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规范劳务派遣用工最新政策的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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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规范劳务派遣用工最新政策的解读

上海市规范劳务派遣用工最新政策的解读

王桦宇律师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上海办公室税务法律部主任

«法律财税»杂志主编〕

 

日前,上海市政府召集人社局、总工会、企联/企业家协会、工商联等单位召开规范劳务派遣用工工作会议。

会上获悉,目前上海劳务派遣职员总数已达到100万人以上,但存在部分企业派遣职员比例过高、同工不同酬以及40%劳务派遣工没有参加工会等问题,局部阻碍了劳动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固。

上海将力争用2—3年时刻逐步规范劳务派遣用工,下半年起国有企业将领先尝试。

 

会上,上海市人社局、上海市总工会、上海市企联/企业家协会、上海市工商联等四单位达成«关于规范本市劳务派遣用工的指导意见»。

«意见»全文3800字,就〝一、充分认识依法规范劳务派遣用工关于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的重要意义〞、〝二、准确把握原那么,突出工作重点,积极稳妥推进规范措施〞、〝三、充分发挥和谐劳动关系三方机制作用,落实工作任务〞、〝四、进一步完善劳务派遣治理制度,加大市场监管力度〞以及〝五、提升行业自律,促进劳务派遣市场健康有序进展〞。

 

下面就假设干要点作相应解读:

 

1、规范工作的指导原那么。

«意见»规定,通过深入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准确把握〝四个坚持〞的指导原那么,在现行法律框架内积极研究实施规范工作措施,确保规范工作取得实效。

一是坚持依法调整的原那么,二是坚持以市场调剂和行政调剂相结合的原那么,三是坚持促进经济健康进展与爱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相结合的原那么,四是坚持爱护社会和谐稳固的原那么。

也确实是说,«意见»精神强调统筹兼顾的差不多原那么,既要考虑派遣劳动者的权益爱护,又要坚持经济社会健康可连续进展,要把握规范与促进中的适度原那么。

 

2、规范工作的工作重点。

«意见»要求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1.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以下简称:

〝三性〞岗位〕问题、2.同工同酬问题、3.劳务派遣职员参与民主治理问题作为当前规范的三个工作重点,明确要求、落实任务、逐步规范、切实加以解决。

依照«意见»精神,人社局等相关部门接下来会适当定义三性岗位、明确同工同酬标准,并进一步细化派遣职员参与民主治理具体方法。

 

3、规范工作的执行操作。

«意见»要求柔性过渡,积极稳妥推进规范措施。

当前,本市劳务派遣市场存在的一些问题,有些是历史性遗留问题,有些是改革派生的新问题,为妥善解决这些问题,要区别情形予以分类指导、分步推进、稳妥实施,要柔性引导、创新方法、依法规范,促进劳动关系整体和谐。

也确实是说,目前市政府对劳务派遣的规范并不是一刀切式的整顿,而是依照具体情形逐步推进,确保稳固。

 

4、充分发挥三方机制作用。

«意见»要求各级和谐劳动关系三方组织在全面推进集体协商机制建设的过程中,要积极指导使用劳务派遣的行〔企〕业通过集体协商方式,合理确定本行〔企〕业适合劳务派遣的〝三性〞岗位范畴,引导用工单位合理使用劳务派遣,逐步减少非〝三性〞岗位使用劳务派遣。

要积极推动劳务派遣职员参与用工单位的集体协商,将劳务派遣职员的工资收入纳入用工单位工资集体协商范畴,对劳务派遣职员建立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意见»还就三方机制下人社部门、总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的下一步工作重点作了明确的要求。

 

5、加强自律基础上的监管。

«意见»要求人力资源行业要提升行业自律,促进劳务派遣市场健康有序进展。

并提出五点要求。

一是积极动员组织派遣机构参加行业协会,扩面。

二是推动形成行业市场标准。

三是举荐规范的劳务派遣协议文本。

四是建立行业从业人员培训考核制度,提升派遣机构专职治理人员专业化水平。

五是形成行业优胜劣汰机制。

行业协会要督促会员单位遵守法循规,探究行业声讨、通报制度和合格单位公示制度,形成市场的优胜劣汰机制。

 

总体而言,该«意见»从较宏观和抽象的角度明确了上海市规范劳务派遣的一些观点和方法,并就和谐劳动关系三方机制下爱护派遣劳动者的具体工作要点作了相应安排。

但并未制订具体的强制性规范和惩处性措施。

〝规范〞用语远比往常常用的针对市场秩序的〝整顿和规范〞用语而轻微,这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上海市对劳务派遣〝在规范基础上对劳务派遣的保证促进〞,而非外界所传的〝打压〞劳务派遣用工方式。

 

企业对此«意见»政策要点要有正确的把握。

一方面,不要过于担忧劳务派遣用工方式会被严格管控,需要使用派遣用工的仍可连续使用;另一方面,关于明显非〝三性〞的岗位,安排用工方式时尽量减少劳务派遣用工的比重或者不再使用劳务派遣工。

