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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层管理人员责任追究制度

 

XX厂规章制度发布通知

 XX规章〔2016〕第26号

《XX厂中层管理人员责任追究制度》已经于2016年3月25日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厂长:

2016年3月25日

 

规章制度控制表

制度名称

XX厂中层管理人员责任追究制度

制度编号

CPIMDCFRD-03-11-2016-03

版本

签发

日期

下次评估时间

起草人

部门

审核

分管领导审核

签发人

是否

修订

 

1.对制度的格式进行了规范。

2.对程序进行了规范和完善。

解释

部门

人力资源部

实施及

完善人

人事管理

XX厂中层管理人员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内部管理,整顿作风,强化纪律,提高工作效率,坚决纠正违章失职行为,根据企业的现实状况和发展需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责任追究是指在工作中违反有关规章制度和本岗位规范,不能较好地履行职责导致差错、事故发生、不能按时完成工作务、造成不良影响、甚至产生较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其责任,并给予相应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的相关处理规定。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厂内的全体中层管理人员。

第二章责任追究的形式

第四条责任追究的形式分为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

(一)批评教育包括:

1.诫勉谈话;

2.责令检查并限期改正;

3.通报批评;

(二)组织处理包括:

1.取消当年各项评优资格;

2.当年考核定为不合格;

3.经济处理;

4.调离原工作岗位。

(三)纪律处分包括:

1.党纪处分:

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2.政纪处分。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关系。

第五条责任追究形式可采取单一形式,也可合并进行。

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章责任追究的内容

第六条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有关责任人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

(一)工作责任心差,办事不认真,把关不严,出现差错,尚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不清楚工作职责、办事(工作)程序,瞎指挥,造成工作过错,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学习能力、工作能力差,整天无所事事,工作业绩平平,不思进取,得过且过,应付了事,员工意见大的;

(四)作风飘浮,钻机投营,岗位与能力严重不符的;

(五)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大局意识淡薄,严重影响企业稳定的;

(六)自律意识差,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影响企业形象的;

(七)班子不团结,互相拆台,互相攻击,搞小团伙、小帮派,在厂内造成严重影响的;

(八)不能认真地执行三级厂务公开制度,该公开的事项不公开的;

(九)散布不合时宜的言论,造谣生事,影响员工队伍稳定或影响正常工作秩序的;

(十)工作中独断专行,我行我素,不能接受正确的意见和建议,造成工作失误的;

(十一)不能认真对待批评和建议,心胸狭窄,对提出批评和建议的员工,进行打击报复,无理取闹的;

(十二)各单位领导对下属工作人员效能低下、作风恶劣、违章失职的问题不闻不问,长期失察,或管理松懈、纠正措施不严的;或袒护下属,设法干扰调查取证、设置障碍,给查处工作造成困难的;

(十三)不能正确地执行上级及我厂的各项决策,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严重影响各项决策执行的;

(十四)未能按时完成上级及厂党委、厂部交办或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的;

(十五)对工作现状不满,牢骚满腹,影响正常工作开展的;

(十六)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扭曲,以权谋私的;

(十七)不能正确履行岗位职责,在贯彻执行法律法规政策及厂内各项决策时出现较大偏差,给管理、服务对象造成误导或损失的;

(十八)办事拖、压、卡,或无正当理由超过办事期限未办结的;

(十九)工作过程中,对申办资料没有妥善保管登记,造成资料遗失、丢失的;

(二十)属于本职工作范围之内,但工作中推诿、扯皮的;

(二十一)各单位在工作接触中,涉及到共同的工作,但相互间缺乏沟通,给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十二)服务态度、工作方式粗暴、恶劣,被证实的;

(二十三)违反信访有关规定,对来信来访或电话投诉不按规定进行登记、转交、办理、办结的,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二十四)违反规定,接受办事人吃请和礼品礼金的;或利用职权,吃、拿、卡、要或索贿受贿;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二十五)有签发权的中层管理人员,对签发的事项未予认真审查,草率签发造成失误或造成损失的,或违规违章办理有关审批事项的;

(二十六)由于工作责任心不强,管理不到位,造成停机、停炉等事故,或为企业安全生产造成经济损失(50000元及以上的)或严重影响企业形象的;

(二十七)生产技术指标严重超标时,不能采取有效措施或制定切实可行方案,控制生产技术指标超标的;

(二十八)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岗位责任,在计量工作中,一年两次及以上造成多计、漏计,严重影响正确计量的;或者在设备巡视检查中,发现设备隐患,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造成设备事故、异常或障碍的;

