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纪代理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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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纪代理合同
经纪代理合同
代理方:
北京权威艺术顾问有限公司(简称甲方)
地址:
邮编:
电话:
联系人:
委托方:
艺员:
(简称乙方)
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及证件号码:
现住址:
邮编:
主要联系电话:
因受乙方委托,甲方代理乙方因参加演艺,经双方友好协商而形成的表演及相关邻接权而签定经纪代理合同,甲、乙双方完全一致达成如下具体内容:
一、 经纪和代理权利内容
1-1表演权
本条表演权,指乙方因甲方认可的通过演唱组合形式从事的表演活动,主要包括:
声乐表演、舞蹈表演、经乙方另外授权的影视、不影响本合同其他限定的歌舞表演。
1-1-1乙方从事的表演,主要是甲方组织的特定以演唱组的形式进行的表演活动。
如果甲方安排乙方从事其他表演活动,如独唱、独舞、其他歌舞表演形式,经乙方确认,其表演活动与表演权代理与1-1款内容和甲、乙双方产生的经纪内容相同。
1-1-2演唱组的组合内容不限定在某个特定组合,组合形式和组合内容,应包含甲方组织的所有歌舞演唱组合形式。
即,乙方参加某个演唱组但不仅限于该演唱组,如果甲方因市场或公司需要安排乙方参加另一个演唱组,或另一种形式的演唱组合,甲方的经纪代理权内容和乙方的表演权的许可与1-1条所约定的代理内容相同。
1-1-3在1-1条约定之外,乙方可以独立享有影视作品和其他表演作品的权利,但其他所有权利不得与1-1条所约定的表演活动相抵触,即,乙方行使本款所列权利不得与甲方正常经纪代理活动相冲突,包括但不仅限于下列方面:
表演时间;因其他表演而形成的该表演的广告宣传;甲方的其他商业活动。
1-2著作权(版权)
本条版权指因演唱组表演形成的一切作品的版权中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包括非完整形式的独立版权的构思、创意、商业计划等一切智力劳动成果,含一切载体或非载体形式。
1-2-1所有版权的权利依约定享有。
但整体作品的版权归甲方所有,乙方享有署名等人身权和依约定的财产权。
甲方是唯一对该版权作品拥有独立使用者,非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就自己可以独立使用部分进行盈利和非盈利性的任何使用。
但甲方对该版权作品的行使不得侵害乙方的权益。
1-2-2版权包括新的作品载体形式的所有版权内容。
1-3肖像权
本条肖像权,包括但不限于因本合同的成立而形成的一切艺员的经纪代理合同约定的表演和非表演的个人形象、图片、其他所有载体的影象权。
1-3-1甲方有权对乙方肖像进行商业和非商业使用,但甲方行使该权利不得违反国家法律。
甲方也不得因1-3条权利的行使侵害乙方权益。
甲、乙双方特殊约定的除外。
1-3-2乙方对非本合同约定的经纪代理活动的个人肖像的行使,非甲方许可,不得独立行使,但纯粹私人使用不受此限。
1-4邻接权
本条邻接权,指因演唱组而形成的一切唱片、磁带、电视、广播等所有权和使用权。
邻接权归甲方所有,但乙方享有约定的财产权。
1-5商标和品牌权
因演唱组而形成的商标权、品牌所有权及衍生出来的所有商业权利归甲方所有,甲方是所有乙方参与的演唱组的商标,品牌,标识等的唯一合法拥有者。
但乙方享有约定的收益权。
1-6相关权利
相关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演唱组的广告权和其他商业活动产生的权益,乙方个人肖像权广告(与演唱组相关或无关联)使用权,行政事务代理(法律、经营、策划、形象推广等)。
1-6-1所有演唱组的广告的制作、使用、处分等权归甲方所有。
乙方享有因广告表演而产生的经济权利。
乙方个人独立从事的与演唱组无关的广告活动,其权益归个人拥有,但非经甲方许可,不得有任何与演唱组或甲方相关的文字、图片、音乐、舞蹈等一切可以与甲方及演唱组产生联想的形式和内容出现。
1-6-2特殊约定:
非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从事与甲方经营范围、演唱组形式等类似或相同的广告活动。
乙方行使独立广告活动时不得直接或间接侵害甲方的商业利益和名誉。
此条约定包括善意的个人广告宣传活动。
1-7乙方完全同意上述关于表演权、肖像权、邻接权及相关权利全权委托甲方代理。
甲方完全同意按本合同约定经纪代理上述乙方的权利。
1-7-1依据上述权利转让,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在任何国家和地区,甲方独家拥有但不限于根据上述权利开展业务或通过乙方演唱、演奏、表演、舞蹈、创作等制作所有音像制品(声音或影象固定在某种可流通的、可回放的所有物体,具体包括磁带、录象带、CD、VCD、DVD、CD-ROM、VOD等)、广播、电视节目、演唱会、电影、话剧、广告、摄影、画册、图书等,其作品、复制、编辑、销售、肖像及与之有关的使用、收益、处分等所有权利。
1-7-2对于利用新的传播媒体、传播形式(如卡通形象、FLASH等)制作的新的音像制品,均依据1-7-1条约定进行。
1-8署名和签字权:
甲方拥有乙方的姓名、艺名、身份证、肖像、笔迹(签字)、刻印等用于合同所有权利。
1-8-1甲方因乙方授权享有1-7等条款相关的签字代理权,即甲方非经乙方另外许可,可以就代理范围内代理乙方签署相关演艺活动的合同、协议和有关文件。
1-8-2因演艺活动需要,甲方有权为乙方选择艺名并可更改乙方现有艺名,乙方须以甲方认可的艺名对外进行演艺活动。
二、权利和义务
2-1甲方的权利
2-1-1甲方有权变更演唱组合名称,并对演唱组进行商业性开发和运用,享有因组建和投资而获得的收益权。
2-1-2甲方有权对演唱组的所有权进行出让、变更,但本条权利的行使不得侵害乙方的利益。
2-1-3甲方对演唱组的表演内容和管理制度有最终的决定权。
2-1-4甲方享有对演唱组的演出而形成的一切收益权,并在其代理权限和与之相连的权利内对乙方许可使用的权利独立行使相关使用和获得相应的权益。
2-1-5因乙方违反本合同,甲方有权决定乙方的经济处罚、依法追究乙方违约责任、调整和开除乙方。
2-1-6合同到期,甲方拥有乙方优先签约权
2-2甲方的义务
2-2-1甲方行使权利过程中不得侵害乙方权益。
甲方所有经营和管理不得违反国家法律,也不得要求乙方从事违反国家法律的表演和演出。
2-2-2因乙方按合同正常演出,甲方应按约定支付乙方稿酬和其他约定的经济收益。
非盈利性的演出和表演除外,但非盈利性的演出应限定在:
为演唱组的广告推广活动;为演唱组的发展而对特定团体和机构进行的演出;为演唱组品牌推广而从事的慈善和公益性演出,每年不多于50场的机动演出。
2-2-3甲方如果出让自己所有权益,有义务保障乙方的权益不受损失,没有执行完毕的合同内容应完全履行。
2-3乙方的权利
2-3-1因履行合同享有约定的收益,并因演唱组知名度提高获得与之相适应的经济利益和推广宣传。
2-3-2因演唱组的商业开发和演唱组为其他企业进行的广告活动获得应有的经济收益。
2-3-3在所有演员介绍中、演出和广告宣传、产品等享有署名权。
双方自动解约该署名权仅包含乙方参与的演出或宣传,因违约、违法行为或因乙方的过错甲方认为该署名可能影响演唱组的声誉和不利因素,经与其他演唱组艺员通报,该署名权不在此列。
2-3-4乙方享有非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表演权,并可通过独立使用自行获得相应的独立权益。
但本项权利的行使不得违反第一条经纪和代理权利内容所含相关约定,也不得违反本合同其他限定约定。
2-3-5按正常程序向甲方反映经纪代理过程中出现的一切问题,并有权提出对公司指定的管理人员提出更换。
有权参与演出和唱片策划、制作、出版、销售的相关活动。
2-3-6合同期满,符合甲方要求,相同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续约权。
2-4乙方的义务
2-4-1乙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甲方关于演唱组的各项规定制度。
对甲方安排的演出、训练、广告宣传、与演唱组相关的盈利和非盈利商业活动必须无条件服从,并认真履行个人在演唱组中应承担的表演和演出。
