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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

沪建设(89)第50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为把上海市城市公共厕所建设纳入城市地区规划,使公共厕所的规划、设计符合市容环境卫生的要求,特制订本标准。

第1.0.2条  本标准适用于市区水冲式公共厕所的规划和设计。

县属城镇公共厕所的规划和设计,也可参照执行。

    单位内部使用和对外开放的厕所,除按有关标准执行外,亦可参照本标准。

第1.0.3条  公共厕所的规划、设计,除应按本标准执行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 公共厕所规划

第2.0.1条  在制订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地区规划和详细规划时,必须将公共厕所建设列人规划。

第2.0.2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的住宅小区和旧城区住宅区、商业文化街、交通道路及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客运码头、旅游景点、公园、广场、体育场(馆)、影剧院、菜场、集贸市场等人流集散场所附近,应建造公共厕所。

第2.0.3条 公共厕所的设置标准如下:

    一、市区地区级中心以上的商业文化街,400-600m设置1座;其它市区道路,700-900m设置1座。

    二、旧城区按常住人口5000人左右设置1座;旧城区成片改造地区,每平方公里设置3-4座。

    三、新建小区内的地区级中心,每平方米公里设置6座;一般住宅区,每平方公里设置3座。

第2.0.4条 公共厕所建筑面积规划指标:

    一、旧城区内的公共厕所,千人建筑面积指标为10-20m2;

    二、新建住宅区内的公共厕所,千人建筑面积指标为5-8m2;

    三、商业文化街、交通道路、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客运码头、旅游景点附近的公共厕所,千人流动人口建筑面积指标为2-10m2;

    四、公园、广场、体育场(馆)、影剧院、菜场、集贸市场等附近的公共厕所,千人流动人口建筑面积指标(按最高聚集人数)为15-30m2;

第2.0.5条  每座公共厕所的建筑面积以60-100m2为宜。

第2.0.6条  新建独立式公共厕所,外墙与相邻建筑物的间距不应小于5.00m,并设置绿化隔离带。

第2.0.7条  公共厕所应以独立式建筑为主,亦可建附建式。

附建式公共厕所应设在建筑物底层,并有单独出人口及管理室。

第2.0.8条 公共厕所的建设地点,应符合卫生要求,便于粪便污水排放,易于寻找。

第三章 公共厕所设计

第一节 设计原则

第3.1.1条  公共厕所的设计必须适用、卫生、经济、文明、美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3.1.2条  在市区范围内必须建造水冲式公共厕所,水冲式公共厕所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有能及时冲洗的专用设备;

    二、便器(槽)排水口下方必须有存水弯;

    三、采用封闭式的污水管道、检查井、化粪池等。

第二节 公共厕所等级

第3.2.1条  公共厕所的等级根据建筑设计标准和卫生设施标准的高低分为高级、一级、二级、三级,各类等级标准应符合表3.2.1的规定。

(表见后)

第3.2.2条 各等级公共厕所适用范围:

    一、高级:

对外开放旅游景点、主要商业文化街附近及其它特定地段;

    二、一级:

商业文化街及新建住宅区;

    三、二级:

主要街道及新建住宅区;

    四、三级:

一般街道及住宅区。

第3.2.3条 高级公共厕所可附设更衣室、物品寄存处、停车处等。

第3.2.4条 高级公共厕所应附有其它等级标准的部分。

         公共厕所等级标准   表3.2.1

 等级

      项目

高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大便器

蹲、坐式

蹲、坐式

及通槽式

通槽式、

个别坐式

通槽式、

个别坐式

小便器

单独式

通槽式

通槽式

通槽式

大便蹲(座)位隔板

木板、人

造大理石

水磨石

水磨石

水磨石

隔板高度(m)

2.00

0.90~1.50

0.90

0.90

室内净高(m)

