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采购与施工管理总承包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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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采购与施工管理总承包合同》

《设计采购与施工管理总承包合同》

XXXX项目

设计采购与施工治理总承包合同

(EPCM)

 

第一部分项目治理协议书

注册地址:

项目治理单位:

注册地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为保证建设工程项目工作的顺利实施,充分发挥投资效益,严格操纵投资概算,经托付人与项目治理单位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规模:

4.项目总投资:

项目打算建设资亿元,

5.工期:

月动工建设,2016年月投入开业使用。

二、项目治理范畴和内容

项目治理公司向托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第三部分合同条件中议定工程范畴内的治理业务。

三、项目治理费

1.双方在本合同中约定的项目治理费用总额为:

万元大写:

元整

本项费用为项目治理单位进行本项目在本合同中约定的“正常工作”服务费用酬金,

该服务费为总价包死金额,不因项目过程中投资金额、服务难度等因素有关变化进行调整。

该服务费不包括为实施项目所需交纳政府主管部门的各项手续费、托付人应缴纳的各种测试费及公关营销费、和谐周边关系所发生的费用、聘请的各专业的专家费用、必须的有关评审、检测费用。

2.超期咨询服务费:

是指因项目治理单位之外的缘故,致使本项目的治理咨询服务超出合同约定的服务周期,项目治理单位需要连续进行本合同中约定的“正常工作”服务费用。

若本项目超期咨询服务费按每月人民币(为¥万元/月)运算延期服务费。

(若不足月按天运算),双方约定按合同付款方式支付。

3.为了项目治理能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项目治理应配备有关资质专业人员,且许多于8人。

人员均为驻场工作人员。

四、本合同由以下文件组成

构成本合同有以下文件。

若存在歧义或不一致时,则按下述排列次序进行讲明。

1、项目治理合同

2、专用合同条款

3、通用合同条款

5、有关工程的变更、洽商等书面文件或协议修正文件

6、【项目治理服务建议书】及其附件

7、招标文件及其附件(或描述项目的技术性文件)

五、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

与本合同第一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给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六、托付人承诺

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为项目治理单位提供项目建设的必要条件。

七、项目治理单位承诺

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按照本合同工作范畴和内容,承担项目治理任务。

地址:

XXXX区

邮编:

项目治理单位:

(签章)

地址:

邮编:

本合同于年月日在签订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第一节词语定义、适用的法律法规、语言

第一条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给予的定义:

(1)“项目”是指托付人投资兴建,并托付实施项目治理的项目。

(2)“托付人”是指承担投资责任的项目业主,并托付项目治理任务,对项目提出使用功能,协助项目治理单位完成项目建设工作,并在项目建成后实际接收、使用、治理项目的一方。

(3)“项目治理单位”是指按照项目治理合同约定承担项目组织治理工作的一方。

(4)“项目治理经理部”是指由项目治理单位组建实施具体项目治理工作的机构。

(5)“项目治理经理”是指由项目治理单位任命全面履行本合同的负责人。

(6)“设计人”指托付人托付的负责本项目设计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7)“监理人”指托付人托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8)“总承包人”是指与托付人就建设工程总承包事宜签订协议的具有有关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9)“分包人”指与总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负责完成属于总承包人范畴内的有关分包工程的施工单位。

(10)“专业承包人”指由托付人选定并与托付人签订合同,从事总承包人合同范畴之外但纳入总承包人治理的本项目有关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

(11)“专业供应商”指由托付人选定并与托付人签订合同,负责供应总承包人合同范畴之外但纳入总承包人治理的本项目有关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应商。

(12)“专业咨询机构”是指由托付人选定并与托付人签订合同,负责本项目专业咨询事务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3)“项目治理”是指在一定的约束条件下,以最优化地实现建设工程项目目标为目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国家和地点法规和规章以及行业标准和规范的规定以及其内在的逻辑规律对工程项目进行有效的打算、组织、和谐、操纵的系统治理活动。

在本工程中,项目治理公司依据本合同及在托付人的授权下,以项目治理经理负责制为基础,对本工程从前期及设计方案开始直至竣工终止实施全过程的打算、组织、和谐,并对工程的质量、投资、进度、安全实施全面的操纵。

(14)“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本合同中约定,托付人托付的项目治理工作。

(15)“项目治理的附加工作”是指:

