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资源简报包头卫生健康委员会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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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数(个)

床位数(张)

编制床位数(张)

2017年

2016年

总计

1779

1742

18845

17334

16916

14835

医院

84

69

15818

14683

14095

12422

公立医院

33

32

12917

12792

10929

10191

民营医院

51

37

2901

1891

3166

2231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1629

1604

2590

2322

2388

1988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194

197

1353

1125

1352

1039

政府办

42

49

376

331

368

371

苏木乡镇卫生院

67

68

1223

1142

1036

949

嘎查村卫生室

465

460

诊所(医务室)

836

816

门诊部

63

专业公共卫生机构

50

45

25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1

健康教育所(中心、站)

3

妇幼保健院(所、站)

10

急救中心

1

采供血机构

卫生监督所(中心)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13

14

其他机构

17

19

400

284

图2

二、床位数

2017年末,全市医疗卫生机构实有床位18845张,其中:

医院15818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2590张。

医院中,公立医院床位占81.66%。

与上年比较,床位增加1511张,其中,医院增加1135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增加268张。

详见图3和表1。

图3

三、卫生人员总数

2017年末,全市卫生人员总数达28758人,比上年增加1073人(增长3.88%)。

2017年末卫生人员总数中,卫生技术人员23854人,乡村医生和卫生人员511人,其他技术人员1152人,管理人员1647人,工勤技能人员1594人。

卫生技术人员中,执业(助理)医师8588人,注册护士11023人。

与上年比较,卫生技术人员增加1186人(增长5.23%),详见图4和表3。

2017年末卫生人员机构分布:

医院20479人(占71.21%),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6885(占23.94%),专业公共卫生机构1111人(占3.86%),详见图5和表4。

图4

 

表3全市卫生人员数

卫生人员总数(人)

28758

27685

卫生技术人员

23854

22668

执业(助理)医师

8588

8264

执业医师

7880

7614

注册护士

11023

10237

药师(士)

1393

1370

技师(士)

1168

1047

乡村医生和卫生员

511

498

其他技术人员

1152

1220

管理人员

1647

1504

工勤技能人员

1594

1795

图5

表4全市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人员数(人)

人员数

20479

19516

17047

16037

17933

17494

15120

14554

2546

2022

1927

1483

6885

6720

5736

5527

2527

2510

2192

2129

941

921

763

773

1111

1162

876

909

394

409

329

333

卫生监督机构

232

252

218

283

287

195

指标解释:

以上数据出自《国家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系统》包头市2017年医疗卫生机构年报表,截止日期2017年年末。

1.医疗卫生机构:

指从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许可证》或从民政、工商行政、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取得法人单位登记证书,为社会提供医疗服务、公共卫生服务或从事医学科研和医学在职培训等工作的单位。

统计范围:

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其他医疗卫生机构。

①医院包括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各类专科医院和护理院,不包括专科疾病防治院、妇幼保健院和疗养院,包括医学院校附属医院。

公立医院:

包括登记注册类型为国有和集体的医院。

民营医院:

指除登记注册类型为国有和集体以外的医院,包括私营、联营、股份合作(有限)、台港澳合资合作、中外合资合作等医院。

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街道)卫生院、村卫生室、门诊部、诊所(医务室)。

③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包括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专科疾病防治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含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健康教育机构、急救中心(站)、采供血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许可证》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④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包括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医学科研机构、医学在职教育机构、卫生监督(监测、检测)机构、医学考试中心、农村改水中心、人才交流中心、统计信息中心等卫生事业单位。

2.医院等级:

由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评定(以证书为准),级别分为一、二、三级、未定级。

以医院等级评审结果为依据,未通过医院等级评审的医院填写“未定级”。

3.人员数

编制人数:

按照政府主管部门核定的编制人数填报,要求政府办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机构(含机关医务室)填报,非政府办医疗卫生机构不填编制人数。

在编人数:

指占用编制的在岗职工数。

在岗职工数:

指在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

包括在编及合同制人员、返聘和临聘本单位半年以上人员(如护士、医师等),不包括离退休人员、退职人员、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人员、返聘和临聘本单位不足半年人员。

多点执业医师一律计入第1执业单位在岗职工数,不再计入第2、3执业单位在岗职工数。

卫生技术人员:

包括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注册护士、药师(士)、检验及影像技师(士)、卫生监督员和见习医(药、护、技)师(士)等卫生专业人员。

不包括从事管理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如院长、副院长、党委书记等)。

统计界定原则为:

执业(助理)医师、注册护士、卫生监督员一律按取得医师、护士、卫生监督员执业证书且实际从事临床或监督工作的人数统计,不包括取得执业证书但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如院长、书记等)。

其他卫生技术人员:

包括见习医(药、护、技)师(士)等卫生专业人员,不包括药剂员、检验员、护理员等。

见习医师(士)指毕业于高中等院校医学专业但尚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医师和医士。

其他技术人员:

指从事医疗器械修配、卫生宣传、科研、教学等技术工作的非卫生专业人员。

管理人员:

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人员。

包括从事医疗服务、公共卫生、医学科研与教学等业务管理工作的人员;

主要从事党政、人事、财务、信息、安全保卫等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

工勤技能人员:

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人员。

工勤技能人员分为技术工和普通工。

技术工包括护理员(工)、药剂员(工)、检验员、收费员、挂号员等,但不包括实验员、技术员、研究实习员(计入其他技术人员),经济员、会计员和统计员等(计入管理人员)。

乡村医生和卫生员:

乡村医生指从当地卫生和计生行政部门获得“乡村医生”证书的人员;

卫生员是指村卫生室中未获得“乡村医生”证书的人员。

3.床位

编制床位:

由卫生和计生行政部门核定的床位数。

实有床位:

指年底固定实有床位数,包括正规床、简易床、监护床、超过半年加床、正在消毒和修理床位、因扩建或大修而停用床位。

不包括产科新生儿床、接产室待产床、库存床、观察床、临时加床和病人家属陪侍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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