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焊条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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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焊条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Coca-colastandardizationoffice【ZZ5AB-ZZSYT-ZZ2C-ZZ682T-ZZT18】

 

电焊条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编号:

(X)XK06-009

 

电焊条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2011年1月19日公布2011年1月19日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电焊条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1总则

为了做好电焊条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0号)、《关于电线电缆等12类产品生产许可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发证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09年第16号公告)、《关于印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规范>的通知》(国质检监[2006]413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电焊条产品划分为九个产品单元(见表1)。

表1电焊条产品单元

序号

产品单元

1

酸性碳钢焊条

2

碱性碳钢焊条

3

低合金钢焊条

4

不锈钢焊条

5

堆焊焊条

6

铸铁焊条

7

铝及铝合金焊条

8

铜及铜合金焊条

9

镍及镍合金焊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电焊条产品的,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

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电焊条产品。

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产业政策一经修订,企业应当及时执行,本实施细则将根据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变化、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动态修订。

本实施细则中有关要求,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将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2工作机构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电焊条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电焊条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承担有关技术性和事务性的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电焊条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国家焊接材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电焊条产品实施细则;跟踪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配合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进行电焊条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电焊条生产许可证审查部

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和兴路111号

邮政编码:

150080

电话:

2

传真:

7

电子信箱

联系人:

吴振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焊条产品生产许可的受理、审查、批准、发证以及后续监督和管理工作。

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焊条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焊条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电焊条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指定的检验机构承担,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见附件1。

根据工作需要,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对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进行动态调整。

3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覆盖申报的产品;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见附件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见、附件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见附件2);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见附件2);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见、附件2);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根据《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国发[2005]40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改委(2005)第40号令)限制新建普通电焊条制造项目。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4许可程序

申请和受理

4.1.1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4.1.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类别”栏填写电焊条,“产品名称”栏填写电焊条,“产品单元”栏按表1的产品单元栏填写。

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单位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应分别提交填写完整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4.1.1.2营业执照复印件。

4.1.1.3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适用于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4.1.1.4对属于普通电焊条制造项目的,应根据《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监联[2006]632号)要求,出具省级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审核企业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原件。

4.1.2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

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批”是指每个批号)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

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之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

企业实地核查

4.2.1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制定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

4.2.2被核查企业所在地的市级或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必须委派1名观察员参加,观察员应当由行政人员担任。

4.2.3审查组由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成员不得全部来自同一单位,应当由不同单位人员共同组成。

4.2.4审查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电焊条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

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

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4.2.5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时将《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见附件3)和《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见附件4)复印件一份交企业,一份交观察员,由观察员报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4.2.6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但存在轻微缺陷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督促企业按照《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

4.2.7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

4.2.8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实地核查的实地核查工作终止。

4.2.9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2.10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企业审查工作终止。

产品抽样与检验

4.3.1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电焊条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见抽封样品,填写《电焊条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一式四份,并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

4.3.2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应当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

检验机构不得将检验任务分包、转包。

4.3.3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45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格式见附件5)。

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许可期限。

4.3.4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和检验。

4.3.5实地核查合格的,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实地核查工作终止。

4.3.6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审定与发证

4.4.1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现场核查文书、抽样单、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符合发证条件的,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听取申请人的意见。

4.4.3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20日内,负责在网络等媒体上公告其审批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信息,并将信息通报有关部门。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4.5.1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4.5.2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

4.5.3所属单位与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

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可以直接派出审查组,也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所属单位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核查。

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4.5.4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序执行。

5审查要求

企业生产电焊条产品应执行的产品标准

企业生产电焊条产品的质量应符合表2《企业生产电焊条产品的产品标准》规定。

表2企业生产电焊条产品的产品标准

序号

产品单元

产品标准

1

酸性碳钢焊条

GB/T5117-1995碳钢焊条

2

碱性碳钢焊条

GB/T5117-1995碳钢焊条

3

低合金钢焊条

GB/T5118-1995低合金钢焊条

4

不锈钢焊条

GB/T983-1995不锈钢焊条

5

堆焊焊条

GB/T984-2001堆焊焊条

6

铸铁焊条

GB/T10044-2006铸铁焊条及焊丝

7

铝及铝合金焊条

GB/T3669-2001铝及铝合金焊条

8

铜及铜合金焊条

GB/T3670-1995铜及铜合金焊条

9

镍及镍合金焊条

GB/T13814-2008镍及镍合金焊条

注:

