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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血清生产质量管理手册

全国牛血清生产企业达标检查手册

中国医药生物技术协会

医药生物技术产品质量控制专业委员会动物血清学组

二○○九年十月二十四日修订

编辑说明

一、根据SFDA药监注函【2001】129号文“关于下发《全国牛血清质量管理研讨会纪要》的通知”精神和2009年4月26日《全国新生牛血清质量管理座谈会纪要》,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手册。

二、本手册以2007年SFDA《药品GM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为依据,把检查的重点落在:

溯源;强调牛血清供血点的管理;洁净室(区)布局合理,完善洁净室(区)空气净化系统,完善工艺用水系统;以批号为主线,全面规范相关的文件、记录;强化质量监管,做好初制品和成品质量检测工作和现场管理,以及开展关键工艺、设备、有关清洁消毒等方面的验证和内部审计等工作内容上。

三、本手册共分机构与人员、厂房与设施、设备、物料、卫生、验证、文件、生产管理、质量管理、产品销售与收回、投诉与处理、内部审核等十二个部分,共162项,其中一般项目62项,重要项目(*)87项,否决项目(△)13项。

四、检查中发现不符合要求的项目统称为“缺陷项目”。

其中,重要项目不符合要求者称为“严重缺陷”,一般项目不符合要求者称为“一般缺陷”,否决项目不符合要求者称为“否决”。

五、在检查过程中,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按否决项目处理。

检查组应调查取证并详细记录。

六、结果评定

(一)未发现“否决”,且“严重缺陷”≤10%,且“一般缺陷”≤20%,各类缺陷项目能够立即改正的,企业必须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企业必须提供缺陷整改报告及整改计划,方可通过达标认证。

(二)发现“否决”或“严重缺陷”>10%或“一般缺陷”>20%的,不予通过达标认证。

总条款

一般条款

一、机构与人员

13

1

7

5

二、厂房与设施

35

2

18

15

三、设备

17

1

3

13

四、物料

19

2

11

6

五、卫生

18

1

9

8

六、验证

4

1

3

0

七、文件

12

2

6

4

八、生产管理

21

1

14

6

九、质量管理

14

2

10

2

十、产品销售与收回

4

0

2

2

十一、投诉与处理

2

0

1

1

十二、内部审核

3

0

3

0

小计

162

13

87

62

一.机构与人员(13项,其中△1项,*7项)

条款

检查内容

通过

否决

检查情况

1.1

企业必须经工商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1.2

企业应建立生产和质量管理机构,明确各级机构和人员的职责。

*1.3

企业应配备一定数量的与生产相适应的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生产经验及工作能力,应能正确履行其职责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1.4

主管生产和质量的企业负责人应具有医药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具有2年以上牛血清或其它生物制药生产和质量管理经验,或其它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具有5年以上牛血清生产和质量管理实际工作经验,应对GMP规范的实施和产品质量负责。

*1.5

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应为专职人员,具有医药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具有2年以上牛血清或其它生物制药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有能力对生产和质量管理中的实际问题做出正确的判断和处理。

*1.6

生产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

*1.7

企业应建有对各级员工进行GMP规范和专业技术、岗位操作知识、安全知识等方面的培训制度、培训计划和培训档案。

*1.8

企业负责人和各级管理人员应接受相关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培训,并具有培训档案。

1.9

从事生产操作的人员应通过相应的专业技术培训后上岗,具有基础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并具有培训档案。

1.10

新生牛血清采集人员应接受特定操作和专业知识培训,并具有培训档案。

*1.11

从事质量检验的人员应通过相应专业技术培训后上岗,具有基础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并具有培训档案。

1.12

进入洁净区的工作人员(包括维修、辅助人员)应定期进行卫生和微生物学基础知识、洁净作业等方面的培训及考核,并具有培训档案。

1.13

应按GMP规范要求对各级员工进行定期培训和考核,并具有培训档案。

二、厂房与设施(35项,其中△2项,*18项)

