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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法律知识

篇一:

举办法律知识讲座提高老年人法律素质

举办法律知识讲座提高老年人法律素质

为了增强老年人的法律意识,提升他们知法、懂法、用法的能力,5月27日,贵州省荔波县司法局到城西社区老年大学为近百名老年人举办“老年人身边的法”法律知识讲座。

此次讲座取得了良好效果,深受老年朋友的欢迎。

今后,还将利用老年大学这一平台,引导老人知法、懂法、用法,鼓励他们发挥余热,积极普法,做一名法制宣传员,为法治社会建设贡献力量。

篇二:

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及保障小知识

重庆市XX区201X年12·4法制宣传资料

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及保障小知识

1、国家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

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有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国务院制定国家老龄事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2、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

提倡义务为老年人服务。

3、国家进行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增强全社会积极老龄化意识。

全社会应当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助老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

青少年组织、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敬老、养老、助老的道德教育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

广播、电影、电视、报刊、网络等应当反映老年人的生活,开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宣传,为老年人服务。

老年人应当遵纪守法,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每年农历九月初九为老年节。

4、家庭赡养与扶养

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照料。

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

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赡养人有义务耕种或者委托他人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

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并征得老年人同意。

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有关赡养义务的规定。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监督协议的履行。

5、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

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6、老年人的个人财产权,依法受到保护。

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骗取、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

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有接受赠与的权利。

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抢夺、转移、隐匿或者损毁应当由老年人继承或者接受赠与的财产。

老年人以遗嘱处分财产,应当为生活困难的老年配偶保留必要的份额。

7、老年人的扶养和赡养问题。

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由兄、姊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姊有扶养的义务。

赡养人、扶养人不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督促其履行。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和监护监督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没有监护人的,参照有关法律的规定为其确定监护人。

监护人自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老年人权益的,监护监督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篇三:

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营造社区尊老敬老氛围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任务,中央领导同志又提出了“建设和谐社区”的要求,体现了我们党“以人为本”的宗旨。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强社区建设是基础。

近年来,在社区建设中,古城街道坚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不断满足社区居民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为出发点,大力推进和谐社区建设,积极整合社区资源,健全服务网络,创新服务方式,拓宽服务领域,强化服务功能。

尤其在基层老年维权工作、提高为老年人服务水平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201X年4月29日,在市、区老龄部门指导和街道办事处的领导下,西路南社区创建了全区第一个社区老年维权工作站。

老年维权站成立两年多来,坚持以普法宣传为先导,以切实帮助老年人解忧烦为宗旨,以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构建和谐社区为目标,先后成功解决涉老侵权案例6起。

这项工作的开展,搭建了司法、公安和律师部门参与社区老年维权工作的平台,加大了社区老年维权工作力度,提高了居民群众依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意识,营造了社区尊老敬老氛围,促进了地区法制化建设,受到老年人的好评和有关部门领导的肯定。

一、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把老年维权工作纳入社区工作重要日程

维护老年人权益是社区老龄工作的内容之一,也是工作的难点之一,在党和国家大力加强老龄工作,积极倡导尊老、敬老、爱老、养老社会风尚的情况下,广大老年人在家庭的照顾和社会的关怀下,生活快乐幸福。

古城街道西路南社区有居民964户,1918人,其中60岁以上的老人323人,占社区总人口的17%。

在社区里,一些老人因丧偶、子女下岗等原因,日常生活困难;一些老人遇到了只图老人财产不尽赡养义务的不孝之子,晚年生活凄惨;还有的老人碰上了不懂礼貌的邻居,争吵纠纷不断。

随着社区老年人日益增多,面对侵害老年人利益情况时有发生而老年人又普遍缺乏维权意识的情况,社区居委会感到维护老年权益是社区的责任,但又苦于居委会人员少,法律知识也不足,对于一般涉老纠纷只能是以和为贵,对双方加以劝解,遇到混不讲理的,还常常挨骂,因此,老年维权工作力度薄弱。

201X年,市老年维权中心组织有关部门来到西路南社区开

展送法进社区活动,专业司法人员通俗易懂的讲解,打开了老年人郁闷的心扉,也给了居委会干部极大的启发,就是请司法部门协助,消除社区不和谐不稳定因素,提高社区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工作水平,满足老年人维权服务需求。

二、积极争取司法部门参与,努力构建社区老年维权服

务体系

加强社区老年维权工作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究竟要采取什么形式?