标准一经修订,企业应当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按新标准组织生产,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应当按照新标准要求进行。

企业生产电焊条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企业生产电焊条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检测设备应符合表3《企业生产电焊条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检测设备》规定。

表3企业生产电焊条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检测设备

序号

单元名称

必备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

必备的检测设备

检测设备

精度

1

酸性碳钢焊条

1.拉丝机(直接采购成品焊丝或外委加工可不配备)

2.切丝机(直接采购成品焊丝或外委加工可不配备)

3.焊条涂制设备

4.焊条烘干设备

5.模具:

定径模和拉丝模(无拉丝机的可不配备拉丝模)

6.印字机

1.磁性偏心仪

0.01mm

2.温度计

±1℃

3.千分尺

0.01mm

4.拉伸试验机

5.冲击试验机

1J

6.投影仪

0.01mm

射线探伤设备

8.焊缝金属化学成分分析仪器

2

碱性碳钢焊条

1.拉丝机(直接采购成品焊丝或外委加工可不配备)

2.切丝机(直接采购成品焊丝或外委加工可不配备)

3.焊条涂制设备

4.焊条烘干设备

5.模具:

定径模和拉丝模(无拉丝机的可不配备拉丝模)

6.印字机

1.磁性偏心仪

0.01mm

2.温度计

±1℃

3.千分尺

0.01mm

4.拉伸试验机

5.冲击试验机

1J

6.投影仪

0.01mm

射线探伤设备

8.焊缝金属化学成分分析仪器

9.焊条药皮含水量测定仪

或扩散氢测定仪

3

低合金钢焊条

1.拉丝机(直接采购成品焊丝或外委加工可不配备)

2.切丝机(直接采购成品焊丝或外委加工可不配备)

3.焊条涂制设备

4.焊条烘干设备

5.模具:

定径模和拉丝模(无拉丝机的可不配备拉丝模)

6.印字机

1.磁性偏心仪

0.01mm

2.温度计

±1℃

3.千分尺

0.01mm

4.拉伸试验机

5.冲击试验机

1J

6.投影仪

0.01mm

射线探伤设备

8.焊缝金属化学成分分析仪器

9.焊条药皮含水量测定仪

或扩散氢测定仪

4

不锈钢焊条

1.拉丝机(直接采购成品焊丝或外委加工可不配备)

2.切丝机(直接采购成品焊丝或外委加工可不配备)

3.焊条涂制设备

4.焊条烘干设备

5.模具(定径模、拉丝模)

6.印字机

1.非磁性偏心仪

0.01mm

2.温度计

3.千分尺

0.01mm

4.拉伸试验机

5.焊缝金属化学成分分析仪器

6.铁素体测定仪

±5%

7.晶间腐蚀试验装置

5

堆焊焊条

1.拉丝机(直接采购成品焊丝或外委加工可不配备)

2.切丝机(直接采购成品焊丝或外委加工可不配备)

3.焊条涂制设备

4.焊条烘干设备

5.模具:

定径模和拉丝模(无拉丝机的可不配备拉丝模)

6.印字机

1.磁性偏心仪、非磁性偏心仪(焊芯无磁性)

2.温度计

3.千分尺

4.硬度试验机

5.焊缝金属化学成分分析仪器

0.01mm

0.01mm

±

6

铸铁焊条

1.拉丝机(直接采购成品焊丝或外委加工可不配备)

2.切丝机(直接采购成品焊丝或外委加工可不配备)

3.焊条涂制设备

4.焊条烘干设备

5.模具:

定径模和拉丝模(无拉丝机的可不配备拉丝模)

6.印字机

1.磁性偏心仪、非磁性偏心仪(焊芯无磁性)

2.温度计

3.千分尺

4.焊缝金属化学成分分析仪器

1.01mm

0.01mm

7

铝及铝合金

焊条

1.拉丝机(直接采购成品焊丝或外委加工可不配备)

