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项目关于监理的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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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项目关于监理的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项目关于监理的管理规定

为了使监理工作更加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确保监理单位严格履行建设监理合同应尽的职责和义务,特对监理日常工作及其他相关事宜作如下规定:

第一节基本规定

一、建管与监理的工作关系

1.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和授权,建管有权代表业主对监理单位进行管理、协调,监理单位应接受建管的监督、检查;

2.监理单位日常工作的开展,应严格服从建管单位的统一安排和部署;

3.监理单位的履约情况与业务能力由建管单位组织综合考核,并作为项目监理服务费支付的依据之一;

4.建管单位有权要求监理单位对不适合本项目监理工作的人员进行更换;

5.监理单位未严格履行建设监理委托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监理义务时,业主、建管单位有权对其进行警告、处罚、更换。

二、监理单位主要的权利、义务

1.监理单位的主要权利

(1)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建议权。

(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建议权。

(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业主或建管提出建议的权利。

(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并向业主提出书面报告;如果由于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业主的同意。

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业主或建管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施工单位提出建议,并向项目管理单位提出书面报告。

(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与业主和建管报告。

(7)征得业主同意后,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业主报告。

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8小时内向业主和建管做出书面报告。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

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施工单位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施工单位停工整改、返工。

施工单位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9)工程施工进度、质量、安全文明的检查、监督权。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确认权,以及结算工程款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定权。

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业主和建管不支付工程款。

(11)监理机构在建设单位授权下,可对施工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

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业主、建管事先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业主、建管批准时,监理机构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业主、建管。

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施工单位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提出调换有关人员的建议。

(12)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业主或第三方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理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

当业主和第三方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

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构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2.监理单位的基本义务

(1)工程开工前向建管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作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建管报告监理工作开展的情况。

(2)监理机构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建设单位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帮助业主实现合同预定的目标,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3)监理机构使用业主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业主的财产。

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库存清单提交给业主,并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此类设施和物品。

(4)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三、监理单位的工作内容:

1.设计方面

(1)熟悉设计文件内容,检查设计文件(包括:

设计说明、施工措施、技术要求、操作规程、设计修改通知等)是否符合原审批意见,以及是否符合勘测设计合同规定;

(2)代表业主核查设计文件和各项设计变更,提出意见与优化建议;

(3)及时向工程施工单位签发设计变更文件,发现问题及时与建管单位联系,由建管单位向业主报告;

(4)协助建管组织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现场设计交底;

(5)协助业主和建管会同设计单位对重大技术问题和优化设计进行专题讨论并参加设计联络会;

(6)审核施工单位对设计文件的意见和建议,会同设计单位进行研究;

(7)保管所有设计文件及过程资料,监理服务期限届满或本合同终止前7日移交给业主;

(8)对设计中使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9)其他相关业务。

2.采购方面

(1)协助业主、建管组织对采购或采购招标文件的审查,参与主要设备的招标与评标、合同谈判工作并提出监理意见;

(2)协助业主、建管参与采购合同的管理,并对采购计划进度进行监督与控制;

(3)组织对进场永久工程设备进行的质量检验和到货验收;

(4)材料、设备、构件供应工厂的监造并催交工程设备;

(5)督促承包单位对进场的材料、设备、构件进行有效管理和保护;

(6)其他相关业务。

3.施工方面

(1)全面管理工程建设合同的实施,依据委托人授权就施工单位选择的分包人资格及分包项目进行审查;

(2)协助业主按工程合同的规定,落实必须提供的施工条件,检查施工单位开工准备工作,并在检查与审查合格后会同建管签发合同工程开工令;

(3)组织施工现场测量控制点的交桩工作,审批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技工质量保证措施、安全文明施工措施、作业规程、工艺试验成果、临建工程设计以及使用的原材料等。

签发补充的设计文件、技术规范等,答复施工单位提出的建议和意见。

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应结合各专业分包单位统一布置、考虑,以便各专业协调施工;

(4)依据工程建设合同核查施工单位进场施工设备的数量、种类、规格型号、设备状况是否与投标文件一致,是否能满足施工需要;核查施工单位的施工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及劳动力进场情况、物资材料、设备进场情况;对施工单位的组织状况、派驻现场的主要管理人员的资质和管理能力等做出评价。