制定哪些制度?

怎样开展活动?

在没有任何现成经验做法可借鉴的情况下,西路南社区经过认真筹划准备,确定建立“社区老年维权工作站”。

1、求真务实,构建切实可行的工作模式。

老年维权站在社区党委和居委会的领导下,实行以社区老龄干部主管,社区老年人协会参与,北京王玉梅律师事务所、街道司法所、派出所参加的社区老年维权工作模式。

明确了各单位的工作任务和责任,老年维权站下设老年维权监督队、涉老纠纷调解队、法律咨询服务队、法律援助服务队四支队伍。

老年维权监督队由社区法律维权志愿者担任,负责了解掌握社区维权工作信息,以便早发现早处理。

涉老纠纷调解队由社区民调委员和社区老年协会组成,负责调解涉老纠纷,使老年人的事情及时有人管。

法律咨询服务队以王玉梅律师事务所为主,根据老年人的具体事由,义务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法律援助服务队由街道司法所、古城派出所承担,负责对有困难的老人提供法律援助和维护老年人人身财产安全。

2、建立工作制度。

老年维权站制定了六项工作制度:

1、老年人来信来访和基本情况登记制度;2、利用社区板报、橱窗,开展经常性老年法律知识宣传制度;3、组织尊老互助活动制度;4、协助司法部门为老年人提供法律援助制度;5、与空巢老人亲属的联系和陪伴服务制度;6、特困老人生活救助制度。

3、公开工作承诺。

老年维权站首先开设了一条社区老年维权服务热线电话,做到老年人有问必答,态度热情;其次,为每位老人制作一个法律爱心联系卡,公开老年维权站的服务内容和联系方法,并请老年人和社区群众监督;第三,对空巢、孤寡、低保、行动不便的老人实行专人负责、定期上门服务。

三、以开展法律宣传为基础,增强老年人自我维权意识,促进社区居民学法、知法、懂法、守法

1、广泛开展法律学习和咨询服务活动。

维权站定期开设法律课堂,开展法律知

识讲座咨询活动,宣传老年法律法规。

如:

请社区志愿者、首都师范大学法律专业学生为社区的老年人讲解《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的赡养与抚养,财产继承等问题;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离休干部刘敬之以现实生活中的案例,结合法律知识,指导老年人要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权益。

同时,先后两次邀请北京王玉梅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在社区内举办了法律咨询服务活动,律师面对面与社区老年人座谈,解答老年人提出的侵权问题,并发放法律宣传资料180多份。

社区居民积极参与,到会人数200余人,咨询案例30多件。

通过这些活动,使居民们学到了法律知识,提高了维权意识。

2、加强老年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为做好老年维权站工作,在社区内建立了3个固定宣传橱窗,每个楼门都设有宣传栏,利用这些宣传阵地定期张贴宣传材料,为老年人和社区居民学习法律知识创造方便条件。

同时还举办形式多样的学习宣传活动,比如每季度组织一次维权站工作人员法律知识培训,提高大家做好维权工作的能力。

举办社区老年法律知识竞赛,活跃老年人生活并营造社区学法氛围。

邀请区消协、区工商局的同志到社区举办“消费者谈维权”活动,讲解如何辨别假冒伪劣商品,为老人免费测试食盐的质量等项目。

这些活动不仅提高了老年人学习法律知识的兴趣,同时也提高了社区老年维权站的信誉。

3、积极开展“睦邻友好工程”和评选敬老先进家庭活动。

在广泛开展老年法律宣传的基础上,在社区大力提倡“睦邻友好工程”。

即由社区干部包楼、楼门组长包楼门,社区党员、志愿服务人员包户,让困难老人和“空巢”家庭老人户户有人管,事事有人帮。

通过这些工作,居委会能够及时了解和掌握老年人的维权需求和生活情况,让老年人切实感受到社区的关心和温暖。

同时,在社区居民中开展“尊老敬老好儿女、好儿媳”评比活动,经楼门组长推荐,社区居民代表会审议,对评选出的“尊老敬老好儿女、好儿媳”进行表扬鼓励,给他们戴红花、照光荣照,并在社区宣传栏展示,在社区树立尊老敬老为荣的理念。

