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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兴等以征地建设为主的区域。

雅安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第1.0.2条使城市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第1.0.3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城市规划技术规范、标第1.0.4条准及《雅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第1.0.5条制定本规定。

第1.0.6条本规定适用于雅安市规划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各项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

本市其它各区县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临时设施、农民建房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1.0.7条本规定未包括的内容,第1.0.8条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执行。

人性的弱点

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适建范围及容量指标控制

第2.0.1条在城市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的确定应依据详细规划。

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区域,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各类用地控制指标按本规定执行。

第2.0.2条建设用地按主要用途和功能,依据《城市用地分类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l37—90)进行管理。

对于混合类型的建设用地,按照详细规划将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明确各类用地的面积。

第2.0.3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应遵循土地兼容性原则。

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详细规划执行;详细规划未明确各地块兼容性内容的,根据附表一确定其兼容范围;附表一中未列入的建没项目,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核定适建范围。

第2.0.4条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第2.0.5条标第2.0.6条按附表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第2.0.7条标第2.0.8条表》规定执行。

附表二规定的指标中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为上限,使用附表二的指标应根据建设工程性质、功能、区位及用地情况取值。

第2.0.5条原有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已超过附表二规定的,或加建后严重破坏空间环境的,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内进行扩建。

第三章建设用地规划控制

第3.0.1条项目建设用地面积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要求的,不得单独开发建设:

一、旧区用地面积0.3公顷。

二、新区用地面积0.7公顷。

建设用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邻接土地已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无法调整合并,且确实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第3.0.2条配套设施应按建设规模、性质和人口规模确定,与建设项目统一规划,同步实施。

配套设施包括:

绿化;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库);门卫(收发)室;市政设施;社区用房;全民健身活动场地;垃圾站等。

规划确定单独设立社区居委会的新建住宅小区,必须按不低于规划总建筑面积1%的标准建设社区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其中,社区管理服务用房含不少于15平方米的警务室。

物管和社区用房必须在第一批工程竣工前建成,经验收合格后,无偿交付社区使用。

社区居委会位置必须对外开放,便于对外联系,原则应临街或设置独立通道。

不单独设立社区居委会的新建住宅小区,应按规划总建筑面积的0.3%建设社区活动用房,最小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第3.0.3条建设用地规划绿地率指标

用地分类

绿地率

工业用地

≥20%,其中产生污染及有害气体的≥30%

大专学校、医院、疗养院

≥35%

工业品销售维修用地

≥35%

体育场馆、机关团体、大型公共文化设施、宾馆、饭店、金融等

≥30%

交通枢纽、商业、仓储

≥20%

居住(含商住混合)用地

旧城≥25%,新区≥30%

商业

≤25%

第3.0.4条建设用地内集中绿地

建设项目(除医疗卫生、教育科研项目外)临规划道路及主要河道,应将不小于规定绿地率的30%绿地设置为集中绿地。

其中应将不少于规定集中绿地的50%临规划道路、河道设置,并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一、集中绿地进深不小于8米,面宽不小于20米。

临规划道路、河道的集中绿地计算进深不大于计算宽度的两倍。

小于160平方米可不临路布置。

二、利用临规划道路、河道集中绿地的地下空间进行建设,其地下建筑物板顶标高应低于相邻规划道路路面标高0.6米以上。

三、交通枢纽、商业和体育等公共建筑的集中绿地,可结合交通集散功能及景观设置。

第3.0.5条室外停车场应采用树荫式停车场(位)设计。

在满足以下规定的前提下,可将室外停车场用地面积的20%计入绿地率:

一、停车场(位)用地全部为植草砖铺地;

二、停车场(位)用地内平均每个车位一棵树(乔木);

三、停车场(位)的车位尺寸符合国家有关规范的规定。

第3.0.6条每个社区内拟建居住建筑面积之和大于1万平方米,应配建全民健身活动场所一处,活动场所的用地面积不得小于50平方米(可设置于建筑物架空底层内),并配置健身活动设施。

健身活动场所用地面积按1万平方米建筑面积为单位递增,并且宜结合小区绿地、社区文化活动站等配套设施统一规划、建设。

第3.0.7条除安全、保密等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项目建设用地与规划道路、河道的分隔应采用透空栏杆(围墙)、绿篱、绿化、水景等形式,严禁采用实体围墙分隔。