2-4-2乙方不得从事与甲方演唱组相同内容和形式的其他单位和个人组织的演出和表演,非经甲方许可,不得将演唱组表演的舞蹈和歌曲、音乐从事其他商业或非商业性表演和演出。
2-4-3乙方不得有侵害甲方或甲方所属人员的言行,此条适用甲方所属的其他企业或相关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三、关于演唱组的相关约定
3-1演唱组采取如下管理模式,即由甲方(A方)、艺员(B方)、制作(C方)三方构成管理形式和利益共享主体。
A方的代表是公司及其指定的管理经理人,B方是艺员个体自然人或由艺员推举的代表,C方由音乐、舞蹈、化妆、广告宣传等艺术创作个体自然人或推举的代表。
3-2A方负责演唱组的组织、艺员筛选和培训、演唱组商业产品和唱片的制作、销售、演出的谈判和广告宣传的组织、资金的管理和分配。
并按约定支付B方和C方的基本酬金,分配B方和C方应得的其他约定收益。
3-3乙方作为B方一员,必须符合甲方整体要求,当B方利益与A方和C方发生冲突或矛盾时,作为B方一员的乙方必须遵守本合同内容约定的内容要求。
乙方必须服从C方的舞蹈要求和音乐演唱要求和角色的安排。
3-4乙方可以自己独立联系演唱组的表演和演出,但实施必须经过公司确认,并由甲方对外统一签约,乙方无权以演唱组名义对外缔结任何表演、演出、广告和各类活动。
乙方联系的表演、演出和其他商业活动,依据本合同约定享有自己的除正常演出酎金之外的经济收益。
3-5演唱组为乙方演出和表演提供的服装、道具、化妆品或其他一切相关用品,非经甲方许可,所有权归甲方所有。
3-6甲方指定专人负责乙方的联络人,如果联络人发生变化,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
乙方必须及时将自己地址、电话、个人情况等的变化通知联络人。
非联络人按规定方式安排的任何演艺活动或相关广告、商业、行政等事务,所出现的任何违约或意外情况和过失,由乙方自己负责,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并由乙方承担相应违约和经济、法律责任。
四、广告及衍生商业权益
4-1因参与演唱组乙方获得的个人声誉及因此产生的经济收益,归乙方自行享有,但行使该权利不得违反1-6-1款的约定。
4-2与演唱组相关的一切广告由甲方统一代理,此条并包括甲方根据客户需要安排乙方单独进行的广告活动。
4-3甲方的广告包括广告活动、演唱组表演和演出、各类媒体的文字和肖像的使用,公司其他业务的促销活动。
4-4甲方自己所属广告公司拍摄制作相应广告,请乙方从事广告表演,酬金应按公司内部定价支付。
五、影视表演、其他演艺活动
5-1乙方自主享有影视表演及非甲方演唱组合的音乐演出权。
经甲方许可,在不影响演唱组演出的情况下,乙方可以自主事其他艺术表演和演出事务,并独立享有相关权益。
5-2非经乙方许可,甲方可以安排乙方从事5-1方面内容的表演和演出,并可独立签定相关表演和演出合同,乙方须按甲方签定的演出或表演合同执行。
5-2-1上述5-2款合同内容所指合同,即甲方代理乙方与其他演出单位或影视机构签定的演出或影视表演合同。
演出和表演内容包括甲方自主的音乐演出和制作的影视节目,也包括非甲方自己的内容。
5-2-2乙方可以全权委托甲方从事乙方影视、所有音乐表演及其他艺术表演的经纪代理事务。
甲、乙双方可以另行签定协议,也可以按照本合同的基本权利义务关系执行。
5-3乙方可以委托甲方从事演唱组之外的行政、法律和演出事务,甲方在行使同类服务和代理过程中,比照同业收取最优惠的佣金或服务费,甲、乙双方也可以单独就本款所列服务和代理另行签定相应协定确认。
5-4甲、乙双方特殊约定:
乙方在从事5-1款活动时,可以按照甲方的统一口径,在征得甲方许可的情况下,尽量对甲方和演唱组进行有利的宣传,甲方在其他演艺活动中应优先考虑乙方的使用和宣传。
六、艺人个人情况
6-1乙方必须向甲方如实反映家庭情况和个人简历,同时及时向公司或公司指定的联络人通报个人联系方式和行动,按公司要求及时反映自己出现的任何可能影响排练和演出的情况。
6-2在合同期间,乙方不得结婚,也不得因恋爱等个人原因影响正常表演和演出,同时不得因个人言行给演唱组和甲方造成不好影响。
6-3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以个人名义发布演唱组情况和任何信息。
也不得私自披露其他艺员的个人情况。
6-4乙方在非演艺活动时也应该按照甲方要求保持一定的对外形象,不得因个人言行影响演唱组声誉。
