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债收益率曲线和中债估值最终用户服务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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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债收益率曲线和中债估值最终用户服务协议
中债收益率曲线和中债估值最终用户服务协议
(征求意见稿)
甲方:
乙方: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鉴于甲方对中债收益率曲线和中债估值有相关需求,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中债收益率曲线和中债估值最终用户服务协议》(以下称本协议),本协议条款如下:
.定义和解释
中债数据:
包括中债收益率曲线和中债估值,即乙方编制和发布的债券收益率曲线和债券估值。
甲方:
即最终用户。
指仅用于满足自身使用需要而获取中债数据的用户,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以自己的名义在乙方开立债券账户的独立法人或授权分支机构;
()在乙方开有债券账户的非法人投资产品的投资管理人;
()未在乙方开立债券账户的机构。
非法人投资产品:
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基金、年金、社保组合、基金特定组合、理财产品、保险产品、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等等。
乙方: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即中债数据的编制和提供单位。
授权信息商:
指已与乙方签订协议并向乙方支付中债数据转发费用的信息商,该名单在中国债券信息网()公布,并以最新名单为准。
币种:
除特别说明以外,本协议所指金额单位“元”为人民币元。
服务年度:
中债数据的服务年度为自然年度。
当年:
指乙方收到甲方签署的《协议签署声明》和最近一次足额付款时所在的自然年度,以两个条件都满足为准。
历史数据:
自年至当年以前的中债数据。
.服务费用
当年数据的计费标准
2.1.1如甲方或其管理的非法人投资产品在乙方开立了债券账户,则按账户计费。
计费方法为:
基本查询费使用费。
除非特别指明,基本查询费和使用费一并交纳,不能拆开付费。
投资管理人应为以自己和以其管理的非法人投资产品的名义开立的债券账户统一付费,不能拆开付费。
每个账户的基本查询费不超过元年,基本查询费的具体计算方法为:
()如甲方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在乙方开立了债券账户,则该账户基本查询费为元年。
()如甲方为委托结算代理人代为办理其在乙方开立的债券账户的结算业务的法人投资者,可只交纳使用费(不交纳基本查询费),乙方则只提供当年内该账户对账单估值数据;如按上述()款付费,乙方则提供全部中债数据。
()如甲方为投资管理人,其管理的非法人投资产品开立的债券账户的基本查询费按照“上一自然年度工作日日均托管债券只数”分别计算,具体标准是:
大于等于只的,按元年;小于只的,按每券元年计费;为的,不计费。
如甲方以自己和以其管理的非法人投资产品名义开立的全部债券账户的“上一自然年度工作日日均托管债券只数”都为,则可只交纳元年的基本查询费。
使用费的计算方法为交费时“上一自然年度工作日日均托管债券只数×240”,单位为元。
在计算“上一自然年度工作日日均托管债券只数”时,小数部分按计入整数。
2.1.2如甲方及其管理的非法人投资产品都未在乙方开立债券账户,则计费标准为每年万元。
2.1.3无论甲方在服务年度内何时订购,均需按全年费用支付,乙方也相应提供当年的全年数据。
历史数据的计费标准
历史数据不按年拆开出售,收费标准为:
如甲方在乙方开立债券账户,则历史数据的费用为万元;如甲方未在乙方开立债券账户,则费用为万元。
如甲方支付外币,则以到账日银行结汇后的人民币金额为准。
结汇后多出的部分一般结转为下年费用,也可通知乙方汇回。
协议生效后,甲方如单方提出终止协议,已付费用不予退还。
.最终用户及其身份的认定
对于是否认定客户为最终用户,乙方有最终决定权。
如果乙方认为甲方在协议签署页提供的资料不符合本协议的相关条款,乙方将予以拒绝。
甲方应在《协议签署声明》中按照条确定自己的身份。
甲方在身份变更后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未通知乙方的以乙方认定的身份为准。
甲方应在《协议签署声明》中列出下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的名单,以便乙方为甲方提供服务。
.计费通知和中债数据的获取
在乙方开立债券账户的甲方通过乙方客户端、传真或其它方式获取当年数据的计费通知。
甲方可通过乙方提供的自有信息渠道和乙方的授权信息商终端获取中债数据。
.协议的生效、暂停及终止
本协议自乙方收到甲方签署的《协议签署声明》和足额付款后生效。
收到本协议签字页的日期以快递签收或当面签收的日期为准,收款日期以银行出具的汇款到账日期为准。
甲方如在上一服务年度已付费,并愿意在新服务年度继续订购,需在年初的前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付费。
如逾期未付费,乙方有权暂停履行协议。
