碎石、机制砂加工场管理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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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骨料加工场的选址和建设应符合国家环水保相关规定,应避开易发地质灾害、水害及其它灾害位置,且应远离居民区,降低噪声和粉尘污染,场地位置方便生产和运输的区域。
2、加工场地建设数量和场址的选取应根据现场工程量确定,场地内砂、碎石料仓数量、大小应根据标段工程所需要量设置,且料仓应采取防雨、遮阳等措施。
3、各分部应在建场前组织现场调查,并编制建场方案,确定生产规模、设备配套、场地布局及环水保措施,建场方案报指挥部和监理单位审批后实施。
4、料场场地和场内行车道路必须进行相应处理,满足重载车辆通行要求;
场地应排水设施完善、排水畅通,无明显积水或坑凹现象;
生产(料)区应相对独立,禁止无关车辆进出场地。
5、应设立沉淀池、污水池、垃圾池并满足环保、水保的要求。
6、选用设备的类型、规格、数量应满足产品质量和数量的要求。
加工设备必须采用反击式破碎或圆锥破碎并加装整形及设备,严禁直接采用顎破式。
7、根据采用的干法或湿法制砂工艺,必须现场应有满足生产需要的清洁水源稳定供应,配置配套的除尘、水洗设备,根据环保要求,还必须设置循环沉淀池,确保洗砂废水排放达到当地环保标准,清洗设备和环保设施必须按照最大产量来配置。
8、骨料加工场应建立完善的安全质量管理体系,生产及安全、质量管理有专人负责,责任分工要明确。
9建立严格的碎石及机制砂生产、检测、使用等方面的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标准化管理有关要求规划建设,并符合环水保要求,确保所生产的高性能混凝土质量符合主体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10、机制砂加工场要根据《关于印发《深圳工程建设指挥部赣深铁路工程机制砂生产应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建指工发〔2018〕23号)的要求经广州铁路集团公司深圳工程建设指挥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章加工工艺要求
1、骨料加工场应建立完善加工生产流程体系。
2、生产工艺采用反击破碎加工,安装除尘、风选、振筛机、及水洗设备等,确保所生产的骨料颗粒级配良好、针片状含量、含泥量、石粉含量不超标,性能和检验符合《铁路混凝土工程质量验收标准》(TB10424—2010)要求合格材料。
3、骨料加工管理流程:
母材检验—人工分选石料—监理现场检查—投料加工—向监理报验—取样试验(含监理见证、平行试验)—合格后投入使用。
第四章质量控制关键环节及母材选择技术要求
1、母材必须进行分拣,采用材质均匀、质地坚硬无风化的母材,并保证母材不带石膏、蒙脱石或云母等有害成份。
2、母材存放区要进行适当的硬化处理,保证母材装运时不裹泥夹泥,不带入杂物。
3、当采用隧道洞碴作为生产用母材时,应在弃碴场进行分拣,所有加工用的母材必须是经分拣且经监理签认合格的,严禁加工未经监理签字确认的母材,不同围岩等级弃碴应分类存放。
第五章检验方法及检验规定
1、碎石和机制砂质量的试验、检测标准应依据《铁路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TB10424)、《铁路混凝土》(TB/T3275)、《建设用砂》(GB/T14684)、《建设用碎石、卵石》(GB/T14685)的有关规定执行。
2、母岩质量是粗细骨料质量控制的源头,生产机制砂的母岩强度应符合《人工砂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JGJ/T241的规定:
火成岩≥100MPa、变质岩≥80MPa、沉积岩≥60MPa;
生产碎石的母岩强度与混凝土强度等级之比不应小于1.5,预应力混凝土等级之比不应小于2.0,其他设计有要求的,按设计要求执行。
3、当目测母岩发生改变时,应根据母岩变化情况立即报告驻厂监理,由监理见证,施工单位试验室进行取样检测,对同性质的母岩应以每400方为一批次,进行批次检验,监理见证,施工单位试验室取样检测。
检验方法依据《铁路天然建筑材料工程地质勘察规程》TB10084、《铁路工程岩石试验规程》TB10115的相关规定,由监理确认母岩是否合格,对不符合规定的母岩不得运送至加工厂,严禁砂岩、软岩、风化岩用于机制砂生产,严把源头质量控制关。