①托付人托付本合同项目治理范畴以外,通过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托付人缘故,使项目治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造成因增加工作量或连续时刻而增加的工作;(3)由于托付人缘故而暂停或终止项目治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复原项目治理业务的工作。

(16)“全过程项目治理”是指由项目治理单位对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的治理,承担项目前期、实施期、实施过程、实施后期所有的项目治理工作,实现项目建设的安全、工期、质量、功能、成本等治理目标。

(17)“建设实施时期的项目治理”是指由托付项目治理单位对建设项目实施时期实行的项目治理。

组织建设和实施治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的要求,在完成该项目后按规定交付使用。

(18)“服务周期”是指自项目治理公司进场之日起开始运算,双方在本合同中约定的服务期限;但在此期限内未完成竣工验收,则服务期限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延长,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完成。

惟需要讲明的是,工程竣工后,项目治理公司需完成对工程结算的和谐治理工作。

(19)“日历天”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翌日零时的时刻段。

(20)“月”是指按照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前一天的时刻段。

(21)“项目治理费用”是指项目治理单位受托治理和组织本工程的建设所发生的,双方在本合同中约定的“正常工作”服务费用。

(22)“项目治理的附加工作费”是指:

①托付人单独托付本合同项目治理范畴以外,通过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的费用;

(23)“超期咨询服务费”:

是指因项目治理单位之外的缘故,致使本项目的治理咨询服务延期的,项目治理单位需要连续进行本合同中约定的“正常工作”服务费用。

(24)“专业工作单位”是指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承担本项目拆迁、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材料和设备供应及安装等工作,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

第二条建设工程项目治理合同适用的法律及依据:

本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有关建设工程部门颁布的规章、地点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

第三条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讲明和讲明。

为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第二节各方的(合同)权益

第四条托付人权益

1.托付人有权要求项目治理单位按照其意愿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组织治理。

在合同约定范畴内对项目治理单位提出工作目标、任务和工作要求。

2.托付人有权对项目治理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并对项目治理公司定期绩效考核。

3.有权要求项目治理单位提交项目治理工作月报及项目治理服务范畴内的专项报告和建议,并有权随时要求项目治理单位就具体事项或突发事件向托付人提交专项报告。

并对项目治理单位批准的工程进度、施工洽商、设计修改、投资概算、资金拨付打算的变更内容提出意见。

4.托付人有权参与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以及编制设计概算工作,并对成果文件提出意见。

5.托付人有权对项目治理项目进行稽查,对违规行为予以纠正。

6.托付人有权对因技术、水文、地质等缘故造成的设计变更进行核准。

7.对本项目的招标代理、设计、监理、专业咨询机构、施工承包、材料设备供应等单位的选择,有审查权和决策权。

8.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等,有认定、批准权,对工程设计有变更权。

9.有权对项目治理单位就建设过程中显现的重大咨询题的报告进行决策。

10.托付人有权在审计部门审核时要求项目治理单位对报告内容进行讲明。

11.项目治理单位因其下列行为所造成建设项目显现诸如投资增加、工期延长、使用功能缺陷或工程质量不合格等现象,托付人有权要求项目治理单位赔偿因此给其造成的缺失。

(1)擅自变更建设内容;

(2)擅自扩大或缩小建设规模;

(3)擅自提升或降低建设标准;

12.托付人有权要求项目治理单位更换不称职的项目部工作人员。

13.托付人有权拒绝项目治理单位提出的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资金或其项目治理单位酬劳支付的打算或申请。

14.因项目治理单位未能依约履行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托付人或工程造成缺失的,托付人有权要求项目治理单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5.本工程在隐藏工程验收、中间结构验收、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时,如发觉存在由于工程项目治理疏忽或失误等缘故造成的工程质量隐患或缺陷,托付人有权对该工程质量隐患或缺陷进行综合评判或要求项目治理单位进行限期整改。

第五条项目治理单位权益

1.项目治理单位按照托付人的授权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以下项目建设的组织、治理及和谐权:

(1)治理各类承包合同,并按规定审核承包人的承包费申请;

(2)对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协助托付人进行治理;

(3)对建设项目各参与单位的生产作业打算进行审核、和谐与治理;

(4)对建设项目现场安全、环境、文明施工进行治理;

(5)对建设项目工程、产品质量与各参与单位的服务质量进行治理;