第3.0.8条建设项目基地内应按以下规定配建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

居住建筑配套设置机动车、非机动车指标

每户建筑面积A(平方米)

机动车(辆/户)

非机动车(辆/户)

A≥180

1.0

1

90

0.7

1

60

0.5

1.5

A<60

0.3

1.5

经济实用房、农迁房、拆迁安置房

0.3

1.5

二、非居住建筑配套设置机动车、非机动车指标

类别

机动车(车位/100m2建筑面积)

自行车(车位/100m2建筑面积)

宾馆、酒店

0.5

餐饮、娱乐

1.5

办公楼

0.5

0.4

商业场所

0.3

7.5

体育馆

2.5

20.0

影剧院

3

15.0

展览馆

0.5

1.0

医院

0.5

1.5

工业品销售维修用地

0.5

注:

①本表机动车停车车位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表示。

②本规定指标为规划控制下限值。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4.0.1条建筑间距除满足日照、消防、卫生、环保、防灾、交通需求、通风和工程管线埋设、建筑物保护、空间环境等方面规范和城市设计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规定。

第4.0.2条建筑间距日照要求

(一)、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厅)冬至日日照不低于1小时;

(二)、老年人、残疾人专用住宅应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厅)冬至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

(三)、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和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病房、疗养室冬至日底层日照不低于3小时;

(四)、大、中、小学教学楼南向教室冬至日底层日照不低于2小时。

第4.0.3条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

一、建筑各类朝向平行相对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4-l控制。

二、居住建筑高层主要朝向、多低层长边成角度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4-2控制。

三、居住建筑错位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4-3控制。

 

表4-1

多、低层建筑

高层建筑

长边

山墙

主要朝向

次要朝向

长边

旧城区0.7H

新区1.0H

低层相对≥7.0米

多层对多、低层≥12.0米

低层相对≥6.0米

多层对低层≥8.0米

多层相对≥10.米

高层位于南侧:

0.5Hg且≥24.0米

高层位于东、西、北侧:

1.1Hd且≥15.0米

次要朝向面宽

且≥13.O米

山墙

≥6.O米

山墙面宽且≥10.0米

≥9.0米

主要朝向

0.5H且≥24.0米

次要朝向面宽

且≥13.0米

次要朝向

其中1栋为≤9层的高层居住建筑:

10.O米

其他≥13.0米

注:

①H:

南侧建筑或东西向建筑平均高度。

②Hd:

多、低层建筑高度。

③Hg:

高层建筑高度。

④旧城区指上坝、河北、西城。

新区指姚桥、大兴、多营。

表4—2

建筑间夹角

高层与高层

高层与多、低层

多、低层与多、低层

a≤30

桉表4—1中主要朝向相对规定控制

按表4—1中主要朝向对长边规定控制

按表4-1中长边相对规定控制

30

按表4—1中主要朝向相对规定的O.8倍控制

按表4—1中主要朝向对长边规定的O.8倍控制

按表4—1中长边相对规定的O.8倍控制

a≥60

按表4—1中主要朝向对次要朝向规定控制

分别按表4—1中次要朝向对长边、主要朝向对山墙规定控制

按表4—1中长边对山墙规定控制

注:

①表中a指两栋居住建筑的锐角夹角。

②如东西向与南北向同时存在,计算南北向。

 

表4-3

高层与高层

高层与多、低层

多、低层与多、低层

a≤60

13.0米

9.0米

6.0米

60<a≤90

13.0米

13.0米

8.0米

邻近四边为长边

分别按本表60<a<90规定间距Lx、Ly双向控制

注:

Lx、Ly为最小控制间距的两个方向上的垂直距离,参见附录三建筑间距图示。

第4.0.4条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

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东西侧的,按居住建筑间距要求控制。

二、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间距控制

1.高层建筑之间,其主要朝向相对的最小间距按表4-l中主要朝向相对规定的O.8倍执行。

2.多层建筑山墙对长边的最小间距按表4-l中山墙对长边规定执行。

3.其他情况按第4.O.5条非居住建筑之间间距控制。

第4.0.5条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控制

1、非居住建筑朝向平行相对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4-4控制。

 

表4-4

多、低层建筑

高层建筑

长边

山墙

主要朝向

次要朝向

长边

旧城区0.7HD

新区1.0HD

≥6.0米

低层相对:

≥6.0米

多层对低层:

≥6.0米

多层相对:

≥8.0米

1.OHd且≥13.0米

≥13.0米

山墙

6.0米

≥9.0米

≥9.0米

主要朝向

0.3H

且≥21.0米

次要朝向面宽

且≥13.0米

次要朝向

13.0米

注:

①H:

南侧建筑或东西向建筑平均高度。

②HD:

较低建筑高度。

③Hd:

多、低层建筑高度。

④旧城区指上坝、河北、西城。

新区指姚桥、大兴、多营。

2、非居住建筑高层主要朝向、多低层长边成角度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4—5控制。

表4—5

建筑间夹角

高层与高层

高层与多、低层

多、低层与多、低层

a≤30

按表4—4中主要朝向相对规定控制

按表4—4中主要朝向对长边规定控制

按表4-4中长边相对规定控制

30

按表4—4中主要朝向相对规定的O.8倍控制

按表4-4叫中主要朝向对长边规定的O.8倍控制

按表4-4中长边相对规定的O.8倍控制

a≥60

按表4—4中主要朝向对次要朝向规定控制

分别按表4—4中次要朝向对长边、主要朝向对山墙规定控制

按表4-4中长边对山墙规定控制

注;①表中a指两栋居住建筑之锐角夹角。

②如东西向与南北向同时存在.计算南北向。

3、非居住建筑错位布置时的最小控制间距按表4-6控制。

表4-6

高层与高层

高层与多、低层

多、低层与多.低层

a≤60

13.O米

9.0米

6.0米

60

13.0米

13.0米

8.0米

邻近四边为长边

分别按本表60

注:

Lx.Ly为最小控制间距的两个方向上的垂直距离,参见附录三建筑间距图示。

第4.0.6条高层建筑裙房间距按多层建筑间距规定执行。

第4.0.7条低层辅助用房不第4.0.8条宜单独建设,第4.0.9条应纳入主体建筑。

若必须单独设置时,第4.0.10条与相邻多层建筑的最小间距为6.0米,第4.0.11条与高层建筑的最小间距为9.0米。

第4.0.12条在旧城改造、以及地块周围邻接土地已完成建设或临既成道路、河道等情况下,第4.0.13条不第4.0.14条能满足上述要求的建筑间距在符合交通、消防、采光、通风、城市设计的要求下,第4.0.15条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实际可酌情降低标第4.0.16条准确定。

第五章建筑退界

第5.0.1条沿建筑用地红线和沿城市规划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自来水管等保护带的建筑物,在退让界外按现状建筑物距离符合本规定第四章有关间距的规定外,退界距离应同时符合本章规定。

第5.0.2条各类建筑后退用地红线的最小距离按表5-1及下列规定控制。

一、建筑高度大于24.0米的单层公共建筑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根据其性质核定,最小后退距离为15.0米。

二、地下建(构)筑物(包括汽车坡道)外墙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不小于3.0米。

表5-1

建筑类型

建筑朝向

建筑高度的倍数

最小距离(米)

多、低层长边

0.5

4.0(低层)

6.0(多层)

多、低层山墙

4.0

高层主要朝向

0.3

15.0

高层次要朝向

0.2

6.0(≤9层的居住建筑)

9.0

多、低层长边

0.5

4.0(低层)

6.0(多层)

多、低层山墙

4.0

高层主要朝向

0.2

13.0

高层次要朝向

0.125

9.0

低层辅助用房

长边、山墙

0.5

3.0

第5.0.3条建筑后退除《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02)中防护绿地和附属绿地外的其他绿地时的距离按表5—1的规定控制。

第5.0.4条沿城市道路新建建筑物时,建筑退让道路红线(最小距离)按如下要求执行:

表5—2

 

旧城区(注①)

新区

<30米

≥30米

<40.0米

≥40.0米、临河、靠山

长边

2.0米

3.0米

5.0米

10.0米

山墙

2.0米

3.0米

5.0米

10.0米

长边

2.0米

3.0米

5.0米

10.0米

山墙

2.0米

3.0米

5.0米

10.0米

低层辅助用房

2.0米

3.0米

5.0米

10.0米

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专业市场

10.0米

10.0米

15.0米

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专业市场

8.0米

8.0米

10.0米

裙房

0.3Hq

且≥3.0米

O.5Hq

且≥10.0米

H≤40.0米

6.0米

10.0米

40.0米

8.0米

12.0米

H>80.0米

10.0米

18.0米

次要朝向

6.0米

8.0米

注:

①旧城区指上坝、河北、西城。

新区指姚桥、大兴、多营。

②Hq:

高层建筑裙房高度。

③公共建筑、专业市场如为高层建筑应同时满足高层建筑的后退要求。

④建筑后退道路中心线的距离必须符合后退用地红线的相应规定。

一、地下建(构)筑物(包括汽车坡道)外墙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不小于3.0米。

二、建筑高度大于24.O米的单层公共建筑后退距离根据其性质核定,其最小后退距离旧城区为15.0米,新区为25.0米,并满足人流集聚和疏散的相关要求。

三、雨蓬(含有柱雨蓬)、檐口,踏步、阳台等可在后退距离内出挑,出挑外缘至规划控制线的距离不得小于规定建筑后退距离的0.5倍。

第5.0.5条各类建筑后退不第5.0.6条临规划道路的市政管线等保护带边缘的距离,第5.0.7条多、低层建筑不第5.0.8条小于2.0米,第5.0.9条高层建筑不第5.0.10条小于3.0米。

第5.0.6条高度大于2.0米的挡土墙和护坡的上缘与建筑物水平距离应不第5.0.7条小于3米;其下缘与建筑物的水平距离不第5.0.8条小于2.0米。

挡土墙的高度宜为1.5米至3.0米;超过6.0米时,第5.0.9条宜退台处理,第5.0.10条退台宽度不第5.0.11条应小于1.5米。

第六章建筑高度及其他要求

第6.0.1条建筑高度除必须满足日照、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外,第6.0.2条应同第6.0.3条时符合本章规定。

第6.0.4条在文物保护单位和保护建筑的建设控制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第6.0.5条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文物和建筑保护的有关规定,第6.0.6条并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第6.0.7条小区内排水系统需采用分流制。

第6.0.8条底层或裙房作经营用途时空调室外机不第6.0.9条得临道路设置;底层为住宅时,第6.0.10条空调室外机临路设置时其搁板的位置应高于人行道路面2.5米以上。

第6.0.11条下列场地和设施,第6.0.12条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1、交通标志,交通转盘花坛和交通安全设施。

2、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3、城区标志性建筑,重要高层建筑外墙面及屋顶。

4、市和区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设施和区域。

5、沿青衣江两岸屋顶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第6.0.6条严格控制临街建筑开设“小开间”铺面,道路两旁的商业用房宜采用大厅式,临街铺面不得设置卷帘门,宜采用广告式橱窗及玻璃门。

第6.0.7条建筑设计要求

1、在建筑外墙设置给水、排水、电力、燃气等各类管道及空调室外机搁板时,各类管道及搁板的位置应结合建筑立面统一设计,空调冷凝水应有组织排放,并设置装饰构件以达到统一美观的效果。

给水管及单元水表、分户表以及燃气管道等应隐蔽处理,不得裸露设置,不得影响建筑外立面及环境景观。

2、建筑所有外墙面必须按照《雅安市城市风貌规划》确定的原则进行装饰,外墙面应采用外墙漆或其它新型装饰材料(不宜使用黄色)。

3、新建多、低层住宅采用坡顶屋面,坡屋顶面积不得小于屋顶总面积的2/3。

4、所有公共建筑和沿青衣江、周公河、愤江河两岸所有新建建筑需做景观亮化设计。

第七章市政公用设施

第7.0.1条城市主要干道、景观地段、新建住宅小区内的各类管线应埋地敷设;其它区域新建管线宜埋地敷设,第7.0.2条已建架空管线应逐步改为埋地敷设。

第7.0.3条城市道路沿线用地单位道路开口

1、城市主干道两侧不宜开设机动车出入口,确需开设的,则应在区域路网和动态交通分析论证的基础上确定;单位车行出入口不允许在道路转角处设置,并必须满足相关规范规定。

2、开设机动车出入口,单车道开口宽度不小于4米,双车道开口宽度不小于7米,最大开口宽度不宜大于12米。

3、地下车库出入口临规划道路设置时,坡道起点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5米,且不得利用规划道路组织用地内部交通。

