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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合同钢筋笼.docx

分包合同钢筋笼

正本

金沙江鲁地拉水电站左岸河道整治及护岸工程

 

分包合同

 

工程名称:

金沙江鲁地拉水电站左岸河道整治及护岸钢筋笼工程上游段

分包合同编号:

八鲁(护岸建合)-2007-03

发包人:

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鲁地拉施工局(简称甲方)

承包人:

四川省隆昌乾亨建设有限公司(简称乙方)

合同签订日期:

200年月日

甲乙双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本工程主合同(即甲方与业主签订的合同)的要求,结合本工程施工具体情况,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就金沙江鲁地拉水电站左岸河道整治及护岸钢筋笼工程上游段(鲁护0+408m桩号以上)的分包事项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分包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金沙江鲁地拉水电站左岸河道整治及护岸钢筋笼工程上游段[工程合同编号:

LDL2007/120(T)],分包合同标号:

八鲁(护岸建合)-2007-03

1.2工程地点:

云南省永胜县东风乡鲁地拉村

1.3工程承包范围

1.3.1本合同主要施工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⑴护岸工程的钢筋笼制作安装

⑵其它工程:

1)施工临时交通设施;

2)其它附属加工车间;

3)施工期临时监测;

4)临时生产、生活和仓库用房;

5)临时水、电和通讯;

6)施工期排水;

7)为完成本工程承包人认为必须的其它临时工程。

本合同的工作范围为左岸河道整治及护岸工程钢筋笼工程的施工,根据现场的施工进度、质量、安全情况,甲方有权调整乙方的工程承包范围及相关工作内容,无论甲方增加乙方的工程承包范围或减少乙方的工程承包范围交予第三方施工,乙方不得提出任何异议及索赔。

1.3.2临时工程项目费用包含在相应的项目单价,临时工程项目内容主要如下:

⑴本工程所需要施工道路的修建、维护与管理;

⑵本工程承包人所需要的临时生产管理和生活设施、各类仓库及堆储场地及加工修配车间的修建、维护与管理;

⑶本工程所需要的供风及通风系统、施工与生活供水系统(由乙方自行考虑)、供电系统(甲方指定的搭火点以下)及照明系统的修建、维护与管理;

⑷本工程范围内的排水、卫生系统;

⑸本工程范围内的安全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措施;

⑹为进行建筑物基础地质素描提供必要的条件及配合;

⑺本工程完工后所属临时工程项目的拆除以及场地清理等工作;

⑻为完成承建工程项目所有与各方面的协调配合工作等。

1.4工程内容

鲁地拉水电站左岸河道整治及护岸工程钢筋笼施工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主材钢筋的调拨、下车、转运、钢筋笼的制作、成品及半成品的转运、现场保管、安装、块石选取、运输、装笼、封闭、焊接、笼体之间的连接加固等;工作面局部人工平整,渣场选取块石后的渣场平整、维护和排水措施;同时还包括为完成以上施工所需的临时设施的建设与管理以及完工后的拆除工作,施工区内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等。

其中:

1.4.1施工用风、水、电的供应

施工供风系统、供水系统由乙方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自行设计、建设、运行管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生活供水由乙方自行考虑。

甲方左岸的生活供水系统建成后,如乙方需要自甲方的生活供水系统引水,按照1.0元/m3的价格有偿供应。

在业主提供的左岸10kV高压线路预计2008年1月中旬可供电正常供电,正常供电前,因现场的实际施工用电很少,乙方自行考虑该时段的施工用电。

该时段的生活用电也由乙方自行考虑。

左岸10kV高压线路正常供电后,高压线至施工现场搭火处之间的供电系统由甲方设计建设、运行管理,施工现场搭火处至施工现场的供电线路由乙方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自行设计、建设、运行管理。

