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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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标准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通用准则

1总则

1.1为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治理规定》,确保科学、规范地实施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为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提供可靠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准则。

1.2本准则适用于对所有从事第三方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评审,也可为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建立质量、行政和技术运作的治理体系,以及为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的客户等对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的能力进行确认或承认提供指导。

1.3本准则所称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是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治理总局或者省级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以下统称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的差不多条件和能力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相关技术规范或者标准实施的评价和承认活动。

2参考文件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治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治理总局令第12号)

ISO/IEC17025:

200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

GB/T15481《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

3术语和定义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治理规定》和ISO/IEC17025:

2005中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准则。

3.1安全性能

产品、仪器设备、设施、材料和作业场所等阻碍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健康的差不多安全要求。

4治理要求

4.1组织

4.1.1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检验机构)应具有法人资格,能独立、客观、公正地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以下简称检测检验)活动。

4.1.2检测检验机构有责任确保所从事的检测检验工作符合本准则的要求,并能满足客户和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需求。

4.1.3检测检验机构应具备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应具备正确进行检测检验所需要的同时能够独立调配使用的固定、临时和可移动检测设备设施。

4.1.4检测检验机构的治理体系应覆盖在固定设施内、离开其固定设施的场所,或在相关的临时或移动设施中等所有场所进行的工作。

4.1.5假如检测检验机构还从事检测检验以外的活动,为识不潜在利益冲突,应规定涉及检测检验、或对检测检验有阻碍的关键人员的职责。

4.1.6检测检验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a)有与其从事检测检验活动相适应的治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他们应具有所需的权力和资源来履行包括实施、保持和改进治理体系的职责,识不对治理体系或检测检验程序的偏离,以及采取预防或减少这些偏离的措施(见5.2);

b)有措施确保其治理层和职员不受任何对工作质量有不良阻碍的、来自内外部的不正当的商业、财务和其他方面的压力和阻碍,并防止商业贿赂;

c)有爱护客户机密信息和所有权的政策和程序,包括爱护电子存储和传输结果的程序;

d)有政策和程序以幸免卷入任何会降低其在能力、公正性、推断力或运作老实性方面可信度的活动,幸免与其从事的检测检验活动以及出具的数据和结果存在利益关系,幸免参与和检测检验项目或者类似的竞争性项目有关系的产品设计、研制、生产、供应、安装、使用或者维护活动。

e)确定检测检验机构的组织和治理结构,以及质量治理、技术运作和支持服务之间的关系;

f)规定对检测检验质量有阻碍的所有治理、操作和核查人员的职责、权力和相互关系;

g)检测检验机构高层治理者及各部门主管应有任命文件;高层治理者的变更需报资质证书颁发机关备案,授权签字人的变更需报资质证书颁发机关确认;

h)由熟悉各项检测检验的方法、程序、目的和结果评价的人员,对检测检验人员包括在培职员、检测检验的关键环节进行充分监督;

i)在高层治理者中指定一名技术负责人,全面负责技术运作和提供确保检测检验机构运作质量所需的资源;

j)在高层治理者中指定一名质量负责人,给予其能够保证治理体系有效运行的职责和权力;

k)指定最高治理者、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等关键治理人员的代理人,并在质量手册中予以规定;

l)确保检测检验机构人员理解他们活动的相互关系和重要性,以及如何为治理体系质量目标的实现做出贡献;

m)有措施确保检测检验活动中人员、仪器设备、设施等的安全;

n)对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下达的指令性检测检验任务编制打算并保质保量按时完成。

4.1.7最高治理者应确保在检测检验机构内部建立适宜的沟通机制,并就确保与治理体系有效性的事宜进行沟通。

4.2治理体系

4.2.1检测检验机构应按本准则建立、实施和保持能够保证其公正性、独立性并与其检测检验活动范围相适应的治理体系;应将其政策、制度、打算、程序和指导书制订成文件,并达到确保检测检验结果质量所需的程度;治理体系文件应传达至有关人员,并被其理解、猎取和执行。

4.2.2检测检验机构治理体系中与质量有关的政策,包括质量方针声明,应在质量手册中阐明。

应制定总体目标并在治理评审时加以评审。

质量方针声明应当简明,可包括应始终按照声明的方法和客户的要求来进行检测检验的要求。

质量方针声明应在最高治理者的授权下公布,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a)检测检验机构治理者对良好职业行为和为客户提供检测检验服务质量的承诺;

b)治理者关于服务准则的声明;

c)与质量有关的治理体系的目的;

d)要求检测检验机构所有与检测检验活动有关的人员熟悉治理体系文件并在工作中执行这些政策和程序;

e)检测检验机构治理者对遵循本准则及持续改进治理体系有效性的承诺。

4.2.3最高治理者应提供建立和实施治理体系以及持续改进其有效性承诺的证据。

4.2.4最高治理者应将满足客户要求和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求的重要性传达到组织。

4.2.5质量手册应包括或指明含技术程序在内的支持性程序,并概述治理体系中所用文件的架构。

4.2.6质量手册中应规定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的作用和责任,包括确保遵循本准则的责任。

4.2.7当策划和实施治理体系的变更时,最高治理者应确保保持治理体系的完整性。

4.3文件操纵

4.3.1总则

检测检验机构应建立和保持程序来操纵构成其治理体系的所有文件(内部或来自外部的),诸如法规、标准、其他规范化文件、检测检验方法,以及图纸、软件、规范、指导书和手册(有关记录的操纵在4.13中规定;检测检验数据的操纵在5.4.7条中规定)。