条款

检查内容

通过

否决

检查情况

2.1

企业的生产环境应整洁;厂区地面、路面及运输等不应对生产造成污染;生产、行政、生活和辅助区总体布局应合理,不得互相妨碍。

*2.2

厂房应按生产工艺流程及所要求的空气洁净度级别进行合理布局。

2.3

同一厂房内的生产操作、相邻厂房之间的生产操作不得相互妨碍。

2.4

厂房应有防止昆虫和其它动物进入的有效设施。

*2.5

牛血清供血点有清洗、消毒和防止交叉污染的设施,解剖与接血须分室进行操作。

接血在无菌条件下操作,离心须在十万级洁净区操作;分血清须在局部百级进行。

2.6

洁净室(区)的内表面应平整光滑、无裂缝、接口严密、无颗粒物脱落、耐受清洗和消毒。

2.7

洁净室(区)的墙壁与地面的交界处应成弧形或采取其他措施,以减少灰尘积聚和便于清洁。

2.8

生产区应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面积和空间用以安置设备、物料,便于生产操作,避免差错和交叉污染。

2.9

贮存区应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面积和空间用于存放物料、中间产品、待验品和成品,避免差错和交叉污染。

2.10

洁净室(区)内各种管道、灯具、风口以及其他公用设施应易于清洁。

2.11

洁净室(区)应根据生产要求提供足够的照明。

对照度有特殊要求的生产部位应设置局部照明。

厂房应有应急照明设施。

*2.12

进入洁净室(区)的空气必须净化,并根据生产工艺要求划分空气洁净度级别。

△2.13

洁净室(区)空气的微生物数和尘粒数应定期监测,监测结果应记录存档。

洁净室(区)检测的尘埃粒子数、浮游菌数或沉降菌数应符合规定。

*2.14

成品灌装应在百级进行。

*2.15

空气净化系统应按规定清洁、维修、保养并作记录。

*2.16

洁净室(区)的窗户、天棚及进入室内的管道、风口、灯具与墙壁或天棚的连接部位应密封。

*2.17

空气洁净度等级不同的相邻房间(区域)之间或规定保持相对负压的相邻房间(区域)之间的静压差应符合规定,应有指示压差的装置,并记录压差。

2.18

洁净室(区)的温度和相对湿度应与新生牛血清生产工艺要求相适应。

温度应控制在26℃以下,相对湿度应控制在45%-65%。

*2.19

洁净室(区)的水池、地漏不得对新生牛血清产生污染,100级洁净室(区)内不得设置地漏。

2.20

不同空气洁净度级别的洁净室(区)之间的人员和物料出入,应有防止交叉污染的措施。

*2.21

10,000级洁净室(区)使用的传输设备不得穿越空气洁净度较低级别区域。

*2.22

洁净室(区)与非洁净室(区)之间应设置缓冲设施,人流、物流走向应合理。

△2.23

新生牛血清生产应使用专用设备和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并与其他产品生产区域严格分开。

*2.24

非生产用菌毒种、非生产用细胞、强毒与弱毒等贮存应严格分开。

*2.25

强毒微生物操作区应与相邻区域保持相对负压,应有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

*2.26

聚合酶链反应试剂(PCR)的检定应在独立的房间中进行,防止扩增时形成的气溶胶造成交叉污染。

*2.27

检定用菌毒种和细胞库,应规定贮存条件,专库存放,专人管理。

*2.28

操作有致病作用的微生物应在专门的区域内进行,应保持相对负压。

*2.29

有菌(毒)操作区与无菌(毒)操作区应有各自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来自病原体操作区的空气不得循环使用,来自危险度为二类以上病原体的空气应通过除菌过滤器排放,滤器的性能应定期检查,应符合国家对生物安全的规定。

2.30

与新生牛血清直接接触的干燥用空气、压缩空气和惰性气体应经净化处理,符合生产要求。

2.31

仓储区应保持清洁和干燥,应安装照明和通风设施。

仓储区的温度、湿度控制应符合储存要求,按规定定期监测。

2.32

如仓储区设物料取样室,取样环境的空气洁净级别应与生产要求一致。

如不在取样室取样,取样时应有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的措施。

*2.33

质量管理部门根据需要设置实验室、留样观察等,应与新生牛血清生产区分开。

*2.34

生物学检定、无菌实验、微生物限度检定等应分室进行。

2.35

有特殊要求的仪器、仪表应安放在专门的仪器室内,应有防止静电、震动、潮湿或其它外界因素影响的设施。

三、设备(17项,其中△1项,*3项)