4、碎石和机制砂的性能和检验要求
4.1碎石和机制砂应经专门机组生产,并且级配合理、质地坚固、吸水率低、空隙率小。
4.2机制砂颗粒级配应符合GB/T14684的规定,优先选用表1中机制砂Ⅱ区的颗粒级配范围。
表1机制砂的颗粒级配范围
累计筛余,%级配区
公称粒径
Ⅰ区
Ⅱ区
Ⅲ区
方孔筛
累计筛余(%)
4.75mm
10~0
2.36mm
35~5
25~0
15~0
1.18mm
65~35
50~10
600μm
85~71
70~41
40~16
300μm
95~80
92~70
85~55
150μm
97~85
94~80
94~75
注:
机制砂的实际颗粒级配除4.75mm和600μm筛档外,可以略有超出,但各级累计筛余超出值总和应不大于5%。
4.3碎石和机制砂的碱活性按《铁路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24要求进行检验,其它性能和检验方法、检验数量依据TB10424的相关要求,符合其相关规定。
5、加强机制砂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每生产工班均应进行常规取样检测,检测颗粒级配、细度模数、压碎指标值、石粉含量等指标是否合格,由监理工程师见证检测。
建立生产过程的动态台账,并对检测数据进行分析比对,细度模数宜在±
0.2、石粉含量宜在±
2%的范围内波动,否则应及时分析原因,并制定整改、纠偏的方案、措施。
第六章生产过程中的质量监控
1、骨料加工场场长为管理机构质量第一责任人,骨料加工场管理人员应设立:
场长、质量负责人、实验检测负责人、物资管理负责人等,试验检测人员必须设专人负责,严禁骨料加工场实验检测人员和拌和站进场实验检测人员为同一人。
除负责加工外,应加强对母材质量的控制、仪器设备的管理,确保产品质量。
2、骨料加工场产品应分区存放,设立产品质量检验状态标识牌,禁止混料存放。
存放场地应硬化处理并设立隔离墙。
3、实行骨料加工场出场检测和拌和站进场检测双重检测制度。
拌和站只对进场材料负责,应出具进场检测报告。
4、骨料加工场检测组(或试验分室兼)要严格执行验标及深圳工程建设指挥部管理办法,对于骨料质量不稳定时,加大检测频率。
检测不合格骨料出具合格证明的,按弄虚作假处理。
5、分部应加大对骨料加工场的日常管理,充分发挥骨料加工场检测组、拌合站试验组、试验分室的作用,确保各级质量体系正常运行。
6、严格河砂及机制砂混凝土配合比管理控制,河砂和机制砂不得混用,严禁在同一结构物中混用。
7、骨料的运输车辆应洁净无污染,装车应分级装运,严禁混装。
第七章处罚
1、指挥部在日常检查过程中,发现骨料加工场将未经分拣、清洗,将不合格母材直接进行加工的,发现1次处罚分部1万元。
2、严禁母材发生变化时,不按本办法进行检测合格就直接投入使用,发现1次处罚1万元。
3、当采用隧道洞碴作为生产用母材时,严禁洞碴直接运到母材存放区,应在弃碴场进行分拣,发现1次处罚2万元。
4、骨料加工场检测组(或试验分室兼)为不合格骨料出具虚假合格证明的,发现1次处罚2000元。
5、指挥部在日常检查及原材料抽检过程中,发现骨料加工场已将未检或不合格材料发往拌合站,发现1次处罚2万元。
6、指挥部在日常检查及原材料抽检过程中,发现拌合站已车检合格而抽检不合格的,发现1次处罚拌合站2000元。
7、拌和站须设立机制砂单独料仓,严禁与河砂混用,严禁超范围使用机制砂。
发现1次超范围使用机制砂代替河砂或河砂与机制砂混用生产混凝土,处罚拌和站5万元,拌和站站长罚款1万元,并给予任职资格警告处分。
发现两次拌和站站长立即停职清除赣深项目,并对拌和站处罚10万元,对分部经理严肃问责。
第八章附则
本办法适用于新建赣州至深圳铁路赣粤省界至塘厦段(不含先期开工段)站前工程(GSSG-2标段)内骨料加工场,由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赣深客专(GSSG-2标)工程指挥部物机部负责解释。
附表1:
《关于赣深铁路混凝土细骨料使用机制砂有关要求的通知》(深建指工函[2018]144号)
附表2:
关于印发《深圳工程建设指挥部赣深铁路工程机制砂生产应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建指工发〔2018〕23号)
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赣深客专(GSSG-2标)工程指挥部
201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