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乡镇专职消防队建设标准.docx
《浙江乡镇专职消防队建设标准.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浙江乡镇专职消防队建设标准.docx(24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浙江乡镇专职消防队建设标准
附件:
浙江省乡镇专职消防队建设标准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加强乡镇专职消防队建设,提高预防、扑救火灾和社会救援能力,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和公共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浙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乡镇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和管理,城市辖区内专职消防队参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执行。
本条所称乡镇专职消防队,是指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建,经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上报,地级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批准的专职消防队。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乡镇专职消防队建设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依法组建乡镇专职消防队,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经费保障,确保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乡镇专职消防队建设标准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第五条乡镇专职消防队应当执行以下建队标准:
(一)建成区面积超过5平方公里或建成区内常住人口超过5万人以上的乡镇,执行一级标准;
(二)建成区面积2~5平方公里或建成区内常住人口2~5万人的乡镇,执行二级标准;
(三)建成区面积小于2平方公里或建成区内常住人口少于2万人的乡镇,可联合建队,不应低于三级标准;
(四)历史文化名镇、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省级及以上的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度假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建队标准不应低于三级标准。
城市消防站保护范围之外的街道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六条乡镇专职消防队车库的车位数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乡镇专职消防队车库的车位数(个)
消防站类别
一级
二级
三级
车位数
≥3
≥2
≥1
第七条乡镇专职消防队建设用地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级标准2300m2以上;
(二)二级标准1700m2以上;
(三)三级标准1100m2以上。
各地在确定建设用地面积时,可按0.5~0.6的容积率进行测算。
第八条乡镇专职消防队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级标准1400m2以上;
(二)二级标准1000m2以上;
(三)三级标准600m2以上。
第九条乡镇专职消防队站内各种用房的建筑面积指标可参照表2确定:
表2乡镇专职消防队各种用房的建筑面积指标(m2)
类别
名称
政府专职消防队级别
一级
二级
三级
业务
用房
车库
210~350
140~280
70~140
通信室
30
30
30
体能训练室
60
50
40
器材储备库
80~100
60~80
40~60
业务
附属
用房
寝室
150~180
100~120
60~100
学习室
70~80
50~70
40~50
会议室
50~60
40~50
30~50
办公室
60
50
30
资料室
30~35
30~35
15~30
辅助
用房
餐厅
60~75
30~45
15~45
厨房
30~45
20~30
15
浴室
50
40
30~40
盥洗室
30
25
20~25
合计
910~1155
665~905
435~655
第十条乡镇专职消防队的选址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应设在辖区内适中位置和便于车辆迅速出动的临街地段,其用地应满足开展各类业务的需要;
(二)消防队执勤车辆主出入口两侧宜设置交通信号灯、标志、标线等设施,距医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影剧院、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等公共建筑的主要疏散出口不应小于50m;
(三)辖区内有生产、贮存危险化学品单位的,消防队应设置在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或侧风处,其边界距上述危险部位一般不宜小于200m。