(6)协助托付人与有关单位商定处理保修、返修内容和费用;

(7)按照国家与当地政府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程结算、档案资料和项目移交,以及代托付人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

2.项目治理单位有权拒绝托付人提出的本合同约定之外的不合理要求。

3.项目治理单位同意托付完成约定的治理工作后,有权依约获得服务酬劳。

4.对本项目的招标代理、设计、监理、专业咨询机构、施工承包、材料设备供应等单位的选择,有举荐、建议权及对其资格的审核权。

5.对本项目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有建议权。

6.同意托付人托付,对设计、监理、施工承包单位、专业咨询机构的工作以及材料供应等,进行监督、治理、和谐,在托付人的授权下有权以托付人名义行使索赔和处罚权,并将有关文件报托付人审核、备案。

7.在项目建设期间,对经手的建设工程资料和档案有治理权。

8.有撤换不合格的各类履约方的建议权和经托付人批准后的处置权。

9.对工程的成本操纵(包括各项有关单位的费用支付、材料采购等)承担监控责任。

10.对工程施工期间的进度打算在不阻碍总工期前提下有调整、审批权;有要求托付人配合进度进行赶工的建议权和要求各类承包人赶工的决定权。

11.负责起草和审核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托付人与各类承包商签订合同的内容或条款。

第三节各方的(合同)义务

第六条托付人义务

1.托付人应负责和谐项目治理单位与本项目有关的政府各行政主管部门的关系。

2.托付人应监督和指导本项目的建设实施,并负责按照国家及当地政府有关规定为本项目的立项、征地与补偿等工作,报批、开工、招投标、竣工验收、项目档案和项目移交协助出具有关审批手续。

负责支付有关费用。

3.托付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项目治理单位核拨项目治理费。

4.负责审核本项目设计、概算文件、投资打算,

5.按照工程进度要求及项目治理单位书面申请,及时支付政府主管部门的有关手续费。

6.托付人应保证在本项目资金按时到位,落实建设资金,并支付设计、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的合同款项。

以确保本项目顺利进展。

7.托付人有义务向所有承包人及其他有关单位明确项目治理单位在本工程中的总体和谐权力。

托付人对有关承包人的意见及要求应通过项目治理单位表达。

8.托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本项目情形并能在规定时刻内做出决定的常驻代表负责与项目治理单位联系。

更换常驻代表,要提早通知项目治理单位。

9.为项目治理单位提供工作便利,包括授权项目治理单位代表托付人进行本合同约定的工作,并在与第三方签订的协议中予以明确。

10.托付人应为项目治理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1)按照项目建议书批复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投资额,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供详细的项目使用需求(或功能需求)报告。

(2)在合同生效后,尽快、免费向项目治理单位提供本合同规定工作所需的有关资料和信息。

(3)在不阻碍项目治理单位开展项目治理工作的时刻内,提供与本项目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要紧负责人及其联络方式。

(4)协助项目治理单位办理与项目治理合同备案有关的各种审批手续。

(5)托付人应在工地范畴内,向项目治理单位提供必要的办公用房(带采暖),并提供办公桌、椅的便利条件、办公设施、网络设施及费用。

11.托付人应当在7日内就项目治理单位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书面做出决定。

12.在合理时刻内,及时对项目治理单位为进行本合同规定的工作而提交的任何报告、合同、协议、信函和其他文件审批、签署、认可或提出修改要求,或驳回上述文件;对重大咨询题的决策结果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治理单位。

13.托付人应及时审核确定项目治理单位的项目治理打算及其他有关文件,如:

增加项目成本、改变项目功能或延长工期等。

14.托付人应对项目治理单位治理的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进行监督,配合完成工程验收,按有关规定办理项目接收手续。

15.托付人应及时与项目治理单位之外的第三方签署本项目必须的有关合同文件,以保证本项目顺利进展。

16.托付人应配合项目治理单位组织运行治理人员培训。

第七条项目治理单位义务

1.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本项目建设的治理服务工作,对设计、监理、施工承包、材料设备供应单位以及专业咨询机构的工作等,进行监督、治理、和谐。

2.项目治理单位在履行本合同义务期间,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爱护托付人的合法权益。

3.项目治理单位应组建能够满足本项目治理服务需要的项目治理部,按照项目治理工作范畴和内容完成项目治理工作,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托付人汇报项目治理工作进展。