七、权益和经济分配
7-1乙方因参加演艺活动享受相应的酎金。
7-1-1乙方的酬金收益包括:
参加演唱组表演和演出的收益;演唱组合广告收益和独立广告活动形成的广告收益;因唱片销售而产生的收益;因乙方演艺活动而形成的商业收益;其他双方约定的收益。
7-1-2乙方的收益分为三种:
演艺活动和广告、商业收益;参加组合而衍生的其他收益;因约定而产生的利润分成。
7-1-3甲方因投资演唱组而享有因演出和表演而形成的对演唱组的所有权并因其获得投资回报。
甲方投资制作的唱片因其销售和使用获得约定的经济收益。
7-1-4因乙方委托,甲方代理乙方的其他演艺活动按照约定收取相应佣金。
7-2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按照一定比例就下列收益进行分配和获取经济利益。
7-2-1甲方投资演唱组人员的所有费用。
甲方通过但不限于演唱组的演出收回投资并获得利润,但在回收投资和创造利润的过程中应支付乙方因演出而约定的酬金。
本条款包括乙方以演唱组名义进行的一切组合或个人的广告、组合的其他表演活动。
7-2-2乙方经甲方许可从事的以演唱组名义个人独立的演艺活动,甲方从乙方表演或演出的收益中获取约定的佣金。
此款演艺活动仅限于歌舞表演和演出,不包含第7-2-1款的广告和其他商业活动。
7-2-3乙方委托甲方代理的其他演艺事务或服务,甲方按照事先约定收取相应费用或获取佣金。
7-2-4按第3-1款约定,A、B、C三方因演唱组的演出及派生出的各项权利形成的利润,甲方和乙方按照约定的比例取得相应经济收益。
7-3甲、乙双方同意按照下列比例对第7-2条款的收益进行分配。
7-3-1演唱组演出、广告、其他商业活动所形成的收益,乙方每次演出、表演或每个项目按5%的比例取得经济酬金。
7-3-2因第7-2-2条款形成的经济收益,甲方收取30%的佣金。
7-3-3因第7-2-3条款形成的经济收益,甲方收取15-20%的服务费。
7-3-4因第7-2-4条款形成的利润,乙方作为B方一员,根据《演唱组管理办法》以实际演出和表演场次,从B方应分得的所有演唱组利润的10%中分配。
此项利润分配不影响乙方实际演出或表演时应得的酬金或收益。
7-3-5乙方因联系演唱组表演或演出业务,按每次业务表演或演出收益获取1-3%的提成,本条提成不影响第7-3-1条款和第7-3-4条款乙方应得的酎金和利润收益。
7-3-6所有经济收益的分配由甲方依照国家法律代扣个人所得税。
7-4乙方酬金和利润收入支付方式
7-4-1第7-3-1款乙方应得收益每季度结算一次;第7-3-2条款乙方应得收益按每次演艺活动实际结束三日内支付;第7-3-4条款乙方应得利润收益,以每一自然签约年度结算支付;第7-3-5条款乙方应得提成,业务实际开展或发生资金往来后一日内支付。
7-4-2出现特殊情况,乙方可以经与甲方协商,由甲方先行支付第7-4-1条款相关所得部分或全部收益。
7-4-3按照本合同约定,乙方退出演唱组演出或表演,并解除甲、乙双方经纪代理关系,乙方可以不受第7-4-1条款限定提前支付所得收益。
7-5乙方所得经济收益除特殊情况,均以人民币为支付方式和支付单位。
八、宣传和广告
8-1所有对演唱组的宣传和广告有甲方统一进行。
此条包括:
文字媒体、视听媒介、各种公关活动和甲方认为需要的宣传广告形式,同时包括演唱组整体宣传广告和为演唱组个别艺员进行的宣传广告。
8-2乙方对外发表自己关于演出、表演或演唱组的文字、图片等宣传广告材料必须与甲方商定的口径一直。
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自行发表任何关于演唱组或演唱组其他艺员、相关人员的信息。
8-3如因宣传需要,乙方须按甲方要求拍摄相关图片或填写相关资料,乙方不得因个人原因拒绝甲方的安排,但甲方在组织乙方从事这项工作时不得要求乙方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表演、摄影或文字宣传。
8-4因演唱组推广而进行的广告宣传,甲方安排乙方从事的表演或演出、各类商业活动,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参加,本条所列活动及其他公益性和非赢利性的活动,乙方不得引用第七条权益和经济分配的相关条款要求酬金和报酬。
九、合同的法律效力
