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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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类管理 3
三、沈阳市生态保护红线区划定总体情况 4
四、沈阳市生态保护红线区及管控措施 5
(一)法定保护地红线区 5
1.山地自然保护区红线区 5
2.湿地自然保护区红线区 7
3.森林公园红线区 8
4.风景名胜区红线区 9
5.湿地公园红线区 11
6.水源保护地红线区 12
(二)生态功能及生态敏感脆弱红线区 12
1.林地红线区 12
2.生态保护封育地红线区 16
3.河流及其防护带红线区 18
4.湿地生态保护红线区 21
(三)城市生态功能服务红线区 24
1.城市路网廊道及绿化带红线区 24
2.城市水系红线区 25
3.城市及郊野公园红线区 25
一、总则
1.工作背景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报告中明确提出“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将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确立为一项法律制度,《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对生态红线划定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沈阳市委、市政府决定从2014年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的划定工作。
2.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的目的
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是我市生态文明建设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和重大的战略举措,是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核心内容和首要任务,科学地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并制订落实相应的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将对保护全市重要生态功能区域、维护生物多样性、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控制开发建设强度、构建生态安全体系、确保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历史和现实意义。
3.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原则
(1)系统性原则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是一项系统工程,根据生态保护对象的功能与类型分别划定,通过叠加分析综合形成区域生态保护红线。
(2)完整性原则
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包括市域内不同的生态系统类型,划定后
的红线区域有支撑或维持整个生态系统平衡、完整、适应的能力,并保障生态系统成分、组织结构的完整性以及生态系统功能健康。
(3)协调性原则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应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功能区划等区划、规划相协调,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当前监管能力相适应,预留适当的发展空间和环境容量空间。
(4)强制性原则
生态保护红线一旦划定,必须实行严格保护,制定和执行严格的环境准入制度与管理措施,做到不越雷池一步,否则就应该受到惩罚。
(5)动态性原则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之后并非永久不变,红线区范围可适时进行调整从而确保基本生态功能供给,依照调入、退出规则进行调整,原则上红线区面积只增不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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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沈阳市生态保护红线区类型及管理要求
1.生态保护红线的类型
沈阳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按照《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技术指南》的要求,以维护生态功能和提升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根据全市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环境敏感性评价结果,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土地利用状况、环境承载力、城市总体规划和未来发展空间等因素,划定生态保护红线。
根据区域的不同属性,将沈阳市生态保护红线区分为三种类型,即法定保护地红线区、生态功能和生态敏感脆弱红线区、城市生态功能服务红线区。
2.分类管理
沈阳市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实行分类管理,按照生态功能重要性和敏感脆弱程度将生态保护红线区划分为一类区和二类区,实行差别化的管控措施。
一类区是生态保护红线的核心区域,实行最严格的管控措施,
除市政府批准建设的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工程、生态保护和修复项目外,禁止建设一切生产经营类项目。
法律法规另用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二类区是生态保护红线的缓冲区域,以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为
重点,除一类区允许建设项目外,可以建设不破坏主体生态功能的生态农业、旅游等设施,禁止建设与主体生态功能不符的开发建设项目。