而关于上海市的国有企业,那么应对«意见»中所称国资系统做出表率的说法有所留意。

 

 

 

附件:

«关于规范本市劳务派遣用工的指导意见»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局

上  海  市  总  工  会

上海市企业联合会/上海市企业家协会

上海市工商业联合会

关于规范本市劳务派遣用工的指导意见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业联合会〔企业代表组织〕,各企业集团公司及其工会组织:

 

  为促进本市劳务派遣市场的健康进展,爱护劳务派遣职员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固的劳动关系,现就规范本市劳务派遣用工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依法规范劳务派遣用工关于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的重要意义

 

  劳务派遣用工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化配置人力资源、适用«劳动合同法»专门规定的补充用工形式,关于保持市场的灵活度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同时,本市劳务派遣市场存在部分用工单位过度、过滥使用等一些突出问题,局部阻碍了劳动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固,应当引起高度重视。

当前,上海正处在〝创新驱动、转型进展〞的关键时期,依法规范劳务派遣用工,事关宽敞劳务派遣职员的切身利益,事关整个职工队伍的团结,事关本市经济连续健康进展,事关社会和谐稳固的大局。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证行政部门、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业联合会等企业代表组织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进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从改革、进展、稳固的大局动身,充分认识在新形势下依法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妥善处理劳务派遣领域的突出问题。

市国资委要发挥领先示范作用,全面、系统地总结国有企业规范使用劳务派遣的成功体会,在国资系统内予以推广,引领其他企业依法规范劳务派遣用工。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要切实加强劳动用工治理,依照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有效推进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的工作。

社会各方共同努力,实现爱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促进经济健康进展的统一,进一步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固。

 

  二、准确把握原那么,突出工作重点,积极稳妥推进规范措施

 

   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要准确把握原那么、突出工作重点,积极稳妥地推进各项规范措施,有效操纵劳务派遣用工总体规模,同时又不阻碍整体劳动关系和谐。

 

   一要准确把握规范工作的指导原那么。

通过深入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准确把握〝四个坚持〞的指导原那么,在现行法律框架内积极研究实施规范工作措施,确保规范工作取得实效。

一是坚持依法调整的原那么,二是坚持以市场调剂和行政调剂相结合的原那么,三是坚持促进经济健康进展与爱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相结合的原那么,四是坚持爱护社会和谐稳固的原那么。

 

   二要突出当前规范劳务派遣的三个工作重点。

要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以下简称:

〝三性〞岗位〕问题、同工同酬问题、劳务派遣职员参与民主治理问题作为当前规范的三个工作重点,明确要求、落实任务、逐步规范、切实加以解决。

   

   三要柔性过渡,积极稳妥推进规范措施。

当前,本市劳务派遣市场存在的一些问题,有些是历史性遗留问题,有些是改革派生的新问题,为妥善解决这些问题,要区别情形予以分类指导、分步推进、稳妥实施,要柔性引导、创新方法、依法规范,促进劳动关系整体和谐。

 

   三、充分发挥和谐劳动关系三方机制作用,落实工作任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证行政部门、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业联合会等企业代表组织要认真组织力量,明确职责分工,采取有效措施,形成工作合力,充分发挥和谐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在规范劳务派遣工作中的积极作用,把规范劳务派遣作为当前劳动关系领域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共同推动劳务派遣在进展中规范,在规范中进展。

 

   各级和谐劳动关系三方组织在全面推进集体协商机制建设的过程中,要积极指导使用劳务派遣的行业、企业通过集体协商方式,合理确定本行业、本企业适合劳务派遣的〝三性〞岗位范畴,引导用工单位合理使用劳务派遣,逐步减少非〝三性〞岗位使用劳务派遣。

要积极推动劳务派遣职员参与用工单位的集体协商,将劳务派遣职员的工资收入纳入用工单位工资集体协商范畴,对劳务派遣职员建立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有条件的用工单位要将劳务派遣职员的福利待遇纳入集体协商内容,逐步改善劳务派遣职员的福利待遇。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证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规范劳务派遣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要主动加强与工会组织、企业代表组织等相关部门、单位的沟通联系和和谐配合,确保落实各项工作任务。

二要夯实劳务派遣治理的基础性工作,准确把握本地区劳务派遣的要紧情形,认真分析存在的问题,结合地区实际情形积极研究规范的工作措施。

三要进一步完善劳务派遣的治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加大市场监管力度,促进劳务派遣市场依法规范进展。

   

   各级工会组织要以贯彻〝两个普遍〞〔依法推动企业普遍建立工会组织,依法推动企业普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为契机,进一步加大派遣机构和用工单位的工会组建力度,通过劳务派遣职员参与用工单位民主治理,形成劳务派遣职员的利益诉求表达机制和权益爱护机制。

