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组太阳能热水工程投标书完整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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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组太阳能热水工程投标书完整版
孟州中原九鼎毓秀
太阳能热水器采购项目
(0714-EMTC-4390/10)
投
标
书
投标单位:
投标单位全权代表:
2015年6月2日
第一部分:
投标报价表(包括总表及明细表)
一、开标一览表
投标人名称:
日出东方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
家电下乡招标项目
单位:
万元人民币
工程
设备
价格:
500.000,00
(投标报价单独密封)
设备总价(大写)伍十万整
(投标报价单独密封)
备注:
以上价格含运费。
投标人代表签字或投标人公章东方日出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
日期
二、投标报价总表
投标报价总表
[货币单位:
(人民币)元]
投标人名称:
日出东方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
招标文件编号:
GPCGD113174HG048F
序号
设备名称
型号规格
货物报价(元)
总价(万元)
1
四季沐歌
Q-B-J-1-148/2.28/0.05
3168
9.504
2
太阳雨
Q-B-J-1-150/2.28/0.05
3100
6.82
3
太阳雨
Q-B-J-1-176/2.58/0.05
3967
9.9175
4
四季沐歌
Q-B-J-1-147/2.28/0.05
2488
4.976
5
四季沐歌
Q-B-J-1-121/1.82/0.05
2518
3.777
6
太阳雨
Q-B-J-1-122/1.82/0.05
2520
3.78
7
太阳雨
Q-B-J-1-134/2.05/0.05
2610
4.698
注:
1.此表的总计是所有需采购人支付的本招标项目的金额总数,即投标总价。
2.货物的价格是包括了货物及随机附件交至采购人指定地点的设计、采购、制造、检测、试验、包装、运输、保险、税费和其它费用等一切支出;相关服务的价格是包括了设计联络、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培训、技术服务(包括技术资料、图纸的提供)、质保期保障、项目管理等的全部费用。
投标人(公章):
日出东方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签名或盖章):
刘伟
日期:
三、投标分项报价表
投标人名称:
日出东方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项目名称:
家电下乡招标项目
序号
名称
型号和规格
材质、重量
数量
(台套)
单价(出厂价)(万元)
总价
(万元)
1
设备及附件
1.1
太阳能光板
100*20
2
157
单独密封
7.85
1.2
真空集热管
150*15
10
157
单独密封
12.56
1.3
不锈钢保温水箱
360L
20
157
单独密封
12.56
1.4
溢流管等
100*124
5
157
单独密封
10.99
2
备品备件
2
0.5
3
专用工具
支架
157
1.57
4
服务费
2
4.1
培训费
2
4.2
现场安装指导费
2.5
5
运输费
1
投标人(公章):
日出东方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签名或盖章):
刘伟
日期:
第二部分:
商务响应文件
一、投标函
致:
连云港家电下乡招标中心
为响应你方组织的家电下乡招标项目的供货及相关服务的招标[招标文件编号为:
0714-EMTC-4390/10],我方愿参与投标。
我方确认收到贵方提供的太阳能货物及相关服务的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
我方在参与投标前已详细研究了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包括澄清、修改文件(如果有)和所有已提供的参考资料以及有关附件,我方完全明白并认为此招标文件没有倾向性,也不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我方同意招标文件的相关条款,放弃对招标文件提出误解和质疑的一切权力。
日出东方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投标人正式授权刘伟,董事会秘书代表我方全权处理有关本投标的一切事宜。
在此提交的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2份。
我方已完全明白招标文件的所有条款要求,并申明如下:
(一)按招标文件提供的全部货物与相关服务的投标总价详见《投标报价总表》。
(二)本投标文件的有效期完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如中标,有效期将延至合同终止日为止。
在此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均至投标截止日有效,如有在投标有效期内失效的,我方承诺在中标后补齐一切手续,保证所有资格证明文件能在签订采购合同时直至采购合同终止日有效。
(三)我方明白并同意,在规定的开标日之后,投标有效期之内撤回投标或中标后不按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或不提交履约保证金,则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四)我方同意按照贵方可能提出的要求而提供与投标有关的任何其它数据、信息或资料。
(五)我方理解贵方不一定接受最低投标价或任何贵方可能收到的投标。
(六)我方如果中标,若我方投标文件含有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采购人提出时,我方同意按招标文件规定无条件予以修正。
(七)如我方被授予合同,我方承诺支付就本次招标应支付或将支付的中标服务费(详见按招标文件要求格式填写的《中标服务费支付承诺书》)。
(八)我方作为制造商是在法律、财务和运作上独立于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的投标人,在此保证所提交的所有文件和全部说明是真实的和正确的。
(九)我方投标报价已包含应向知识产权所有权人支付的所有相关税费。
并保证,采购人在中国使用我方提供的货物时,如有第三方提出侵犯其知识产权主张的,责任由我方承担。
(十)我方对在本函及投标文件中所作的所有承诺承担法律责任。
(十一)我方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十二)所有与本招标有关的函件请发往下列地址:
地址:
连云港市海宁瀛洲路199.邮政编码:
222000.
