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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17页

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管理基本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信贷管理,规范信贷行为,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商业银行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民法通则》、《担保法》、《合同法》、《贷款通则》、《村镇银行暂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本行)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本行信贷经营和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各类信贷管理办法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本制度中所称“信贷业务”是指本行向客户提供的各类信用的总称。

第四条本制度中所称“信贷人员”是指本行从事信贷业务经营管理和信贷业务操作的人员。

第五条信贷经营和管理应当遵循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区域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围绕为“农村、农业、农民”服务的宗旨,促进村镇经济发展。

第六条信贷经营和管理必须坚持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相统一的原则。

第二章信贷管理组织体系

第七条实行审贷岗位分离制度。

在信贷业务实施过程中,将调查、审查、审批等环节的工作职责分解由不同岗位承担,实现岗位之间相互制约和支持。

第八条按照“三岗”分离的要求,本行分别设立调查岗、审查岗、审批岗。

调查岗承担信贷业务的受理、调查、评估及审批后信贷业务的经营管理;审查岗承担信贷业务的审查、复查和整体风险的控制,审批岗承担信贷业务的审议和决策。

第九条实行贷款会办制度。

建立贷款会办制度,成立贷款会办小组,贷款会办小组由行长、副行长、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人、信贷营销前台部门负责人、风险审查人员组成。

贷款会办小组对信贷业务范围内的贷款坚持逐笔会办,依据会办意见决定贷与不贷,贷多贷少,会办以少数服务从多数的原则,行长同意算一票,不同意具有一票否决权,同意及不同意成员均应在会办簿中签署意见,行长作为最终审批人,最后签署结论性审批岗意见。

第十条实行信贷业务授权管理制度。

本行董事长对行长进行授权,贷款审批实行行长负责,行长在授权范围内对发生的信贷业务负全部责任,不得再转授权。

第十一条实行综合授信。

依据《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实行统一授信管理。

对授信使用人必须遵循“先授信,后用信”的原则,做到授信主体统一,标准统一,内容统一,对象统一。

第十二条实行信贷业务主责任人、经办责任人制度。

(一)在信贷业务办理过程中,调查、审查、审批各环节的有权决定人为主责任人,具体承办的人员为经办人。

其中,调查主办人对信贷业务贷前调查的真实性及贷后管理负责;审查主办人对信贷业务合规合法性和审查结论负责;审批主办人对信贷业务决策审批负责。

(二)责任分配。

调查、审查、审批等岗位中,调查岗承担主要责任,其他岗承担次要责任;各岗位中,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

第十三条实行信贷业务责任移交制度。

责任人工作岗位变动时,在监交人主持下,同接手责任人对其负责的信贷业务进行责任移交。

责任移交后,接手责任人对接手后的信贷业务负相应的责任。

第三章对象和基本条件

第十四条信贷客户对象应当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十五条客户申请信贷业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从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的建设和生产经营活动;

(二)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或收入来源,具有按期还本付息能力;原应付到期授信本息已清偿或落实了经本行认可的偿还计划;

(三)在本行开立基本账户、结算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在其账户内应保持一定的存款以作为结算支付保证。

自愿接受本行的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如实向本行提供有关经营情况和财务报表;

(四)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

(五)实行公司制的企业法人申请贷款必须符合公司章程,或具有股东(董事)会书面授权、决议;

(六)除自然人外,个体工商户、企业法人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连续办理了年检手续,特殊行业须持有有权机关颁发的生产经营许可证;事业法人依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已经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了登记或备案;

(七)不符合信用方式的,应提供符合担保规定条件的保证人、抵押物或质物;

(八)申请短期贷款,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原则上应低于70%。

申请中、长期项目贷款,应有经国家有权机关批准的项目立项批文,并有符合规定比例的资本金;

(九)申请票据贴现,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票据并提供具有真实商品交易背景的相关材料;

(十)公司类客户须提供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年检有效的贷款卡。

第四章主要信贷业务

第十六条贷款是指根据客户申请,对其提供的并按约定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

第十七条贷款按期限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一)短期贷款是指期限在1年(含)以内的贷款。

一般用于借款人生产经营中的流动资金需要。

短期贷款依据借款人的信用等级、风险度或授信额度发放和管理。

(二)中期贷款是指期限在1年以上5年(含)以下的贷款。

(三)长期贷款是指期限在5年以上的贷款。

中、长期贷款一般用于借款人在生产、经营和建设中的固定资产项目投资需要。

中、长期贷款实行项目管理,并须落实好相应的担保措施。

第十八条贷款按有无担保分为信用贷款、担保贷款。

(一)信用贷款是指以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

信用贷款发放需符合规定条件。

除可发放5000元以下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外,本行不发放其它信用贷款。

(二)担保贷款是指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

1、保证贷款是指按《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连带保证责任而发放的贷款。

本行只发放连带保证责任的保证贷款。

办理保证贷款时,应当对保证人担保资格及其代偿能力进行审查。

2、抵押贷款是指按《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

办理抵押贷款时,应当对抵押物的权属、有效性和变现能力以及实现抵押权的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查,根据抵押物的不同情况合理确定抵押率。