条款

检查内容

通过

否决

检查情况

3.1

设备的设计、选型、安装应符合生产要求,应易于清洗、消毒或灭菌,应便于生产操作和维修、保养,应能防止差错和减少污染。

△3.2

生产用灭菌柜应具有自动监测、记录装置,其能力应与生产批量相适应。

3.3

生产使用的贮罐管道系统、阀门和通气过滤器应便于清洁和灭菌。

3.4

与新生牛血清直接接触的设备表面应光洁、平整、易清洗或消毒、耐腐蚀。

3.5

与新生牛血清接触的设备、容器具、管路、阀门、输送泵等应采用优质耐腐蚀材质,管路的安装应尽量减少连接或焊接。

3.6

生产用过滤器材不得释放异物,禁止使用含有石棉的过滤器材。

3.7

生产过程中应避免使用易碎、易脱屑、易长霉器具。

3.8

设备所用的润滑剂、冷却剂等不得对新生牛血清或容器造成污染。

3.9

与设备连接的主要固定管道应标明管内物料名称、流向。

3.10

牛血清用水应至少达到纯化水的标准,制备、储存和分配应能防止微生物的滋生和污染。

3.11

储罐和输送管道所用材料应无毒、耐腐蚀,管道的设计和安装应避免死角、盲管,应规定储罐和管道清洗、灭菌周期。

3.12

水处理及其配套系统的设计、安装和维护应能确保供水达到设定的质量标准。

*3.13

用于生产和检验的仪器、仪表、量具、衡器等,其适用范围和精密度应符合生产和检验要求,应有明显的合格标志,应定期校验。

*3.14

生产设备应有明显的状态标志。

*3.15

生产设备应定期维修、保养。

设备安装、维修、保养的操作不得影响产品的质量。

3.16

不合格的设备如有可能应搬出生产区,未搬出前应有明显状态标志。

3.17

生产、检验设备应有使用、维修、保养记录,并由专人管理。

四、物料(19项,其中△2项,*11项)

条款

检查内容

通过

否决

检查情况

*4.1

生产所用物料的购入、贮存、发放、使用等应制定管理制度。

4.2

应有能准确反映物料数量变化及去向的相关记录。

*4.3

物料应按品种、规格、批号分类存放。

△4.4

新生牛或新生牛血清购入应与各供应单位签订合同,要求供应单位出具母牛定期传染病或健康监测资料。

血清采集点应有溯源记录。

*4.5

初制新生牛血清难以精确按批号分开的大批量物料入库时应编号;其收、发、存、用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4.6

新生牛血清生产所用物料应符合药典标准、包装材料标准或其它有关标准,不得对新生牛血清的质量产生不良影响。

*4.7

生产过程中使用的物料应按批取样检验。

*4.8

物料应从符合规定的供应商购进并相对固定,供应商应经评估确定。

对供应商评估情况、供应商资质证明文件、购买合同等资料应齐全,并归档。

*4.9

购进的物料应严格执行验收、抽样检验等程序,并按规定入库。

△4.10

待验、合格、不合格物料应严格管理。

不合格的物料应专区存放,应有有效的物理间隔和明显的标志,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4.11

对温度、湿度或其他条件有特殊要求的物料、中间产品和成品应按规定条件贮存。

4.12

固体原料和液体原料应分开贮存;挥发性物料应避免污染其它物料。

*4.13

菌毒种的验收、贮存、保管、使用、销毁应执行国家有关医学微生物菌种保管的规定。

4.14

易燃、易爆和其它危险品的验收、贮存、保管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4.15

物料应按规定的使用期限贮存,贮存期内如有特殊情况应及时复验。

*4.16

标签应经企业质量管理部门校对无误后印制、发放、使用。

印有与标签内容相同的新生牛血清包装物,应按标签管理。

标签应由专人保管、领用。

4.17

标签应专柜或专库存放,应凭批包装指令发放。

4.18

标签应计数发放,由领用人核对、签名。

标签使用数、残损数及剩余数之和应与领用数相符。

印有批号的残损标签或剩余标签应由专人负责计数销毁。

*4.19

标签发放、使用、销毁应有记录。

五、卫生(18项,其中△1项,*9项)