2.切丝机(直接采购成品焊丝或外委加工可不配备)

3.焊条涂制设备

4.焊条烘干设备

5.模具(定径模、拉丝模)

6.印字机

1.非磁性偏心仪

2.温度计

3.千分尺

4.拉伸试验机

5.焊芯化学成分分析仪器

0.01mm

0.01mm

8

铜及铜合金

焊条

1.拉丝机(直接采购成品焊丝或外委加工可不配备)

2.切丝机(直接采购成品焊丝或外委加工可不配备)

3.焊条涂制设备

4.焊条烘干设备

5.模具:

定径模和拉丝模(无拉丝机的可不配备拉丝模)

6.印字机

1.非磁性偏心仪

2.温度计

3.千分尺

4.拉伸试验机

5.焊缝金属化学成分分析仪器

0.01mm

0.01mm

9

镍及镍合金

焊条

1.拉丝机(直接采购成品焊丝或外委加工可不配备)

2.切丝机(直接采购成品焊丝或外委加工可不配备)

3.焊条涂制设备

4.焊条烘干设备

5.模具:

定径模和拉丝模(无拉丝机的可不配备拉丝模)

1.磁性偏心仪、非磁性偏心仪(焊芯无磁性)

2.温度计

3.千分尺

4.拉伸试验机

5.焊缝金属化学成分分析仪器

射线探伤设备

0.01mm

0.01mm

注:

企业配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可与上述设备名称不同,但应满足上述设备的功能要求。

电焊条产品出厂检验项目

企业生产电焊条产品出厂检验项目应符合表4《企业出厂检验项目》规定。

表4企业出厂检验项目

产品单元(产品品种)

执行的标准名称、标准号

检验项目

酸性碳钢焊条

碳钢焊条GB/T5117-1995

熔敷金属化学成分

熔敷金属力学性能

焊缝射线探伤

角焊缝

碱性碳钢焊条

碳钢焊条GB/T5117-1995

熔敷金属化学成分

熔敷金属力学性能

焊缝射线探伤

角焊缝

焊条药皮含水量或熔敷金属中扩散氢含量

低合金钢焊条

低合金钢焊条GB/T5118-1995

熔敷金属化学成分

熔敷金属力学性能

焊缝射线探伤

角焊缝

焊条药皮含水量或熔敷金属中扩散氢含量

不锈钢焊条

不锈钢焊条GB/T983-1995

熔敷金属化学成分

熔敷金属力学性能*

角焊缝

熔敷金属耐腐蚀性能*

熔敷金属铁素体含量*

堆焊焊条

堆焊焊条GB/T984-2001

熔敷金属化学成分

熔敷金属硬度

铸铁焊条

铸铁焊条及焊丝GB/T10044-2006

熔敷金属化学成分

铝及铝合金焊条

铝及铝合金焊条GB/T3669-2001

焊芯化学成分

焊接接头力学性能

铜及铜合金焊条

铜及铜合金焊条GB/T3670-1995

熔敷金属化学成分

熔敷金属力学性能

镍及镍合金焊条

镍及镍合金焊条GB/T13814-2008

熔敷金属化学成分

熔敷金属力学性能

焊缝射线探伤

注:

*根据供需双方协议。

电焊条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电焊条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应符合附件2《电焊条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规定的要求。

