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安全生产奖惩规定试行最终定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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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安全生产奖惩规定试行最终定稿

电力安全生产奖惩规定(试行)(最终定稿)

第一篇:

电力安全生产奖惩规定(试行)

电力安全生产奖惩规定(试行)

关于颁发《电力安全生产奖惩规定(试行)》的通知

1997年5月24日国电办[1997]12号

各电力集团公司,直属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各水电工程局,华能集团,南方电联、华能国际,水电总公司,安能公司,葛洲坝集团:

为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在电力安全生产中做到奖罚为明,公司组织制订了《电力安全生产奖惩规定(试行)》,现颁发给你们,自颁发之日起试行。

执行中的问题和意见请随时报国家电力公司。

电力安全生产奖惩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杜绝各种人身伤亡事故及造成重大损失和社会影响的事故发生,在电力安全生产中做到奖罚分明,依据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特制定本规定。

第2条安全生产奖惩贯彻“以责论处”的原则。

对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并在安全生产中取得成绩的企业、集体有关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发生事故的企业和有关责任人员给以批评和处罚,对失职、渎职或严重违反规程制度虽没造成严重后果的,也要给以批评和处罚。

第3条安全生产实行严格的奖惩制度。

对在安全生产中作出显著成绩和特殊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应给予重奖;对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的,应给予重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4条实行奖惩制度,要把思想工作同行政、经济手段结合起来。

在奖励上,要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在处罚上,要坚持以教育为主,惩教结合的原则。

第5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电力公司从事电力设计、修造、基建、调试、发供电生产多种经营的各子公司、分公司。

第二章奖励

第6条省(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电力集团公司直属部门以及从事电力生产、建设的(省局

级)公司(以下简称省公司),生产、基建全年无人身死亡事故,登中国电力报,表彰省公司和省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及分管生产、基建的副总经理;奖励省公司在安全生产、安全施工和安全监督管理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领导、有关部门工作人员8-10名。

省公司生产、基建全年无人身死亡事故,全年未发生重大设备事故、电网事故火灾事故,除登中国电力报表彰外,奖励的人数增至12-15名。

第7条电力集团公司内半数以上省公司生产、基建全年无人身死亡事故,登中国电力报,表彰集团公司和集团公司安全第一责任人及分管副总经理;奖励集团公司在安全生产、安全施工和安全监督管理中作出贡献的领导、有关部门工作人员5名。

电力集团公司内半数以上省公司生产、基建全年无人身死亡事故,全年未发生重大设备事故、电网事故和火灾事故,除登中国电力报表彰外,奖励人数增至10名。

第8条水电工程局全年(其中5000人以下的工程局连续两年)施工无死亡事故,并且未发生其他重大事故,登中国电力报表彰工程局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及分管施工的副局长;奖励工程局在安全生产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领导、有关部门工作人员8—10名。

大型水电工程项目施工全年无死亡事故,并且未发生其他重大事故,登中国电力报表彰建设各单位及奖励建设各单位(其中主要施工单位奖励人数占总奖励人数的70-80%)在安全文明施工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领导、有关部门工作人员10-12人.

第9条国家电力公司所属发供电企业、调度单位安全生产成绩优异,无特大、重大事故和恶性误操作事故;无人身死亡和重伤事故;无重大火灾、交通事故;无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事故,安全记录符合表一规定的,可获表彰和嘉奖.

第10条电力建设工程(合火电、送变电)实现安全生产目标,无死亡、无重大施工机械等事故,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成绩优异,符合表二规定的,可获表彰和嘉奖。

第三章处罚

第11条发生特大事故或后果极为严重经国家电力公司认定的重大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按事故责任划分,对有关责任人员做以下处罚:

1、对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厂(局、公司)籍处分。

2、对次要责任者给子开除厂(局、公司)籍处分;或开除厂籍,留用察看二年处分。

3、对责任者所在车间级领导给予行政降级至开除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4、对事故责任单位厂(局、公司)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5、对事故责任单位上级(省公司一线,简称省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6、对省公司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损失或影响重大的,分管副职应引咎辞职,行政正职应给予记大过及以上处分。

7、集团公司内一年内有两个省公司发生特大事故,给予集团公司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和有关

部门负责人5、6两款相同处分。

8、对事故责任单位和其上级(省公司)的党委书记应商其上级党组织给予相应的处分。

9、一年内,全公司发生四次以上将大事故,国家电力公司分管副职根据应负责任情况,从通报批评直至引咎辞职。

第12条发生责任性重大设备事故、电网事故和火灾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按事故责任划分,对有关责任人员做以下处罚:

1、对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厂(局、公司)籍,留用察看一至二年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绘子开除处分.