对上述各项中不符合工程建设合同要求、不能满足施工要求者,应及时要求施工施工单位采取措施限期解决,并报告委托人。

4.工程进度控制:

工程进度控制主要应从进度计划的编制及各控制性目标的确定、进度计划实施的检查监督与协调、进度的统计分析与进度计划的调整等几方面采取的措施进行控制。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编制监理工程项目的施工控制性进度计划。

(2)依据经审查的工程控制性总进度计划和工程建设合同规定的主要关键项目(或节点)的施工控制工期,编制工程项目的控制性总进度计划,并由此确定进度控制关键线路、控制性施工项目及其工期、阶段性控制目标,以及监理工程项目的各合同控制性目标,作为监理工程项目总体的进度控制依据。

(3)依据监理工程项目的施工总进度计划编制各月度、季度、年度施工进度计划,其内容包括准备工程进度、计划施工部位和项目、计划完成工程量及应达到的工程形象、实现进度计划的措施以及相应的施工图纸供应计划、资金的使用计划等内容,并以此作为工程实施的阶段性进度控制的依据。

(4)以监理工程项目控制性总进度计划及阶段性的(年、季度)控制性进度计划为基础,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实施进度计划(年、季、月)进行审核批准。

(5)逐日监督、检查、记录进度计划的实施,及时发出进度措施的指令,督促施工单位采取措施保证进度计划的实现。

(6)对工程实际进度(施工部位及项目、完成的工程量及形象面貌)进行逐日的检查监督,对施工单位投入的资源进行逐日的检查监督,并做好工程进度的记录和统计工作,并进行经常性和阶段性的工程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对比分析,检查进度偏差的程度和产生的原因,分析预测进度偏差对后续施工工序和项目的影响程度,提出解决措施,并付诸实施。

(7)当工程实施进度与计划进度相比发生较大偏差而有可能影响合同工期目标的实现时,监理机构应提出进度计划的调整意见,并指导施工施工单位相应调整实施性进度计划。

进度计划的重大调整应书面报委托人批准。

(8)当因各种原因造成工程建设合同工期变动时,监理机构应分清工程建设合同双方责任,及时公正的核定工程建设合同工期,公正合理地处理好施工施工单位的工期索赔要求,报委托人批准。

(9)检查督促施工施工单位按施工规程规范施工、文明安全施工,防止因出现质量安全事故及环保问题而影响工程施工进度。

(10)定期(月、周)向委托人报告工程项目施工进度控制情况,并编制年、季、月、周完成工程量以及工程施工进度统计表。

5.施工质量控制:

施工质量控制应依据工程建设合同文件、设计文件、技术规范与质量检验标准,对施工前准备工作进行检查,对施工工序与资源投入进行监督,以分项工程和工序过程为基础,对基础工程、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通过巡视、检查、旁站、试验和验收等有效的措施和手段,对工程质量实行全面全过程监督和控制,并进行施工质量的评价。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对监理工程项目的构成进行划分(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等),并按施工程序明确质量控制工作流程,分析和确定质量控制重点及其应采取的监理措施,制订质量控制的各项实施细则、规定及其它管理制度。

(2)核实并签发施工必须遵循的设计要求、采用的技术标准、技术规程规范等质量文件;审核签发施工图纸。

(3)审查施工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和措施,督促施工施工单位质量管理体系的正常运作。

(4)组织向施工施工单位移交与工程建设合同有关的测量控制网点;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测量实施报告,其内容应包括测量人员资质、测量仪器及其它设备配备、测量工作规程、合同项目施测方案、测点保护等;审查施工施工单位引伸的测量控制网点测量成果及关键部位施工测量放样、放点成果,并进行必要的复测。

(5)审查施工施工单位自建的实验室或委托试验的实验室,审查内容主要有资质、检验范围、试验人员的资格证书、设备和仪器的计量认证文件、检验检测设备及其它设备的配备,实验室人员的构成及素质、实验室的工作规程规章制度等。

(6)审查批准施工施工单位按工程建设合同规定进行的材料级配和配合比试验、工艺试验及确定各项施工参数试验;审查批准经各项试验提出的施工质量控制措施;审查批准有关施工质量的各项试验检测成果,并按规定进行抽样检查试验。