4.对所派出人员的工作及行为后果负全部合同责任;项目治理单位需更换派出人员时,应事先得到托付人的同意。

5.项目治理单位委派的项目治理部经理及其项目治理部要紧成员应与项目治理单位在参加本项目治理咨询服务招标活动时所提交投标文件中的人员相一致。

6.承担本合同约定与项目治理单位工作有关的办公用品的日常费用,承担项目治理单位工作人员的所有费用。

7.项目治理单位负责编制项目总体采购打算,结合工程实际情形需要实行甲供的项目清单。

总体采购打算应与审批的设计概算和资金使用打算吻合,并上报托付人审批。

8.组织项目治理例会及各种专题例会,坚持规范例会制度和会议纪要制度,承担会议纪录和整理会议纪要工作。

9.项目治理单位应按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实施组织治理,严格操纵项目投资,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

10.因技术、水文、地质等缘故必须进行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单位填写设计变更单,并经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签署意见后,由项目治理单位报托付人核准。

11.项目治理单位应按有关规定选择专业工作单位,并同意托付人监督。

12.对本项目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设计标准和使用功能要求以及施工过程中各类咨询题及托付人应注意事项,项目治理单位基于自身知识与体会,有义务向托付人提出建议。

13.项目治理单位应按照年、季、月分别向托付人提交建设项目投资打算和基建支出预算。

14.编制项目各类工作打算和治理工作月报、统计报表等资料并及时报送托付人;定期向托付人报告工程质量、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形并提出分析和建议。

项目治理单位向托付人汇报工作进展的时刻和方式:

每月5日前项目治理单位以书面形式向项目托付人提交项目治理工作月报。

15.参与组织工程设备和专门建筑材料的采购。

在托付人许可后,项目治理单位协助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工作,并同意托付人监督。

16.和谐处理施工期间有关单位(设计、监理、总包、分包、材料供应商等)的关系。

17.负责组织实施托付人的各类招标活动,负责组织并参与托付人与施工、供货等单位的谈判,并进行合同治理,监督与落实合同的履行。

18.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进行有效的安全治理,并监督和督促各方编制、实施施工现场安全保卫措施。

19.项目治理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差不多建设财务治理制度,并同意托付人监督。

20.项目治理单位应在项目建成后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在规定时刻内将验收合格的项目向托付人移交。

21.项目治理单位应在项目移交前,组织签订保修服务协议。

22.项目治理单位应按照托付人提出的项目运行治理方案,组织运行治理人员培训。

23.项目治理单位应建立完整的项目建设档案,项目治理项目完成后应在规定时刻内将验收合格的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有关资料向托付人和有关部门移交。

24.进行竣工结算的组织治理工作。

第八条项目治理单位在合同期内和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面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有关资料;享有知识产权的图片、影像、技术文件和经济数据等,未经其所有者、托付人批准,不得擅自使用。

亦不得将本项目有关的文件、协议、图纸及其信息泄露给任何第三方或用于他处。

第九条项目治理单位使用托付人提供的设施、物品、资料等均属托付人的财产。

在项目治理工作完成或终止时,应将其提供的设施和办公用品、资料等移交给托付人。

第十条项目治理单位应在服务期内,自费办理项目治理人员的身份保险和自备财产的有关保险,并在出险后自行办理索赔。

第十一条未经托付人书面同意,项目治理单位不得转让本合同约定的权益与义务。

第十二条项目治理单位及所委派人员不得参与、进行可能与托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如与总承包商、专业分包商等有利害冲突或利益相趋的,应如实向托付人通报;项目治理单位及所委派人员不得同意与本项目有关的其他酬劳。

第四节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1.双方有一方违约,则对方有权向违约方要求经济赔偿,并追究违约方的法律和合同责任。

2.托付人违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因托付人未按与设计、施工等单位签署的合同规定及时支付有关款项而对工程造成的一切阻碍与项目治理公司无关。

(2)未按合同约定向项目治理单位支付项目治理酬金的,应按照同期人民银行存款利息按日向项目治理单位支付违约金。

3.项目治理单位违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使用托付人设施物品造成损坏的,应赔偿托付人实际缺失。