9-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9-1-1本合同的生效日与甲、乙双方经纪代理关系的时间起算不同。
甲、乙双方的经纪代理关系,自演唱组的正式演出或其他媒体的出现表演开始,即本合同有效期为自第一张音像制品(如MTV)或正式演出开始五年(60个月)。
9-1-2正式开始日,甲方应给乙方正式通知确认。
在正式起算有效期与本合同签字后合同生效之间的时间,甲方负责乙方为演出和表演需要的舞蹈、音乐和其他方面的训练,乙方必须按要求完成训练任务。
9-1-3如果训练选拔过程中乙方因不符合甲方要求没有进入演唱组组合,乙方可以选择其他相关经纪代理业务,因参与演唱组表演和演出的合同经纪代理内容有关条款和权益分配不执行,但其他可以继续履行的条款应继续执行。
9-2签约正式生效,甲、乙双方在合同有效期内共同合作,必须推出五张以上的音乐唱片,最后一张应于合同终止前六个月出版。
如果没有完成上述任务时,本合同在出版最后一张唱片后自动延长六个月。
9-3签约期内乙方因意外、疗养等情况无法正常从事演艺活动时,应就拖延时间长短自动延长合同有效期限。
9-4甲、乙双方在本合同终止前三个月前,应相互通知所需变更合同内容或终止合同等方面的事项。
如未通知,本合同自动延长一年,依次类推。
9-5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或乙方因特殊情况无法达成本合同最终目的时,甲方考虑到乙方的前程,有权将本合同转让其他公司,乙方应给予配合。
本条转让不得侵害乙方利益。
9-6相同条件下,甲方有对乙方的优先续约权。
十、合同的终止或解除
10-1因不可抗力因素,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可以终止本合同的履行。
10-2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终止本合同,或解除双方签约关系。
10-3第10-1条和第10-2条款包括本合同可以对内容进行修改,修改过程中可以继续履行的部分应继续履行。
10-4出现下列情况时,甲方有权终止或解除合同
10-4-1乙方因健康问题或其他原因无法履行本合同的情况。
10-4-2乙方私生活不健全或其他品行恶劣的情况。
10-4-3乙方损害甲方的信用和名誉的情况。
10-4-4乙方故意违反本合同的情况。
10-5出现下列情况时,乙方有权终止或解除合同
10-5-1甲方因破产或倒闭无法履行本合同的情况。
0-5-2甲方损害乙方的信用和名誉的情况。
10-5-3甲方故意违反本合同的情况。
十一、法律责任和损害赔偿
11-1甲、乙双方因一方违约而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虽履行合同但违反其他约定,过错方应承担因此给对方造成的一切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11-2因一方过错造成本合同无法完全履行,违约方应赔偿因此给另一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本条赔偿不影响本合同其他内容执行的,赔偿方应继续履行其他应履行的内容。
11-3违约方应支付违约金和赔偿因过错而造成的一切损害。
11-3-1违约金,以截止到违约时甲方为演唱组所实际投入的资金的30%折算。
11-3-2损失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两部分。
间接损失为截止到违约时到合同有效期满剩余时间每月乘以合同执行前实际投资每月甲方投资额每月的平均数。
11-4特殊约定:
甲、双方解除或终止合同,对本合同内容和约定的保密条款依然具有约束力。
如果在合同期间乙方与任何第三方签约从事演艺活动,乙方并签约单位连带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直接和经济损失。
此约束力时间计算为合同正常履行期限另加一年。
如果本合同履行完毕,甲、乙双方正常解约,本合同内容和保密条款延续一年。
如乙方违约,按照第11-1条款及相关违约金和赔偿金条款执行。
11-5免责条款:
下列情况下,甲、乙双方不承担相应法律和经济责任。
11-5-1甲、乙双方协商不承担责任的情况。
