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陆与香港CEPA中原产地规则的经济效应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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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陆与香港CEPA中原产地规则的经济效应分析

摘要

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球自由贸易协定的发展掀起了第三次浪潮。

为了促进香港经济的发展,中国内地与香港于2003年签订了CEPA协定(《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两地之间建立了一种新型的自由贸易区。

原产地规则是区域贸易协定赖以存在的基础,CEPA中也制定了相应的原产地规则。

对于正在积极参与自由贸易协定的中国来说,原产地规则是一个日益重要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本文主要分析了中国大陆与香港CEPA中原产地规则的经济效应,首先界定了CEPA中的原产地规则,接着对CEPA中原产地规则对企业成本、贸易、投资和福利方面的影响做了详细的阐释,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我国制订和有效发挥原产地规则作用提出政策建议。

通过以上分析,本文的结论是CEPA相应的原产地规则作为一种重要的贸易管理措施,而且如果运用得当,能够促使区域内经济增长目标的实现

【关键词】CEPA原产地规则经济效应

Abstract

Theglobalfreetradeagreementshavebeengreatlydevelopingsincethe1990sforthethirdtime.AndinsupportofHongKong’srapideconomicdevelopment,MainlandandHongKongsignedCEPA(CloserEconomicPartnershipArrangementbetweenHongKongandtheChineseMainland)whichisanewtypeofFTAin2003.Therulesoforiginarethebasesoftheregionaltradeagreementstosurvive,so,CEPAalsohasitsownrulesoforigin.ForChina,whoisparticipatingactivelyinfreetradeagreement,therulesoforiginalproducingareasarebecomingincreasinglyimportantinboththeoryandpractice.ThispaperfocusesonanalyzingtheeffectofROOsinFTAonthecostofenterprises,trade,investmentandwelfare,andonthebasisofthisputsforwardsomepolicysuggestionsonestablishingandexertingeffectivelytherulesoforigin.

【KeyWords】CEPA;Therulesoforigin;Economiceffects

目录

1.原产地规则概述及CEPA原产地规则2

1.1一般的原产地规则及其判别标准2

1.2CEPA原产地规则的判别标准4

2.CEPA自由贸易协定中原产地规则的经济效应分析5

2.1原产地规则对生产成本的影响及CEPA的应对操作6

2.2原产地规则对贸易、投资和福利的影响8

3.结论与启示11

参考文献15

致谢16

 

中国大陆与香港CEPA中原产地规则的经济效应分析

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球自由贸易协定的发展掀起了第三次浪潮。

各国纷纷以签订自由贸协定作为实现区域内贸易自由化的政策选择。

2003年6月29日,内地与香港签订了《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loserEconomicPartnershipArrangementbetweenHongKongandtheChineseMainland,简称CEPA),两地之间建立了类似于自由贸易区的区域经济合作体制。

为了防止非成员利用成员国间的关税差异进行产品转运,自由贸易区成员需要通过实施原产地规则(Rules ofOrigin)来判别进口商品的原产地,以便实施对区内成员的优惠性待遇和对区外非成员的歧视性措施。

因此,原产地规则是自由贸易协定赖以存在的基础之一。

CEPA作为一种新型的区域贸易协定,也制订了相应的原产地规则。

作为一种重要的贸易管理措施,原产地规则正在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通过制定科学巧妙的原产地规则,不仅可以保护本国的经济利益,而且如果运用得当,还能够促使本国经济目标的实现。

1.原产地规则概述及CEPA原产地规则

1.1一般的原产地规则及其判别标准

“货物的原产地”(Theoriginofgoods)是指某一特定产品的原产国或原产地区,即货物的生产来源地。

根据各国的原产地规则和国际惯例,原产国(地)是指某一特定货物的完全生产国(地);当一个以上的国家(地区)参与了某一货物的生产时,那个对产品进行了最后的实质性加工的国家(地区)即为原产国(地)。

原产地规则是各国(地区)为了确定商品原产地和地区而采取的法律、规章和普遍适用的行政命令。

根据适用范畴,原产地规则可以分为两大类,优惠性原产地规则与非优惠性原产地规则。

优惠性原产地规则(PreferentialRulesofOrigin)是指任一成员为确定货物是否有资格根据契约或自治贸易的规定享受优惠待遇而施行的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行政决定。

优惠性原产地规则适用于各种优惠贸易安排,包括各类自由贸易区协定、双边互惠贸易安排、关税同盟和普惠制等。

非优惠性原产地规则(Non-preferentialRulesofOrigin)是指一国根据实施其海关税则和其他贸易措施的需要、由本国立法自主制定的、适用于非优惠性贸易政策措施的原产地规则,包括实施最惠国待遇、反倾销和反补贴、原产国标记、歧视性的数量限制或关税配额,以及政府采购和贸易统计时所采用的原产地规则。

WTO在乌拉圭回合达成的《原产地规则协议》仅适用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优惠性原产地规则由各国制订,本文主要涉及的是优惠性原产地规则。

原产地规则在实施中通过具体的原产地判别标准来实现其经济目的。

目前,各国(或地区)将货物原产地标准分为完全原产产品标准(WhollyObtainedProduct)和实质性改变标准(SubstantialTransformation)两大类。