2、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至开除厂(局、公司)籍,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3、对责任者所在车间级领导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

4、对事故责任单位厂(局、公司)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警告至降级处分.

5、发生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社会影响的重大事故,以及由于管理不善、措施不力,一年内重复发生责任性重大事故,对省公司行政正职、分管副职给予全国通报批评或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

6、对事故责任单位和其上级单位的党委书记应商上级党组织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13条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按事故责任划分,对有关责任人员做以下处罚:

1、对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厂(局、公司)籍处分.

2、对次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厂(局、公司)籍,留用察看一至二年处分.

3、对责任者所在车间级领导给予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4、对事故责任单位厂(局、公司)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

5、对省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

6、对省公司有关分管副职给子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

对行政正职给子警告处分,或全国通报批评的处理。

省公司一年内发生两次重大人身伤亡事故,或一次死亡人

数达10人及以上的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分管副职应引咎辞职,或给予行政撤职处分;给予行政正职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

7、对事故责任单位和其上级单位党委书记应商上级党组织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14条发生人身死亡事纹,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按事故责任划分,对有关责任人员做以下处罚:

1、对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厂(局、公司)籍、留用察看一年的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2、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3、对责任者所在车间级领导给予行政警告或记大过处分。

4、对事故责任单位厂(局、公司)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子行政警告至记过处分,或给予通报枇评的处理。

一年内发生两起人身死亡事故,给予行政记过直至撤职处分。

5,对事故责任单位和其上级单位党委书记应商上级党组织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15条省公司所属企业发生一次死亡2人或与重伤合计达3—9人的群伤群亡事故,对省公司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警告处分或全国通报批评的处理,对行政正职给予全国通报批评的处理。

第16条对本章未提到的其他有关责任人员应参照以上条文作出处罚。

第17条事故责任者触犯国家法律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18条发生特大事故、重大人身伤亡事故,性质严重或造成重大影响的重大事故的事故单位上级主管领导要在一个月内到国家电力公司专题汇报,实行“说清楚”制度。

第四章附则

第19条本规定中有关事故的定义和事故责任的划分按国务院、劳动部的有关法规和电力部《电

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规定执行。

第2022对职工的奖励和处分按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执行。

第21条本规定只规定了对人身死亡及重大以上事故有关贵任者的行政处罚,各集团公司、省公司还应按本规定精神和分级管理的原则制定细则和补充规定。

经济处罚方面的处理,各企业可根据本单位的情况自行规定。

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可以并处。

第22条上述奖惩在实施过程中如发观虚假隐瞒事故情节的,一经查实,除撤消奖励,加重处分,还要对有关领导人员通报批评或给子党纪、政纪处分。

第23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属国家电力公司。

第24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第二篇:

电力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

电力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据山东省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全局安全生产目标

1、不发生人身重伤以上事故;

2、不发生重大设备事故;

3、不发生恶性误操作事故;

4、不发生我方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一般交通事故;

5、不发生本企业负同等以上责任的农村人身触电伤亡事故;

6、不发生火灾事故及现金、财物被盗抢事故;

7、主配网事故低于部颁考核标准;

8、全年实现“三个100天”安全运行周期。

二、奖励

1、设立长周期安全奖

各生产单位每实现安全记录100天人均奖励300元,2022人均奖励600元,300天人均奖励12022,300天为一个周期,中断安全记录者本周期不再受奖。

其他非生产单位每实现安全记录100天、2022、300天,人均奖励2022、400元、800元。

2、公司每对零违章的安全生产先进集体人均奖励300元,安全生产先进个人每人奖励500元。

3、对工作中及时制止违章,防止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的个人奖励500至1000元。

