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期末复习重点 (1)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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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期末复习重点 (1)文档格式.doc

知识产权在独占性、专有性和排他性上要弱于物权。

(3)实现利益的方式不同:

物权人的利益既可以借助法律实现对利益的控制,也可以通过事实上物权对象的占有来实现其利益。

(4)权利效力不同:

当知识产权与物权发生冲突时,知识产权通常要让位于物权(须以接触或使用作品原件为前提)。

(5)期限不同:

知识产权的期限不同于物权的期限。

(6)价值衡量(定位方法)不同: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其价值无论是质的规定性还是量的规定性,都不同于物权。

4、知识产权制度的作用(笔记)

(1)寻求一种创造者的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

(2)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利益;

(3)可以有效地配置资源;

(4)促使知识产权尽快地转化为生产力。

5、世界范围内比较具有代表性的知识产权法律(P38)

(1)1883年由比利时、法国和瑞士等十多个国家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2)1886年以欧洲为主导的国际间相互保护著作权的《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3)1952年以美国为主导的又一著作权多边条约《世界版权公约》;

(4)1994年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签订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第二编著作权法

1、著作权和工业产权的区别(笔记)

(1)消费方式不同:

著作权属精神消费范畴;

工业产权属物质消费范畴。

(2)所涉及的权利不同:

著作权既涉及财产权,也涉及人身权;

工业产权只涉及财产权。

(3)排他性和独占性程度不同:

著作权的排他性和独占性比工业产权的弱。

(4)二者产生的方式不同:

著作权通常自动产生;

而工业产权则要经法定程序方能产生。

(5)保护期限不同:

著作权的保护期限长于工业产权的保护期限。

2、作品的概念和构成要件(P54-57)

概念:

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No.2

构成要件:

(1)是思想、情感的表现形式,不是思想、情感本身;

(2)应当具有独创性;

(3)该表现形式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范畴。

3、在我国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有哪些(P70-73)

(1)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2)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3)时事新闻;

(4)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著作权法》No.4、No.5

4、著作权的内容(人身权+财产权)(P75-92)

人身权:

(1)发表权;

(2)署名权;

(3)修改权;

(4)保护作品完整权。

财产权:

(1)复制权;

(2)发行权;

(3)出租权;

(4)展览权;

(5)表演权;

(6)放映权;

(7)广播权;

(8)信息网络传播权;

(9)摄制权;

(10)改编权;

(11)翻译权;

(12)汇编权;

(13)注释权和整理权。

5、我国著作权的取得方式和期间(P93-95)

取得方式:

(1)实质条件:

我国法律以文学艺术作品的产生作为取得著作权的唯一的法律事实;

(2)形式条件:

国际上有三种做法

①以作品产生为条件自动获得著作权;

②作品创作出来后,还须履行注册登记手续才能获得著作权;

③以加注著作权标记取得著作权。

期间:

(1)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限不受限制;

(2)发表权:

一个作品的发表权只能保护一定期限,超过这个期限就没有意义;

(3)财产权:

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为作者终生及其死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法人作品的发表权保护期限为作品自创作完成后的50年;

财产权截止于发表之日起的第50年的12月31日)

(电影、电视、录像和摄影作品的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期限截止于作品发表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

6、合作作品的构成要件(P99)

(1)合作作者之间应有共同创作某一作品的意思表示;

(2)在创作过程中合作作者之间始终贯彻合作创作的意图,有意识地调整各自的创作风格和习惯,以便使他们的创作成果相互照应、衔接、协调和统一,达到整体的和谐;

(3)每个合作作品所完成的文学艺术形式,应当达到著作权法所要求的作品的标准。

7、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P101-102)

(1)职务作品的著作权通常属于事实作者,即自然人作者;

(2)主要是利用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承担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可以给予作者适当奖励;

(3)根据劳动合同,又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主持,根据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意志创作,并有该法人或社会组织承担责任的职务作品,法人或社会组织被视为其作者,著作权由法人或社会组织享有。

8、表演者权的内容、录制者权的内容(P111-115)

表演者权:

(1)人身权利:

①表明表演者身份;

②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2)财产权利:

①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②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③表演者复制发行其表演的录音录像的权利;

④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手段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因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录制者权:

(1)录制权;

(2)(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权;

(3)机械表演权;

(4)出租权。

9、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内容(笔记)

(1)转播权;

(2)录制权;

(3)复制权;

(4)控制权(《著作权法》No.44)

10、著作权的限制(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强制许可)(P132-136)

合理使用(《著作权法》No.22):

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法定许可(《著作权法》No.23、No.33、No.40、No.43、No.44)

(1)No.33-2:

凡是著作权人向报社、杂志社投稿的,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2)No.40-3: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

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3)No.43-2: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4)No.44: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此条只限于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

(5)No.23:

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强制许可(笔记):

在特定的条件下,由主管著作权事务的机关根据情况,将对已经发表的作品进行特殊使用的权利授予申请获得此项使用的人,同时,使用者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11、侵犯著作权的各项责任(笔记)

民事责任:

(1)停止侵害;

(2)消除影响和公开赔礼道歉;

(3)赔偿损失(《著作权法》No.49)

行政责任:

《著作权法》No.48规定的8种情形

刑事责任:

《刑法》No.217、No.218:

对著作权的犯罪行为,通常采用有期徒刑和罚金等刑罚措施。

注:

200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

违法所得数额较大

违法所得数额巨大

非法经营额

5万元以上

25万元以上

复制品数量

1000张(份)以上

5000张(份)以上

违法所得数额

3万元以上

15万元以上

其他严重情节

200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第三编专利法

1、我国最新一次专利法修改时所涉及的主要内容(2008年修订)(笔记)+(P159)

本次修订案新增加了7条,修改了29条,总条目为76条

(1)对立法宗旨进行修改:

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

(2)从法律上确立了三类专利的定义;

(3)提高专利授权的标准:

混合新颖性标准→绝对新颖性标准;

(4)赋予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许诺销售权”(愿意出售专利产品的意思表示);

(5)进一步明确了不授予专利权的规定:

《专利法》No.25;

(6)增加了“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两种情况:

(No.69)①平行进口;

⑤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的信息;

(7)删除了向外国申请专利须先向中国申请专利的规定;

(8)增加了“专利使用的强制许可”的情形:

(No.69)目的是保证造福国家;

(No.50);

(9)加强了惩罚力度,明确了赔偿金应当包括维权成本,增加了法定赔偿的规定;

补充:

(1)取消了涉外专利代理机构,任何依法成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均可办理涉外专利案件;

(2)增加了公知技术抗辩的条款,对滥诉行为构成一定的限制。

2、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概念(《专利法》No.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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