CEPA附件2对判定香港原产货物的认定,也采用了这两类标准。

完全原产产品标准是指在一个国(或地区)生长、开采、收获或完全利用该国(或地区)出产的原材料,在这个国家(或地区)生产、制造的产品。

由于完全原产产品不涉及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原材料、部件或劳务,技术上容易判断和掌握,因此该标准目前己被普遍接受。

但随着生产过程的日渐分散化,在全球化的今天原产地已经越来越难以界定了,这一点在制造业尤为突出,特别的是成衣、纺织、制鞋(Clothing,TextilesandFootwear,CTF)和电信设备等。

以贸易为目的的产品生产已经分散到不只一个国家来完成,上游阶段在一个国家,下游阶段就有可能在另一个或几个国家。

正是这种分化的生产过程使得许多情况下产品的原产地很难界定。

CEPA中首批降税的273种香港产品中只有7种以此作为判定原产地的标准。

因此,实质性改变标准便被广泛使用。

实质性改变标准是指使用进口的原材料在出口国(或地区)内制造、加工的货物,并由于在该出口国(或地区)内的制造和加工程序,改变了它们原有的特征并达到了实质性的改变。

实践中,为了使实质性改变标准更加明确,并易于使用,产生了三种主要标准。

B.税目改变标准(ChangeinTariffClassification,CTC)

C.区域价值含量标准即增加值百分比标准(RegionalValueContents,RVC)

D.加工工序标准(TechnicalProcess,TP)

上述用以判别实质性改变的标准各有优缺点,没有任何一种标准可以同时适用于所有产品和所有用途,WTO也认为:

“总的来说,适用于所有产品、满足各个方面需求的原产地界定还没有一个全面的让人满意的方法。

”事实上,世界上许多区域贸易协定都采用不同的原产地规则体系。

因此实践中一般选择混合采用两种或三种标准。

世界贸易组织调查了从2001年3月起生效的93个区域贸易协定。

在三种测试中,税目改变标准的使用最广泛。

93个区域贸易协定中有89个采用税目改变标准,77个采用区域价值含量标准,74个采用加工工序标准。

3个数目加起来是93的两倍多,这是因为大多数区域贸易协定都采用不只一种测试方法。

1.2CEPA原产地规则的判别标准

CEPA中采用了五种改变标准。

大致含盖了以上三类。

1.“制造或加工工序标准”,即在香港进行赋予加工后所得货物基本特征的主要制造或加工工序的标准。

例如鞋面,必须在香港完成“联接鞋面和鞋底”的特定工序,才能算是香港产的产品。

即上面C标准。

2.“税号改变标准”,即非香港原产的原材料经过香港加工生产后,所得产品在《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中四位数级的税目归类的生产、加工或制造。

即上面A标准。

3.“从价百分比标准”,即完全在香港获得的原料、组合零件、劳工价值和产品开发支出价值的合计与出口制成品离岸价格(FOB)的比值应大于或等于30%,并且最后的制造或加工工序应在香港完成。

具体计算公式为:

原料价值+组合零件价值+劳工价值+产品开发支出价值×100%≥30%出口制成品的FOB价格。

即上面B标准。

4.“其他标准”,是除上述“制造加工工序”、“税号改变”和“从价百分比”之外的原产地确定方法。

这种方法必须是CEPA双方一致同意的。

5.“混合标准“是指同时使用上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标准确定原产地。

如“已组装的光电显示式完整电子表芯”,原产地标准规定为“表芯装配、测试及校准,且符合从价百分比标准”就是混合标准。

此外所有的区域贸易协定都有通则,而且大多数都容许某些规则下的补充性规则。

如累积条款。

累积条款(CumulationProvisions)是适应国际生产分割即产品生产过程在几个国家间分工完成的情况而出现的,规定从特定国家和地区进口的投入品可以被看作出口国即受惠国原产的产品,即对在几个国家组成的特定的经济区域内进行加工、制造产生的增加值进行合并从而计算原产地成分的方法。

累积条款共有三种,一是双边累积(BilateralCumulation),由签订有自由贸易协定的成员提供的原材料可以看作原产品;二是斜边累积(DiagonalCumulation),由非自由贸易协定成员中的特定国家提供的原材料,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可被视为原产品;三是完全累积(FullCumulation),与适用优惠原产地原则国家有联系的国家的产品被使用后再加工成最终产品仍可以取得原产地资格。

使用累积条款的好处在于,可以降低所需的中间投入品的成本,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严格的原产地规则造成的生产扭曲,提高一定区域内生产资源配置的水平。

采用区域价值含量标准的区域贸易协定中还可能会涉及比如说公差、外包加工或退税等内容。

而采用税目改变标准的区域贸易协定或许会涉及到微量允许标准、吸收或退税。

一些规则使得通则变得并不那么严格(如公差、微量允许标准、外包加工和累积等),而另一些规则却使得通则变得更加严格(如不允许关税退税)。

2.CEPA自由贸易协定中原产地规则的经济效应分析

如果没有原产地规则的限制,自由贸易区内成员间就会发生大量的货物转运,使某一成员适用于从非成员国进口产品时的低关税水平实际上应用到了所有自由贸易区成员国身上,客观上将大大促进贸易自由化的发展。

不仅如此,在无运输成本的情况下,在自由贸易区中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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