(2)泄露托付人商业隐秘的,应赔偿托付人因此受到的直截了当及间接缺失。

(3)项目治理单位违约,参与、进行与托付人利益相冲突的活动,未向托付人通报的,应赔偿托付人因此所受缺失。

(4)未经托付人同意,随意更换项目治理部经理及其项目治理部要紧成员。

4.项目治理单位严峻违约时,托付人有权解除合同。

一旦合同解除,托付人将不再向项目治理单位支付剩余的费用,已支付给项目治理单位的费用,托付人有权按照项目治理单位违约情形或部分索回。

项目治理单位无权单方解除合同。

第十四条项目治理单位违约责任

1.项目治理单位应全面实际地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合同义务,任何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的行为,包括以下行为,应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项目治理单位在责任期内未能完全履行《项目治理合同》,未按时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无法完成托付工作、完成的工作不符合约定的要求与标准、延迟完成托付工作等。

(2)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升建设标准或因其工作过失,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工程质量不合格以及显现安全事故的、项目实际建设投资金额超过合同约定投资操纵金额的、工程有违法分包或转包的,项目治理单位未发觉或未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纠正的,

(3)项目治理单位和第三方串通损害托付人利益的,托付人赶忙解除合同,并要求项目治理单位承担一切法律责任、赔偿责任。

(4)因项目治理单位未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对项目怠于和谐治理,而发生的有关单位的索赔费用,由项目治理公司承担一切法律责任、赔偿责任。

(5)工程质量治理责任:

若是项目治理单位工作疏忽,把关不严的,怠于治理,导致项目显现质量事故的,

(6)工程安全治理责任:

若是项目治理单位工作疏忽,把关不严的,怠于治理,导致项目显现安全事故的,

(7)因托付人未及时审定设计图纸、确定招标中标单位、支付工程款等非项目治理单位的缘故致使工期阻碍的,项目治理单位可向托付人申请工期顺延,但该申请必须得到托付人的书面确认,上述缘故也不能免除或减轻项目治理单位的治理职责和义务。

第五节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十五条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在本合同签订后,若因项目治理单位缘故使得项目治理单位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项目治理服务时,项目治理单位应当赶忙通知托付人,有关遗留咨询题双方另行协商。

第十六条合同的中止和终止

1.当项目治理单位未履行合同约定的全部或部分项目治理义务,而又无正当理由,托付人可发出警告直至解除合同,项目治理单位承担违约责任。

2.当项目治理单位在其正常工作范畴内显现过失,托付人可发出警告;但其行为已严峻阻碍项目的实施打算时,托付人有权赶忙中止/终止合同,项目治理单位应承担违约责任。

3.在正常情形下,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30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

因解除合同使其他各方遭受缺失的,除依法能够免除责任的情形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4.托付人延期支付项目治理单位治理费,在项目治理单位向托付人发出催款通知后14工作日内,仍未收到款项(双方另外达成协议除外),项目治理单位有权发出中止/终止合同通知,并于发出通知后14工作日中止/终止生效。

中止/终止通知书生效后,项目治理单位有权自行停止治理工作。

5.中止/终止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通知或协议未生效之前,原合同仍旧有效。

6.本合同终止时,项目治理单位应在终止即日,向托付人交还全部档案资料及使用的托付人财产。

7.项目治理单位编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并通过政府有关部门的基建审计,与托付人办理完成资产移交手续,收到项目治理酬劳尾款后,本合同即终止。

第六节争议的解决、不可抗力

第十七条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引起的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交长春仲裁机构仲裁。

第十八条、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系指任何一方不能预见、不能幸免并不能操纵和克服的自然灾难以及战争、动乱、恐惧主义活动、政府决策等社会因素。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托付人同其他各方协商解决,

2.一方如因不可抗力事件而不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中约定的义务,该方应赶忙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提供事件发生的合理证据,而双方应尽可能利用合理方法在可能的范畴内减轻损害。

3.如不可抗力事件发生。

由双方按照事故对履行合同阻碍的程度,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如延期履行,则延长期限与停止期限相等,双方或一方因该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停止或延迟履行义务而招致的任何损害、费用增加或缺失均不承担责任,而且这种停止或延迟履行义务不应被视为违约。

4.提出因不可抗力事件而无法履约的一方,应当采取适当方法减少或排除不可抗力事件的阻碍,并在尽可能短时刻内,努力复原履行受不可抗力事件阻碍的义务。

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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