对如实举报隐瞒事故的人员奖励300至600元。

对安全生产工作作出特殊贡献的个人给予重奖。

三、处罚

1、凡未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的单位,年终不得评为各种先进,其主要负责人不得评为各种先进个人。

各生产单位发生严重的“三违”行为者,中断该单位安全

运行记录。

2、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全局停发奖金两个月,停发长周期安全奖,事故单位停发奖金四个月,按照事故责任划分,对有关责任人作以下处罚:

(1)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处分;

(2)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待岗一年处分;

(3)对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给予撤职处分,并待岗一年;

(4)对管理科室负责人给予降职(降级)处分;

(5)对局领导由上级主管部门处罚。

3、发生一般人身死亡责任事故,全局停发奖金一个月,停发长周期安全奖,事故单位停发奖金三个月,按照事故责任划分,对有关责任人作以下处罚:

(1)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留用处分;

(2)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待岗一年处分;

(3)对事故发生所在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给予撤职处分,并待岗半年;

(4)对管理科室负责人给予降职(降级)处分;

4、发生一般人身重伤责任事故,全局停发奖金一个月,停发长周期安全奖,事故单位停发奖金两个月,按照事故责任划分,对有关责任人作以下处罚:

(1)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待岗一年处分;

(2)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待岗半年处分;

(3)对事故发生所在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给予降职至撤职处分,并待岗三个月年;

(4)对管理科室负责人给予降职(降级)处分;

5、对一年内发生两起人身死亡事故的单位,给予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开除处分,对负有管理责任的科室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

6、发生责任性重大设备事故,停发全局长周期安全奖,事故单位停发奖金两个月,

(1)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待岗一年处分:

(2)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待岗半年处分;

(3)对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给予撤职处分,并待岗半年;

(4)对管理科室负责人给予降职(降级)处分;

7、发生责任性一般设备事故,停发全局长周期安全奖,事故单位停发奖金一个月,

(1)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待岗半年处分;

(2)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待岗三个月处分;

(3)对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给予降职(降级)处分。

8、发生配电责任事故的,扣发事故发生单位长周期安全奖100元,当月奖金2022,事故责任人当月奖金。

(1)对一月内发生两起以上配电责任事故的单位,扣发安全第一责任人当月奖金;

(2)全局一月内发生三起以上配电责任事故的,扣发管理科室责任人当月奖金500元;

(3)全局一月内发生五起以上配电责任事故的,扣发主管局长当月奖金500元。

9、发生重大责任性火灾事故,巨额现金被盗抢事故,停发事故发生单位长周期安全奖,扣发当月奖金,对有关责任人作如下处罚:

(1)对责任者给予待岗半年处分;

(2)对事故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至降职(降级)处分,扣发奖金三个月。

10、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全局扣发奖金一个月,停发长周期安全奖,事故单位停发奖金三个月,按照事故责任划分,对有关责任人作以下处罚:

(1)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待岗一年处分;

(2)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待岗半年处分;

(3)对事故发生所在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给予撤职处分,并待岗半年;

(4)对管理科室负责人给予降职(降级)处分;

(5)对酒后驾驶造成重大事故的,对责任人立即给予开除处分。

11、发生我方负主要责任一般交通事故的,扣发责任人当月奖金,并承担事故经济损失的2022因违反我局车辆管理制度,违章驾驶车辆造成事故的,对责任人给予待岗半年处分,并承担事故经济损失的40%。

12、发生我方负主要责任的农村触电伤亡事故的,停发事故单位长周期安全奖,扣发奖金两个月,按照事故责任划分,对有关责任人作以下处罚:

(1)对责任者给予待岗半年处分;

(2)对事故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给予降职(降级)至撤职处分,扣发奖金三个月。

(3)对管理科室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并扣发奖金两个月;

13、发生五类恶性误操作事故的,停发事故单位长周期安全奖,扣发奖金一个月,按照事故责任划分,对有关责任人作以下处罚:

(1)对责任者给予待岗三个月处分;