4、居住小区机动车出入口间距不宜小于150米。

第7.0.4条城市公共汽车停靠站宜采用港湾式布置。

第7.0.5条河道桥梁除满足交通功能外,第7.0.6条还应满足环境景观要求;桥面横断面型式应与其衔接的城市道路横断面型式相一致。

河道桥梁必须考虑市政工程管线负载通过。

第7.0.7条管线工程

1、各类市政管线工程应与道路工程同步建设。

2、城市排水体制宜采用分流制。

3、规划沟渠两侧应设宽度不小于3.0米的防护绿带。

4、医院、厂矿等单位排出的废水,必须先经内部有效处理,达到国家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城市污水管网系统。

5、城市排水系统未覆盖的地区,排水户应先在其内部实行雨污分流,难以排入城市污水系统的污水,应采用生化等处理设施就地处理,达到排放标准后就地排放。

6、在建项目用地红线内设置的室外检查井,若临路设置的、会影响城市景观的,其检查井必须设置在地面以下。

7、建设项目临街面有集中绿地时,预留用地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市政公用设施点位。

建设项目临街面无绿地时,应在建筑底层或负一层设置市政公用设施点位,并预留管线进出口通道。

8、电信电缆应采用管道合建方式敷设。

管道路由所需的全部管孔宜一次建成,一般不考虑在同一管道断面上分期敷设管孔。

第八章附则

第8.0.1条当规范和各种规定对技术指标分别有不同要求时,按条款严格者执行。

第8.0.2条本规定颁布前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按原审定方案执行。

第8.0.3条本技术规定为雅安市城市规划管理一般性规定,第8.0.4条由雅安市规划和建设局负责解释。

特殊地块、特殊建设项目由雅安市规划和建设局另行研究确定。

第8.0.5条本规定从2007年4月1日起生效。

附录一 主要名词解释

1、建筑用地面积:

规划征地范围内,除城市道路、河道、电力走廊、绿化隔离带等城市规划控制用地外的净用地面积。

2、规划道路红线:

一般称道路红线,指规划的城市道路路幅的边界线。

3、建筑控制线:

城市道路两侧控制沿街建筑物或构筑物(如外墙、台阶等)靠临街面的界线。

4、容积率:

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

5、建筑密度:

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用地面积的比例。

6、绿地率:

一定地块内各类绿化用地总面积占该地区总面积的比例。

7、低层公共建筑:

建筑高度小于、等于10M的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

8、多层公共建筑:

建筑高度大于10M。

小于、等于24M的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

9、高层公共建筑:

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

10、低层住宅建筑:

指层数为1层至3层的住宅建筑。

11、多层住宅建筑:

指层数为4层至6层的住宅建筑。

12、中高层住宅建筑:

指层数为7层至9层的住宅建筑。

13、高层住宅建筑:

指层数等于或大于10层的住宅建筑。

14、公寓式办公建筑:

指单元式小空间划分,并在单元式办公室的基础上设置卧室、会客室、厨房及厕所等房间的办公建筑。

15、一般办公建筑:

指非单元式小空间划分,按层设置卫生设备的办公建筑。

16、商住综合建筑:

商业和住宅混合的建筑。

17、社区用房:

指社区管理服务用房和社区活动用房。

社区管理服务用房主要用于社区居委会办公、社区事务受理、社区居民议事、劳动就业服务、社会救助、社区警务、社区党员和离退休职工管理等;社区活动用房主要用于社区居民的文化、教育、体育、娱乐等。

 

附录二计算规则

1、建设用地面积计算

(1)建设用地四至边界

以现有城市道路、河流、规划道路红线、绿线等边界和相邻建筑基地边界为界限。

(2)纳入建设项目指标计算的建设用地

建设用地面积指规划用地范围内的净用地面积,规划道路用地、河道绿地、生产防护绿地、市政设施用地等代征用地不计入。

由开发单位实施的沿城市道路设置的开放式公共绿地,公共绿地总面积的50%可以纳入建设用地面积。

各建设项目不论分期建设与否,均以红线范围进行统一指标计算,不能分割成若干块单独计算,在红线范围内的保留建筑仍要参与指标计算。

2、建筑面积计算

按国家有关建筑面积的计算规则计算。

对高度在2.2米以下(含2.2米)的设备层,可不计建筑面积;对设备层兼作避难层的,其高度可适当放宽。

3、建筑容积率计算

以下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①地下室各类建筑面积。

②半地下室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过1米的建筑面积。

③高、多层民用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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