三、沈阳市生态保护红线区划定总体情况
沈阳市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为2688.88平方公里,其中一
类区面积416.1平方公里,二类区面积2272.78平方公里。
按类型划
分,包括:
法定保护地红线区面积932.55平方公里,生态功能和生
态敏感脆弱红线区1617.47平方公里(其中有19.77平方公里面积重
合),城市生态功能服务红线区158.63平方公里。
四、沈阳市生态保护红线区及管控措施
(一)法定保护地红线区
法定保护地是指经国家或省、市政府批准建立,具有法律效力的保护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珍稀动植物的区域。
沈阳市的法定保护地红线区包括各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地等。
1.山地自然保护区红线区
(1)红线区范围
①五龙山生物多样性保护红线区,主体为沈阳市五龙山市级自然保护区,2002年6月经沈阳市人民政府批准建立,2009年5月
11日经沈阳市人民政府批准调整(沈政[2009]36号)。
区域位置:
法库县柏家沟镇、大孤家子镇、登仕堡子镇、丁家房镇、东蛇山子乡、法库镇、冯贝堡乡、孟家乡、三面船镇、双台子乡、四家子乡、五台子乡、西关屯乡、秀水河子镇
主要功能:
生物多样性保护、水源涵养、水土保持、防风固沙红线区面积:
325.86km2
其中:
一类区面积:
160.79km2二类区面积:
165.08km2
②石人山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保护红线区主体为沈阳市石人山市级自然保护区和沈阳国家森林公园,1997年国家林业局批准建立沈阳国家森林公园,2002年沈阳市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石人山市级自然保护区。
浑南区望滨街道、沈北新区马刚街道、蒲河镇、清水台镇
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保护、水土保持、观光旅游红线区面积:
43.50km2
6.09km2二类区面积:
37.41km2
③白清寨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保护红线区,主体为沈阳市白清寨市级自然保护区,2002年6月经沈阳市人民政府批准建立(沈政〔2002〕61号)。
苏家屯区白清街道
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保护、水土保持红线区面积:
51.35km2
10.19km2二类区面积:
41.16km2
(2)红线区管控措施
一类区内禁止建设与主体生态功能不符的生产经营性项目。
二类区内允许建设生态恢复、防沙治沙、水土保持及其他有利
于自然生态保护、生物多样性恢复、污染治理项目;
不破坏主体生态功能的生态农业、旅游等设施。
禁止建设畜牧业、采矿业、制造业、房地产业以及其他与主体生态功能不符的生产经营性项目。
除已经市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外,原则上不得新增建设用地。
红线区域内现有建设用地,应控制开发建设强度和规模,不得增加污染负荷,有计划地逐步调出红线区。
已经实施的生产经营性项目,不得扩建或增加经营规模,不得超标或超出总量要求排放污染物,不得对湿地、植被及野生动植物资源造成损害;
不符合规划、未经批准以及与资源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和设施应有计划搬迁、拆除。
禁止开矿、采石、取土、建坟、砍伐、放牧;
禁止将未经处理
的生活污水、废气、废渣、垃圾及其他污染物排入红线区;
禁止非法砍伐林木;
禁止捕猎野生动物以及其他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对于区域内现有耕地,应控制化肥和农药施用,以发展绿色、无公害农业为主,有计划进地行退耕还林。
2.湿地自然保护区红线区
①卧龙湖生物多样性保护红线区,主体为沈阳卧龙湖省级自然保护区,2001年辽宁省人民政府批准建立(辽政[2001]94号),
2012年辽宁省人民政府批准调整(辽政[2012]206号)。
康平县东关街道、东升乡、二牛所口镇、方家屯镇、胜利街道
生物多样性保护、洪水调蓄、水源涵养、水土保持红线区面积:
127.50km2
66.39km2二类区面积:
61.11km2
②仙子湖生物多样性保护红线区,主体为沈阳市仙子湖市级自然保护区,2002年6月经沈阳市人民政府批准建立(沈政[2002]61号)。
辽中县刘二堡镇、杨士岗镇、冷子堡镇,新区市前当堡镇、法哈牛镇
86.67km2
30.38km2二类区面积:
56.29km2
二类区内允许建设生态恢复、水土保持及其他有利于自然生态
保护、生物多样性恢复、污染治理项目;
已经实施的生产经营性项目,不得扩建或增加经营规模,不得超标或超出总量要求排放污染物,不符合保护区规划、超标及超出总量要求排放污染物、破坏生态功能的建设项目和设施应有计划搬迁、拆除。
不得对湿地、植被及野生动植物资源造成损害,禁止捕猎野生动物,禁止在候鸟主要繁殖、栖息的区域捡拾、非法收售鸟卵、捕捞以及其他破坏候鸟繁殖、栖息湿地的行为。
实施增殖放流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要求,防止对生态环境产生不良影响。
对于区域内现有耕地,应以发展有机农业为主,有计划地进行退耕还湿、还草。
3.森林公园红线区
①陨石山水源涵养红线区主体,为陨石山国家森林公园和沈阳滑石台地质遗迹省级自然保护区,陨石山国家森林公园于1992年经
林业部批准建立,沈阳市滑石台地质遗迹省级自然保护区于2003年经省政府批准建立。
浑南区李相街道、祝家街道,苏家屯区姚千街道
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保护、地质遗迹保护二类红线区面积:
10.74km2
二类区内允许建设生态恢复、水土保持及其他有利于自然生态保护、生物多样性恢复、污染治理项目;
禁止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擅自采折、采挖花草、树木、药材等植物。
禁止未经处理直接排放生活污水和超标准的废水、废气,乱倒垃圾、废渣、废物及其他污染物。
对已经建成的不符合森林公园规划、未经批准以及破坏红线区域生态功能的建筑物、设施等应有计划地搬迁、拆除。
4.风景名胜区红线区
①棋盘山水源涵养红线区,主体为棋盘山省级风景名胜区,辽宁省政府批准建立。
浑南区满堂街道、高坎街道,沈北新区马刚街道、蒲河镇
70.40km2
17.54km2二类区面积:
52.86km2
②怪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