(2)对事故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给予降职(降级)处分,扣发奖金两个月。

14、对隐瞒事故的处罚:

(1)隐瞒人身死亡事故、重大设备、火灾、交通事故,对主要策划者和决策人给予开除处分,对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给予撤职处分;

(2)隐瞒人身重伤事故、一般设备、火灾、交通事故,对主要策划者和决策人给予待岗一年处分,对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给予降职(降级)处分;

(3)对在事故调查中有以下行为者,视同隐瞒事故:

a、隐瞒事故重要情节;

b、向调查人员出示虚假证明或提供伪证的;

c、躲避、阻碍事故调查的。

(4)凡有隐瞒事故的单位均终止安全记录,并实行一票否决。

15、对因安全责任事故给企业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有关责任人,责令其按一定比例承担事故责任损失。

第三篇:

新疆电力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规定

新疆电力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

1.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制止违章,杜绝各类人身伤亡事故和重大责任事故,严肃处理因工作失职或严重违章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确保人员生命和设备财产安全,依据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制定本规定。

2.新疆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省公司)建立安全生产奖励基金,做到专款专用,奖励基金的来源如下:

2.1每年由公司安排预留12022。

2.2省公司对所属单位未完成安全指标,从各单位安全考核部分中的扣款。

2.3省公司所属单位缴纳的安全风险抵押金。

3.对事故责任人的行政处分和处罚,由事故调查组提出建议,按人事管理权限划分,分别做出处罚决定。

对省公司领导的处罚,由省公司提出建议,国家电力公司决定;厂处级领导的处罚,由单位提出建议,省公司决定;其他责任人员的处罚,由各单位决定,报省公司审查备案。

4.对事故责任者除给予行政处分外,还可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可以并罚。

行政处分有: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系指解除劳动合同),按照新疆电力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执行。

经济处罚有:

赔偿经济损失、罚款、取消奖金、工资降级等。

5.对发生事故的责任单位和个人,依据事故性质,按本规定进行处罚。

由省公司下达事故批复文件时,一并下达事故处罚通知单。

事故单位在接到事故处罚通知单一个月内,将罚款上交省公司财务与资产管理部。

对无故或拖延不交的单位和个人,按罚款金额每日1%交纳滞纳金。

第二章奖励

6.受国家电力公司表彰的安全发供电先进企业,由新疆电力公司酌情给予5-15万元的奖励。

凡受到国家电力公司表彰的安全先进企业,其领导班子成员及安监科、生技科、公安科有关人员,由省公司酌情给予每人500-1000元的奖励。

6.1省公司所属发电、供电、基建企业、调度部门等,年内完成公司下达的安全考核指标,经评选授予先进企业或安全先进企业称号,并在全疆电力工作会议上给予表彰奖励。

6.2公司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省公司每年评选一次,并给予表彰奖励。

6.3根据不同类型发、供电单位长周期安全生产难易程度,其奖励标准如下表:

6.4安全生产记录超过1000天的单位,每递增2022,按1000天标准进行奖励。

统一核算单位由省公司奖励,非统一核算单位执行省公司奖励标准。

长周期安全生产天数由省公司认定。

第三章处罚

7.发生特大事故,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作以下处罚:

7.1对事故责任单位处以50万元罚款,取消“一流企业”、“安全文明生产达标”称号和当年一切先进评比资格,停发当年长周期安全奖。

7.2对直接责任者给予开除处分。

7.3对主要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二年或开除处分,并处经济罚款。

7.4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或留用察看一年处分,并处经济罚款。

7.5对责任者所在车间级主要领导和分管副职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并处经济罚款。

7.6对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并处2022--3000元罚款;对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给予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并处2022元罚款。

7.7发生特大事故,相应追究省公司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7.8发生特大事故,按照《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劳动部劳安字[1990]9号)等规定,依照事故调查结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除按本规定执行外,还应参照上级部门处理意见。

如上级部门处理意见严于本规定,按上级部门处理意见执行,如上级部门处理意见轻于本规定,则按本规定执行。

8.发生重大事故,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作以下处罚:

8.1对责任单位处以10万元罚款,取消“一流企业”、“安全文明生产达标”称号和当年一切先进评比资格,停发当年长周期安全奖。

8.2对直接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一年至开除处分。

8.3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或留用察看一年的处分。

8.4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8.5对责任者所在车间级主要领导和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过至降级处分,并处经济罚款。

8.6对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警告至记过处分,并处1500--2022元罚款,对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处1000元罚款。

9.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一次死亡3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作以下处罚:

9.1对事故责任单位处以2022罚款,取消“一流企业”、“安全文明生产达标”称号和当年一切先进评比资格,停发当年长周期安全奖。

9.2对直接责任者,给予开除处分。

9.3对主要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二年或开除处分,并处经济罚款。

9.4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并处经济罚款。

9.5对事故责任者所在车间级主要领导和分管副职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并处经济罚款。

9.6对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并处2022--2500元罚款,对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给予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并处1500-2022元罚款。

9.7对省公司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追究相关责任。

9.8对省公司有关领导的处罚,按国家电力公司奖惩规定执行。

10.发生人身伤亡事故,一次死亡2人,或人身死亡、重伤合计达3-9人者,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作以下处罚:

10.1对事故责任单位处以10万元罚款,取消“一流企业”、“安全文明生产达标”称号和当年一切先进评比资格,停发当年长周期安全奖。

10.2对直接责任者给予开除处分。

10.3对主要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一年处分,并处经济罚款。

10.4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并处经济罚款。

10.5对责任者所在车间级主要领导和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大过或降级处分,并处经济罚款。

10.6对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过至降级处分,并处1500--2022元罚款,对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给予行政警告至记过处分,并处1000--1500元罚款。

11.发生人身死亡事故,一次死亡1人,或人身死亡、重伤合计达2人者,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作以下处罚:

11.1.属生产性人身死亡事故,对事故责任单位罚款5万元,取消“一流企业”和“安全文明生产达标”称号,取消当年先进企业和单项安全生产先进评比资格。

11.2属非生产性本单位人身死亡事故,对事故责任单位罚款2万元,取消当年先进企业和单项安全生产先进评比资格。

11.3对直接责任者给予开除处分。

11.4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记大过处分,并处经济罚款。

11.5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处经济罚款。

11.6对责任者所在车间级主要领导和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并处经济罚款。

11.7对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警告至记过处分,并处1000--1500元罚款。

对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给予通报批评并处1000元罚款。

一年内发生两起人身死亡事故,对主要领导给予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

对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

12.发生恶性误操作事故,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作以下处罚:

12.1对事故责任单位罚款5万元,取消当年先进企业和单项安全生产先进评比资格,停发当年长周期安全奖。

12.2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至开除处分,并处经济罚款。

12.3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并处经济罚款。

12.4对次要责任者给予降低岗级6岗(半年)或行政警告处分,并处经济罚款。

12.5对责任者所在车间级主要领导和分管副职,给予降低岗级4岗(半年)或行政警告处分,并处经济罚款。

12.6对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分别给予800-1500元罚款,并通报批评。

如无防误闭锁装置或防误闭锁装置不完善造成的恶性误操作事故,除追究直接责任者的责任外,还要追究党政主要领导责任,并给予通报批评。

13.发生人身重伤事故,对有关事故责任人作以下处罚:

13.1对责任单位罚款1万元。

13.2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3.3对主要责任者给予通报批评,降低岗级4岗(半年)或行政警告处分。

13.4对次要责任者给予通报批评,降低岗级3岗(3个月)。

13.5对责任者所在车间级主要领导和分管副职给予500—1000元罚款。

14.发生本单位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人身伤亡特大交通事故,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作以下处罚:

14.1对事故责任单位罚款5万元,取消当年先进企业和单项安全生产先进评比资格。

14.2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至开除处分,并处经济罚款。

14.3对责任者所在车间级主管领导和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并处经济罚款。

14.4对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副职,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警告处分,并处1000--1500元罚款,对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给予通报批评,并处500--800元罚款。

一年内发生两起人身伤亡特大交通事故,对主要领导和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并处2022--2500元罚款,对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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