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色金属行业协会章程模版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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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政府授权范围内,进行全省有色金属行业统计,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

3.办好会刊《河南有色金属》杂志、《河南有色金属工业简报》、《河南有色金属网》和“河南有色金属”微信平台;

4.在政府授权和委托范围内,参与制定全省有色金属工业发展规划,对全省有色金属工业重大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与开发项目进行前期论证,组织专家开展有色金属行业咨询服务。

5.组织全省有色金属行业科技成果推广应用;

6.组织有色金属行业人才、技术、职业培训,经有关部门批准开展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7.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规范有色金属行业行为,维护公平竞争;

8.开展有色金属工业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组织有色金属工业专业技术交流会,展销会、展览会;

9.参与制定有色金属行业标准,组织贯彻实施,并负责监督;

10.反映会员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11.发展有色金属行业公益事业;

12.承担政府和有关单位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积极参与本团体的活动。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基本情况表等;

(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五)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交纳会费;

(二)2年不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一节会员大会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名称变更和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每届四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将拟任负责人人选及会议的议题向会员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十八条理事会或者本会3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条下列事项,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三)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第二节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30%。

第二十二条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

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

(三)确定法定代表人人选;

(四)研究审议换届工作事宜,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重大业务活动、大额财产处置以及重要涉外活动;

(十一)决定本会工作人员的报酬事项;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每届四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理事2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66%。

第二十七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

第三节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八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五、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任期相同。

第二十九条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常务理事四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四节负责人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所称本会负责人,是指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三十二条本会负责人总数为5-13人。

负责人从理事(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且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本会的负责人不得具有近亲属关系;

(七)无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会的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三)曾在被撤销登记、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或者曾在被取缔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取缔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

(五)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前款规定选举或者任命的负责人无效。

第三十四条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负责人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五条本会第五届理事会法定代表人由常务副会长担任。

会长为轮值制,轮值计划:

2019年6月至2021年5月由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担任会长单位,2021年6月至2023年5月由伊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担任会长单位。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法定代表人。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督察或委托副会长督察秘书处的工作。

(四)本会建立会长办公会议制度,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定期参加,研究处理重大事宜,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方式。

第三十六条本会被罢免或卸任后的法定代表人,在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由本会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前任法定代表人无正当理由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经本会出示理事会决议及有关证据,可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七条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各部门负责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拟定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八条本会会长办公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监督本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

(三)向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

会长办公会须经2/3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九条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

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

第五节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条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另行制定章程,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四十一条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二条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由本会统一管理。

第五章党的建设、廉政建设、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十三条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十四条本会严格执行社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关规定。

第四十五条本单位实行诚信自律承诺制度,主动签署自律承诺书并向社会公开,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对社会承诺事项的兑现。

第四十六条本会于每年5月31日前,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信息平台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参加年度检查。

第六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七条本会的财产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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