四、以切实帮助老年人解决问题为重点,不断提高社区老年维权服务水平西路南老年维权站以“居民利益无小事,老年人的事情争朝夕”为座右铭,不辞辛苦,不怕麻烦,千方百计帮助老年人解决问题。

201X年5月,社区的李大妈反映楼前的洗浴中心每天凌晨常从烟囱里冒出黑烟,气味难闻,老人无法开窗通风。

老年维权站的工作人员得知后立刻找到洗浴中心,并在城管部门的监督下加高了烟

囱,可是还是没有解决根本问题,维权站又反映到区环保局,在区环保局的干预下,使问题得到了妥善解决。

事后,李大妈再次来到维权站,高兴地说“现在有替我们做主的地方了”。

财产继承问题是老年维权案例中最多的问题。

社区76岁的刘大妈和刘大爷14年前再婚,老两口多年来相依为命。

201X年8月刘大爷去世后不久,刘大爷的儿子找上门来将刘大妈的东西从屋内扔出并和老人发生争执,老人只得另租房安身。

无奈之下,刘大妈找到社区老年维权站,诉说自己的遭遇,希望得到帮助。

维权站的同志通过调查走访,得知刘大爷和刘大妈再婚后一直居住在此,刘大爷的儿女既不在身边又没有尽赡养和慰籍的义务。

于是维权站的工作人员向她讲解《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并告诉她:

“老年人有依法继承配偶的遗产和接受遗赠的权力。

老年人承租的房屋,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挤占,不得擅自改变租赁关系。

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通过工作人员的讲解,刘大妈的心里有了底。

后来,社区民警和调解员又多次上门做工作,可刘大爷的儿子不仅不听劝诫反而变本加厉,气得刘大妈经常有家不能回,独自一人在外一坐就是一整天。

为了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老年维权站工作人员帮助刘大妈向法院提起诉讼,201X年6月法院判老人胜诉。

刘大妈重新搬回居住了十多年的住处后,激动地说:

“是社区老年维权站给我指明了路,为我撑了腰。

”维权站成立以后解决了类似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6起,各种纠纷20多件,分别在北京晚报、石景山周刊、新城区等报纸刊登。

其他社区的老年人闻讯也前来咨询,老年维权站都热情接待并给与了积极的帮助。

“空巢”老人郭文英身体不好,因病致贫,生活拮据,老年维权站感到按照国家《老年法》的规定,郭文英老人需要得到社会的保障和帮助,便把她的情况反映给居委会。

居委会又及时向街道民政部门汇报,为老年人报销药费1286元。

老人住院期间,维权站的工作人员也经常前去看望,老人拉着大家的手,热泪盈眶地说:

“你们不是亲人胜似亲人”。

古城街道西路南社区老年维权站成立两年多以来,争取了司法、公安、律师部门的支持,探索了社区老年维权工作社会化、网络化发展的途径,改变了过去社区老年维权工作人员少、力度小的状况,增强了社区干部做好老年维权工作的信心。

同时,社区老年维权站用诚心、爱心和热心维护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用真情温暖

了社区老人和居民群众的心,用实际行动为老年人解除了忧烦,也为促进社区的和谐发展和法制化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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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讲稿

老年人法律知识法讲稿

陈茵

台湾师范大学教授曾仕强对易经——第八讲卦有何用的讲解,对“子曰:

吾十又五而志于学;三十而立;四十而不惑;五十而知天命;六十而耳顺;七十而从心所欲不逾矩。

”这句话有了一些新的认识。

吾十又五而志——意思是说人应该在十五岁左右的时候确定自己以后有做什么而去努力学习与行动,三十而立——意思是人在三十岁左右的时候应该确定自己做人处事的原则,在这个基础上去做事,四十而不惑——人到了四十岁左右对自己在做什么、该做什么有一个清晰的目标,没有迷惑。