11-5-2因一方违约或过错、没有按照规定要求完全个人行为而造成的人身等其他方面的损害或伤害,对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1-5-3享有完全民事责任能力的个人,非正常演出或表演活动中造成的一切损失和伤害,由个人承担。
乙方个人非参加表演和演出而引起的任何健康、疾病、伤亡问题由乙方自己承担。
非甲方原因在演出和表演过程中因其他原因或情况引起的健康、疾病、伤亡问题,甲方协助乙方依法维护乙方应有的权益。
十二、法律仲裁和诉讼
12-1本合同出现纠纷,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可以向合同签定地所属地合同仲裁机构提起仲裁。
12-2出现纠纷,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可依法向合同签定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三、保密及相关约定
13-1乙方承诺未经甲方许可,不得泄露、复制、传播或通过其他任何形式向第三方告知下列内容:
13-1-1所有演唱组和其他演艺活动的策划、文案、商业计划、经济收益、个人酎金等以及与演艺活动相关的一切音乐、舞蹈、表演、演出内容等。
13-1-2第13条款所列保密内容,包括甲方及甲方所有其他关联企业、合作机构的相关内容。
13-2未经乙方许可或演艺需要,甲方不得向任何一方透露乙方个人隐私和任何信息。
此条并包括因披露可能对乙方及其家庭、朋友和所属团体、机构造成任何伤害的相关的信息。
13-3第13-1条款包括本合同条款内容。
13-4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演唱组及甲方所属其他艺员的任何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
艺员的联系地址、电话、居所、个人资料、隐私、家庭情况等。
13-5本合同保密约定期限的起止日期,为合同签字生效之日起至合同履行完成后五年。
按合同正常约定有效期计算,合同非正常终止或解除,保密约定的期限仍按原合同约定时间计算。
十四、术语定义和界定
14-1“艺员”指因本合同而从事演唱、表演、演奏、舞蹈、创作等演艺活动的人员。
14-2“演艺活动”从事表演、演出、演奏、舞蹈、展示等行为的一切艺术的商业和商业活动,演艺活动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演唱会、电视、电影、戏剧、广播、广告、摄影、出版物等。
14-3“产品”艺员因演艺活动而形成的一切视听表现载体和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通过艺员表演和演出等借助一定介质或形式如影片、电视广播节目、演唱会、舞台剧等所体现出的图书、VCD、DVD、CD、CD-ROM、VOD等其他数字化视听产品、服务。
14-4“A角”和“B角”,本合同的A角,指直接从事演艺活动的艺员。
本合同B角,指在某个舞蹈或演唱表演、演出等演艺活动中处于可替换A角的侯选艺员。
14-5“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4-6本合同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
14-6本合同的“期间”依照我国相关法律。
十五、附则
15-1本合同生效时间与签约时间不同,签约与否也不受本合同是否生效影响。
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生效,但双方可以不履行经纪代理关系,并不承担相应责任。
因为演艺需要甲方没最终与乙方形成经纪代理关系,乙方不承担责任,即无须支付或赔偿在此期间甲方为乙方的培训等的资金和实物投入。
如果乙方没有正当理由届时拒绝与甲方形成经纪代理签约关系,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和赔偿在合同生效后甲方的形成的资金和实物投入,并有权依照本合同第十一条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
15-2一方认可甲方采取的A、B角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