第十一条乡镇专职消防队内应布置营房、室外训练场、道路、绿地,有条件的可设置训练塔、篮球场等。
第十二条乡镇专职消防队的装备由消防车辆(船艇)、灭火器材、灭火药剂、抢险救援器材、消防员防护器材、通信器材、训练器材、战勤保障器材,以及营具和公众消防宣传教育设施等组成。
乡镇专职消防队装备的配备应适应扑救本辖区内常见火灾和处置一般灾害事故的需要。
第十三条乡镇专职消防队的消防车辆配备数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乡镇专职消防队配备车辆数量(辆)
消防站类别
一级
二级
三级
车辆数
3~5
2~4
1~2
第十四条乡镇专职消防队配备的常用消防车辆品种宜符合表4的规定:
表4各级消防队常用消防车辆品种配备标准(辆)
一级
二级
三级
灭
火
消
防
车
水罐消防车
2
1
1
泡沫消防车
1
1
-
泵浦消防车
△
△
△
压缩空气泡沫消防车
△
-
-
泡沫干粉联用消防车
举
高
消
防
车
登高平台消防车或云梯消防车
△
-
-
举高喷射消防车
△
专
勤
消
防
车
抢险救援消防车或照明消防车
△
△
-
通信指挥消防车
△
-
消防摩托车
△
△
△
注:
①表中带“△”车种由各地区根据实际需要选配;
②各地区在配备规定消防车数量的基础上,可根据需要选配消防摩托车;
③一级、二级除必配一辆水罐消防车外,其他消防车辆可根据辖区火灾特点选配。
第十五条乡镇专职消防队灭火救援器材品种及数量配备不应低于附表的规定。
抢险救援器材的技术性能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十六条乡镇专职消防队通信装备的配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规范》GB50313和《消防通信指挥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401的规定。
第十七条消防队应设置必要的技能、体能训练设施。
第十八条消防队的消防水带、灭火剂等易损耗装备,应按照不低于投入执勤配备量1:
1的比例保持库存备用量。
第十九条乡镇专职消防队人员配备数量不应低于表5的规定:
表5乡镇专职消防队人员配备数量(人)
标准
一级
二级
三级
人员数
≥20
≥15
≥10
第二十条乡镇专职消防队应优先购置《设有固定装置免税车辆图册》范围内的消防车辆,按规定及时到车辆落籍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并凭相关证明资料,到公安交管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乡镇专职消防队应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符合相关标准和特征的车辆,及时申办浙江省专职消防队执勤车辆免费通行证,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专职消防队执勤车辆通行证的申报办理、登记备案。
第二十二条乡镇专职消防队执勤车辆通行证核发和日常管理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
地方人民政府对执勤车辆通行证的使用负有使用管理职责,不得随意将通行证变更用途或擅自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乡镇专职消防队营房、服装标识、车辆标识,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统一。
附表:
乡镇专职消防队灭火救援器材配备标准
名称
器材名称
主要用途及要求
一级
二级
三级
备注
基本防护装备
消防头盔
用于头部、面部及颈部的安全防护。
技术性能符合GA44《消防头盔》的要求
2顶/人
1顶/人
1顶/人
消防员灭火
防护服
用于灭火救援时身体防护。
技术性能符合GA10《消防员灭火防护服》的要求
2套/人
1套/人
1套/人
消防手套
用于手部及腕部防护。
技术性能不低于GA7《消防手套》中1类消防手套的要求
2副/人
2副/人
2副/人
消防安全腰带
登高作业和逃生自救。
技术性能符合GA494《消防用防坠落装备》的要求
1根/人
1根/人
1根/人
消防员灭火
防护靴
用于小腿部和足部防护。
技术性能符合GA6《消防员灭火防护靴》的要求
2双/人
1双/人
1双/人
正压式消防
空气呼吸器
缺氧或有毒现场作业时的呼吸防护。
技术性能符合GA124《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的要求
1具/人
1具/人
1具/人
佩戴式防爆
照明灯
消防员单人作业照明
1个/人
1个/人
1个/人
消防员方位灯
呼救器
呼救报警。
技术性能符合GA401《消防员呼救器》要求
1个/人
1个/人
1个/人
消防轻型安全绳
消防员自救和逃生。
技术性能符合GA494《消防用防坠落装备》的要求
1根/人
1根/人
1根/人
消防腰斧
灭火救援时手动破拆非带电障碍物。
技术性能符合GA630《消防腰斧》的要求
1把/人
1把/人
1把/人
防静电内衣
可燃气体、粉尘、蒸汽等易燃易爆场所作业时躯体内层防护,纯棉材质。
2套/人
2套/人
2套/人
抢险救援头盔
抢险救援时头部防护。
技术性能符合GA633《消防员抢险救援防护服装》的要求
1顶/人
1顶/人
*
抢险救援手套
抢险救援时手部防护。
技术性能符合GA633《消防员抢险救援防护服装》的要求
2副/人
2副/人
*
抢险救援服
抢险救援时身体防护。
技术性能符合GA633《消防员抢险救援防护服装》的要求
2套/人
1套/人
*
抢险救援靴
抢险救援时小腿部及足部防护。
技术性能符合GA633《消防员抢险救援防护服装》的要求
2双/人
