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国有企业各项管理制度汇编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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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法考核原则。
(二) 客观公正原则。
(三) 可持续发展原则。
(四) 权责对等原则。
第二章经营业绩考核
第六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
第七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分类指标和评议指标。
(一) 基本指标包括年度净利润总额和净资产收益率。
(二) 分类指标由企业根据所处行业特点,综合考虑反映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及核心竞争力等因素,由企业选择2-3个指标报市国资办确定,具体指标在通知(责任书)中列明(分类指标一经确定,考核期内不得更改)。
(三) 评议指标。
由市国资办组织评分,根据企业的发展创新能力、综合社会贡献、安全生产、廉政建设、重大问题请示报告等情况进行综合考察和分析的基础上作出综合评价。
该指标只扣不加。
第八条主要承担政策性和指令性计划任务的企业的考核指标,可优先考虑政策性业务完成情况,具体指标及其权重另行确定。
第九条经营业绩目标按下列程序下达:
(一) 企业申报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基本指标目标建议值和拟选择的分类指标及目标建议值。
考核目标建议值参考上年指标实际值,原则上不低于考核期前三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的平均值。
(二) 核定年度经营业绩基本指标目标值和分类指标目标值。
(三) 下达年度经营业绩目标通知书。
第十条经营业绩目标执行情况实行动态监控。
第十一条年度经营业绩目标完成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 期满3个月内,企业依据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数据,对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上报。
(二) 依据上报的统计数据和相关材料,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形成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
(三) 反馈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
如对考核结果及其奖惩有不同意见的,可向考核单位提出。
第三章薪酬与奖惩
第十二条企业负责人的年度薪酬分为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两部分。
绩效年薪与年度考核结果挂钩。
各负责人应得的绩效年薪为绩效年薪上限乘以考核分数除以考核总分。
考核在60分以下的,绩效年薪不予发放。
第十三条绩效年薪按照先考核后兑现的原则,在年度考核结束后当期兑现。
第十四条按本办法领取薪酬的企业负责人,不再享受本企业内部的其他实物和货币性收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企业负责人的年薪收入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五条因干部交流、到达退休年龄等原因,企业负责人在一个年度中经营不满一年的,按当年实际任职月数实行年薪制。
第十六条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编制合并会计报表,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企业虚报、瞒报财务状况的,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外,扣回多兑现的奖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企业负责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故、重大违纪事件,给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造成重大损失的,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外,视其情况扣发或取消其绩效年薪。
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附贝U
第十八条由于清产核资、资产重组等原因导致对企业负责人的考核指标数据发生变化的,考核单位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变更经营业绩考核的相关内容。
XX市国有企业薪酬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探索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市国资办监管的国有企业。
第三条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的原则,出资人依法管理企业薪酬总额及企业负责人的薪酬,企业内部薪酬分配由企业依法自主决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薪酬总额,是指企业直接支付给员工(含企业负责人)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全部报酬。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负责人(以下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企业的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正副职、纪委书记、监事会主席、总师(包括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等,其中董事长、总经理和法定代表人为企业主要负责人。
第六条企业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 市场调节和政府监管相结合;
(二) 激励功能与约束相统一;
(三) 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兼顾;
(四)企业负责人薪酬与职工工资增长相协调;
(五)完善薪酬制度与规范补充保险、职务消费相配套。
第二章企业薪酬总额的确定
第七条企业薪酬总额由基本薪酬总额和绩效薪酬总额两部分组成。
第八条企业实行本办法第一年的基本薪酬总额以上年薪酬发放总额的70%为基础,并参照以下因素确定:
(一) 企业所承担的责任、经营规模;
(二) 全市同等劳动力价格水平;
(三) 企业近三年经营情况及年度实际发放薪酬总额情况;
(四) 企业近三年平均劳动生产率及人均实际薪酬水平;
(五) 人员增减变动情况。
