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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界定

不规范行为界定标准(试行)

一、通用部分

1.不按规定进行入井前安全确认的。

2.入井不围毛巾或安全帽不合格的。

3.锋利工具、配件等入井不装入包内。

4.携带、扛运长形工具,不注意行人安全或巷道两端设施。

5.乘人车里躺倒或睡觉的。

6.乘人器上看报纸、双脚落地、荡秋千、睡觉。

7.行走时把工作服披在肩上或拿在手上,袒胸露背。

8.过往车辆频繁闲杂人员随意逗留的。

9.在顶板不完好、风门附近、主要行人通道处休息。

10.井下随意丢弃塑料瓶、塑料袋等杂物。

11.大巷和风门前后随意大小便。

12.工序转换时,未按要求进行安全确认。

13.过风门用脚跺开。

14.皮带机司机不带铲子、扫把、棉纱。

15.链板机司机不及时清理回头煤。

16.抬运材料时,两人不顺肩同向。

17.支设液压支柱,未拴防倒绳。

18.堆放材料时,站在下料方向。

19.码放材料时,直接从肩上抛向料堆。

20.有淋水地段打眼时未遮盖电钻。

21.推车前未巡查车辆前方行人、障碍物情况。

22.链板机开车前,未疏散人员离开机械转动危险部位。

23.在排水作业过程中,排水工未认真巡查水泵运转状态的,造成管路被堵或水泵损坏。

24.在排水作业过程中,无人看管水泵或因无人看管造成泵空转、水漫泵窝的。

25.井下、井棚和车间内未系安全帽带的。

二、采煤部分

1.交接班,综采刮板运输机正常停机时,未溜空溜槽内余煤就停机。

2.操作液压行车起吊前未发出警示信号。

3.拆除综采设备开出链条,点车不当,速度过快。

4.调整支架时,没有安排专人观察周围环境及支架调整状况变化。

5.操作液压行车完毕后,操纵阀门未复位。

6.采煤机司机割煤过程中,发现大块矸子时,未及时停机处理,导致大块矸石憋卡在煤机下面。

7.采煤机割煤过程中,未及时调整滚筒,造成煤机飘刀或啃底,导致无法正常移车。

8.采煤机司机开机前未按程序空载启动采煤机。

9.综采刮板运输机司机开机前未试运转检查。

10.采煤机司机割煤时未根据煤层及顶底板情况及时调整牵引速度。

11.操作运行乳化泵时,发生意外情况未及时停泵。

12.回撤液压支架,在绞车运行时未清理架前余煤。

13.风巷跟架子单人安装液压支架销轴。

14.综采面煤壁铺网,刮板机未停机闭锁。

15.采煤机运行,电缆出现卡挤、拖地未及时发出停机信号。

16.工作面行走时,未按措施规定走人行道的。

三、掘进部分

1.风锤领钎工未找准炮眼位置。

2.风锤打眼施工前,未对风锤试运转。

3.风锤打眼,施工后未及时停压风。

4.风锤打眼,施工后未及时将器械码放整齐。

5.风锤领钎,稳钎时,钎子不固定。

6.施工前,未对锚杆钻机进行试运转。

7.煤电钻打眼前,未进行敲帮问顶。

8.锚杆机钻孔后,未及时收钻机。

9.取砼样,未及时收好砼样。

10.剪切锚索,未悬吊断线钳。

11.移U型棚吊环,未预先松动U型钢吊环,硬拉吊环。

12.布置煤眼施工警戒,班长未巡视警戒情况。

13.拌混凝土料,送料不连续、不均匀。

14.喂喷浆料,喂料速度不均衡。

15.未按喷浆工喷射顺序:

