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常见问题定性及处理处罚依据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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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处分:

依[20**]国务院令第427号《财政违法行为处分处分条例》第四条

(一)款“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二)款“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三)款“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之规定: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

2.部门预算编制不完整

局部单位应纳入部门预算编制范围实际未纳入;

单位收入、支出未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编制。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六条“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

”和第七条“单位预算是指列入部门预算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的收支预算。

”(95)国务院令第8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各部门、各单位编制度预算草案的依据:

(一)法律、法规;

(二)本级政府的指示和要求以及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部署;

(三)本部门、本单位的职责、任务和事业开展方案;

(四)本部门、本单位的定员定额标准;

(五)本部门、本单位上一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度预算收支变化因素。

”[998]财政部令第9号《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十条“行政单位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应当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996]财政部令第8号《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十三条“事业单位的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依[20**]国务院令第427号《财政违法行为处分处分条例》第七条

(二)款“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之规定:

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3.违规调整预算

自行将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调整,改变支出科目、数额。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五十七条“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应当按照预算科目执行。

不同预算科目间的预算资金需要调剂使用的,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报经批准。

”(95)国务院令第8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必须按照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科目和数额执行,不得挪用;

确需作出调整的,必须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

依[20**]国务院令第427号《财政违法行为处分处分条例》第七条(三)款“违反规定调整预算”之规定:

4.白条进账

原始凭证未使用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监制章的规定发票的。

违反了〔993〕财政部令第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方法》第二十一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置商品、接受效劳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二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依[993]财政部令第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方法》第三十六条(四)款“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之规定: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指查证少缴、漏缴的税款),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5.挤占、挪用拨入的预算资金、专项拨款

将财政拨入的事业费、专项拨款等改变用途,用于行政性支出、基本建设、滥发钱物、经商办企业、转为有偿使用以及其他挤占挪用等。

违反了(95)国务院令第8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和财政制度,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

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按照标准考核、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五十七条“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应当按照预算科目执行。

国发〔996〕29号《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第八条第六局部“对擅自将财政预算拨款挪作他用或转为有偿使用的,其资金一律追回上缴上一级财政,并相应核减以后度的财政预算拨款,同时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和[20**]国务院令第427号《财政违法行为处分处分条例》第六条

(二)款“截留、挪用财政资金”之规定: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6.挤占预算内支出

部门、单位违反规定将不应当在预算内支出的款项转为预算内支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五十条“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收入和支出的管理,不得截留或者动用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也不得将不应当在预算内支出的款项转为预算内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七十五条“隐瞒预算收入或者将不应当在预算内支出的款项转为预算内支出的,由上一级政府或者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责令纠正,并由上级机关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及《财政违法行为处分处分条例》第六条(五)款“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规定:

(同上)

7.应拨未拨所属单位预算内外资金

主管部门将财政拨入应拨付所属单位的事业费、专项拨款等预算资金及财政专户返还的预算外资金等滞留挂账或少下拨、不下拨。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四十七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

”财预字[998]49号《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第四十九条“主管单位收到财政专户核算的预算外资金属于应返还所属单位的局部应及时转拨所属单位,不得在‘暂存款’挂账。

[20**]国务院令第427号《财政违法行为处分处分条例》第六条(三)款“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之规定:

8.虚报冒领财政拨款

虚报预算支出工程,重复编制预算工程,骗取财政拨款;

虚报人员编制,骗取行政事业经费以及其他虚报冒领等。

违反了(95)国务院令第8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各部门、各单位编制度预算草案的依据:

[20**]国务院令第427号《财政违法行为处分处分条例》第六条

(一)款“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之规定:

9.虚列预算支出(未按规定列当支出)

虚列支出,将当未实际支出的款项列当支出,或者应属于当的支出未按规定在当列支出等(未支列支、少支多报、以拨坐支、随意扩大结转工程、虚列结转支出、减少结余或扩大赤字的数额)。

违反了(95)国务院令第8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政府财政部门、各部门、各单位在每一预算度终了时,应当清理核实全预算收入、支出数字和往来款项,做好决算数字的对账工作。

不得把本度的收入和支出转为下度的收入和支出,不得把下度的收入和支出列为本度的收入和支出;

不得把预算内收入和支出转为预算之外,不得随意把预算外收入和支出转为预算之内。

”财预字[998]49号《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第四十一条“行政单位的各项支出按实际支出数额记账”、第四十八条

(一)款“凡属本的各项收入,都要及时入账。

本的各项应缴预算款和应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要在终前全部上缴。

属于本的各项支出,要按规定的支出渠道如实列报”。

(二)款“度单位支出决算,一律以基层用款单位截止2月3日止的本实际支出数为准,不得将终前预拨下级单位的下预算拨款列入本的支出,也不得以上级会计单位的拨款数代替基层会计单位的实际支出数”;

财预字[997]286号《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第十六条“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但经营性收支业务核算可采用权责发生制”。

依[20**]国务院令第427号《财政违法行为处分处分条例》第七条

(一)款“虚增、虚减财政收入或者财政支出”之规定:

0.预算内资金转预算外

部门、单位将收取应上缴的预算内收入转作预算外收入。

国发〔996〕29号《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第一条“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法规的要求,切实加强对财政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完善对财政资金的监督检查制度。

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都不得隐瞒财政收入,将财政预算资金转为预算外资金……”。

财综字(996)04号《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方法》第四十三条第

(一)项“隐瞒财政预算收入,将预算资金转为预算外资金,按违反财经纪律或违法行为进行处分”。

〔996〕29号《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第八条第三款:

“对隐瞒财政预算收入,将预算资金转为预算外的,要将违反规定的收入全部上缴上一级财政。

同时,要追究有关部门和本级政府领导人的责任,依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直至撤销其职务。

”财综字〔996〕04号《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方法》第四十四条第

(一)项“要将违反规定的收入全部上缴上一级财政。

同时,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依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撤销其职务”。

隐瞒、转移预算外资金收入:

将预算外资金收入记入往来款科目、暂存在所属单位账户上或者另设账户单独核算私设“小金库”、公款私存。

.行政事业单位隐瞒收入、在往来中列收列支

应当纳入单位收入管理的款项在往来中列收列支,致使这局部收入和支出在终决算无法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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