企业实行本办法第二年后的基本薪酬总额以上年发放的基本薪酬总额为基础,按人员增减变动作调整,并根据企业的职能特点和实际承担的工作任务以及上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等因素,可保持适当的增长机制。
第九条基本薪酬总额设上限,按人均不超过6万元核定。
第十条绩效薪酬总额按考核结果计算,最高不超过基本薪酬总额的50%o
第十一条劳务派遣人员工资不列入企业薪酬总额,其薪酬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的构成及确定
第十二条企业负责人的年度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构成,列入企业薪酬总额,并单独列示。
基本薪酬不与业绩考核结果挂钩。
第十三条企业负责人的基本薪酬设上限,上限为6万元。
第十四条企业负责人的绩效薪酬在基本薪酬的0-2倍之间确定,由市国资办根据企业的级次、规模、承担的责任等因素核定。
绩效薪酬与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按照《XX市国资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对于情况特殊的企业,其负责人年度薪酬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由企业提出方案,经市国资办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企业当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实际情况分别给予企业负责人相应的惩罚,从当年的年度薪酬中扣减:
(一) 企业虚报、瞒报财务状况的,除由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外,对企业负责人的年度薪酬实行必要的扣减;
(二) 企业发生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故、重大群体性上访事件引起社会不稳定等,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国有资产流失的,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外,对企业负责人的年度薪酬实行必要的扣减;
(三) 企业重大投资、担保等重要事项未按规定程序申报造成重大损失的,除按规定追究责任外,对企业负责人的年度薪酬实行必要的扣减。
(四) 其他需要扣减的情况。
第四章薪酬的管理和兑现
第十七条企业薪酬实行总额控制,预算管理,年终决算。
第十八条国家出资企业应在每年3月底前依据中介机构审计确认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上年度的薪酬决算草案和当年的预算草案,报市国资办审查批准。
国家出资企业所出资企业的上年度薪酬决算草案和当年预算草案,经逐级审核后报市国资办审查批准。
第十九条企业应当依据经批准的年度薪酬决算,对全年的薪酬计提和发放情况进行清算,超额计提的予以调整,超额发放的在下一年度扣回。
企业应当建立薪酬储备金制度,薪酬发放应当留有余地,以丰补歉。
未经批准,企业不得改变结余薪酬储备金的用途。
第二十条企业基本薪酬总额列入企业成本,按月支付。
企业绩效年薪列入企业成本,由企业一次性提取,分期兑现,次年根据企业经营业绩考核情况予以调整。
第二十一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其绩效薪酬分配系数为1;
其他负责人的分配系数在0.7—0.9范围内,由企业根据其责任轻重和贡献大小提出具体方案,报市国资办审定。
企业其他人员的绩效年薪分配方案,由企业自主决定。
第二十二条企业在创新融资方式、创新经营管理模式、提升经营业绩等方面取得重大突破,作出重要贡献的,可给予企业负责人特别奖励。
第二十三条企业员工(含企业负责人)不得在企业领取除年度薪酬方案所列收入以外的其他实物和货币性收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企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规范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行为,增加职务消费透明度。
企业负责人在子企业或其他企业兼职的,不得在兼职企业领取报酬。
第二十四条企业和员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应当由员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由企业从其薪酬中代扣代缴;
应当由企业负担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由企业支付。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所指的薪酬均为税前收入,应依法交纳个人所得税。
第五章薪酬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国家出资企业应对其全资、控股企业的薪酬计提和发放情况进行监督。
市国资办定期对企业薪酬计提和发放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必要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
第二十七条企业应将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情况及实施结果在企业内进行公布,接受职工的民主监督。
第二十八条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企业负责人薪酬,可以根据人才市场价位,采取双方协商的方式确定。
第三十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薪酬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XX市国有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国有企业劳动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国有企业实行“三定”管理,核定国有企业及其所属企业的三方面内容:
一是主要职责,明确国有企业的主业、发展方向、功能定位等职责;
二是机构设置,确定国有企业内设机构和所属(出资)企业;
三是员工编制数,明确国有企业人员编制总额、内设机构和所属企业的具体职数,包括领导层、中层干部、各内设机构和所属企业的人员编制。
第四条国有企业“三定方案”由市国资办审核后,报市编委办审批。
第五条国有企业用工不得突破核准的编制数,确因工作需要增加编制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六条国有企业招聘员工,须在市编委办核准的编制限额数内提出用编申请,经市国资办审核并报市编委办批准后,根据空缺岗位的任职条件采取公开招聘的办法进行员工招录。
第七条国有企业招聘员工,应当制定招工方案,报市国资办和市人力社保局备案后,由企业组织实施。
第八条国有企业拟制招聘公告,必须经市国资办审核、市人力社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