从基础开始,自下而上、由后向前,先填凹找平后的正规操作进行喷浆。

16.安装离层仪的眼打眼后未及时安装离层仪。

17.移前探梁前未松动木楔。

18.掘进风镐落煤,未按轮廓线挖掘。

19.打眼前未检查上一个循环的残眼。

20.下山施工,炮眼打好后未保护眼口。

21.吹炮眼施工前,未撤离正对眼口3m范围内人员。

22.吹眼人正对眼口吹眼。

23.锚杆机钻孔前,未撤离锚杆机机身附近人员。

24.张拉锚杆、锚索,未撤离锚杆张拉器前后1m人员。

25.掘进施工,传接垛盘料未统一口头传接信号。

26.组装扒矸机,未撤离其他无关人员。

27.延中腰线施工中,未按设计坡度延线。

28.清理水仓,清挖时人员进入泥水中试探。

29.安装锚索,锚索未送至眼底。

30.放炮前未保护耙矸机照明灯。

31.放炮施工,未对耙矸机操作按钮采取保护措施。

32.放炮前未将耙矸机扒斗停在耙矸机溜嘴处。

33.掘进放炮前后未摘除便携式瓦斯报警仪。

34.吊桶运料,吊桶未稳定即下放。

35.检测锚杆数据,未记录结果。

36.喷浆工开机顺序为:

开水→开风→送电→喂料,开机顺序错误。

37.喷浆机停机顺序为:

停止喂料→停电→停水→停风;喂料停止后,喷浆工要待料腔、料管内余料全、部吹净后再停机,停机顺序错误。

四、通防部分

1.吊挂风筒时操作程序不当。

2.测风时没按要求进行操作。

3.监测机房开关机顺序不正确。

4.注浆时没按要求进行操作。

5.未吊挂钻机管线。

6.抽排管路连接不合理。

7.钻机施工时,未按时观察钻孔反水情况。

8.钻孔封孔时未清洗钻孔或未用水泥糊住空口外壁。

9.建封闭墙瓦石排列不符合要求。

10.建封闭墙瓦石之间砂浆未抹匀的。

11.封闭墙未抹面或裙边。

12.灌浆前后未冲洗管路。

13.冬季未将水枪或管路中的水放净。

14.发放通风仪器仪表未按牌发放。

15.发放通风仪器仪表未填写发放记录。

16.喷雾拆除前未关闭供水阀。

17.安装、拆除压风自救装置前未关闭供风阀门。

18.检修瓦斯机前未检查校准环境的。

19.锯或刨削木料时操作不当。

20.地面灌浆不按操作程序操作。

21.打撞管时周围有闲杂人员行走。

22.泵站司机开、关时操作不规范。

23.瓦斯泵房记录不正规。

24.瓦斯突出参数测量操作没按要求进行。

25.开钻前未检查排水和出渣设施。

26.钻孔施工时资料记录不清楚。

27.安拆抽排管路前分支瓦斯管闸阀关闭不严。

28.瓦斯检查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及时向通风调度汇报。

29.钻机运转时测量钻孔角度、后中距。

30.每天雷管导通数没有完成规定要求。

31.放炮后炮烟未散尽进入爆破地点。

32.测风前未按要求正确选择测风地点造成测风误差较大。

33.井下砌墙时配制砂浆比例不符合要求。

34.维修、拆除管路前未关闭总阀门或关闭阀门前未通知相关单位的。

35.安装、拆除转载点喷雾前未与有关单位联系通知皮带机司机。

36.拌浆料未按要求水土比配制黄泥浆。

37.未填写灌浆日志、未汇报灌浆情况。

38.防火探查未按要求检查撞管内有害气体浓度。

39.气体取样未将球胆内残余气体放净的。

40.防火注胶压风、水、注胶管路未扎紧。

41.调校甲烷传感器未用空气气样校零。

42.调校甲烷传感器未填写管理牌板。

43.检修便携式瓦斯报警仪前未检查校准环境。

44.新仪器使用前未进行充放电试验。

45.发放通风仪器仪表未交接或交接工作不清楚。

46.发放通风仪器仪表前未检查发放仪器仪表完好情况。

47.监测机房未定期对计算机中的重要数据备份。

48.未汇报或记录监控主机反映的各类问题、未及时送交监控日报。

49.分析气体前未按要求检查仪器气路是否漏气、电源电压、校准色谱仪。

50.分析气体后未填写化验报告单。

51.钻机封孔注浆时水泥比例不符合要求。

52.未按施工要求或岩性选择合适的钻具。

53.起重钻机设备时钢丝绳及起吊点损坏。

54.卸钻具时人员位置站的不正确。

五、机电部分

1.机电工上岗没带工具影响工作的。

2.设备检修未完整填写检修记录的。

3.机电车间、硐室未按规定巡视的。

4.机电车间、硐室未按规定填写综合记录的。

5.衣服袖子未扎好或戴手套检查、靠近旋转部件的。

6.井下电缆及四小线交叉、缠绕。

7.冲刷巷道时,水溅到电器设备上。

8.井下电器设备及不用的或待用的电缆接头未防护到位。

9.皮带机、链板机过桥不完好。

10.皮带机、链板机机头、机尾货物未及时清理。

11.皮带机清扫器不完好。

12.掘进头面迎头探照灯位置不合适的。

六、运输部分

1.车间、峒室未按规定巡视的,记录未填写或填写不规范的。

2.电机车或车辆通过后,挡车柱未及时恢复。

3.乘人车上、下地点照明不充分,地点环境卫生差。

4.斜巷上、下口脚踏档不灵活。

5.斜巷地棍转动不灵活或锈蚀不转圈的。

6.轨道末端未设置临时阻车装载或不起作用的。

7.轨道附近设备或其他物件安全距离不够的。

“三违”界定标准

特别严重“三违”行为

1.破坏、盗窃、盗用安全生产设备、设施、材料者。

2.瓦斯超限作业或隐瞒瓦斯超限或有瓦斯突出预兆、透水

预兆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者。

3.因个人违章造成他人重伤以上的人身事故或二级以上非

人身事故的责任者。

共性部分

严重“三违”行为

1.无安全措施安排生产。

2.安排未通过规程、措施学习考试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职工

上岗生产。

3.规程、措施的编制与现场不符或编制、审批程序违反规

定。

4.安全设施不齐全,强令工人作业。

5.对抵制或举报违章指挥、制止违章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6.现场存在事故隐患尚未处理,强令工人作业。

7.特殊工种未取得上岗资格安排上岗的。

8.作业时,不按规定佩戴保险带。

9.不服从管理,殴打、谩骂正常行使职责的安全管理人员。

10.造成各类重大隐患的相关责任人员。

11.喝酒后上岗。

12.穿化纤衣服下井的。

13.井下随便拆卸矿灯。

14.不实行一工程一措施。

15.不按规定佩带仪器、仪表。

16.发放不合格仪器、仪表。

17.跟班干部晚下井、早上井。

18.私自携带烟火下井或在禁火区吸烟及使用火种。

19.发生人身事故或非伤亡事故不及时汇报。

20.安监员、瓦检员、防突员弄虚作假、虚报检查数据者。

21.带班区(班、队)长、安监员、瓦检员、放炮员班中睡

觉者。

一般“三违”行为

1.班中睡觉。

2.班中打架。

3.固定岗位脱岗、窜岗。

4.不执行交接班制度。

5.上下井不排队候罐,抢上抢下。

6.未持证进入要害场所。

7.不按规定发送信号。

8.乘罐超员。

9.在井口20米范围内吸烟或有其他火源。

10.一般工种未经培训上岗或特殊工种未持证上岗。

11.井口及井下人员不戴安全帽或在井下随意脱掉安全帽。

12.司机不按规定信号操作。

13.管理人员发现违章不制止、不汇报。

14.未按规程、措施要求施工,造成隐患。

15.生产场所出现变化未及时修改补充安全技术措施。

16.规程、措施的内容违反上级有关规定。

17.使用不合格防护材料及不合格防护用品。

18.消防设施和器材不按规定安设。

19.消防器材不按期检验或失效后不及时更换。

20.违反规程、措施及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21.造成各类主要隐患的相关责任人员未落实安全措施。

22.地面生产系统、车间岗位工种上岗作业时,随身携带手

机者;

