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三)个人述职,集体评定。即每月召开本单位(部门) 工作会议,个人进行述职,单位领导集体评定。(四)考评挂钩,奖惩兑现。即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等 级评定、评先评优相挂钩,奖优罚劣。二、考核对象全局所有在编在职的协警。三、考核额度根据不同的工作岗位,设置不同的月绩效考核资金和年 终绩效考核奖金。四、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德主要考核政 治思想和道德品质的表现;能主要考核教育培训情况和履行 职责的工作能力;勤主要考核出勤、加班、年休假情况和勤 奋敬业表现;绩主要考核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和效果;廉 主要考核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和行为规范的表现。月考核和年度考核的等次分为优秀、合格、不
2、合格三个 等级。加(扣)奖项目: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协警人员奖励 实施办法等规定的各种奖励、处分,以正式文件下发的通 报表彰、批评,或本单位规定的其他加奖、扣奖项目。所有项目的具体考核内容和标准由各单位(部门)结合 工作实际在规定的月绩效考核资金和年终绩效考核奖金总 额幅度内自行设定。五、考核方法(一)月度考核:每月考核为上月的20日至当月20日。 各单位根据分类考核核定每个协警人员的月考评分,并在总 额度范围内核定分值额度,确定每人月绩效考核奖金额,制 作协警人员月绩效考核统计表,单位负责人审核签署优 秀、合格、不合格等次意见后,报分局政治处。(二)年度考核:每个考核年度为当年1月1日至12
3、月31 H,由各单位(部门)根据月度考核情况初定为优秀、 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并报政治处审定等级后,由分局统 一发放协警的年度绩效考核奖金。年度绩效考核奖金按月计 算。在每年12月31日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不发放当 年年度绩效考核奖。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月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级1、有无故旷工情形的;2、工作弄虚作假,或因工作失职造成后果的;3、工作态度不端正,遇事推诿,消极怠工的;4、工作成绩排名末位,且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差距较大的;5、教育培训期间违反培训纪律或教育培训不达标的;6、被群众投诉有违纪违规问题,经调查属实的;7、依据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协警人员问责暂行规定被警告、记过问责
4、的;8、其他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二)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等级1、职业道德差、业务能力低,不能胜任工作,尚不够辞退的;2、教育培训不达标,补考后仍不达标的;3、年度内累计3次及以上违犯工作纪律和制度规定,经教育不改,尚不够纪律处分的;4、受到上级通报批评,或者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恶劣 影响的;5、依据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协警人员问责暂行规定 被记过问责的;6、其他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七、特殊情况的管理协警人员参照执行公安机关公务员休假制度。(一)病、事假期间待遇。每月病事假(可用年休假冲 抵),按每天20元的标准扣除月绩效工资,直至扣完为止。(二)事假累计超过10天的,当月等级确定为不合格; 全年事假
5、累计超过20天的,年度最后一个月等级定为不合 格;全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的,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三)因公伤残协警绩效考核情况。因公伤残的协警, 由所在单位(部门)向分局报告,因公伤残的协警在住院治 疗期间和身体恢复期间按正常出勤计算,不作病假或事假计 算,参加协警绩效考核,月度考核原则上定为合格以上。(四)全年请病假或事假累计超过20天的,不发年度 绩效考核奖。(五)教育培训绩效考核问题。在教育培训考核中不达 标的,当月评定为“不合格”;经补考仍不达标的,年度考 核评定为“不合格”。(六)上述所设天数均包括本数。八、考核结果运用(一)月度考核被评为“不合格”等级的,扣发当月考 核工资。(二)
6、年度考核“优秀”等级原则上从月考核“优秀” 等级的人员中产生,年度协警标兵、先进个人从年度“优秀” 等级的人员中产生。连续三年年度考核“优秀”的,记功一 次。(三)年度考核被评为“不合格”等级的,扣发年度绩 效考核奖,并推迟一年晋升岗位层级;年内,月度考核评定 为“不合格”等级累计达2次的,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 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评为“不合格”的,可与其解除劳动合 同。九、有关要求(一)协警绩效考核时与协警经济利益和政治荣誉相挂 钩,各单位(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分局的有关规定,规范考 核过程,使绩效考核真正起到应有的作用。凡所属协警发生 违纪问题,而本单位(部门)在考核中未有任何处罚措施, 分局将严格追究单位(部门)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二)各单位(部门)要根据本单位(部门)队伍管理、 业务工作实际和分局协警绩效考核,制订出具体的考核实施 细则,工作目标要明确,能量化的尽量量化。(三)每月各单位(部门)制作协警人员绩效考核表, 并具体说明加、扣奖理由,于当月21日前报分局政治处汇 总。政治处报局分管领导审批后,核发月绩效考核奖金。(四)各单位(部门)在规定时间内,未上报协警人 员绩效考核表的,停发该单位(部门)当月所有协警人员 的考核奖金。(五)各单位(部门)制订的考核细则需报分局政治处 审核批准、备案后方可实施。本考核办法由分局政治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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