3.60~4.00

3.40~3.60

3.40~3.60

3.20~3.60

室外墙面

面砖

部分面砖

或水刷石

水泥砂浆

水泥砂浆

室内墙裙

瓷砖

瓷砖或水磨石

水磨石

水泥砂浆

墙裙高度(m)

不小于1.80

不小于1.50

不小于1.50

不小于1.50

室内墙面

涂料

涂料

粉刷

粉刷

室内顶棚

涂料

粉刷

粉刷

刷白

室内地面

马赛克

马赛克

水磨石或部分马赛克

水泥石

休息室

可设

可设

盥洗室

可设

铝合金门

或木门

木门或钢门

木门或水泥门

水泥门

铝合金窗

或木窗

木窗或漏窗

漏窗

漏窗

纱门

可设

纱窗

洗手盆污水盆

镜子

照明

吊灯、壁灯、吸顶灯

吸顶灯

日光灯

吸顶灯

日光灯

吸顶灯

日光灯

吊扇

可设

排气扇

可设

第三节 建筑设计

第3.3.1条 公共厕所蹲(座、立)位设置指标:

一、旧城区内的公共厕所,千人蹲(座、立)位设置指标为4-8位;

二、新建住宅区内的公共厕所,千人蹲(座、立)位设置指标为2-8位;

三、商业文化街、交通道路、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客运码头、旅游景点等附近的公共厕所,千人流动人口蹲(座、立)位设置指标为1-4位;

四、公园、广场、体育场(馆)、影剧院、菜场、集贸市场等附近的公共厕所,千人流动人口(按最高聚集人数)蹲(座、立)位设置指标为6-12位。

第3.3.2条 公共厕所建筑面积应按公式3.3.2计算:

式中:

A--公共厕所建筑面积(m2);

     N--男、女蹲(座)位数(包括单独式小便器)(位);

     L--小便槽长度(m);

     a--平均每蹲(座、立)位建筑面积指标(m2/位);

     0.6--小便槽每立位长度(m/位)。

第3.3.3条 各等级公共厕所平均每蹲(座、立)位建筑面积指标:

     一、高级:

6-10m2/位;

     二、一级:

5-6m2/位;

     三、二级:

3-5m2/位;

     四、三级:

2-4m2/位。

     注:

改建旧城区的公共厕所,上述面积指标可适当降低。

第3.3.4条 公共厕所出入口处,大门净宽不得小于0.80m,走道宽度不得小于I.00m,内部应有不小于1.50*1.50m的轮椅回转空间。

第3.3.5条 公共厕所蹲(座)位走道最小宽度应符合表3.3.5的规定。

        蹲(座)位走道最小宽度  表3.3.5

走道长度

型式

≤3.00

≤6.00

>6.00

单排(内开门或不设门)

1.00

1.10

1.20

单排(外开门)

1.20

1.30

1.40

双排(内开门或不设门)

1.10

1.20

1.30

双排(外开门)

1.40

1.50

1.60

第3.3.6条 公共厕所小便立位走道最小宽度应符合表3.3.6的规定。

        小便立位走道最小宽度 表3.3.6

走道长度

型式

≤3.00

≤6.00

>6.00

单  排

1.20

1.30

1.40

双  排

1.30

1.40

1.50

第3.3.7条 公共厕所大便器按其等级分别采用单独蹲(坐)式和通槽式。

男、女厕所至少各设一个供残疾人、老年人使用的单间,内设坐式大便器和扶手。

第3.3.8条 公共厕所男、女蹲(座)位设置的比例以1:

1至1.5:

1为宜。

第3.3.9条  蹲(座)位间应设隔板分隔。

通槽式蹲位长度不应小于0.90m,在水箱及排水口存水弯处的蹲位另加100-150mm;隔板宽度不应小于0.80m,高度不应小于0.90m。

第3.3.10条 通槽式蹲位不宜设门,应设遮蔽板。

第3.3.11条 单独式蹲(座)位单间尺寸:

内开门不应小于1.40mX0.90m;外开门或不设门不应小于1.20mX0.90m。

第3.3.12条 通槽式大便槽上宽为200-250mm,下宽应为75-150mm,槽深不得小于900mm,底面必须水平。

靠排水口边一块瓷砖设斜坡高50mm。

第3.3.13条 小便槽上宽应为250mm,下宽应为200mm,槽深应为100-150mm,槽底坡度应为0.01。

第3.3.14条 公共厕所男、女出入口必须分开,不得设在同一门厅内。

第3.3.15条 公共厕所以一至两层为宜。

在两层公共厕所内,女厕所和男小便处以及供老年人、残疾人用的大便器应设在底层。

第3.3.16条 公共厕所室内净高不得小于3.20m。

第3.3.17条 公共厕所底层窗台高度不得低于1.80m;管理室窗台高度不宜低于1.00m;楼层窗台高度不得低于1.50m。

第3.3.18条 公共厕所通风、采光面积与地面面积之比不得小于1:

6。

如外墙侧窗通风、采光面积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气楼。

第3.3.19条 公共厕所室内地坪标高应高于室外地坪,高差不宜小于0.15m,不宜大于0.45m。

第3.3.20条 公共厕所室内地坪应有适当坡度,一般以0.01-0.015为宜,并应有排水措施。

第3.3.21条 公共厕所出人口处应有便于残疾人轮椅车进出的坡道,坡度不得大于0.08。

第3.3.22条 公共厕所蹲(座、立)位、小便槽必须隐蔽,不得通过门、窗、镜子看到蹲(座、立)位及小便槽。

室内遮蔽墙的高度不得低于1.80m。

第3.3.23条 公共厕所必须设管理室。

各等级公共厕所管理室面积指标:

    一、高级:

5-8m2;

    二、一级:

4-6m2;

    三、二级:

3-5m2;

    四、三级:

2.5-4m2。

注:

改建旧城区的公共厕所,上述面积指标可适当降低。

第3.3.24条 管理室通向男、女厕所各设一门。

管理室隔墙必须到顶。

窗户以朝南为宜,并应满足出售卫生纸的要求。

第3.3.25条 工具室面积为1-2m2;,可与管理室合并设置。

第3.3.26条 每个蹲(座)位应设挂衣钩。

第3.3.27条 公共厕所出入口必须设置标有中文、英文及图象的统一标志。

详见图3.3.27-1、图3.3.27-2。

在公共厕所附近应设置昼夜易见的方向指示标志。

第四节 给水排水设计

第3.4.1条 公共厕所给水应由管理室进入。

给水总阀门及控制水箱、洗手盆、污水盆的分流器阀门,均应设在管理室内。

第3.4.2条 大便槽以男、女分槽设置为宜,如合槽设置时,水箱应设在在男蹲位处。

第3.4.3条 大便槽排水口存水弯管径不得小于150mm;小便槽排水口存水弯管径不得小于75mm。

第3.4.4条 男、女厕所至少各设一只洗手盆和污水盆。

第3.4.5条 便槽水箱底面离室内地面的高度不得小于2.00m,顶面与室内顶棚的距离不得小于0.50m。

第3.4.6条 大便槽水箱的有效容量按冲洗蹲位数确定。

冲洗蹲位数以10只为宜,不得超过15只,应符合表3.4.6的规定。

    大便槽水箱有效容量和冲水管径表  表3.4.6

蹲位数(只)

水箱有效容量(L)

冲水管径(mm)

3-5

40

40

6-8

50

50

9-12

70

50

13-15

90

50

第3.4.7条 小便槽水箱的有效容量按小便槽长度确定。

长度2.10-3.50m,水箱有效容量为10L;长度3.60-8.00m,水箱有效容量为19L;长度小于2.10m不设水箱。

小便槽淋水管管径为15mm。

第五节 电气设备设计

第3.5.1条 公共厕所电源进线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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