23.地面生产系统、车间岗位工种上岗作业时,不按规定正

确佩带劳动防护用品的。

掘进专业

严重“三违”行为

1、掘进、巷道维修时空顶作业。

2、高瓦斯区域、煤与瓦斯突出危险区域的煤巷掘进工作面,使用钢丝绳牵引耙装机。

3、使用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支护材料。

4、三、四叉门无专门设计、无专门措施施工。

5、套打残炮眼。

6、不执行敲帮问顶制,没有配备专用敲帮问顶工具。

一般“三违”行为

1、维护独头巷道不由外向里逐棚(段)进行,有两组或以上人员同时施工,人员进入独头维护点以里。

2、架棚巷道整体加固数量不够或使用不正常。

3、架棚间未按规定设撑木或拉杆,撑木和拉杆损坏未及时补设。

4、井筒作业没有防止人员、物料坠落措施。

5、管辖范围内迎头出现“三空”、后路有危棚不处理,继续施工。

6、耙装机封闭式金属档绳栏、防止耙斗出槽的护栏、道卡子等安全设施不全或未正常使用。

7、耙装机绞车的刹车装置不可靠、用其他物料代替操作把操作。

8、耙斗运行范围内有人员停留或工作。

9、耙装机回头轮挂在棚梁腿、锚杆(索)或钢带上。

10、用支护锚杆、锚索、钢带梁、棚架起吊或牵引物料。

11、耙装机钢丝绳搭接使用,在一个捻距内断丝超过25%。

12、扶棚支护巷道接顶不实。

13、修护巷道时大接大换;更换巷道支护前,未先加固临近支护。

拆除原有支护后,未及时除掉活矸危岩并及时架设永久支护。

14、掘进工作面开、透窝未按规定执行。

15、巷道三、四叉门抬棚未按措施施工或未按规定组织验收。

16、架棚巷道棚腿失脚或棚腿未见实底;用爆破方法带腿窝。

17、掘进使用的耙装机距迎头距离超过规定。

18、扶棚未按规程、措施规定腰帮接顶。

19、倾角大于25°上山巷道施工未将运输巷与人行道分开。

20、两帮空锚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继续掘进。

21、不按作业规程规定数量、规格、品种使用锚固剂、锚杆。

22、锚网支护巷道失效或不合格锚杆(索)未及时处理。

23、锚喷支护巷道失效或不合格锚杆未处理就喷浆封闭。

24、喷浆厚度不符合规定,喷浆前不冲洗巷道顶帮,喷浆配料比例及掺和不符合要求。

25、未停机处理堵塞的喷射管路,处理堵塞的喷射管路时喷射口前方或附近有人。

26、锚网支护巷道未进行顶板离层监测或没有记录牌板。

27、斜巷施工未按规定设置躲避硐室或安全设施不全。

28、巷道严重失修影响通风或行人,未组织力量进行维护。

29、人员违规进入挂牌严禁通过的失修巷道。

30、维修巷道架设或拆除支架时,一架未完工而中止工作。

31、倾斜巷道修护时分段平行进行施工。

32、斜巷挪移耙装机时机器下方有人工作或停留。

33、耙装机作业时无照明。

34、综掘机开机前不发报警信号,未进行空载试运转。

35、综掘机作业或检修时,在截割臂和转载桥前方或下方有人作业或停留。

36、掘进机司机离开操作台时未断开电源开关。

37、掘进机前照明和后尾灯不完好作业。

38、锚杆锚索间排距超过规定、锚索预应力小于90%。

39、锚矸支护巷道10%以上螺母扭矩达不到规定要求。

40、斜巷施工耙装机没有防止下滑措施。

41、锚杆未按规定安装且未及时采取措施。

42、对锚杆螺母未进行二次紧固。

43、耙装机结构不完好。

机电专业

严重“三违”行为

1、造成井下电器失爆的责任者,或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

2、将保护装置甩掉不用。

3、强行送电或未按规定停送电。

4、没有按规定定期检修绞车设备,主副提升绞车的把八大保护不起作用。

5、开关打木楔或用铜、铝、铁丝代替保险丝。

6、不停机、停电处理故障或清理。

7、手持式电气设备不使用综合保护开关。

8、特种设备检测、检验不合格,强令使用。

9、在检修时不执行验电、放电制度。

10、钢丝绳不符合规定仍然使用。

11、绞车司机在操作期间离开操作台。

12、绞车司机没有按照规定的速度要求操作绞车。

一般“三违”行为

1、防爆设备不经检查并签发合格证就擅自入井使用。

2、各种安全保护装置、钢丝绳及连接装置不按时检验检修;记录填写不认真或做假记录。

3、擅自启动机电设备。

4、非检修人员或电气值班人员擅自操作电气设备。

5、操作高压电气时不使用绝缘工具。

6、检修机械时没将启动开关闭锁或闭锁后无人看管或未挂停电牌。

7、不执行“两票三制”规定。

