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规章制度.docx

上传人:b****0 文档编号:12831154 上传时间:2023-04-22 格式:DOCX 页数:11 大小:19.51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反垄断法规章制度.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反垄断法规章制度.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反垄断法规章制度.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1页
反垄断法规章制度.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1页
反垄断法规章制度.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1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反垄断法规章制度.docx

《反垄断法规章制度.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反垄断法规章制度.docx(1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反垄断法规章制度.docx

反垄断法规章制度

反垄断法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爱惜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保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增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进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阻碍的,适用本法。

  第三条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

  

(一)经营者达到垄断协议;

  

(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三)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成效的经营者集中。

  第四条国家制定和实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竞争规那么,完善宏观调控,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第五条经营者能够通过公平竞争、志愿联合,依法实施集中,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第六条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第七条国有经济占操纵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平安的行业和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爱惜,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效劳的价钱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保护消费者利益,增进技术进步。

  前款规定行业的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老实守信,严格自律,同意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得利用其操纵地位或专营专卖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

  第八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治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利,排除、限制竞争。

  第九条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和谐、指导反垄断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研究拟订有关竞争政策;

  

(二)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整体竞争状况,发布评估报告;

  (三)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

  (四)和谐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规那么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条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依照工作需要,能够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

  第十一条行业协会应当增强行业自律,引导本行业的经营者依法竞争,保护市场竞争秩序。

  第十二条本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提供效劳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按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效劳(以下统称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

  第二章垄断协议

  第十三条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到以下垄断协议:

  

(一)固定或变更商品价钱;

  

(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销售数量;

  (三)分割销售市场或原材料采购市场;

  (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五)联合抗击交易;

  (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其他协同行为。

  第十四条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到以下垄断协议:

  

(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钱;

  

(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钱;

  (三)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第十五条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到的协议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

  

(一)为改良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

  

(二)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本钱、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实行专业化分工的;

  (三)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

  (四)为实现节约能源、爱惜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五)因经济不景气,为减缓销售量严峻下降或生产明显多余的;

  (六)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合法利益的;

  (七)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属于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经营者还应当证明所达到的协议可不能严峻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而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第十六条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章禁止的垄断行为。

  第三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第十七条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以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二)没有合法理由,以低于本钱的价钱销售商品;

  (三)没有合法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四)没有合法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五)没有合法理由搭售商品,或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六)没有合法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钱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同待遇;

  (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本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操纵商品价钱、数量或其他交易条件,或能够阻碍、阻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第十八条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以下因素:

  

(一)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和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

  

(二)该经营者操纵销售市场或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

  (三)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

  (四)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托程度;

  (五)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

  (六)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

  第十九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能够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一)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

  

(二)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

  (三)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不该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该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第四章经营者集中

  第二十条经营者集中是指以下情形:

  

(一)经营者归并;

  

(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操纵权;

  (三)经营者通过合一样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操纵权或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阻碍。

  第二十一条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前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第二十二条经营者集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能够不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

  

(一)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一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分或资产的;

  

(二)参与集中的每一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分或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

  第二十三条经营者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集中,应当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一)申报书;

  

(二)集中对相关市场竞争状况阻碍的说明;

  (三)集中协议;

  (四)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五)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申报书应当载明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名称、居处、经营范围、预定实施集中的日期和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完备的,应当在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期限内补交文件、资料。

经营者超期未补交文件、资料的,视为未申报。

  第二十五条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自收到经营者提交的符合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申报的经营者集中进行初步审查,作出是不是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经营者。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决定前,经营者不得实施集中。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作

  

  出不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或超期未作出决定的,经营者能够实施集中。

  第二十六条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决定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九十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是不是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经营者。

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

审查期间,经营者不得实施集中。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经书面通知经营者,能够延长前款规定的审查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一)经营者同意延长审查期限的;

  

(二)经营者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准确,需要进一步核实的;

