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与检查考核细则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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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与检查考核细则Word格式.docx

谁主管,谁负责;

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原则。

第四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

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加强党的建设和党政领导班子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党政领导班子、目标责任管理,与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落实、一起检查考核。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国资委机关、直属单位和省国资委党委归口管理企业的党政领导班子。

第二章责任范围与内容

第六条各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行政领导班子对本级序列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责任内容为:

(一)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和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分析、研究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及时了解所辖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掌握所管干部廉洁自律情况,总结推广经验,解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每年至少听取两次党风廉政建设专题汇报;

(三)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宣传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和党纪政纪法规,增强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意识;

(四)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制度,结合本单位、本部门实际,制定党风廉政建设的制度,建立完善管理监督机制和惩防腐败体系,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五)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把好用人关口,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六)加强对反腐倡廉工作的领导,支持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法履行职责,为其开展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七)履行监督职责,坚持每年与下级党组织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按要求对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并将检查考核情况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对党风廉政建设好的单位、好的经验和做法给予肯定,对党风问题突出的单位和主要责任者按照相应规定作出处理。

第七条各级党政领导班子正职对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本级党政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及其成员和下一级党政领导班子正职负直接领导责任。

(一)根据上级的部署和要求,提出加强本单位、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意见,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纳入总体目标,并作出具体部署和安排;

(二)分析、研究本单位、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及时了解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解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每年至少听取两次党风廉政建设专题汇报;

(三)领导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检查考核,负责向上级报告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督促党风廉政建设目标任务和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

(四)召开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呼声,检查廉洁从政、廉洁从业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针对存在的问题督促整改;

(五)加强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亲自抓大案要案的查处,对群众来信来访举报的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解决党员干部中存在的带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

支持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六)切实管好班子,带好队伍,对涉及班子成员、下属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在思想、工作、生活及作风方面存在的问题,要亲自找当事人谈话,进行告诫,督促改正,防止党风廉政建设发生严重问题;

(七)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领导干部,不得任人为亲、拉帮结派、封官许愿。

对重点岗位或关键部位的人员定期进行轮岗交流,健全腐败行为易发多发领域的防范措施;

(八)模范遵守党纪国法,自觉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制度和规定,接受党政组织和群众的监督,发挥表率作用。

教育、管理好自己的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纪违法和不廉洁行为。

第八条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副职根据分工,对分管单位和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一)指导、督促分管部门和单位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措施,布置并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二)结合分管工作实际,对分管部门和单位的反腐倡廉工作给予具体指导,帮助解决反腐倡廉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积极向主要领导提出加强反腐倡廉工作的合理建议和意见,协助、配合主要领导做好相关工作;

(三)加强对分管部门和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及时发现、报告并解决党员干部队伍中存在的带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

(四)领导、参与分管部门和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的检查考核,根据检查考核结果,向本级领导班子报告有关情况并提出奖惩建议,督促分管部门和单位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五)自觉遵守党风廉政法规,管好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防止不廉洁行为和违纪违法案件的发生。

第九条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应协助本级党政领导班子加强对本单位和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在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同级党委、行政的领导下,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能,协助党委、行政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落实。

主要承担以下责任:

(一)负责传达贯彻中央和省委及中纪委和省纪委、省国资委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指示精神,按照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党委、行政的工作部署,安排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具体工作任务;

(二)负责制定本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的计划、措施、制度、规定,并负责组织实施,同时依据有关法规,会同有关部门对同级和所属企业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检查;

(三)调查分析、研究本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及时向党委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

(四)履行对同级党组织监督职能,会同有关部门征求、收集、了解本系统对党政领导班子的意见,协助、配合职能部门做好本系统所属企业领导班子开好民主生活会;

(五)监督、检查所属企业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组织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工作和民主评议;

(六)协助党委抓好所属企业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廉洁从业、廉洁自律工作;

受理群众来信来访举报,查处违纪违法案件;

开展专项治理和检查;

(七)完成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省国资委机关党委应在省直机关工委和省国资委党委领导下,协助委党委抓好机关和直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

(一)传达贯彻中央和省委及上级部门、省国资委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指示精神,按照党委和上级部门的工作部署,安排和落实机关及直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各项具体工作任务;

(二)对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反腐倡建设工作进行综合指导和监督检查。

负责部署、督促、检查机关支部和直属单位抓好反腐倡廉建设工作;

(三)根据上级要求,抓好机关和直属单位党员干部党性党风党纪经常性的学习教育;

(四)定期分析、研究机关和直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掌握了解机关党员干部遵守党纪法规、执行廉政规定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制定委机关反腐倡廉工作的制度、规定等;

(五)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前的有关工作;

(六)组织实施对机关和直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贯彻落实情况的检查考核工作;

(七)会同有关部门对机关党员干部违纪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八)完成省国资委党委、省直机关纪工委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各级干部人事、党群部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责任:

(一)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规划的制定、实施、检查、考评工作;

(二)了解群众对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和要求,及时向党委(党组)提供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信息和建议;

(三)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工作,协助党委(党组)开好民主生活会,指导所辖单位领导班子开好民主生活会;

(四)参与实施对所属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情况和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检查考核、民主评议工作;

(五)受理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及收入申报工作,做好公费出国(境)、干部人事的日常管理工作。

接受上级和有关部门对选拔任用干部的监督检查,防止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六)了解、掌握本部门党员干部遵守党纪法规、执行廉政规定的情况,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做好防范工作。

第十二条各级业务职能部门和其他工作部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责任:

(一)根据业务工作的范围和特点,坚持“两手抓”,按照本单位党委(党组)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部署和具体要求,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纳入业务工作目标,与业务工作同布置、同检查、同考核、同落实;

(二)开展经常性的党风廉政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和党纪政纪法规知识,增强本部门工作人员拒腐防变思想意识;

(三)坚持按政策法令和规章制度办事,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防止不廉洁行为和违纪违法案件发生;

(四)加强对本部门的监督管理,制定并不断完善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制度;

(五)按照党委(党组)确定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目标要求,积极完成反腐倡廉建设工作任务,并配合做好党风廉政建设的检查考核工作。

第三章检查与考核

第十三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工作,在各级党委(党组)统一领导下,按照分级负责、逐级实施的原则进行。

省国资委党委负责全系统的检查考核工作;

省国资委机关党委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检查考核工作;

企业党委(党组)负责本企业系统的检查考核。

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企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工作,按照《湖北省国资委企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实施细则》组织实施。

委机关和直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由委机关党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湖北省国资委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由省国资委纪委根据每年布置的工作任务,制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评分标准,进行百分制考核,并根据得分情况,对被检查考核单位领导班子及领导个人评定相应的档次。

委机关党委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具体实施对机关处室和直属单位的年度检查考核,并作出相应评定。

第十六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列入领导干部和企业领导人员的任期目标,作为实绩考核、民主生活会和年度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结果,作为企业精神文明单位评定、“四好班子”创建、评先表彰以及干部业绩评定、选拔任用、培养教育、奖励惩戒和绩效年薪兑现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根据检查考核结果,每四年表彰一次“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先进集体”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先进工作者”。

第十八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情况每年采用适当方式进行通报,并用统一制作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反馈表》,将检查考核结果反馈被检单位,同时向省出资企业和中央企业的主管部门党委(党组)及干部人事管理部门反馈被检单位情况。

对检查考核不合格单位发出《党风廉政情况告知书》,要求限期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反馈上报。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应当追究责任。

责任追究分为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组织处理的方式有:

通报批评、责令检查、调离领导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撤职(解聘)。

纪律处分分为党纪处分和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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