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电合同+20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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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电合同+200.doc

用电合同

本合同由以下双方于年月日在签订:

甲方(供电方):

地址:

乙方(用电方):

地址:

鉴于:

甲方根据乙方生产需要和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供电,乙方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接受甲方的供电,并向甲方支付相应电费。

为明确甲、乙双方在电力供应与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安全、合理、有序地供电和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电力供应相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用电地址、用电性质和用电容量

1.乙方用电地址为

2.用电性质(行业分类、用电分类、负荷性质)为          

3.用电容量

(1)根据乙方要求,甲方认定乙方受电设备的总容量为千伏安。

(2)受电点受电变压器台,共计千伏安。

受电高压电机台,共计千瓦。

第二条供电方式

1.甲方向乙方提供以下电源(高压/低压):

2.为防止电网意外断电对乙方安全产生影响,乙方应当采取必要的电或非电保安措施。

3.乙方不得向第三方转供电力。

4.具体供电接线方式见附件一。

第三条供电质量

1.在电力系统正常状况下,甲方按本合同规定的电能质量标准向乙方供电。

2.乙方用电时的功率因数和波源负荷、冲击负荷、波动负荷、非对称负荷等产生的干扰与影响应符合国家标准,否则甲方无义务保证合同约定的电能质量。

第四条用电计量

1.甲方按附件二的标示在乙方每个受电点安装用电计量装置。

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为乙方实际用电量,以此作为计算乙方电费的依据。

2.用电总计量方式采用高压侧计量。

3.用电计量装置安装位置与产权分界处不对应时,线路与变压器损耗由产权所有者负担。

每月增加损耗电量应分摊到各类用电量中再分别计算电费。

4.经甲、乙双方协商确认,本用电合同项下乙方承担的损耗系数为乙方实际用电量的_____%。

5.计量装置的购置、安装、更换、迁移、拆除、检查、加封、启封、接线等工作由甲方负责,费用由乙方负责,计量装置安装后方可供电。

第五条无功补偿及功率因数

1.乙方功率因数在用电高峰时达到

2.乙方应按无功补偿就地平衡原则,合理装设和投切无功补偿装置。

第六条电价结算方式

1.甲、乙双方确定每千瓦时电价为人民币元。

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可以根据国家政策和自身生产成本因素决定是否调整电价。

甲方调整电价时,应提前   日通过书面、媒体或其他方式通知乙方。

2.乙方用电量按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原则和方式计量,由甲方每月指定工作人员进行抄表统计,乙方给予积极协助。

3.电费的结算公式为:

甲方公布电价×乙方当月用电量×(1+乙方承担的损耗系数)。

4.乙方按月向甲方支付电费。

甲方在每月  日前向乙方提交上月电费缴费通知,乙方应在收到上述通知后日内,通过银行将上述款项汇至甲方指定帐户或按甲方要求的其他方式缴纳。

5.乙方对用电计量或电费结算有异议时,应先缴清电费,然后由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按本合同第十五条约定处理。

第七条电力设施维护管理责任

1.经甲、乙双方协商确认,电力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责任(产权)分界点见附件三。

分界点电源侧电力设施属甲方,由甲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分界点负荷侧电力设施属乙方,由乙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

2.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甲方或乙方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动对方负责管理的电力设施。

如遇紧急情况(如危及电网和用电安全,或可能造成人身伤亡或设备损坏等)而必须操作时,应在事后24小时内通知对方。

3.在乙方受电装置内安装的用电计量装置及电力负荷管理装置由甲方维护管理,乙方应妥为保护并监视其正常运行。

如有异常,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

4.在电力设施上发生的法律责任以电力设施产权分界点基准划分。

甲、乙双方应做好各自分管的电力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八条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不间断供电,对有计划的检修、维修及其他需要停电的情况,应当提前24小时通过书面、媒体或者其它方式通知乙方。

甲方电力系统发生故障或电网安全运行受到威胁时可先行中断供电,并及时通知乙方。

2.乙方逾期不缴纳电费时,甲方有权从逾期之日起向乙方收取电费滞纳金。

3.乙方搬迁或者其他原因不再使用计费电表和供电设施、又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的,甲方有权拆除其计费电表和供电设施。

4.甲方发现乙方用电设施或者安全管理存在不安全隐患、可能造成供电设施损害时,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

乙方逾期不改的,甲方有权中断供电。

5.乙方如有跨越计量表具用电或其他致计量表具失效、失真行为的,甲方有权参照电力供应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直至终止供电。

6.甲方有权根据自身电力供应情况,采取必要的拉闸限电等措施。

7.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用电设施运行状况和安全管理措施进行常规或临时的安全检查,监督乙方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安全用电。

