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米
12.0米
H>80.0米
10.0米
18.0米
次要朝向
6.0米
8.0米
注:
①旧城区指上坝、河北、西城。
新区指姚桥、大兴、多营。
②Hq:
高层建筑裙房高度。
③公共建筑、专业市场如为高层建筑应同时满足高层建筑的后退要求。
④建筑后退道路中心线的距离必须符合后退用地红线的相应规定。
一、地下建(构)筑物(包括汽车坡道)外墙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不小于3.0米。
二、建筑高度大于24.O米的单层公共建筑后退距离根据其性质核定,其最小后退距离旧城区为15.0米,新区为25.0米,并满足人流集聚和疏散的相关要求。
三、雨蓬(含有柱雨蓬)、檐口,踏步、阳台等可在后退距离内出挑,出挑外缘至规划控制线的距离不得小于规定建筑后退距离的0.5倍。
第5.0.5条各类建筑后退不第5.0.6条临规划道路的市政管线等保护带边缘的距离,第5.0.7条多、低层建筑不第5.0.8条小于2.0米,第5.0.9条高层建筑不第5.0.10条小于3.0米。
第5.0.6条高度大于2.0米的挡土墙和护坡的上缘与建筑物水平距离应不第5.0.7条小于3米;其下缘与建筑物的水平距离不第5.0.8条小于2.0米。
挡土墙的高度宜为1.5米至3.0米;超过6.0米时,第5.0.9条宜退台处理,第5.0.10条退台宽度不第5.0.11条应小于1.5米。
第六章建筑高度及其他要求
第6.0.1条建筑高度除必须满足日照、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外,第6.0.2条应同第6.0.3条时符合本章规定。
第6.0.4条在文物保护单位和保护建筑的建设控制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第6.0.5条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文物和建筑保护的有关规定,第6.0.6条并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第6.0.7条小区内排水系统需采用分流制。
第6.0.8条底层或裙房作经营用途时空调室外机不第6.0.9条得临道路设置;底层为住宅时,第6.0.10条空调室外机临路设置时其搁板的位置应高于人行道路面2.5米以上。
第6.0.11条下列场地和设施,第6.0.12条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1、交通标志,交通转盘花坛和交通安全设施。
2、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3、城区标志性建筑,重要高层建筑外墙面及屋顶。
4、市和区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设施和区域。
5、沿青衣江两岸屋顶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第6.0.6条严格控制临街建筑开设“小开间”铺面,道路两旁的商业用房宜采用大厅式,临街铺面不得设置卷帘门,宜采用广告式橱窗及玻璃门。
第6.0.7条建筑设计要求
1、在建筑外墙设置给水、排水、电力、燃气等各类管道及空调室外机搁板时,各类管道及搁板的位置应结合建筑立面统一设计,空调冷凝水应有组织排放,并设置装饰构件以达到统一美观的效果。
给水管及单元水表、分户表以及燃气管道等应隐蔽处理,不得裸露设置,不得影响建筑外立面及环境景观。
2、建筑所有外墙面必须按照《雅安市城市风貌规划》确定的原则进行装饰,外墙面应采用外墙漆或其它新型装饰材料(不宜使用黄色)。
3、新建多、低层住宅采用坡顶屋面,坡屋顶面积不得小于屋顶总面积的2/3。
4、所有公共建筑和沿青衣江、周公河、愤江河两岸所有新建建筑需做景观亮化设计。
第七章市政公用设施
第7.0.1条城市主要干道、景观地段、新建住宅小区内的各类管线应埋地敷设;其它区域新建管线宜埋地敷设,第7.0.2条已建架空管线应逐步改为埋地敷设。
第7.0.3条城市道路沿线用地单位道路开口
1、城市主干道两侧不宜开设机动车出入口,确需开设的,则应在区域路网和动态交通分析论证的基础上确定;单位车行出入口不允许在道路转角处设置,并必须满足相关规范规定。
2、开设机动车出入口,单车道开口宽度不小于4米,双车道开口宽度不小于7米,最大开口宽度不宜大于12米。
3、地下车库出入口临规划道路设置时,坡道起点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5米,且不得利用规划道路组织用地内部交通。
4、居住小区机动车出入口间距不宜小于150米。
第7.0.4条城市公共汽车停靠站宜采用港湾式布置。
第7.0.5条河道桥梁除满足交通功能外,第7.0.6条还应满足环境景观要求;桥面横断面型式应与其衔接的城市道路横断面型式相一致。