生活用电在左岸10kV高压线路正常供电后,甲方按照市场价格加10%的采保费进行有偿供应给乙方。

1.4.2承包人必须按照甲方要求,在渣场选取石料后要对相应区域进行平整和必要的维护,单价包含在相应分包单价中。

1.4.3进入工作面,乙方只承担场地的局部人工平整工作,不承担机械平整工作。

1.4.4在本合同实施期间,场内左岸高、低线公路、左岸骨料加工系统、混凝土拌和系统等临时设施及泥石流排导槽正在施工中,承包人应预见并深入研究其他工程施工对本合同施工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采取合理、有效措施将上述不利影响降至最小,积极配合并服从甲方及本工程监理、业主的协调与管理,以利于工程顺利、安全实施。

1.5工期要求:

本合同工程开工日期以甲方下达开工通知为准,总工期约4个月。

主要节点工期按甲方经监理、业主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控制。

1.6工程安全:

安全指标:

达到生产过程中“四无一杜绝”和“一创建”的安全生产目标,即无工伤死亡事故,负伤率在3‰以下,无重大机械事故,无交通死亡事故,无火灾、洪灾事故;杜绝重伤事故和职业病,创建安全文明工地。

1.7工程质量:

质量指标:

按甲方与业主签订的主体合同标准执行,必须达到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标准的合格条件,单元工程合格率100%,单元工程优良率85%以上。

1.8工程进度:

进度指标:

严格按照甲方经鲁地拉电站监理、业主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或调整计划执行。

1.9环境保护:

满足鲁地拉电站业主、监理、甲方及当地环保部门要求,如不能达到相关要求,甲方有权对乙方处以罚款。

第二条承包方式、工程量及合同价格

2.1承包方式:

本工程采取包工包料(主材由甲方限量统供)、单价承包形式。

2.2工程量清单

编号

项目名称

单位

工程量

单价

合价

备注

7-4

块石钢筋笼

m3

10837.44

168.8

1829360

 

 

合计

 

 

1829360

 

2.3合同价款:

¥1829360元(大写:

人民币

元整),此为工程量计价清单预计的工程总价,实际工程价款按实际发生的工程量计算。

2.4工程量计量及工程单价:

2.4.1钢筋笼的计量以符合质量要求的钢筋笼个数,乘以单个笼体的设计方量(施工图纸设计方量为6m3/个)的方式计量。

凡因乙方原因造成超出施工图纸和技术规范规定的计量范围以外的长度、面积或体积,均不予计量或计算。

2.4.2乙方应严格按照规范要求施工,超出设计图纸规范要求的工程量、监理业主未认定的工程量以及因乙方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甲方不予认可。

2.4.3合同实施过程中,如发生新增变更工程项目,甲方对上结算的相应单价采用的是主合同已有的项目单价,其分包单价按照本分包合同中类似或可参照项目分包合同单价的取费标准、与甲方主合同单价降幅比例等原则确定。

2.4.4如因本工程业主(鲁地拉水电有限公司)要求,发生工程量变化或者工程进度调整而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不予以补偿。

2.5本工程采取单价承包方式,甲方根据乙方所承担工程实际完成的合格工作量乘以分包合同单价并扣除乙方从甲方调拨的材料款、租用甲方设备的租赁费、乙方实际使用的水电费、乙方被处以的罚款等以及合同规定扣留的滞留金等款项后办理工程结算与付款。

2.6单价组成:

分包合同单价包括为完成本项工程所需的下述所有费用:

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其他直接费、间接费、乙方的施工利润、临时设施费、临时施工便道、施工期的排水、供风、供水、供电费以及乙方所有人员、设备和机具的进退场费、材料转运费、成品与半成品的转运费、各种保险(除工程险以外的各类保险),安全文明措施费用以及为上述工作而发生的其他费用等。

钢筋笼的钢筋单耗是根据设计蓝图的钢筋笼施工技术要求计算得出,钢筋单耗包括笼体的钢筋、笼体之间的联系加固筋和3%的钢筋损耗;如施工方案发生变化引起钢筋笼单耗变化,以3.08元/kg(钢筋的材料费和制作安装费)乘以单耗变化量调整分包单价。

