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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条 

职工应聘公司职位时,必须是与其他用人单位合法解除或终止了劳动关系,必须如实正确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不得填写任何虚假内容。

第7条 

职工应聘时提供的居民身份证、职业介绍信、职业资格证书、学历证、失业证或解除和终止合同证明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公司。

公司录用职工不收取押金,不要求担保、不扣留居民身份证、暂住证、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证件。

第8条 

公司加强职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职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职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9条 

公司提供专项培训经费选送职工专业技术脱产培训涉及有关事项,由劳动合同或培训协议另行约定。

第二节 

劳动合同管理

第10条 

公司招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职工录用之日起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报劳动部门备案一份。

第11条 

劳动合同必须经职工本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方能生效。

第12条 

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

第13条 

公司对新录用的职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设定试用期:

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不设定试用期;

合同期限满6个月不满1年的,试用期1个月;

合同期限满1年不满3年的,试用期2个月;

合同期限满3年以上的,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

第14条 

 

公司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职工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职工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公司与职工一律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职工在公司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职工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第15条 

公司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由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等。

第16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提供与录用相关的虚假的证书或者劳动关系状况证明的;

(3)严重违反公司依法制定并公示的工作制度的;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劳动教养的;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17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提前30天书面通知职工本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2)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不能达成协议的。

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18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公司职工总数10%以上的,公司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1)依照公司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公司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第19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不得依据本规定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20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公司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公司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职工劳动的,或者公司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职工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公司。

职工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21条 

职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职工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知悉公司商业秘密的职工,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对提前通知期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职工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22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职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职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公司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中除公司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职工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公司决定提前解散的;

公司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23条 

公司违反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职工支付赔偿金。

第24条 

职工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失的,职工应赔偿公司下列损失:

1、甲方为其支付的培训费和招收录用费;

2.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3.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公司与职工双方对职工赔偿计算有异议,可按职工劳动合同未履行的期限,每满未履行1年赔偿1个月工资;

不满1年满6个月赔偿1个月工资;

不满未履行6个月赔偿半个月工资。

第25条 

公司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职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职工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公司依照有关规定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第26条 

经济补偿按职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职工支付。

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不满6个月的,向职工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三节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27条 

公司实行8小时工作制。

第28条 

职工每天正常上班时间为:

上午 

00:

00--00:

00,下午 

00。

第29条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经与职工协商可以依法延长日工作时间,但应依法向职工支付相应报酬。

第30条 

其他休息休假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节 

工资福利

第31条 

职工基本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基本工资是职工完成法定工作时间应享有的工资报酬。

第32条 

公司实行计时工资,此外包括加班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计时工资以劳动合同约定或单价协议书为准。

第33条 

安排职工加班的,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休息日安排职工加班,公司可以安排职工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

第34条 

公司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或委托银行代发工资,公司在支付工资时向职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资清单(一式二份),职工领取工资时应在工资清单上签名。

员工可享受午餐补贴,补贴以出勤天计发,每月与工资一起发放。

第35条 

公司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职工工资;

本月工资于次月15日前支付;

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5日内一次性付清职工工资。

第36条 

员工可享受每年十一天法定有薪假日,元旦一天,春节三天,清明节一天,国际劳动节一天,端午节一天,国庆节三天,中秋节一天。

第37条 

非员工原因造成停工、停产、歇业,时间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公司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停工、停产、歇业时间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员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公司按照不低于最低生活费标准支付工资;

员工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公司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第38条因职工原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可以要求职工赔偿或依公司规章制度对职工罚款的,可从职工当月工资中扣除。

罚款和赔偿可以同时执行,但每月扣除的不超过职工基本工资的20%,扣除后余额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第39条有下列情况之一,公司可以代扣或减发职工工资而不属于克扣工资:

(1)代扣代缴职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

(2)扣除依法赔偿给公司的费用;

(3)扣除职工违规违纪受到公司处罚的罚款;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扣除的工资或费用。

第40条公司建立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逐步改善和提高职工各项福利待遇,改善职工食宿条件和工作条件。

第五节 

社会保险

第40条 

公司按政府规定为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

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依法由公司和个人分别承担。

第三章 

职工劳动纪律制度

劳动纪律与职工守则

第41条 

职工必须遵守如下考勤和辞职制度:

(1)按时上班、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2)有事、有病必须向部门经理或主管请假,不得无故旷工;

(3)请假必须事先填写《请假单》,并说明说明事由,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应提早电话、电报或委托他人请假,上班后及早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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