河道桥梁必须考虑市政工程管线负载通过。
第7.0.7条管线工程
1、各类市政管线工程应与道路工程同步建设。
2、城市排水体制宜采用分流制。
3、规划沟渠两侧应设宽度不小于3.0米的防护绿带。
4、医院、厂矿等单位排出的废水,必须先经内部有效处理,达到国家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城市污水管网系统。
5、城市排水系统未覆盖的地区,排水户应先在其内部实行雨污分流,难以排入城市污水系统的污水,应采用生化等处理设施就地处理,达到排放标准后就地排放。
6、在建项目用地红线内设置的室外检查井,若临路设置的、会影响城市景观的,其检查井必须设置在地面以下。
7、建设项目临街面有集中绿地时,预留用地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市政公用设施点位。
建设项目临街面无绿地时,应在建筑底层或负一层设置市政公用设施点位,并预留管线进出口通道。
8、电信电缆应采用管道合建方式敷设。
管道路由所需的全部管孔宜一次建成,一般不考虑在同一管道断面上分期敷设管孔。
第八章附则
第8.0.1条当规范和各种规定对技术指标分别有不同要求时,按条款严格者执行。
第8.0.2条本规定颁布前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按原审定方案执行。
第8.0.3条本技术规定为雅安市城市规划管理一般性规定,第8.0.4条由雅安市规划和建设局负责解释。
特殊地块、特殊建设项目由雅安市规划和建设局另行研究确定。
第8.0.5条本规定从2007年4月1日起生效。
附录一 主要名词解释
1、建筑用地面积:
规划征地范围内,除城市道路、河道、电力走廊、绿化隔离带等城市规划控制用地外的净用地面积。
2、规划道路红线:
一般称道路红线,指规划的城市道路路幅的边界线。
3、建筑控制线:
城市道路两侧控制沿街建筑物或构筑物(如外墙、台阶等)靠临街面的界线。
4、容积率:
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
5、建筑密度:
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用地面积的比例。
6、绿地率:
一定地块内各类绿化用地总面积占该地区总面积的比例。
7、低层公共建筑:
建筑高度小于、等于10M的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
8、多层公共建筑:
建筑高度大于10M。
小于、等于24M的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
9、高层公共建筑:
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
10、低层住宅建筑:
指层数为1层至3层的住宅建筑。
11、多层住宅建筑:
指层数为4层至6层的住宅建筑。
12、中高层住宅建筑:
指层数为7层至9层的住宅建筑。
13、高层住宅建筑:
指层数等于或大于10层的住宅建筑。
14、公寓式办公建筑:
指单元式小空间划分,并在单元式办公室的基础上设置卧室、会客室、厨房及厕所等房间的办公建筑。
15、一般办公建筑:
指非单元式小空间划分,按层设置卫生设备的办公建筑。
16、商住综合建筑:
商业和住宅混合的建筑。
17、社区用房:
指社区管理服务用房和社区活动用房。
社区管理服务用房主要用于社区居委会办公、社区事务受理、社区居民议事、劳动就业服务、社会救助、社区警务、社区党员和离退休职工管理等;社区活动用房主要用于社区居民的文化、教育、体育、娱乐等。
附录二计算规则
1、建设用地面积计算
(1)建设用地四至边界
以现有城市道路、河流、规划道路红线、绿线等边界和相邻建筑基地边界为界限。
(2)纳入建设项目指标计算的建设用地
建设用地面积指规划用地范围内的净用地面积,规划道路用地、河道绿地、生产防护绿地、市政设施用地等代征用地不计入。
由开发单位实施的沿城市道路设置的开放式公共绿地,公共绿地总面积的50%可以纳入建设用地面积。
各建设项目不论分期建设与否,均以红线范围进行统一指标计算,不能分割成若干块单独计算,在红线范围内的保留建筑仍要参与指标计算。
2、建筑面积计算
按国家有关建筑面积的计算规则计算。
对高度在2.2米以下(含2.2米)的设备层,可不计建筑面积;对设备层兼作避难层的,其高度可适当放宽。
3、建筑容积率计算
以下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①地下室各类建筑面积。
②半地下室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过1米的建筑面积。
③高、多层民用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