  (三)经营者申报后有关情形发生重大转变的。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超期未作出决定的,经营者能够实施集中。

  第二十七条审查经营者集中,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操纵力;

  

(二)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

  (三)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阻碍;

  (四)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阻碍;

  (五)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进展的阻碍;

  (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以为应当考虑的阻碍市场竞争的其他因素。

  第二十八条经营者集中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成效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看成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

可是,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阻碍明显大于不利阻碍,或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能够作出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决定。

  第二十九条对不予禁止的经营者集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能够决定附加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不利阻碍的限制性条件。

  第三十条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将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或对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的决定,及时向社会发布。

  第三十一条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或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涉及国家平安的,除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平安审查。

  第五章滥用行政权利排除、限制竞争

  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治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利,限定或变相限定单位或个人经营、购买、利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治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利,实施以下行为,妨碍商品在地域之间的自由流通:

  

(一)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规定歧视性价钱;

  

(二)对外地商品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查验标准,或对外地商品采取重复查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方法,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三)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商品的行政许可,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四)设置关卡或采取其他手腕,阻碍外地商品进入或本地商品运出;

  (五)妨碍商品在地域之间自由流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治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利,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治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利,采取与本地经营者不平等待遇等方式,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

  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治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利,强制经营者从事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利,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第六章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

  第三十八条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对涉嫌垄断行为进行调查。

  对涉嫌垄断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

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举报采纳书面形式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

  第三十九条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能够采取以下方法:

  

(一)进入被调查的经营者的营业场所或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检查;

  

(二)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其他有关单位或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形;

  (三)查阅、复制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其他有关单位或个人的有关单证、协议、会计账簿、业务函电、电子数据等文件、资料;

  (四)查封、扣押相关证据;

  (五)查询经营者的银行账户。

  采取前款规定的方法,应当向反垄断执法机构要紧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

  第四十条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执法人员进行询问和调查,应当制作笔录,并由被询问人或被调查人签字。

  第四十一条反垄断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执法进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二条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其他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配合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拒绝、阻碍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调查。

  第四十三条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有权陈述意见。

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对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

  第四十四条反垄断执法机构对涉嫌垄断行为调查核实后,以为组成垄断行为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置决定,并能够向社会发布。

  第四十五条对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的涉嫌垄断行为,被调查的经营者许诺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可的期限内采取具体方法排除该行为后果的,反垄断执法机构能够决定中止调查。

中止调查的决定应当载明被调查的经营者许诺的具体内容。

  反垄断执法机构决定中止调查的,应当对经营者履行许诺的情形进行监督。

经营者履行许诺的,反垄断执法机构能够决定终止调查。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恢复调查:

  

(一)经营者未履行许诺的;

  

(二)作出中止调查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发生重大转变的;

  (三)中止调查的决定是基于经营者提供的不完整或不真实的信息作出的。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经营者违背本法规定,达到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到的垄断协议的,能够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到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形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能够酌情减轻或免去对该经营者的惩罚。

  行业协会违背本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到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能够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峻的,社会集体记录治理机关能够依法撤销记录。

  第四十七条经营者违背本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经营者违背本法规定实施集中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分或资产、限期转让营业和采取其他必要方法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能够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对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罚款,反垄断执法机构确信具体罚款数额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的时刻等因素。

  第五十条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治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利,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更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反垄断执法机构能够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置的建议。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治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利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处置还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二条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实施的审查和调查,拒绝提供有关材料、信息,或提供虚假材料、信息,或隐匿、销毁、转移证据,或有其他拒绝、阻碍调查行为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更正,对个人能够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能够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峻的,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据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作出的决定不服的,能够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能够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的前款规定之外的决定不服的,能够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四条反垄断执法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泄露执法进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组成犯法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章附那么

  第五十五条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

  

  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本法;可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

  第五十六条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在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联合或协同行为,不适用本法。

  第五十七条本法自年月1日起实施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医药卫生 > 药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