五十而知天命——到了五十就懂的自己现在的处境等都是自己以前所做事情的结果,而不是自己的命运的安排。

六十而耳顺——六十岁了对待周围的事情不要用自己的观念去理解,不要对新事物、新观念觉得都不符合自己行为。

七十二从心所欲——七十岁了就顺应自己的意愿去做事情了。

今天,我想给大家讲讲我们有关老年人的一些合法权益,以及老年人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问题。

中国是一个人口大国,也是世界上老年人口最多的国家。

201X年我国65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已达8811万人,占全国总人口的7,按照国际标准,我国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

人口老龄化作为一个世界性问题,联合国提醒各会员国:

要“铭记21世纪老龄化是人类前所未有的,对任何社会都是一项重大挑战”。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在1996年8月29日、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

我国制定该部法律的宗旨在于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美德,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老年人享有法律赋予的一系列的权利。

现在将老年人的七大项权利,阐述如下:

一、老年人享有自由处分自己个人、合法财产的权利

老年人可以对自己名下的合法财产进行处分。

常见的情况是自己名下的房产以分家析家的形式分给自己的子女所有。

侵犯老年人对财产处分权的事例仍时有所见。

比如一位老人患病请子女交手术费,却被子女要求以更改遗嘱、交出房产作为交换条件。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遇到父母将自己财产以立下协议或遗嘱的形式分给多个子女后,结果部分子女却认为父母对财产分配不公、而拒绝赡养已经年老体弱的父母。

80岁的黄老伯有3个儿子、1个女儿。

5年前老伴过世后,黄老伯的身体每况愈下,就轮流在几个孩子家生活。

黄老伯不想一直再“流动”下去,于是就和最小的女儿商议,在小女儿家安度晚年,把房子留给小女儿。

没想到,房子过户给女儿后,女儿以种种理由阻止父亲住在家中,一心想把父亲送进养老院。

而3个儿子得知此事后,也纷纷与父亲翻脸。

黄老伯陷入困境。

通过以上这个案例,告知我们:

父母不应该过早地、将自己的房产全部处分掉。

为了养老,父母应该留点财产给自己。

当然,老年人有权自由处分自己的个人财产,不仅仅是指将财产分给自己的子女所有,父母也有权将自己的财产捐赠给国家、赠送给社会福利机构、或其他人等的权利。

作为子女或亲属是不能干涉父母对财产的处分权,也不得强行夺取老年人的财物。

(前几年在电视上曾报道过一位父亲,在三个子女都争抢着父亲财产、并且不太孝顺的情况下,跑到公证处立下了一份遗嘱,遗嘱内容为:

在自己百年之后,将自己名下的房产、存款以及尚未收取的借款50万元都赠送给慈善机构所有。

结果,搞得三个子女都很尴尬。

另外,本人建议父母在对子女分家析产时,应该在分书注明“某处的房屋或财产归儿子XXX个人独自所有,其他人均无权享有、不得干涉”。

大家不要小看这几句话,其实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大家也知道,现实社会中、离婚现象比较多见,在分书中之所以要注明这句话、主要是为了防止自己的儿子与儿媳妇或者女儿与女婿、如果不幸闹离婚时,那么有这句话的存在,儿媳妇或女婿是无权分得该财产的。

从法律角度来讲,如果分书中没有写明这句话,仅仅是写了房屋归儿子所有,那么父母分给孩子的这房屋就视为——是父母赠送给儿子与儿媳妇共同所有的,也就是父母分给儿子的房屋、变成了儿子与儿媳妇的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如果儿子与儿媳妇离婚的话,儿媳妇有权要求分得部分房屋。

二、老年人享有由子女赡养的权利

目前,我国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有关心和照料老年人的责任和义务。

羊有跪乳之恩,鸦有反哺之孝。

说的是,滴水之恩当涌泉相报,不仅是人类的美德,而且动物界也奉行。

小羊为了报达父母的养育之恩,当父母年老体弱行动不便时,小羊跪下来用乳汁喂养父母。

小乌鸦为了报达父母的养育之恩,当父母年老不能外出捕食时,就将食物口对口地喂养年老的父母。

我国《婚姻法》第15条规定:

“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根据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12条等之规定,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的内容更为广泛:

首先:

子女不但在经济上要供养父母、帮助父母,而且在生活上也要照料父母,并且在精神上要安慰父母。

如果子女只是给付了赡养费,这仅仅是履行了一部分的赡养义务;其次,子女对生病的父母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并且应当对生病的父母予以护理;再次,子女应该妥善安排父母的住房,不得强迫父母迁居到条件低劣的房屋内,对父母自有的房屋,子女还有予以维修的义务。

在现实生活中,有一种特殊情况——即在子女未成年时,父亲或母亲对子女未尽过抚养义务,导致子女成年后、不愿意对父母承担赡养义务的事例。

大家都认为“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父母是否还可以要求自己的子女尽赡养责任?