(7)审查进场工程材料的质量证明文件及施工施工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的试验检测结果。

监理机构应按规定进行抽样检查试验。

不符合工程建设合同及国家有关规定的材料及其半成品不得投入施工、且应限期清理出场。

(8)检查施工前的其它各项准备工作是否完备(如图纸供应、水电供应、道路、场地、施工组织、施工设备以及其它环境影响因素),尽力避免可能影响施工质量的问题发生。

(9)对施工质量进行全过程全面的监督管理,在加强现场管理工作的前提下对关键部位、关键施工工序、特殊工序、关键施工时段(如混凝土浇筑,灌浆工作中的压水试验、浆液制备、施灌、封孔,锚杆插杆和注浆,锚索施工,安全监测仪器的安装及埋设等)必须实行旁站监理(祥第三节),对发现的可能影响施工质量的问题及时指令施工单位采取措施解决,必要时发出停工、返工的指令。

(10)充分运用监理的质量检查鉴证的控制手段,对工程项目及时进行逐层次的逐项的(按分项工程、部分工程、单位工程等)施工质量认证和质量评定工作。

及时组织进行隐蔽工程、重要部位、重要工序的质量检查验收和签证工作以及分部工程的检查验收工作。

(11)做好监理日志,随时记录施工中有关质量方面的问题,并对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现场及时拍照或录相。

(12)组织并主持定期或不定期的质量检查和质量分析会,分析、通报施工质量情况,协调有关单位间的施工活动以消除影响质量的各种外部干扰因素。

(13)代表或协助委托人组织进行中间验收、分部工程验收,监理机构应做好验收前的各项具体准备工作。

(14)审查施工施工单位提交的质量事故报告;对质量事故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监督事故的处理。

(15)对工程质量进行经常性的分析,并定期提出工程质量报告和按规定格式编制工程质量统计报表(年、季、月)报委托人。

(16)收集整理完整、准确、真实的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各项隐蔽影像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6.工程造价控制:

监理机构应配备专职的造价控制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建设合同费用、工程造价进行有效的控制,参与项目工程造价的决策,发表决策意见。

工程造价控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协助委托人编制投资控制目标和分年度投资计划。

编制监理工程项目以及各合同项目的投资控制目标,各年度、季度和月份的合理投资计划。

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资金流计划。

(2)对工程计量进行审核,实现对工程量总量的控制和阶段性的控制。

(3)初步审核施工单位月进度支付申请。

在审查工作中,准确核定已完工程形象进度和工程质量,对已完工程的工程量和支付金额发表明确支付意见;审核施工单位上报的申请结算工程量及工程费用等并承担核实责任,并签发支付凭证。

(4)为控制和减少索赔事件的发生,监理机构应对工程建设合同的实施进行检查监督和经常性分析,及时发现和预测可能引起索赔的条件及事项,并采取措施尽力避免索赔事件的发生;对工程实施情况做好记录以备索赔要求提出后核查;对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索赔进行初步审核,检查索赔申请的合理性、提交索赔资料的完整性,费用计量的准确性,索赔事件发生后应采取有效措施,尽力避免索赔事件的扩大和延伸;受理并公正处理索赔,提出处理意见,组织工程建设合同双方进行协商,做好调解协调工作。

(5)对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工程范围调整、经济签证等事项进行初步审核,检查提交申请资料的完整性、合法性、计算的准确性,并提出处理意见,报造价、建管、业主进行审批,按规定程序下达变更指令。

(6)对工程建设合同费用支付与已完工程量、工程形象进行综合分析,编制每月、季、年工程建设合同的工程量和投资统计报表报建管、业主。

按工程进展情况和资金到位的可能情况,进行经常性的工程费用分析,必要时提出投资计划调整、修改和采取相应措施的处理意见上报建管、业主。

(7)协助业主作好业主投保的工程一切险、生产设备和施工设备的保险等出险时的理赔工作。

7.施工安全监督:

监理机构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通过对施工生产中各种不安全因素的分析和预控制,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监理机构必须配备有专职安全监督资质的监理工程师进行施工安全监督工作。