电焊条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

5.5.1抽样规则及抽样单

5.5.1.1抽样原则

抽取的样品应能代表申请取证的产品单元。

审查组在检查企业生产、库存记录后决定样品的型号、规格。

样品应在企业成品库内,近期内生产的同批号、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中抽取。

5.5.1.2抽取的型号和规格

1)酸性碳钢焊条单元中,以E4303型号焊条中φ或φ4.0mm的一种规格为代表,进行产品质量检验。

若企业不生产E4303型号焊条,可以抽取其它型号酸性碳钢焊条;若企业不生产φ和φ4.0mm焊条,可以抽取其它规格焊条。

2)碱性碳钢焊条单元中,以E5016型号焊条中φ或φ4.0mm的一种规格为代表,进行产品质量检验。

若企业不生产E5016型号焊条,可以抽取其它型号碱性碳钢焊条;若企业不生产φ和φ4.0mm焊条,可以抽取其它规格焊条。

3)低合金钢焊条单元中,以某一种型号焊条中φ或φ4.0mm的一种规格为代表,进行产品质量检验。

若企业不生产φ和φ4.0mm焊条,可以抽取其它规格焊条。

4)不锈钢焊条单元中,以E308-16型号焊条中φ或φ4.0mm的一种规格为代表,进行产品质量检验。

若企业不生产E308-16型号焊条,可以抽取其它型号不锈钢焊条;若企业不生产φ和φ4.0mm焊条,可以抽取其它规格焊条。

5)堆焊焊条、铸铁焊条、镍及镍合金焊条、铜及铜合金焊条、铝及铝合金焊条单元中,分别抽取该单元中某一种型号焊条的某一种规格为代表,进行产品质量检验。

5.5.1.3抽样基数

酸性碳钢焊条的抽样基数不少于300kg,碱性碳钢焊条和低合金钢焊条的抽样基数不少于200kg,不锈钢焊条的抽样基数不少于100kg,其它焊条的抽样基数不少于40kg。

5.5.1.4抽样数量

1)酸性碳钢焊条、碱性碳钢焊条和低合金钢焊条样品每种抽取5kg(一包)。

2)不锈钢焊条样品,如企业焊条的每个小包装为5kg,其抽样数量为5kg(一包);如企业焊条的每个小包装为1kg或2kg,其抽样数量为4kg。

3)堆焊焊条、铸铁焊条、铝及铝合金焊条、铜及铜合金焊条、镍及镍合金焊条样品各抽取60根。

5.5.1.5封样规则

抽取的同型号、同规格的焊条用牛皮纸包装,纸张的接合处用胶水或浆糊粘牢,在焊条两端包装纸的接合处各粘一张封条,并用透明胶带纸在封条处缠绕。

焊条的包装外面应注明生产企业名称、焊条型号和规格。

5.5.1.6送样

样品应从封样日起,在不超过7日内送或寄到检验单位。

检验单位在接受样品时应逐个检查样品封条是否完好,外观包装是否损坏并做验收记录。

样品如果通过邮局、铁路或航空邮寄,必须妥善包装,样品在运输过程中出现的任何问题由企业负责。

5.5.1.7抽样单

电焊条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表5。

表5电焊条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

编号:

企业情况

申请单位名称(盖章)

生产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集团公司所属单位(盖章)

生产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抽样情况

产品单元

产品型号

产品牌号

产品规格

执行标准

抽样基数

抽样数量

生产日期

抽样日期

产品批号

抽样地点

封样情况

抽样人员签字

 

审查组织单位(盖章)

年月日

企业

人员签字

备注

 

说明

请企业在封样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

注:

以集团公司形式申请的企业,如集团公司不生产,集团公司可不盖章,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必须盖章。

5.5.2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

企业生产电焊条产品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应符合表6规定。

表6电焊条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

序号

单元名称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及判定标准

1

酸性碳钢焊条

熔敷金属化学成分

GB/T5117-1995

熔敷金属力学性能

焊缝射线探伤

角焊缝

2

碱性碳钢焊条

熔敷金属化学成分

GB/T5117-1995

熔敷金属力学性能

焊缝射线探伤

角焊缝

焊条药皮含水量或熔敷金属中扩散氢含量

3

低合金钢焊条

熔敷金属化学成分

GB/T5118-1995

熔敷金属力学性能

焊缝射线探伤

角焊缝

焊条药皮含水量或熔敷金属中扩散氢含量

4

不锈钢焊条

熔敷金属化学成分

GB/T983-1995

熔敷金属力学性能

角焊缝

5

堆焊焊条

熔敷金属化学成分

GB/T984-2001

熔敷金属硬度

6

铸铁焊条

熔敷金属化学成分

GB/T10044-2006

7

铝及铝合金焊条

焊芯化学成分

GB/T3669-2001

焊接接头力学性能

8

铜及铜合金焊条

熔敷金属化学成分

GB/T3670-1995

熔敷金属力学性能

9

镍及镍合金焊条

熔敷金属化学成分

GB/T13814-2008

熔敷金属力学性能

焊缝射线探伤

6证书和标志

证书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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