条款

检查内容

通过

否决

检查情况

5.1

应有防止污染的卫生措施,应制定各项卫生管理制度,并由专人负责。

*5.2

洁净室(区)内应使用无脱落物、易清冼、易消毒的卫生工具,卫生工具应存放于对产品不造成污染的指定地点,并限定使用区域。

*5.3

新生牛血清生产车间、工序、岗位应按生产和空气洁净度等级的要求制定厂房清洁规程,内容应包括:

清洁方法、程序、间隔时间,使用的清洁剂或消毒剂,清洁工具的清洁方法和存放地点。

*5.4

新生牛血清生产车间、工序、岗位应按生产和空气洁净度等级的要求制定设备清洁规程,内容应包括:

清洁方法、程序、间隔时间,使用的清洁剂或消毒剂,清洁工具的清洁方法和存放地点。

*5.5

新生牛血清生产车间、工序、岗位应按生产和空气洁净度等级的要求制定容器清洁规程,内容应包括:

清洁方法、程序、间隔时间,使用的清洁剂或消毒剂,清洁工具的清洁方法和存放地点。

*5.6

生产区不得存放非生产物品和个人杂物,生产中的废弃物应及时处理。

5.7

更衣室、浴室及厕所的设置不应对洁净室(区)产生不良影响。

5.8

工作服的选材、式样及穿戴方式应与生产操作和空气洁净度等级要求相一致,并不得混用。

洁净工作服的质地应光滑、不产生静电、不脱落纤维和颗粒物。

5.9

无菌工作服应能包盖全部头发、胡须及脚部,并能阻留人体脱落物。

5.10

不同空气洁净度级别使用的工作服应分别清洗、整理,必要时消毒或灭菌,工作服洗涤、灭菌时不应带入附加的颗粒物质,应制定工作服清洗周期。

△5.11

100,000级以上区域的洁净工作服应在洁净室(区)内洗涤、干燥、整理。

5.12

洁净室(区)应限于该区域生产操作人员和经批准的人员进入,人员数量应严格控制,对进入洁净室(区)的临时外来人员应进行指导和监督。

5.13

无菌操作区人员数量应与生产空间相适应,其确定依据应符合要求。

*5.14

进入洁净室(区)的人员不得化妆和佩带饰物,不得裸手直接接触新生牛血清;100级洁净室(区)内操作人员不得裸手操作,当不可避免时手部应及时消毒。

*5.15

洁净室(区)应定期消毒;使用的消毒剂不得对设备、物料和成品产生污染,消毒剂品种应定期更换,以防止产生耐药菌株。

5.16

应制定消毒剂的配制规程并有配制记录。

*5.17

生产人员应有健康档案,直接接触新生牛血清的生产人员应每年至少体检一次。

*5.18

患有传染病、皮肤病、皮肤有伤口者和对新生牛血清质量产生潜在的不利影响的人员,不得进入生产区进行操作或进行质量检验。

六、验证(4项,其中△1项,*3项)

条款

检查内容

通过

否决

检查情况

*6.1

应有验证总计划,进行新生牛血清生产验证,应根据验证对象建立验证小组,提出验证项目,制定验证方案,并组织实施。

△6.2

应对空气净化系统、工艺用水系统、设备清洗、灭菌设备、滤过及灌封(分装)系统进行验证。

生产一定周期后,应进行再验证。

*6.3

验证工作完成后应写出验证报告,由验证工作负责人审核、批准。

*6.4

验证过程中的数据和分析内容应以文件形式归档保存,验证文件应包括验证方案、验证报告、评价和建议、批准人等。

七、文件(12项,其中△2项,*6项)

条款

检查内容

通过

否决

检查情况

7.1

应有设施和设备的安装、使用、维护、保养、检修等管理文件和记录。

并有可操作性。

△7.2

应有物料采购、验收、生产操作、检验、发放、成品销售和用户投诉等管理文件和记录。

并有可操作性。

*7.3

应有不合格品管理、物料退库和报废制度和记录。

*7.4

生产工艺规程的内容应包括:

品名和确定的批量,生产工艺的操作要求,物料、成品的质量标准和技术参数及贮存条件,物料平衡的计算方法,成品容器、包装材料的要求等。

*7.5

岗位操作法文件应包括:

生产操作方法和要点,重点操作的复核、复查,安全和劳动保护,设备维修、清洗,异常情况处理和报告,卫生等。

7.6

标准操作规程的格式应包括:

题目、编号、制定人及制定日期、审核人及审核日期、批准人及批准日期、颁发部门、生效日期、分发部门、标题及正文。

7.7

批生产记录内容应包括:

产品名称、规格、生产批号、生产日期、操作者、复核者的签名,有关操作与设备,相关生产阶段的产品数量,物料平衡的计算,生产过程的控制记录及特殊问题记录。

*7.8

应有物料和成品质量标准及检验操作规程。

△7.9

每批产品应有完整的批生产和检验记录。

*7.10

应建立文件的起草、修订、审查、批准、撤销、印制、分发、收回及保管的管理制度。

*7.11

分发、使用的文件应为批准的现行文本。

已撤销和过时的文件除留档备查外,不得在工作现场出现。

7.12

生产管理文件和质量管理文件应满足以下要求:

1.文件的标题应能清楚地说明文件的性质。

2.各类文件应有便于识别其文本、类别的系统编码和日期。

3.文件使用的语言应确切、易懂。

4.填写数据时应有足够的空格。

5.文件制定、审查和批准的责任应明确,应有责任人签名。

八、生产管理(21项,其中△1项,*14项)

条款

检查内容

通过

否决

检查情况

*8.1

生产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或标准操作规程不得任意更改,如需更改时应按规定程序执行。

8.2

每批产品应按产量和数量的物料平衡进行检查。

如有显着差异,应查明原因,在得出合理解释、确认无潜在质量事故后,方可按正常产品处理。

*8.3

批生产记录应及时填写、字迹清晰、内容真实、数据完整,并由操作人及复核人签名。

*8.4

批生产记录应保持整洁、不得撕毁和任意涂改;更改时,应在更改处签名,并使原数据仍可辨认。

*8.5

批生产记录应反映生产的全过程,并按批号归档,保存至有效期后一年。

*8.6

新生牛血清应按规定划分生产批次,并编制生产批号。

*8.7

生产前应确认无上次生产遗留物,并将相关记录纳入批生产记录中。

*8.8

不同品种、规格的生产操作不得在同一操作间同时进行。

*8.9

有数条包装线同时进行包装时,应采取隔离或其他有效防止污染或混淆的措施。

△8.10

直接接触新生牛血清产品的包装材料不得重复使用。

*8.11

新生牛血清生产中,应采取措施避免物料、容器和设备最终清洗后的二次污染。

*8.12

直接接触产品的包装材料、设备和其他物品的清洗、干燥、灭菌到使用时间间隔应有明确规定。

*8.13

生产用物料、容器、设备或其他物品需进入无菌作业区时应经过消毒或灭菌处理。

8.14

每一生产操作间或生产用设备、容器应有所生产的产品或物料名称、批号、数量等状态标志。

8.15

生产使用敞口设备或打开设备操作时,应有避免污染措施。

8.16

生产过程中,物料在厂房内或厂房间的流转应有避免混淆和污染的措施。

*8.17

应根据产品工艺规程选用工艺用水,工艺用水应符合质量标准。

8.18

工艺用水应根据验证结果,规定检验周期,定期检验,检验应有记录。

*8.19

产品应有批包装记录,批包装记录的内容应包括:

待包装产品的名称、批号、规格;印有批号的标签;待包装产品和包装材料的领取数量及发放人、领用人、核对人签名;已包装产品的数量;前次包装操作的清场记录(副本)及本次包装清场记录(正本);本次包装操作完成后的检验核对结果、核对人签名;生产操作负责人签名。

8.20

成品零头包装应只限两个批号为一个合箱,包装箱外应标明合箱的成品批号,并建立合箱记录。

*8.21

每批新生牛血清的每一生产阶段完成后应由生产操作人员清场,填写清场记录。

清场记录内容应包括:

工序、品名、生产批号、清场日期、检查项目及结果、清场负责人及复查人签名。

清场记录应纳入批生产记录。

九、质量管理(14项,其中△2项,*10项)

条款

检查内容

通过

否决

检查情况

*9.1

质量管理部门应负责产品生产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和检验,应受企业负责人直接领导,并能独立履行其职责。

△9.2

质量管理部门应配备一定数量的质量管理和检验人员,应有与生产规模、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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