4.3.2文件的批准和公布

4.3.2.1凡作为治理体系组成部分发给检测检验机构人员的所有文件,在公布之前应由授权人员审查并批准使用。

应建立识不治理体系中文件当前的修订状态和分发的操纵清单或等效的文件操纵程序并使之易于获得,以防止使用无效或作废的文件。

4.3.2.2所用程序应确保:

a)在对检测检验机构有效运作起重要作用的所有作业场所都能得到相应文件的授权版本;

b)定期审查文件,必要时进行修订,以确保其持续适用;

c)及时地从所有使用或公布处撤除无效或作废文件,或用其他方法保证防止误用;

d)出于法律或知识保存目的而保留的作废文件,应有适当的标记。

4.3.2.3检测检验机构制定的治理体系文件应有唯一性标识。

该标识应包括公布日期和修订标识、页码、总页数或表示文件结束的标记和公布机构。

4.3.3文件变更

4.3.3.1除非另有特不指定,文件的变更应由原审查责任人进行审查和批准。

被特不指定的人员应获得进行审查和批准所依据的有关背景资料。

4.3.3.2更改的或新的内容应在文件或适当的附件中标明。

4.3.3.3假如检测检验机构的文件操纵系统同意在文件再版之前对文件进行手写修改,则应确定修改的程序和权限。

修改之处应有清晰的标注、签名缩写并注明日期。

修订的文件应尽快地正式公布。

4.3.3.4应制定程序来描述如何更改和操纵保存在计算机系统中的文件。

4.4要求、标书和合同的评审

4.4.1检测检验机构应建立和保持评审客户要求、标书和合同的程序。

这些为签订检测检验合同而进行评审的政策和程序应确保:

a)对包括所用检测检验方法在内的要求应予充分规定,形成文件,并易于理解(见5.4.2);

b)检测检验机构有能力和资源满足这些要求;

c)选择适当的、能满足客户要求的检测检验方法(见5.4.2);

d)客户的要求或标书与合同之间的任何差异,应在工作开始之前得到解决。

每项合同应得到检测检验机构和客户双方的同意。

4.4.2应保存包括任何重大变化在内的评审记录。

在执行合同期间,就客户的要求或工作结果与客户进行讨论的有关记录,也应予以保存。

对例行和其他简单任务的评审,由检测检验机构中负责合同工作的人员注明日期并加以标识(如签名缩写)即可。

关于重复性的例行工作,假如客户要求不变,仅需在初期调查时期,或在与客户的总协议下对持续进行的例行工作合同批准时进行评审。

关于新的、复杂的检测检验任务,则应当保存更为全面的记录。

4.4.3评审的内容应包括被检测检验机构分包出去的任何工作。

4.4.4对合同的任何偏离均应通知客户。

4.4.5工作开始后假如需要修改合同,应重复进行同样的合同评审过程,并将所有修改内容通知所有受到阻碍的人员。

4.5检测检验的分包

4.5.1检测检验机构由于未预料的缘故(如需要更多专业技术或临时不具备能力)或持续性的缘故(如通过长期分包或专门协议)需将工作分包时,应分包给符合本准则的要求、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

分包仅限仪器设备使用频次较低、价格昂贵及专门项目,不能因工作量大而分包,其中关键安全性能项目不同意分包。

4.5.2检测检验机构应将分包安排以书面形式通知客户,并得到客户的书面同意。

4.5.3检测检验机构应就分包方的工作对客户负责,由客户或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指定的分包方除外。

4.5.4检测检验机构应保存所有分包方的注册记录,并保存其工作符合本准则的证明记录。

客户认为有必要时,能够要求对分包方的资质进行评定,并保存其符合要求的证明和记录。

4.6服务和供应品的采购

4.6.1检测检验机构应有选择和购买对检测检验质量有阻碍的服务和供应品的政策和程序。

还应有与检测检验有关的试剂和消耗材料的购买、接收和存储的程序。

4.6.2检测检验机构应确保所购买的、阻碍检测检验质量的供应品、试剂和消耗材料,只有在经检查或以其他方式验证了符合有关检测检验方法中规定的标准规范或要求之后才投入使用。

所使用的服务和供应品应符合规定的要求。

应保存所采取的符合性检查活动的记录。

4.6.3阻碍检测检验机构输出质量的物品的采购文件,应包含描述所购服务和供应品的资料。

这些采购文件在发出之前,其技术内容应通过审查和批准。

4.6.4检测检验机构应对阻碍检测检验质量的重要消耗品、供应品和服务的供应商进行评价,并保存这些评价的记录和获批准的供应商名单。

4.7服务客户

4.7.1在确保其他客户机密的前提下,检测检验机构应在明确客户要求、监视检测检验机构中与工作相关操作方面积极与客户或其代表合作。

这种合作可包括:

a)同意客户或其代表合理进入检测检验机构的相关区域直接观看为其进行的检测检验;

b)客户出于验证目的所需的检测检验物品的预备、包装和发送。

检测检验机构在整个工作过程中,应当与客户尤其是大宗客户保持沟通。

应当将检测检验过程中的任何延误或要紧偏离通知客户。

4.7.2检测检验机构应向客户征求反馈意见,不管是正面的依旧负面的。

应使用和分析这些意见,以改进治理体系、检测检验活动及客户服务。

反馈类型可包括客户中意度调查、与客户一起评价检测检验报告等。

4.7.3检测检验机构发觉被检设施设备、产品、作业场所等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时,要立即告知检测检验托付方,并及时向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4.8投诉

检测检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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