8、不执行停电操作顺序;高压倒闸操作不认真执行唱票监护制和监护复审制。

9、供电系统施工时不按规定挂接地线。

10、起吊重物时重物或吊臂下方,或重物运行前方有人。

11、擅自调整电器设备保护整定值。

12、电缆线带电盘圈或“8”字。

13、电缆破口或划伤已失爆而使用自粘胶布绑扎的。

14、检修高压开关或变压器时,切断断路器未拉开隔离插销、隔离刀闸或拉开后不捆绑、不装绝缘隔板、不闭锁。

15、井筒或登高作业时工具不用绳拴牢。

16、检查井峒未按规定验绳(包括检验)、验罐、检查井筒设施的或记录不规范。

17、乘罐人员在罐运行过程中将头、手、工具等伸出罐外。

18、绞车司机在操作过程中换人。

一通三防

严重“三违”行为

1、瓦检员弄虚作假,不测就报,空班漏检;

2、瓦斯超限违章作业;

3、瓦斯浓度超过3%无排放措施擅自排放;

4、未经矿总工程师批准,私自启封封闭墙;

5、排放瓦斯时,不听劝阻强行进入警戒区;

6、井下非放炮员放炮;

7、井下放明炮、糊炮、空心炮;

8、采掘工作面使用矿灯或其它电源代替放炮器放炮;

9、未实施湿式钻眼;

10、一次装药,分次放炮;煤巷放炮作业未执行停送电制度;

11、无措施进行串联通风;

12、放炮作业未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

13、作业地点风量不足或风速超限强行生产、作业;

14、采区(指规程48条采区内布置超过3个采煤面,5个掘进面)超通风能力生产;

15、矿井没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生产采区、生产水平未实现分区通风,采、掘工作面未实现独立通(经集团公司批准的除外),矿井通风系统不合理、不可靠强行生产;

16、破坏、盗窃、盗用通防设施;

17、同时打开同一地点两道风门造成风流短路;

18、在瓦斯、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体超限地点及停风区域强行作业;

19、人为造成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或任意开停局部通风机造成瓦斯超限;

20、发现火情和其他重大“一通三防”隐患不及时汇报;

21、无措施进入盲巷;

22、瓦检员发现瓦斯超限时,不责令停止作业并撤出人员处理或拒不执行瓦检员撤人命令强行作业;

23、局扇未设“三专两闭锁”或不起作用;

24、封闭墙内气体不按规定检查;

25、监测监控系统中一个及以上分站或全矿井监测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在相关区域强行生产;

26、不使用标气调校监控探头;

27、擅自删除或改变监控数据;

28、石门揭煤或巷道断层构造等不按措施要求作业;

29、不及时组织、安排、处理、汇报重大“通防”隐患;

30、“通防”安全费用投入不到位、不足或“通防”要害工种人员配备不足;

31、临时停风区域不检查瓦斯就送风;

32、工作面爆破撤人或警戒距离达不到规定,躲炮时间不符合规定;

33、不按规定处理拒爆;

34、爆破崩倒棚不处理而继续爆破;

35、剩余雷管不及时交回炸药库或私藏炸药、雷管;

36、爆破前爆破工未发出警号;爆破后爆破工、班组长、瓦检员未巡视爆破地点;

37、爆破母线未及时扭结成短路;

38、在一个采煤工作面使用2台发爆器同时进行爆破;

39、私自涂改雷管编号;

40、风量配备不足,造成局扇喝循环风;

41、违章处理瞎炮或用铲、镐或其它工具剁炮头;

42、未经批准携带雷管或炸药升井。

一般“三违”行为

1、毁坏风筒或故意掐断风筒;

2、微风不听劝阻作业;

3、瓦检员不按要求交接班,不及时填写牌板,不及时汇报瓦斯情况;

4、瓦检员不按规定路线检查次数或检查点检查瓦斯;

5、私自进入栅栏;

6、无措施或不按措施规定在井口上下、井筒内、井下进行烧焊;

7、未经通风区许可,随意移挪栅栏、风帘、风障、局扇及监测线路;

8、随意挪移监控探头或人为造成监控探头不起作用;

9、进风巷道随意堆放材料,超过巷道断面1/3,人为造成通风断面不符合规定;

10、通风设施(风帘、风障、导风筒、风筒等)使用不当;

11、抽放管路未进行有效保护或保护不当造成管路损坏;

12、不按瓦斯抽放操作作业规程操作;

13、钻孔封堵不严或漏气;

14、掘进头风筒超距;

15、违反巷道贯通规定;

16、放炮母线长度不足、有明接头或使用非绝缘胶布包扎进行放炮;