电话:
传真:
.
代表姓名:
刘伟.职务:
董事会秘书.
投标人(公章):
日出东方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
投标人地址:
连云港市海宁工贸园
授权代表姓名(签名或盖章):
刘伟
日期:
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一)、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致:
连云港家电下乡招标中心
本授权书声明:
注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日出东方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的在下面签字的徐新建代表本公司授权在下面签字的刘伟为本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招标编号为0714-EMTC-4390/10的投标,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本授权书于2015年6月2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随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详见下页》
投标人(公章):
日出东方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连云港市海宁工贸园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徐新建
职务:
董事长
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刘伟
职务:
董事会秘书
(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徐新建现任我单位董事长职务,为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
有效期限:
2016
附:
代表人性别:
男年龄:
49
身份证号码:
*****************
注册号码:
企业类型:
商业经营范围:
全国
投标人(法人公章):
日出东方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连云港市海宁工贸园日期:
三、投标保证金
(一)、投标保函
开具日期:
2015年6月1日
不可撤销保证函第1号
致:
本保函作为日出东方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标人)响应招标文件编号的家电下乡采购项目的投标邀请提供的投标保证金,中国银行在此无条件及不可撤销地具结保证并承诺,本行或其后继者或受让人一旦收到贵方提出的下述任何一种情况的书面通知(贵方不需要说明理由,不需要提供证明),立即无条件地向贵方支付人民币(大写)陆万元整[保证金金额]((小写)RMB6000,0.00元):
1.从开标之日起到投标有效期满前,投标人撤回投标;
2.投标人未能按中标通知书的要求与买方签订合同;
3.投标人未能及时按招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的要求交纳中标服务费;
4.中标人未能按《投标人须知》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
本保函自出具之日起至该投标有效期满后30天内持续有效,除非贵方提前终止或解除本保函。
如果贵方和投标人同意需延长本保函有效期,只需在到期日前书面通知本行,本保函在任何延长的有效期内保持有效。
本保函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按其进行解释。
银行名称(打印)(公章):
中国银行连云港分公司
银行地址:
连云港市海州区海连中路23号
邮政编码:
222000
联系电话:
传真号:
010-2583-562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亲笔签字:
徐新建
(二)、退保证金说明
我方为家电下乡招标投标[招标编号为:
0714-EMTC-4390/10]所提交的保证金陆万元,请贵中心退还时划到以下账户:
收款单位
收款单位(全称)
日出东方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
收款单位地址
连云港市海宁工贸园
开户银行(全称)
中国银行
联系人
刘伟
开户银行帐号
联系电话
投标人(公章):
日出东方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
日期:
(三)退保证金申请表
付款内容
付款金额:
元(大写)陆万元整
¥6000,0.00元(小写)
(以上内容由投标人填写,以下内容由采购中心填写,切勿删除!
)
发中标公告日期:
送达合同副本日期:
备注:
经办及审批
申请人:
部门负责人:
财务部门审核
中心领导审核
四、中标服务费支付承诺书
致:
连云港家电下乡招标中心
如果我方在贵中心组织的家电下乡招标的货物及相关服务招标中获中标(招标文件编号:
0714-EMTC-4390/10),我方保证在收取《中标通知书》前,按招标文件规定向贵中心(开户银行:
中国银行,帐号:
)(见《投标资料表》中标服务费收款帐号)交纳中标服务费。
我方如违约,愿凭贵中心开出的违约通知,按中标服务费的200%接受处罚,从不予退还的我方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中支付,不足部分由买方在支付我方的中标合同货款中代为扣付。
并在此同意和要求投标保函开立银行及买方(应
连云港家电下乡招标中心的要求)办理支付手续。
特此承诺!