(2)检查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督促施工施工单位认真执行国家及有关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法规、规定和工程建设合同对安全生产的规定。

(3)对施工生产及安全设施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监督(定期与不定期),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施工及时指令整改。

(4)组织检查防洪防汛工作,检查施工单位的工程防汛措施并监督实施。

(5)检查督促施工施工单位按照工程建设合同规定和国家标准规定做好劳动保护、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工作,并将情况定期向建管、业主专题报告。

(6)监督施工单位的安全和工程保护情况,督促施工单位对工程、周围建(构)筑物的安全监测与保护。

(7)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活动和安全生产评比表彰活动。

做好监理合同内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协调工作,做好各工程建设合同间的安全生产协调工作。

(8)提供事故分析所需的一切资料,参加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审查施工施工单位的安全事故报告及安全报表,监督施工施工单位对安全事故的处理。

(9)定期(每月、每周)向建管、业主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并按规定编制监理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统计报表。

对重大安全事故的处理必须及时向建管、业主报告。

8.组织协调:

监理机构应通过沟通、协调和与监理工程项目建设直接有关的各方关系,使工程项目建设各方及其建设活动协调一致,以实现工程建设合同预定的目标。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以实现总进度计划和工程建设合同工期为目标,做好各工程建设合同项目间的进度协调。

(2)以监理工程项目的施工总布置为依据,控制协调好各工程施工合同项目的施工布置,控制协调好各施工施工单位对施工场地、施工道路的使用。

(3)以工程建设合同为依据,在突出保证关键项目施工的同时,协调好施工用水、用电的供应与分配,组织协调好施工材料及永久设备的供应,协调好共用大型施工设备的调配安排与使用。

(4)组织与主持定期与不定期的工地协调会议,编写各有关问题的协调处理意见及各种协调会议纪要。

9.文明施工措施与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

检查和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施工承包合同和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文明施工,做好施工区的文明施工管理工作;检查和督促施工单位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按合同及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做好施工区的环境保护工作,防止由于施工造成施工区附近地区的环境污染和破坏。

10.工程验收:

按国家规定督促审查施工单位各阶段提交的竣工资料及全套竣工图纸和资料,签署建设监理意见;按有关要求组织工程各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调试及竣工验收,提交相应的工程建设监理报告。

11.信息管理:

做好现场监理记录、信息反馈与信息编码。

按本合同附件要求编制监理周、月、年报,对工程资料及档案按期进行整编和管理,并在工程竣工验收或监理服务结束后移交业主(一式六份,含电子版本二份)。

12.监理机构应配合业主、建管参加国家有关部门对工程质量安全鉴定工作,并提供相关资料。

13.执行业主、建管编制各种工程管理制度,并努力做好本项目的监理工作。

14.保修期阶段:

(1)协助组织和参与检查项目正式交付使用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2)对保修期间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参与调查研究,弄清情况,鉴定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并监督保修工作。

15.监理机构应向建管提供的信息文件

[定期信息文件]

根据监理工程项目、范围及内容,随工程施工进展向建管定期报送监理月报、周报(每月25日报送监理月报,每周五报送监理周报),其主要内容为:

(1)施工质量情况;

(2)工程进展情况;

(3)进场施工机械设备及劳动力动态;

(4)合同变更和工程变更情况;

(5)工程资金支付情况;

(6)监理工作情况;

(7)工程建设大事记;

(8)安全文明生产情况;

(9)监理工作小结及下期工作打算;

(10)资料汇总情况;

(11)合理化建议。

[不定期信息文件]

(1)关于工程设计和施工、变更、施工进展的建议;

(2)资金、资源投入及合理配置的建议;

(3)工程进展预测分析报告;

(4)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和建管、业主合理要求提交的其他报告;

(5)工程阶段验收,竣工验收监理工作报告。

[监理过程文件]

(1)监理日志,尤其应详细记录安全方面的日记;

(2)施工措施计划批复文件及施工进度调整批复文件;

(3)监理协调会议纪要文件;

(4)其他监理业务往来文件;

(5)质量事故处理文件;