8.甲方设立专门服务电话受理乙方报修。

遇有甲方供电线路及附属设施损坏时,甲方应当及时进入现场抢修。

9.如甲方需要变更抄验电表及收费周期时,应当提前日通知乙方。

第九条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向甲方缴纳电费,逾期缴纳应承担本合同约定的滞纳金。

乙方可以对甲方收缴的电费向甲方申请复核。

2.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国家的规定对计费电表进行周期检定。

乙方对计量电表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甲方对计量电表进行复核和校验。

检定和校验费用由乙方承担。

3.乙方有义务保证计费电表、表箱及附属设施完好,用电设施符合国家相关规范的要求,并配合甲方抄验表或者协助做好电表等设施的更换、维修工作。

4.乙方不得私自向其他用户转供电,不得擅自向合同约定的范围外供电或在甲方电网上私自接线。

5.乙方用电变更,应提前日以书面方式向甲方提出申请。

6.乙方应按期进行季节性安全检查和电气设备预防性试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发生重大用电事故时,应立即向甲方用电检查部门报告,甲方有权参与事故分析并督促乙方制订防范措施。

7.乙方有关设备的选用要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规定,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加工生产用电,不得使用已淘汰电气设备。

乙方低压用电必须加装漏电保护器。

8.乙方在电气设备及周围进行工作或施工时,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程进行,不得违章施工或操作。

乙方在受电装置上的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电力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应证书。

9.乙方对受电装置一次设备和保护控制装置进行改造或扩建时,必须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经甲方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10.乙方的自备发电机组应报甲方备案。

需要并网运行的,必须经甲、乙双方另行签订协议后,方可并网运行。

第十条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责任

(1)由于甲方抄错表、计量表计量不准等原因造成多收电费的,甲方应当予以退还。

(2)甲方由于电力供应紧张,而采取必要的拉闸限电等措施造成停电,使乙方受到损失的,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3)由于甲方规划调整致使无法向乙方供电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但需提前日通知乙方,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2.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期缴纳电费的,应按逾期金额的日万分之向甲方缴纳滞纳金。

逾期日仍未缴纳电费和滞纳金的,甲方有权停止供电。

(2)乙方未向甲方办理用电变更手续、私自改变用电性质、向其它用电方转供电以及向合同约定范围以外供电的,应当按该部分电费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补交电费差价。

(3)乙方终止用电,未向甲方办理相关手续,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4)乙方有其他违反合同规定的行为的,甲方有权停止供电。

(5)由于乙方原因导致甲方供电设施损坏,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负责赔偿甲方的全部直接和间接损失;造成乙方自身或第三人损失的,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6)停止供电后,乙方要求重新恢复供电的,应在缴齐欠费、滞纳金和其他费用后,按有关规定重新办理用电手续。

第十一条不可抗力

1.如果双方中任何一方由于受战争、火灾、水灾、台风、地震以及其它经双方同意属于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应免除违约责任。

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双方应立即相互协商以寻找一项公平的解决方法,并应尽一切合理的努力尽量减轻这种不可抗力的后果。

3.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以电传或电报等方式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个工作日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交给对方审阅确认。

第十二条合同的转让

除非事先得到对方书面同意,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均不得将本合同或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利益及义务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第十三条通知

本合同的任何一方在发送本合同项下或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时,应采用书面的形式。

如果专人送达,或传真发送,或用挂号信件寄送至下列的地址或传真号码,或寄送至接受人已经提前十日书面告知的其他地址或传真号码,则应被视为已经送达:

甲方:

地址:

邮编:

收件人:

传真号码:

乙方:

地址:

邮编:

收件人:

传真号码:

第十四条变更和修改

1.经甲、乙双方同意,可以就非永久性减容、暂停、暂换、移表、暂拆、改类、调整定比定量、调整电费的收取方式等合同内容的变更达成书面补充协议,该等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如遇甲方因供电网络引起供电线路发生变化时,甲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供电线路变更情况通知乙方,该书面通知书作为双方用电合同的补充,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电力供应有关法律、规章的规定办理。

如遇国家法律、政策调整时,则按规定修改、补充本合同有关条款。

4.本合同的变更和修改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作出。

5.本合同的变更和修改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十五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2.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甲乙双方发生争端,双方应首先本着相互谅解、信任、平等互利原则充分协商,解决争端。

若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____种方式解决:

(1)由仲裁委员会仲裁。

(2)由人民法院解决。

3.在协商和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双方应保证本合同无争议部分的正常履行。

第十六条合同解释

1.对本合同条款含义双方发生歧义时,由双方根据诚实信用、公平合理原则及交易惯例共同解释。

解释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按本合同第十五条处理。

2.本合同中的标题为方便提示所设,并不对合同条款的含义或解释构成任何影响。

第十七条合同效力及有效期

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2.本合同有效期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十八条文本

1.本合同正本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

2.甲、乙双方已相互提示就本合同各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对方要求作了相应的说明,签约双方对本合同的含义认识一致。

甲方: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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