投标人法定名称(公章);日出东方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
投标人法定地址:
连云港市海宁工贸园
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徐新建
电话:
传真:
承诺日期:
五、投标人简介
1.名称及概况:
(1)投标人名称:
日出东方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
(2)总部地址:
连云港市海宁工贸园
(3)成立和/或注册日期:
1997.4.1
(4)实收资本:
1427,048,525,000.00元
(5)近期资产负债表(到2014年12月30日止)
①固定资产:
15,000,000.00万元
②流动资产:
184502.00万元
②长期负债:
433178万元
④流动负债:
67579.10万元
⑤净值:
300,000万元
(6)法定代表人姓名:
徐新建
2.货物制造商情况(投标人不是制造商时提供,内容包括企业简介,投标货物应用业绩(附合同或验收报告予以证明))
3.开立基本账户银行的名称和地址中国银行连云港分公司,连云港市海州区海连中路23号
企业信息一览表
企业全称
日出东方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江苏省
省/直辖市/自治区
连云港
市/区
海宁工贸园
区/县
单位详细地址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宁工贸园瀛洲路199号
网址
企业规模1
是否为上市公司
□是□否
交易所2
□上交所□深交所□港交所□海外
主要负责人
职位
法定代表人:
徐新建
电子邮件
联系电话
手机
其它联系人
职位
董事会秘书:
刘伟
电子邮件
联系电话
手机
下属生产基地名称
详细地址(包括邮编)
产品类型3
联系人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手机
企业注册类型4
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5
联营企业
企业性质-合资方6
家电下乡中标产品大类7
太阳能热水器
上年固定资产总值
5300,000万元
上年总产值
4600,000万元
备注
填表日期
填写说明:
1、企业规模是指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按照《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标准填写。
2、交易所是指上市的交易所,包括上交所/深交所/港交所/海外,请选择。
3、产品类型指生产基地生产的产品的类型,如冰箱、洗衣机、彩电、空调、计算机、储水式电热水器、燃气热水器、太阳能热水器、电磁炉、微波炉、手机、冷柜,请根据自身情况填写。
4、企业注册类型指非公司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个体工商户、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请根据自身情况填写。
5、?
企业性质指全民所有制企业(即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企业(法人型联营、合伙型联营和合同型联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台资、港资、私营企业及其他企业,请根据自身情况填写。
6、?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资企业需填写外国出资方/合作方的注册地国籍;台资、港资企业请填写合资、合作或独资。
六、履约保证金保函
开具日期:
致:
连云港市家电下乡招标中心
本保函作为日出东方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日就家电下乡项目项下提供太阳能签订的0714-EMTC-4390/10号合同的履约保函。
中国银行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具结保证本行,其继承人和受让人无追索地向贵方以人民币支付总额不超过陆万,即相当于合同价格的12%,并以此约定如下:
1.只要贵方确定卖方未能忠实地履行所有合同文件的规定和双方此后一致同意的修改,补充和变动,包括更换和/或修补贵方认为有缺陷的货物(以下简称违约),无论卖方有任何反对,本行将凭贵方关于卖方违约说明的书面通知,立即按贵方提出的累计总额不超过上述金额的款项和按贵方通知规定的方式付给贵方。
2.本保函项下的任何支付应为免税和净值。
对于现有或将有的税收,关税,收费,费用扣减或预提税款,不论这些款项是何种性质和由谁征收你,都不应从保函项下的支付中扣除。
3.本保函的条款构成本行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直接责任。
对即将履行的合同条款的任何变更,贵方在时间上的宽限,或由贵方采取的如果没有本款可能免除本行责任的任何其它行为,均不能解除或免除本行在本保函项下的责任。
4.本保函在本合同规定的全部货物通过到货验收前完全有效,货物通过到货验收并办理到货验收手续之日失效。
基于本保函的任何索款要求通知,必须由贵方的授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在上述日期前以书面形式送达我行。
在我行验证贵方签名和印章后,该书面通知即可生效。
本保函于到期日自动失效,并请将其正本退还买方归还我行注销。
但是不论本保函正本是否归还我行,我行在本保函项下的义务和责任将于到期日之后自动解除。
谨启
出具保函银行名称:
中国银行连云港分公司
出具保函银行公章:
中国银行
签字人签名:
刘伟
签字人姓名和职务:
刘伟,董事会秘书
出具保函银行地址:
连云港海连中路23号
出具保函银行电话:
出具保函银行传真:
010-5965-563
七、项目人员配置表
编号
名称
姓名
职务
职称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1
项目
主管
孟军
销售总经理
高级工程师
从事太阳能行业10年、资深太阳能专家
2
项目
经理
唐文辉
工程部
经理
工程师
1998-2002担任生产厂长;2002年3月至今担任工程部经理;2003年参加《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安装及工程验收规范》培训结业;先后主持公司在长春师范学院、哈尔滨东北大酒店、大兴看守所等较大型的太阳能集热工程的设计和施工。
3
质量
管理
张继成
技术总监
高级工程师
2001年8月至今在公司担任技术总监职务;开发设计承压置换式太阳能热水器获得了发明专利;参与了公司在福建炮兵学院、福州公安学校培训中心、北京海淀供电局、大兴看守所等工程的技术监理。
4
材料
管理
石剑
工程队队长
助理工程师
2002年5月至今工程部工程施工队长参与了公司三年来主要太阳能热水工程的水暖设计和施工
5
计划
管理
朱中令
计划科长
助理工程师
从事公司多项工程计划管理
6
安全
管理
巩斌
电气科长
中级电工
2001年3月至今工程部助理;参与了公司近三年来主要太阳能热水器工程的电气设计和施工。
附:
投标人为本项目配置的主要(技术、管理等)人员的资历、资格文件、工作履历及业绩证明材料等。