一要倡导用工单位积极吸纳劳务派遣职员参加本单位工会。

关于差不多加入派遣机构工会的劳务派遣职员,用工单位工会应积极协助派遣机构工会做好会籍治理、工会活动和权益爱护工作。

二要在加强派遣机构职工代表大会建设的基础上,积极探究用工单位吸纳劳务派遣职员参加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的具体方法,并逐步提高劳务派遣职员职工代表的比例。

用工单位尚未吸纳劳务派遣职员为职工代表的,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有劳务派遣职员列席参加。

三要积极关心劳务派遣职员解决〝三最〞利益问题,教育引导劳务派遣职员依法理性爱护自身合法权益。

 

   各级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业联合会等企业代表组织要积极督促引导使用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逐步规范用工行为。

一要督促用工单位规范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强化人力资源市场定价机制的作用,破除内部工资分配上的〝二元〞结构,对派遣职员和劳动合同制职员实行统一的薪酬分配制度,落实劳务派遣职员同工同酬的权益。

二要引导用工单位改善劳动条件和生活福利设施,加强对劳务派遣职员的关怀,营造良好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

三要引导用工单位拓宽劳务派遣职员的职业进展空间,建立劳务派遣职员转为劳动合同制职员的机制,充分调动宽敞劳务派遣职员的工作积极性,进一步增强劳务派遣职员对用工单位的归属感和忠诚度。

 

   四、进一步完善劳务派遣治理制度,加大市场监管力度

 

  人力资源社会保证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劳务派遣治理制度,切实落实相关工作措施,加强对劳务派遣市场的监管。

 

   一要加强劳务派遣市场治理制度建设。

第一要完善劳务派遣备案和定期检查制度,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派遣机构要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证行政部门备案,人力资源社会保证行政部门对派遣机构的经营活动进行定期检查。

其次要建立行业从业人员的职业治理制度,提高从业人员素养,促进派遣机构规范化经营。

 

   二要建立劳务派遣用工治理信息系统。

依靠治理信息系统,对劳务派遣机构的经营行为进行重点治理,包括机构初始登记备案、业务情形、年度报告等内容;实现使用劳务派遣用工单位的治理信息互通,在用工备案、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的治理系统中增加劳务派遣内容。

治理信息系统要实现实时更新、动态跟踪、全面覆盖的功能,提高治理的实效性和有效性。

 

   三要加大对劳务派遣用工市场的监管力度。

按照市区分工、属地治理的原那么,市、区〔县〕两级人力资源社会保证行政部门要依靠网络化、网格化工作机制,加强对劳务派遣的日常监管,切实落实劳务派遣的具体治理措施。

进一步加强劳务派遣监管队伍的建设,充分发挥劳动监察协管员在网格化工作机制中的积极作用,主动服务、指导派遣机构和用工单位,督促其规范经营、规范用工,及时发觉和化解矛盾。

   

   四要做好对劳务派遣的监察执法和争议调处工作。

各级劳动监察部门要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高效地处理劳务派遣职员的举报投诉案件,对派遣机构和用工单位的不规范用工行为,责令其限期改正;对严峻的用工违法行为,及时予以查处。

各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部门要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和仲裁工作,对涉及劳务派遣职员的劳动争议案件,做到及时立案、快速审理、尽早结案,切实爱护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专门是劳务派遣职员的合法权益。

 

   五、提升行业自律,促进劳务派遣市场健康有序进展

   行业自律是促进劳务派遣市场健康有序进展的重要手段,行业协会是行业自律的重要建设者和推动者,因此,要着眼于促进统一人力资源派遣市场建设,积极推进行业协会的建设工作,全面覆盖劳务派遣机构,逐步在行业准那么、服务标准、经营规范、监督治理以及市场退出等方面形成市场调剂机制,促使劳务派遣行业自觉提升自律程度。

 

   一要明确行业协会的职能,积极动员组织派遣机构参加行业协会,扩大行业协会在派遣机构中的覆盖面,提高行业协会在行业内的权威性和阻碍力。

  

   二要推动形成行业市场标准。

行业协会要依照行业自身特点,研究制定行业服务标准,引导派遣机构规范经营。

 

   三要举荐规范的劳务派遣协议文本。

行业协会要制订劳务派遣协议示范文本,明确约定派遣机构和用工单位的责任划分,保证劳务派遣职员的合法权益。

 

   四要建立行业从业人员培训考核制度,进一步提升派遣机构专职治理人员在人力资源治理和劳动关系处理方面的专业化水平。

 

   五要形成行业优胜劣汰机制。

行业协会要督促会员单位遵守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规范,探究行业声讨和通报制度,公布公示经营规范的派遣机构,形成市场的优胜劣汰机制,爱护劳务派遣市场的公平竞争,促进劳务派遣市场健康有序进展。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局

上海市总工会

上海市企业联合会/上海市企业家协会

上海市工商业联合会

二O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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