(二十九)在系统启停过程中,采取措施不当,造成系统不能正常启动、投入增加或在设备事故处理过程中,造成事故进一步扩大的;

(三十)工作中不服从正确的领导和指挥,造成工作延误或严重影响企业安全生产的;在安全生产中,监督或措施不到位,造成设备异常、障碍、事故的或造成人身轻伤、重伤及死亡的。

(三十一)在系统启停、大型操作、事故处理过程中,缺乏统一协调,造成工作混乱,尚未产生严重后果的;

(三十二)出差办事人员,借机旅游、绕行或者多开多报的;

(三十三)工作中多次(3次及以上的)出现小的失误,虽然不足以影响正常工作,威胁安全生产或企业形象的,但在企业中造成了不良影响的;

(三十四)违反《员工违纪处罚规定》的,根据情节,依照本办法执行;

(三十五)工作变动后,发现其在原岗位应受追究而未追究的,或当时未发现的,收回当年所获得的奖励、荣誉,并按上述有关条款追究;

(三十六)在工程发包、物资采购招投标过程中违反原则,弄虚作假,以次充好,为企业造成损失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十七)在对外关联交易中,违反合同规定故意降低质量标准,或故意多支多付,为企业造成损失的;

(三十八)工程建设中,对监督管辖范围内的工程进行验收,达不到设计标准,由于工作失误或故意而放行的;

上述条款中的失误是指:

自己本身工作失误或自己管辖范围内的工作失误。

第七条中层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引咎辞职。

(一)因工作失职,引发严重的群体性事件,或者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

(二)决策严重失误,给企业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

(三)在安全生产方面严重失职,一年内发生两次人为责任事故,或者发生特大责任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的;

(四)疏于管理监督,致使班子成员或者下属一年内出现两次及以上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造成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

引咎辞职,就是主动承担过失或者错误的责任,并因此感到内疚而辞职。

凡涉及到巨大经济损失、安全生产设备事故、人为责任事故、重大火灾事故、人身死亡事故的条款的责任界定和执行标准,执行国家、国家电投集团公司和蒙东能源公司的有关标准。

第四章连带责任

第八条经济处罚:

当党政副职受到处罚时,党政正职按直接被处罚人(副职)罚款额的20%进行处罚;厂级分管领导将按直接被处罚人(党政正、副职)罚款额的50%进行经济处罚。

第九条凡受到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及引咎辞职的,视情节轻重,分别处罚厂领导班子直接分管成员100—1000元罚款。

第五章处理程序及相关要求

第十条责任追究,一把手负总责,各分管领导各负其责,一级抓一级,一级管一级,纪委、监察部负责具体的责任追究工作。

第十一条凡属于应受到责任追究的,经举报或发现,由纪委、监察部汇同有关部门查实后,监察部填写调查报告备案并向厂主要领导汇报,属于情节轻微,应该受批评教育的,由厂主管领导采用适当的方式进行;凡属于应该受到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的,经厂党政联系会议研究决定后,作出处罚。

第十二条调查报告内容:

(一)问题和事件来源

被调查人概况;初步核实情况;情况调查组组成。

(二)主要错误事实(含情节)

错误性质;证明材料。

(三)有关人员责任

(四)被调查人对错误的认识

第十三条处理决定内容

(一)标题:

应明确对什么人给予何种处分的决定。

(二)正文:

受处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文化程度、入党和参加工作时间、工作简历、现在单位及职务。

(三)归纳错误事实,情节危害,明确应担当的责任。

(四)本人对待错误的认识

(五)对其错误的定性和处理意见、署名、日期;写明作出处理的组织名称,加盖公章,标明年、月、日。

第十四条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实事求是地查清事实。

处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

如果本人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诉,有关部门必须负责处理或者迅速转递,不得扣压。

对于确属坚持错误意见和无理要求的人,要给以批评教育。

第十五条征求工会意见后,纪委、监察部根据领导班子决定执行相应处罚。

第十六条对中层管理人员所做的处理决定,要形成书面材料,整理归档,载入个人档案。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XX厂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XX厂中层管理人员责任追究制度》废止。

第七章支持性文件

《中电投蒙东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管理责任追究实施办法》(2009年第29号)

第八章附件

1.制度执行及意见反馈表。

 

制度执行情况反馈意见表

制度名称

XX厂中层管理人员责任追究制度

制度编号

CPIMDCFRD-03-11-20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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