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器械产品分类界定工作的通知 ——食药监办械〔2013〕36号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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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器械产品分类界定工作的通知 ——食药监办械〔2013〕36号Word文件下载.docx

为做好此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类界定申请实行网上提交。

申请企业应通过分类信息系统提出分类申请,具体流程见附件。

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生产企业的产品分类界定申请进行初审,确定类别或提出预分类界定意见。

对经审查可以明确产品类别的,直接在分类信息系统告知申请企业分类界定结果。

对不能确定类别的,应提出预分类意见,通过分类信息系统将相关资料提交至标管中心,并将相关材料寄送至标管中心。

三、标管中心负责对境外及港、澳、台产品的分类界定申请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预分类界定意见组织研究,确定类别或提出分类界定意见。

对于新出现的产品,应将分类界定的技术意见报国家局医疗器械监管司审核,通过分类界定文件等形式予以公布。

四、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申请企业可登录分类信息系统查看分类申请状态和结果。

五、有关分类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和相关咨询的答复等工作由标管中心负责。

六、药械组合产品的属性界定不适于本通知范围的,应按照《关于药械组合产品注册有关事宜的通告》(2009年第16号)规定的程序进行。

七、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通过分类信息系统开展分类界定的申请、审查、答复等相关工作。

请各有关单位加强协调,指导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做好产品分类界定工作。

  附件:

医疗器械产品分类界定工作流程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3年3月28日

附件

  一、申请方式

申请企业通过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网站进入“医疗器械标准管理研究所医疗器械分类界定信息系统”页面(网址:

在线打印《分类界定申请表》,连同其他申请材料(应与网上上传的资料完全相同)加盖申请企业骑缝章,邮寄送至相关单位。

境内产品的相关材料寄至申请企业所在地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境外及港、澳、台产品的相关材料寄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标准管理中心(地址:

北京天坛西里2号,邮编:

100050)。

  二、申请材料要求

(一)分类界定申请表;

(二)产品照片和/或产品结构图;

(三)产品标准和编制说明(如有);

(四)境外上市证明材料(如是进口产品);

(五)其他与产品分类界定有关的材料。

所有申请材料应为中文本。

  三、申请状态和结果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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