1双/人
*
特种防护装备
消防通用安全绳
消防员救援作业。
技术性能符合GA494《消防用防坠落装备》的要求
2根/站
2根/站
1根/站
消防Ⅰ类安全
吊带
消防员逃生和自救。
技术性能符合GA494《消防用防坠落装备》的要求
3套/站
2套/站
*
消防Ⅱ类安全
吊带
消防员救援作业。
技术性能符合GA494《消防用防坠落装备》的要求
3套/站
2套/站
2套/站
消防Ⅲ类安全
吊带
消防员救援作业。
技术性能符合GA494《消防用防坠落装备》的要求
3套/站
2套/站
2套/站
消防防坠落
辅助部件
与安全绳和安全吊带、安全腰带配套使用的承载部件。
包括:
8字环、D形钩、安全钩、上升器、下降器、抓绳器、便携式固定装置和滑轮装置等部件。
技术性能符合GA494《消防用防坠落装备》的要求
2套/班
1套/班
1套/班
救生衣
水上救援作业时的专用防护。
具有两种复合浮力配置方式,常态时浮力能保证单人作业,救人时最大浮力可同时承载两个成年人,浮力≥140kg
6套/站
4套/站
3套/站
手提式强光
照明灯
灭火救援现场作业时的照明。
具有防爆性能
3套/站
2套/站
2套/站
灭火
机动消防泵
含手抬泵、浮艇泵及其配套附件,如吸水管等
2台
2台
1台
移动式消防炮
含手动炮、遥控炮、自摆炮等
1个
1个
*
泡沫比例混合器、泡沫液桶、泡沫枪
2套
1套
*
二节拉梯
2架
2架
1架
三节拉梯
1架
1架
*
挂钩梯
2架
2架
1架
灭火器
4kg
6个
6个
4个
常压水带
1200m
1000m
1000m
中压水带
500m
200m
*
水幕水带
阻挡稀释易燃易爆和有毒气体或液体蒸汽
100m
*
*
移动式水带卷盘或水带槽
*
*
*
多功能消防水枪
火灾扑救,具有直流喷雾无级转换、流量可调、防扭结等功能
6把
6把
4把
直流水枪
火灾扑救,具有直流射水功能
10把
10把
10把
-
消火栓扳手
4把
4把
2把
分水器
8只
6只
4只
各类接口、包布、护桥、挂钩、墙角保护器等常规工具
按实际需求及所配车辆技术标准要求配备,并按不小于3:
1的备份比备份
侦检
有毒气体探测仪
探测有毒气体、有机挥发性气体等。
具备自动识别、防水、防爆性能
1
*
-
-
可燃气体检测仪
可检测事故现场多种易燃易爆气体的浓度
1
*
-
-
红外热像仪
黑暗、浓烟环境中人员搜救或火源寻找。
性能符合《消防用红外热像仪》GA/T635的要求,有手持式和头盔式两种
*
-
-
-
测温仪
非接触测量物体温度,寻找隐藏火源。
测温范围:
-20℃~450℃
1
*
-
-
警戒
各类警示牌
事故现场警戒警示。
具有发光或反光功能
1
1
1
-
闪光警示灯
灾害事故现场警戒警示。
频闪型,光线暗时自动闪亮
2
1
1
-
隔离警示带
灾害事故现场警戒。
具有发光或反光功能,每盘长度约250m
3
2
*
-
手持扩音器
灾害事故现场指挥。
功率大于10W,具备警报功能
2
1
1
破拆
液压破拆工具组
建筑倒塌、交通事故等现场破拆作业。
包括机动液压泵、手动液压泵、液压剪切器、液压扩张器、液压剪扩器、液压撑顶器等,性能符合《液压破拆工具通用技术条件》GB/T17906的要求
1
*
*
-
机动链锯
切割各类木质障碍物
1
1
*
增加锯条备份
无齿锯
切割金属和混凝土材料
1
1
*
增加锯片备份
手动破拆工具组
由冲杆、拆锁器、金属切断器、凿子、钎子等部件组成,事故现场手动破拆作业
1
1
1
-
多功能挠钩
事故现场小型障碍清除,火源寻找或灾后清理
1
1
1
-
绝缘剪断钳
事故现场电线电缆或其他带电体的剪切
2
1
1
-
电动工具组
1
1
1
维修工具组套
2
1
1
液压千斤顶
2
2
1
多功能挠钩
2
2
1
铁锹
2
2
2
消防斧
2
2
2
丁字镐
2
2
2
铁锤
2
1
1
铁铤
2
2
2
撬棒
2
2
2
救生
气动起重气垫
交通事故、建筑倒塌等现场救援。
有方形、柱形、球形等类型,依据起重重量,可划分为多种规格
1
*
*
方形、柱形气垫每套不少于4种规格,球形气垫每套不少于2种规格
消防过滤式
自救呼吸器
事故现场被救人员呼吸防护。
性能符合《消防过滤式自救呼吸器》GA209的要求
10
5
3
含滤毒罐
伤员固定抬板
运送事故现场受伤人员。
与头部固定器、颈托等配合使用,避免伤员颈椎、胸椎及腰椎再次受伤。
担架周边有提手口,可供三人以上同时提、扛、抬,水中不下沉,承重不小于250kg
2
2
1
多功能担架
深井、狭小空间、高空等环境下的人员救助。
可水平或垂直吊运,承重不小于120kg
1
*
*
-
救援支架
高台、悬崖及井下等事故现场救援。
金属框架,配有手摇式绞盘,牵引滑轮最大承载不小于2.5kN,绳索长度不小于30m
1
*
*
-
自喷荧光漆
标记救人位置、搜索范围、集结区域等
2
1
1
电源逆变器
电源转换。
可将直流电转化为220V交流电
2
1
1
接线盘
具备防水、质轻、抗折、耐拉、耐压、耐高温等性能,每盘长度不小于50m,配备各类转接插口。
6
4
2
-
灭火毯
火场救生和重要物品保护。
耐燃氧化纤维材料,防火布夹层织制,在900℃火焰中不熔滴,不燃烧
10
8
4
医药急救箱
现场医疗急救。
包含常规外伤和化学伤害急救所需的敷料、药品和器械等
1
1
1
-
其他
木制堵漏楔
压力容器的点状、线状泄漏或裂纹泄漏的临时封堵
1
1
*
每套不少于28种规格
吸附垫
酸、碱和其他腐蚀性液体的少量吸附
2
1
*
无火花工具
易燃易爆事故现场的手动作业。
一般为铜质合金材料
1
1
1
配备不低于11种规格
移动式排烟机
灾害现场排烟和送风。
有电动、机动、水力驱动等几种
*
*
*
-
移动照明灯组
灾害现场的作业照明。
由多个灯头组成,具有升降功能,发电机可选配
1
1
*
-
移动发电机
灾害现场供电。
功率≥2kW
1
1
*
若移动照明灯组已自带发电机,则可视情不配
空气充填泵
气瓶内填充空气。
可同时充填两个气瓶,充气量应不小于100L/min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