八、商务条款偏离表
投标人名称:
日出东方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
家电下乡招标项目
序号
招标文件的商务条款
投标文件的商务条款
说明
1
合
2
投标人代表签字后投标人公章:
日出东方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日期:
九、资格证明文件格式和其它证明文件
(一)、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
1、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
2、投标人是太阳能热水器制造商证明文件
投标人是所投空气源热泵和太阳能热水器制造商
3、投标人在参加本次招标活动的最近叁年
4、递交保证金银行回执凭证
5、投标有效期
投标文件有效期为投标截止日后90天内有效。
6、交货期
合同签订生效后59天(日历天)内完成整个项目的深化设计、备供货、安装施工、调试及验收工作。
7、保修期
工程竣工,通过发包人组织的验收小组验收合格签收之日起,为两年的工程质量免费保修期。
8、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二)、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文件
1、投标人业绩:
2、投标人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报表及纳税证明)
3、货物验收后运行3年所需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具
4、环保标志产品
5、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证书
6、投标产品责任保险证明文件
(三)、投标人应提交的文件内容
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4、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5、制造商对其质量保证体系的描述和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6、投标人有关资质证书复印件(如果需有)
7、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十、制造商、地区分公司或同级代表处出具的授权函
授权函
致:
连云港市家电下乡招标中心
我们日出东方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是按中国法律成立的机构,主要营业地点设在连云港。
兹指派按中国的法律正式成立的,主要营业地点设在(连云港市海宁工贸园的刘伟作为我方真正的和合法的代表人进行下列有效的活动:
(1)代表我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办理贵方家电下乡招标邀请要求提供的由我方提供的货物太阳能的有关事宜,并对我方具有约束力。
(2)我方保证以投标合作者来约束自己,并对该投标共同和分别承担招标文件中所规定的义务。
(3)我方兹授予刘伟全权办理和履行上述我方为完成上述各点所必须的事宜,具有替换或撤销的全权。
兹确认刘伟或其正式授权代表依此合法地办理一切事宜。
我方于2015年6月2日签署本文件。
出具授权函的机构名称:
(公章)
日出东方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连云港市
授权签字的代表姓名:
刘伟
职务和部门:
董事会秘书
重要说明:
投标人“日出东方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次投标主要设备制造商,证明材料,可详见投标人《营业执照》。
十一、投标人业绩(太阳能热水器营业收入表)
主营业务分地区情况
地区
营业收入
营业收入比上年增减(%)
东北
87,214,578.02
10.81
华北
398,044,798.32
-8.79
华东
1,145,064,061.64
12.03
华南
89,940,090.96
61.19
华中
827,828,445.77
18.25
西北
212,547,465.70
55.36
西南
226,095,324.41
-4.09
海外
97,747,803.72
-29.96
合计
3,084,482,568.54
9.96
公司前五大销售客户的情况
客户名称
营业收入总额(元)
占公司全部营业收入的比例%
淮北市隆瑞商贸有限公司
17,359,861.54
0.52%
六安传承动力电器销售有限公司
13,452,755.13
0.40%
六安市致诚电器销售有限公司
11,772,235.04
0.35%
州市万程商贸有限公司
11,756,435.29
0.35%
汝南县海鹏水暖门市部
9,845,869.03
0.29%
合计
64,187,156.03
1.91%
十二、投标人财务报表和资产负债表
投标人需按《投标人须知》第4.2条的要求提供财务报表复印件。
报告期
2014-12-31
2014-09-30
2014-06-30
2014-03-31
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283,657.00
216,375.00
150,566.00
48,769.80
客户存款和同业存放款项净增加额
--
--
--
--
向中央银行借款净增加额
--
--
--
--
向其他金融机构拆入资金净增加额
--
--
--
--
收到原保险合同保费取得的现金
--
--
--
--
收到再保险业务现金净额
--
--
--
--
保户储金及投资款净增加额
--
--
--
--
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净增加额
--
--
--
--
收取利息、手续费及佣金的现金
--
--
--
--
拆入资金净增加额
--
--
--
--
回购业务资金净增加额
--
--
--
--
收到的税费返还
1,221.54
665.94
361.24
135.01
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9,204.00
15,889.50
9,232.91
3,505.71
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294,082.00
232,931.00
160,160.00
52,410.50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160,311.00
136,906.00
91,767.10
39,798.30
客户贷款及垫款净增加额
--
--
--
--
存放中央银行和同业款项净增加额
--
--
--
--
支付原保险合同赔付款项的现金
--
--
--
--
支付利息、手续费及佣金的现金
--
--
--
--
支付保单红利的现金
--
--
--
--
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
40,379.50
27,623.10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