在此,为大家讲述一个发生在上海的案例(该案例曾在电视

台报道过):

1、但父亲缺乏家庭责任心,吃、喝、嫖、赌样样都会,所挣的钱多数用于自己的开销,很少拿回家里。

法官又说服了五个子女,看在血缘关系上,谅解已经是风烛残年的老人,由五个子女每人每月负担父亲100元作为生活费。

2、一名父亲在两个孩子都还年幼时(一个3岁、另一个5岁),因触犯法律而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

父亲在监狱服刑时,人民法院判决两个子女对父亲承担赡养责任。

以上两个案例说明:

只要父母子女关系的存在,抚养或赡养的权利义务也就就存在,即使父母因种种原因未尽到抚养子女的义务,但是也不影响其要求子女赡养的权利。

父母的过错不能成为免除子女赡养责任的理由。

同样,子女也不能以“父母分家不公平”为借口、而拒绝赡养父母;子女也不能以“与父母断绝关系”、或“放弃继承权”等为借口,而拒绝履行赡养父母。

农村中,我们有时会听到某户人家、父母与儿子之间签订了一份书面的“父子脱离关系的协议”,即父母同意儿子不承担赡养责任,儿子同意不继承父母的财产。

事实上,这样的协议约定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因为法律规定,权利可以自愿放弃,但法定的义务是不可以放弃的。

法律允许儿子放弃继承父母财产的权利,但不允许儿子逃避赡养父母的义务。

而且,父母与儿子之间的血缘关系是脱离不了的。

在这里还要提醒大家——男女平等,出嫁的女儿一方面对自己的父母负有赡养的责任,另一方面,也有协助丈夫赡养自己公公婆婆的义务。

三、老年人享有再婚自由的权利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8条规定: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

子女或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而且,法律条款还明确规定:

子女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的变化而消除,即父母离婚或再婚后,子女对父母仍然负有赡养的法定义务。

四、老年人享有继续接受教育的权利

我们国家为了发展老年教育,鼓励社会办好各类老年学校,还对老年人开展了各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普及老年保健知识,在公共设施中建设适合老年人锻炼和活动的配套健身设施。

像今天我们坎东村村民委员会组织的这次为老年人专门讲授有关维护老年人权益保障的法律知识,也是我们人民政府对老年人表示关爱的一种体现。

我们岳阳市里还有“老年大学”,有兴趣的可以到老年大学继续接受教育。

五、老年人享有社会关爱的权利

具体权利有以下五方面:

1、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3条规定:

“农村的老年人,已经丧失劳动力、没有生活来源,也没有子女和其他扶养人的,由所在村的集体经济组织负担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的五保供养。

”(即成为“五保户”)

2、老年人患病,本人和其子女确实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情况可以给予适当帮助或救济。

3、国家建立和保障老年人的医疗保险制度,并且规定对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就医治疗时、予以优先。

有条件的地方,还开展对老年人义诊、巡回医疗等服务。

4、老年人享有自行决定到老年福利院、老年公寓去居住的权利。

5、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条件,在老年人参观、游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方面,对老年人有优厚的待遇和照顾。

六、老年人享有司法援助的权利

老年人由于年老体弱,有些行动不便,有些视力、听力、口头表达能力较差,有的老年人没有文化,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在老人合法权益收到侵害后,老年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向有关部门要求处理,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打官司)。

法院受理后,按照规定原告要预交诉讼费用,但是如果老年人缴纳诉讼费却有困难的,可以凭当地村、镇的证明申请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

如果老年人需要获得律师帮助的,但又没有经济能力支付律师费用的,老年人可以向当地村民委员会、镇司法所、市司法局申请法律援助,为老年人免费指定律师(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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