3、质押贷款是指按《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押物发放的贷款。

办理质押贷款时,应当对质押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设定和实现质押权的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查,根据质押物的不同情况合理确定质押率。

第五章贷款的期限和利率

第十九条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综合还款能力和贷款人的资金供给能力,由借贷双方商定,并在合同中注明。

第二十条贷款展期期限。

短期贷款展期累计不超过原定期限,中期贷款展期累计不超过原定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累计不超过三年。

中国银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贷款利率。

贷款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政策和结息方法,在允许的浮动幅度范围内,根据不同申请人、不同用途、不同风险程度确定每笔贷款利率,在借款合同和借款借据上载明。

贷款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从展期之日起,贷款利息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计收。

第二十二条利息计收。

本行与借款人在签定借款合同时商定定期结算或利随本清方式。

对按季结息中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

逾期贷款和挤占挪用贷款按规定计收加罚息。

对有关部门贴息的贷款,应按贷款条件自主审查发放,严格管理,按所约定的方式向借款人计收贷款利息。

应补贴的利息由利息补贴者根据有关约定的方式补偿。

提前归还贷款,应当按约定的期限利率计收利息;如合同另有约定,还可以按照约定要求支付违约赔偿金。

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严格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授信业务流程管理

第二十三条客户申请。

借款人需要贷款必须以书面形式向本行提出申请,并填写包括借款金额、用途、期限、还款方式等为主要内容的借款申请书,并提供符合贷款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四条授信调查。

授信调查是指客户经理等调查人员通过实地调查与间接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对授信对象的的基本情况、信誉状况、经营活动、财务状况、贷款用途及期限、担保措施、还款来源等进行调查核实分析评价的行为。

授信调查必须遵循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的原则。

调查时须通过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管理系统或企业信息管理系统查询借款人征信记录。

“双人四眼”原则。

客户经理尽职授信调查时应坚持“双人四眼”原则。

“面谈制度”。

客户经理授信调查应向借款人或法定代表人及其他相关人员,了解借款人的基本情况、经营项目和历史、经营效益、资产负债状况、借款的目的、金额、用途、期限等内容,并进行有效的交流和沟通。

第二十五条授信审查。

授信审查是指风险审查人员采取现场察看或非现场查阅资料的方法对授信对象及担保人(物)的主体资格、资料的合法合规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贷款用途、期限、授信调查内容、合同等进行审查和分析的行为。

按照审查的时序可分为贷前风险审查和贷时法律审查。

贷前风险审查是指在贷款审批前审查人员对授信对象及担保人(物)的主体资格、经营状况、资料的合法合规性、贷款用途及期限、授信调查内容等进行审查分析,揭示信贷风险的行为。

贷时法律审查是指在贷款发放前对授信条件的落实情况、合同内容、担保人(物)主体资格等内容进行合规审核,加强风险管理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授信审批。

本行实行贷款会办小组审批制度,贷款经过贷款会办小组会办后,由行长在授权权限内对各类贷款进行审批。

备案制度。

对大额贷款、大额收产抵债、资产处置、其他重大事事项按授权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事前备案或事后备案。

第二十七条合同管理。

本行使用统一制式的合同文本,对有特定要求的,也可签定非制式合同文本。

非制式合同文本必须经过审查,签定合同要保证合同文本之间的法律衔接,保证合同的合法、有效。

第二十八条贷款发放与支付。

本行应当按借款合同规定发放贷款。

柜面经办人员根据客户经理转交的相关借款手续,进行审核后立据发放,也可按借款人需要,本行可以采取一次审批、一次发放或一次审批多次发放的办法。

自主支付与受托支付。

受托支付是指本行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本行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本行规定的应采用委托支付方式的有:

(一)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类流动资金贷款支付:

1、新建立业务关系的客户;

2、经营扩张过快或主营业务不突出的客户;

3、信用状况一般或有恶化趋势的客户;

4、单笔支付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

(二)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固定资产贷款支付;

(三)除经本行核实借款人难以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额度在30万元以内或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外的自然人经营性贷款和自然人消费性贷款;

(四)本行规定的其他行为。

采用受托支付方式的,客户经理调查时应认真审核借款人的经营范围、交易合同等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并将受托支付内容在合同和(或)协议中载明;柜面经办人员在放款时应审核借款人提供的支付申请所列收款人、付款金额等信息是否与借款合同和(或)委托支付协议约定内容相符。

符合的,通过借款人账户将贷款资金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象。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不论贷款金额大小一律实行资金转卡、转账、转折方式,不得直接付取现金。

信贷前台应根据借款人特点、信用状况和对借款人的熟悉程度等,选择事前逐笔审核方式或事前批量审核、事后逐笔检查等方式对借款人的提款申请比照本条上述规定进行审核,固定资产贷款信贷营销前台逐笔事前审核其是否符合贷款用途。

采用事后逐笔检查的,应由客户经理在贷款发放后的1个月内完成确认工作。

第二十九条 贷后管理。

信贷业务发生后,本行应对客户执行合同或协议、生产经营等情况进行经常性跟踪检查和定期检查。

第三十条贷款收回。

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规定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

本行在短期贷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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