之后甲方如恢复付费,则本协议恢复执行。
甲方如违反本协议,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函告甲方。
本协议终止后,除非另有约定,乙方将立即停止向甲方提供中债数据,但甲方仍然可以使用其在本协议正常履行期间内依本协议取得的中债数据。
.服务开通
乙方将于收到甲方签署的《协议签署声明》及全额支付的服务费用后,最迟次一工作日起依据本协议的约定提供服务,并通知授权信息商。
甲方在签署《协议签署声明》后,应按时支付服务费用。
支付服务费用和签署《协议签署声明》的每一单项行为并不保证能获得中债数据。
.双方的责任
甲方责任
7.1.1甲方应确保乙方提供的中债数据仅为甲方所使用。
如有违约,甲方应承担以下责任:
()如果甲方将中债数据转发给信息商,每转发一家,甲方应按每个服务年度(不足一个服务年度按一整年计算)万元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如果甲方将中债数据转发给其他非信息商用户,每转发一家,甲方应按每个服务年度(不足一个服务年度按一整年计算)万元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甲方如出现上述违约行为,乙方有权终止协议,已付费用不予退还。
7.1.2甲方因使用第三方数据分析工具(包括但不限于软件和硬件设备等)对中债数据开发、分析、加工等导致乙方因此受到损失的,甲方应比照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7.1.3甲方在其公开信息中引用本协议所约定的中债数据时,应在明显位置注明信息来源于: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7.1.4就技术角度而言,甲方应尽力保障乙方提供的中债数据的安全,使所使用中债数据载体免遭黑客攻击和其他XX的访问。
甲方如发现中债数据本身或者其提供、存贮和利用方式存在技术隐患,应及时通知乙方,并给予必要的技术支持。
7.1.5甲方未经乙方事先书面许可,不得将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本条款适用于本协议。
乙方责任
7.2.1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合理的技术支持和咨询解答。
7.2.2乙方在合理范围内力求中债数据的客观性和公允性。
7.2.3乙方在其能力所及范围内,在每个工作日银行间债券市场收市后及时向甲方提供中债数据。
7.2.4乙方应建立中债数据的编制和发布应急机制。
.知识产权
甲方确定:
就乙方提供给甲方的中债数据,乙方享有有关的著作权、专利、商标和商业秘密等专有性和非专有性权利,甲方不享有知识产权。
甲方在中债数据基础上产生的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属于甲方所有,但甲方行使该著作权时不得侵犯乙方拥有的合法权利。
.责任免除
因信赖中债数据而进行的任何交易或其他行为的合法性、有效性、可执行性及相关风险,乙方均不作任何保证。
甲乙双方约定,下列情形均为不可抗力,双方不对下列情形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电讯部门、电力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等任何第三方原因及不受协议双方控制的客观原因,造成乙方不能提供或不能及时提供或者提供中债数据发生错误。
双方控制的硬件设备和软件程序故障或其他类似原因引发的对于本协议的不履行、瑕疵履行或延迟履行。
如发生此种情况,双方都可联系对方,寻求必要的技术支持。
.其他条款
本协议的最终解释权归乙方所有。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双方因本协议产生的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仲裁结果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乙方: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日期:
年月日
签字页:
协议签署声明
声明:
、甲方已看到乙方于年月日发布在中国债券信息网()的《关于签署<中债收益率曲线和中债估值最终用户服务协议>的函》(中债字[]第号),全文阅读了该函的附件,即《中债收益率曲线和中债估值最终用户服务协议》(格式)。
、甲方完全同意以该函所述的方式签署本协议并且完全认可本协议中的全部条款,同时确认我方即为本协议条第款的最终用户。
现甲方在本签字页上签字盖章,并将签字页邮寄或当面提交给乙方,以表明本协议经由双方签署。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日期:
年月日
联系部门: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地址:
邮编:
注:
以上项目必填,未在乙方开立债券账户的最终用户还应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证明身份的材料。
附表:
甲方未在乙方开立债券账户的使用中债数据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名单
名称
所在城市
地址
联系人
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