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分局协警人员绩效考核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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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个人述职,集体评定。
即每月召开本单位(部门)工作会议,个人进行述职,单位领导集体评定。
(四) 考评挂钩,奖惩兑现。
即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等级评定、评先评优相挂钩,奖优罚劣。
二、 考核对象
全局所有在编在职的协警。
三、 考核额度
根据不同的工作岗位,设置不同的月绩效考核资金和年终绩效考核奖金。
四、 考核内容
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
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的表现;
能主要考核教育培训情况和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
勤主要考核出勤、加班、年休假情况和勤奋敬业表现;
绩主要考核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和效果;
廉主要考核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和行为规范的表现。
月考核和年度考核的等次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加(扣)奖项目:
《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协警人员奖励实施办法》等规定的各种奖励、处分,以正式文件下发的通报表彰、批评,或本单位规定的其他加奖、扣奖项目。
所有项目的具体考核内容和标准由各单位(部门)结合工作实际在规定的月绩效考核资金和年终绩效考核奖金总额幅度内自行设定。
五、考核方法
(一) 月度考核:
每月考核为上月的20日至当月20日。
各单位根据分类考核核定每个协警人员的月考评分,并在总额度范围内核定分值额度,确定每人月绩效考核奖金额,制作《协警人员月绩效考核统计表》,单位负责人审核签署优秀、合格、不合格等次意见后,报分局政治处。
(二) 年度考核:
每个考核年度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H,由各单位(部门)根据月度考核情况初定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并报政治处审定等级后,由分局统一发放协警的年度绩效考核奖金。
年度绩效考核奖金按月计算。
在每年12月31日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不发放当年年度绩效考核奖。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 月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级
1、 有无故旷工情形的;
2、 工作弄虚作假,或因工作失职造成后果的;
3、 工作态度不端正,遇事推诿,消极怠工的;
4、 工作成绩排名末位,且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差距较大
的;
5、 教育培训期间违反培训纪律或教育培训不达标的;
6、 被群众投诉有违纪违规问题,经调查属实的;
7、 依据《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协警人员问责暂行规定》
被警告、记过问责的;
8、 其他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
(二) 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等级
1、 职业道德差、业务能力低,不能胜任工作,尚不够
辞退的;
2、 教育培训不达标,补考后仍不达标的;
3、 年度内累计3次及以上违犯工作纪律和制度规定,
经教育不改,尚不够纪律处分的;
4、 受到上级通报批评,或者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恶劣影响的;
5、 依据《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协警人员问责暂行规定》被记过问责的;
6、 其他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
七、特殊情况的管理
协警人员参照执行公安机关公务员休假制度。
(一) 病、事假期间待遇。
每月病事假(可用年休假冲抵),按每天20元的标准扣除月绩效工资,直至扣完为止。
(二) 事假累计超过10天的,当月等级确定为不合格;
全年事假累计超过20天的,年度最后一个月等级定为不合格;
全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的,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
(三) 因公伤残协警绩效考核情况。
因公伤残的协警,由所在单位(部门)向分局报告,因公伤残的协警在住院治疗期间和身体恢复期间按正常出勤计算,不作病假或事假计算,参加协警绩效考核,月度考核原则上定为合格以上。
(四) 全年请病假或事假累计超过20天的,不发年度绩效考核奖。
(五) 教育培训绩效考核问题。
在教育培训考核中不达标的,当月评定为“不合格”;
经补考仍不达标的,年度考核评定为“不合格”。
(六)上述所设天数均包括本数。
八、考核结果运用
(一) 月度考核被评为“不合格”等级的,扣发当月考核工资。
(二) 年度考核“优秀”等级原则上从月考核“优秀”等级的人员中产生,年度协警标兵、先进个人从年度“优秀”等级的人员中产生。
连续三年年度考核“优秀”的,记功一次。
(三) 年度考核被评为“不合格”等级的,扣发年度绩效考核奖,并推迟一年晋升岗位层级;
年内,月度考核评定为“不合格”等级累计达2次的,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
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评为“不合格”的,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九、有关要求
(一) 协警绩效考核时与协警经济利益和政治荣誉相挂钩,各单位(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分局的有关规定,规范考核过程,使绩效考核真正起到应有的作用。
凡所属协警发生违纪问题,而本单位(部门)在考核中未有任何处罚措施,分局将严格追究单位(部门)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二) 各单位(部门)要根据本单位(部门)队伍管理、业务工作实际和分局协警绩效考核,制订出具体的考核实施细则,工作目标要明确,能量化的尽量量化。
(三)每月各单位(部门)制作《协警人员绩效考核表》,并具体说明加、扣奖理由,于当月21日前报分局政治处汇总。
政治处报局分管领导审批后,核发月绩效考核奖金。
(四) 各单位(部门)在规定时间内,未上报《协警人员绩效考核表》的,停发该单位(部门)当月所有协警人员的考核奖金。
(五) 各单位(部门)制订的考核细则需报分局政治处审核批准、备案后方可实施。
本考核办法由分局政治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