(6)监理业务完成后,向业主提交工程建设监理档案资料。

第二节监理单位人员管理

一、基本规定

1.监理单位进驻现场工作前七天应将监理部组成人员的组织构架、资质、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工作职责报送建管,建管在7工作日内对拟报人员进行审查、考核,若未通过考核的人员,监理机构应及时进行调整、更换,不得因此影响监理工作的开展。

2.根据工程进展的不同阶段,监理单位需要调整现场监理人员时,应于七天前将调换、增加、减少的人选报至项目管理公司,新进的监理工作人员其资历必须经过建管审批。

3.监理单位如需更换监理部总监工程师,必须提前30天将替补人员的资历报给建管、业主审批。

未经审批的人员不得进入监理部工作,原总监理工程师不得离岗。

4.监理机构工作人员必须按时到工地现场上班,不得兼任其他项目职务。

监理人员请假一天以上须提请建管批准、同意,监理人员缺岗的处罚规定详后相关条款。

5.建管可对监理部未尽职和不称职的工作人员提出警告,直至要求监理单位撤换。

对总监理工程师的警告或撤换指令由建管上报业主同意后,向监理单位提出;其他工作人员的警告或撤换指令由建管直接向监理单位提出,并抄报业主。

二、监理单位作息时间与值班规定

1.监理单位的工作日作息时间应与建管保持一致(5天),节假日期间应根据工程施工情况安排人员值班,并不得少于2人;工作需要时,非值班人员也必须到场。

2.所有监理人员上、下班须由项目总监进行考勤,迟到的按30元/次处罚,项目监理机构每月末应将考勤表上报管理公司。

3.在工作过程中监理人员不得擅自离岗,若有事必须请假,凡擅自离岗或未取得同意而离岗的按相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应予以开除。

第三节旁站监理管理规定

一、旁站监理基本规定

1.为了统一工程质量监理旁站的范围、内容、标准和检测方法,促进和加强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管理与控制,确保工程质量,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要求旁站监理的部位。

旁站监理应遵循国家《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

2.凡要求进行旁站监理的部位,监理单位均应实施全过程现场跟班的监督活动(具体旁站监理的内容附后)。

3.监理单位在编制监理规划时,应当制定旁站监理方案,明确旁站监理的内容、程序和旁站监理人员职责等。

监理方案应当送建管单位和施工单位各一份。

4.施工单位根据本规定,在需要实施旁站监理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进行施工前24小时,应当书面通知监理企业派驻工地的项目监理机构。

项目监理机构应当安排旁站监理人员按照旁站监理方案实施旁站监理。

5.旁站监理在总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由现场监理人员负责具体实施。

二、旁站监理人员的主要职责

1.检查施工企业现场质检人员到岗、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以及施工机械、建筑材料准备情况;

2.在现场跟班监督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执行施工方案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检查施工过程是否存在质量和安全隐患。

3.核查进场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检验报告等,并可在现场监督施工企业进行检验或者委托具有资格的第三方进行复验。

4.做好旁站监理记录和监理日记,保存旁站监理原始资料。

5.检查施工环境是否对工程质量产生不利影响。

6.旁站监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对需要实施旁站监理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在施工现场跟班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旁站监理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如实准确地做好旁站监理记录。

凡旁站监理人员和施工企业现场质检人员未在旁站监理记录(见附件)上签字的,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7.监理人员实施旁站监理时,发现施工单位有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行为的,有权责令施工企业立即整改;发现其施工活动已经或者可能危及工程质量的,应当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或者总监理工程师报告,由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局部暂停施工指令或者采取其它应急措施。

8.旁站监理记录是监理工程师或者总监理工程师依法行使有关签字权的重要依据。

对于需要旁站监理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施工,凡没有实施旁站监理或者没有旁站监理记录的,监理工程师或者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在相应文档上签字。

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监理企业应当将旁站监理记录存盘备查。

 

9.旁站监理程序图:

编制旁站监理方案

将旁站监理方案送达建管单位和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在需旁站的部位施工前24小时书面通知现场监理机构

监理机构按监理旁站方案现场跟班监督

发现一般问题

发现可能危及工程质量的重大问题

未发现问题

提出处理意见

向总监报告,发出局部暂停令及采取其它应急措施

施工单位整改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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