17、违反人力运送火工品规定;

18、炮员领取雷管不带盒、或不随身携带;

19、剩余雷管、火工品不退库;

20、放炮器失爆、放炮器钥匙放炮员不随身携带;

21、“一通三防”人员携带仪器、仪表不合格或不按操作规程操作;

22、停风后人员不及时撤到安全地点;

23、临时停工地点不设置临时栅栏;

24、瓦检员不及时填写瓦斯检查记录表;

25、维修一道风门时另一道未挂警示牌或未设专人看管风门无闭锁;

26、老硐、盲巷不按规定及时封闭或栅栏不正规;

27、瓦检员填写牌板和手册不一致;井上瓦斯报表、手册、牌板未做到“三对口”;

28、瓦斯传感器安设位置不当、未校对或误差超过规定未及时汇报处理;

29、井巷高冒区不及时处理、没有挂牌管理定期检查;

30、掘进工作面迎头未挂瓦斯便携仪和瓦斯传感器;

31、台账、报表、记录弄虚作假;

32、防尘冲刷制度未按规定执行,造成巷道煤尘堆积;

33、掘进机凿岩割煤时不开启内、外喷雾;

34、隔爆设施未按规定安设或安设数量不足;

35、风筒的安装使用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36、库房的发放峒室存放量,炸药超过3箱、雷管超过300发;

37、火工品管理账、卡、物不相符;

38、井筒运送爆破材料时,押运人员未事先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把钩工;罐笼运送速度超过规定;

39、将爆炸材料堆放或停留井上下口、井底车场或其他巷道内;

40、报废雷管、炸药未单独存放或存放数量超过规定;

41、爆破材料库不按有关规定管理和操作;

42、装药后,雷管脚线未悬空;脚线与设备等导电体相接触;

43、炸药、雷管未分开存放在专用箱内,专用材料箱放在不安全地点或警戒线以内;

44、未按爆破说明书进行爆破作业;

45、爆破后未立即将钥匙拔出;

46、每次爆破前,未进行电爆网路全电阻检查;

47、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运送爆炸材料;

48、炮眼深度小于0.6米,无专门措施爆破或未封满炮泥;

49、爆破时不装水炮泥或用煤粉、块状材料及可燃性材料作为炮眼封泥;

50、用爆破方式处理溜煤眼、小眼时,未使用被筒炸药或低于该安全等级的炸药;

51、装好未放的炮或未放完的炮未在现场交接;

52、爆破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爆破;

53、爆破作业前、后不执行洒水降尘和爆破时不打开放炮喷雾;

54、未按规定时间测风;

55、装配引药时,未避开电器设备、轨道、淋水区域;损坏、折断脚线;未用脚线将药卷缠住并扭结成短路;

56、传感器失灵,断线不及时维修处理;

57、用车辆运送雷管、炸药时,未使用专用车;

58、携带矿灯进入炸药库;

59、非班组长配合装药。

轻微“三违”行为

1、掘工作面主运输巷、主进、回风巷及不按要求正常用防尘设施的;

2、岩巷、半煤巷不按规定要求装置防尘喷雾;

3、领取炸药不用包;

4、炸药不入箱,乱扔乱放;

5、通风设施周围5米范围内存放杂物、电器设备;

6、放炮员做引药时,不用木质炮椎,用其它物品代替;

7、井下风筒人为造成破洞或不及时缝补;

8、爆破母线未悬挂或与电缆、信号线未保持0.3米以上距离;

9、发爆器不及时回缴;

10、炮后不检查、收集遗漏未爆的雷管、炸药;

11、扒矸时未使用联动喷雾。

钱营孜煤矿查处“三违”的特别规定

一、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1.有瓦斯突出预兆、透水预兆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者;

2.斜巷运输蹬钩头者;

3.电机车(电瓶车、皮带、齿卡轨车、无极绳人车)运行中,爬电机车(电瓶车、皮带、齿卡轨车、无极绳人车)的责任者;

4.因个人违章造成他人重伤以上事故或二级以上非人身事故的责任者;

5.破坏、盗窃、盗用安全生产设备、设施、材料或私自截支护锚杆、锚索,卸锚杆、锚索构件者;

6.各种设备、运输机开机前未进行安全确认或未按规定程序开机造成安全事故的责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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