封闭。

开采设计,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安全措施。

现场检查。

《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一百一十六条。

 

13

垮落法采煤工作面顶板管理

采煤工作面必须及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

所有支架必须架设牢固。

单体液压支柱的初撑力符合规定。

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安全措施。

现场检查。

《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一百零一条。

 

采煤工作面用垮落法管理顶板时,必须及时放顶。

顶板不垮落、悬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必须停止采煤,采取人工强制放顶或者其他措施进行处理。

放顶措施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一百零五条。

 

14

爆破强制放顶

爆破放顶使用炸药等级、炮眼及封泥长度符合规定。

作业规程,安全措施,爆破记录。

现场抽查。

《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一百零五、三百五十条、三百五十九条。

 

15

分层垮落法采煤工作面顶板管理

采煤工作面必须及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

所有支架必须架设牢固。

单体液压支柱的初撑力符合规定。

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采掘工程平面图,工作面地质说明书,矿压观测记录,工作面注浆(注水)安全技术措施,注浆(注水)记录。

《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一百零一条。

 

采用人工假顶分层垮落法开采的采煤工作面,人工假顶必须铺设完好并搭接严密。

采用分层垮落法开采时,必须向采空区注浆或者注水。

《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一百零七条。

 

采用分层垮落法回采时,下一分层的采煤工作面必须在上一分层顶板垮落的稳定区域内进行回采。

《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一百一十一条。

 

16

充填法采煤工作面顶板管理

采煤工作面必须及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

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安全措施,矿压观测记录,回采地质说明书,充填开采专项设计。

现场抽查。

《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一百零一条。

 

采煤工作面用充填法控制顶板时,必须及时充填。

控顶距离符合超过作业规程规定。

采用综合机械化充填采煤时,待充填区域的风速应当满足工作面最低风速要求。

《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一百零八条。

 

用水砂充填法控制顶板时,采空区和三角点必须充填满。

《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一百零九条。

 

17

建(构)筑物下开采

必须设立观测站,观测地表和岩层移动与变形,查明垮落带和导水裂缝带的高度,以及水文地质条件变化等情况。

开采设计,审批文件,水文地质报告,井上下对照图,试采总结报告,地表与岩层移动观测台账。

现场检查。

《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一百二十二条。

 

必须经过试采。

试采前,必须按其重要程度以及可能受到的影响,采取相应技术措施并编制开采设计。

《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一百二十三条、《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范》(安监总煤装〔2017〕66号)。

 

试采前必须完成地质、水文地质调查,观测点设置以及加固和保护等准备工作;试采时必须及时观测,对受到开采影响的受护体,必须及时维修。

试采结束后,必须由原试采方案设计单位提出试采总结报告。

《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一百二十四条。

 

18

水体下开采

必须设立观测站,观测地表和岩层移动与变形,查明垮落带和导水裂缝带的高度,以及水文地质条件变化等情况。

开采设计,审批文件,水文地质报告,井上下对照图,试采总结报告,地表与岩层移动观测台账。

现场检查。

《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一百二十二条。

 

必须经过试采。

试采前,必须按其重要程度以及可能受到的影响,采取相应技术措施并编制开采设计。

《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一百二十三条、《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范》(安监总煤装〔2017〕66号)。

 

试采前必须完成地质、水文地质调查,观测点设置以及加固和保护等准备工作;试采时必须及时观测,对受到开采影响的受护体,必须及时维修。

试采结束后,必须由原试采方案设计单位提出试采总结报告。

《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一百二十四条。

 

19

铁路下开采

必须设立观测站,观测地表和岩层移动与变形,查明垮落带和导水裂缝带的高度,以及水文地质条件变化等情况。

开采设计,审批文件,水文地质报告,井上下对照图,试采总结报告,地表与岩层移动观测台账。

现场检查。

《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一百二十二条。

 

必须经过试采。

试采前,必须按其重要程度以及可能受到的影响,采取相应技术措施并编制开采设计。

《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一百二十三条、《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范》(安监总煤装〔2017〕66号)。

 

试采前必须完成地质、水文地质调查,观测点设置以及加固和保护等准备工作;试采时必须及时观测,对受到开采影响的受护体,必须及时维修。

试采结束后,必须由原试采方案设计单位提出试采总结报告,报原审批部门备案。

《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一百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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