2.7工程税金组成:

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三项税金综合税率为3.15%),工程税金由甲方负责缴纳,除以上三项税金以外的各类税金(如:

个人所得税、合同印花税等)由乙方自行向税务机关缴纳,并将相应纳税发票复印件交甲方财务部门留档备查;若当地税务部门要求甲方代扣代缴时(乙方未能提供已纳税的发票复印件证明),则甲方财务部门将从乙方每月结算的工程款中按当地纳税标准进行扣除,乙方对此表示认可。

2.8承包人需缴纳的履约保证金总额按¥5万元(人民币壹拾万元)进行控制,该费用在承包人开始办理工程进度结算时,发包人按结算产值的5%进行分期扣留,直至扣留金额达到上述控制总额为止;甲乙双方在办理完工结算后一月内,发包人将一次无息返还承包人。

2.9不论是否本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项目还是甲方交由乙方施工的其他工程项目,因工程所需由乙方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格的变动所引起成本费用的增加和减少,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合同单价不做调整。

第三条本合同文件的组成及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

3.1本合同协议书(或补充协议);

3.2本合同所列附表或附件;

3.3工程建设标准、施工图纸、设计修改通知及主合同的有关技术文件;

3.4甲方审定的施工管理办法、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安全防护措施等;

3.5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书面文件。

第四条工程进度

4.1乙方应按甲方的进度计划和指示实施本合同工程,签订本合同3日内,乙方应立即调遣人员和调配设备进场施工。

4.2为确保工程进度,保证工程顺利实施及现场良好管理,乙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卢世川必须长期在施工现场负责,不得随意离开工地、关闭手机和拒绝接听甲方有关人员的电话,并保证全天24小时通讯畅通;若确需离开工地时,必须向甲方书面报告,经甲方负责人同意后方可离开工地,否则,甲方将按照2000元/天对乙方处以罚金。

4.3不论何种原因造成施工进度滞后,乙方均应按甲方的指示,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

赶工措施应以保证工程按期完工为前提调整和修改进度计划。

4.4乙方应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甲方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因乙方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甲方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及相应费用。

4.5工程暂停施工后,乙方应与甲方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停工因素的影响。

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乙方应在指定的期限内及时复工,若乙方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乙方承担;非乙方原因造成的暂停施工,甲乙双方按照本工程业主的补偿标准协商解决。

4.6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制定的工程工期施工,因乙方原因造成施工进度滞后,不能保质保量地完成所承担的工程,工期每推迟一天完成,甲方将对乙方处以¥2000(人民币贰仟)元/天的罚款,超过规定完工日期15天仍不能完成所承担的工程,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3日内退出工作面,5日内办理完退场相关手续,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以及相应费用,且乙方不得提出任何索赔要求和异议。

如工期提前,按照甲方的相关奖励办法执行。

4.7乙方中途退场时,甲方将全部扣除乙方被扣留的履约保证金;已扣除的质保金甲方按照本合同相关条款,乙方完成工程质量满足甲方要求,在本工程完工且甲方收到业主退还质保金后15日内,由甲方无息返还给乙方,此外甲方将根据对乙方履约过程中的各项考评结果,在乙方办理退场结算时部分或全部返还被扣留的安全文明保证金、民工保证金、廉政保证金。

4.8乙方不得因中途退场,直接或间接的阻碍甲方的后续施工,不得在未付清民工工资和设备租赁费的情况下离开工地,如果导致民工和工程相关债权人到甲方施工现场闹事或阻工,乙方将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和相关法律责任与费用。

甲方有权在乙方不及时支付民工工资,又不出面积极解决问题的情况下先行垫付民工工资(即使是乙方负责人未认可的情况下),所有相关费用甲方将在乙方结算工程款中予以扣除,乙方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4.9乙方须提供进度保证措施,并按投标文件明确的人员、设备等资源配置情况表要求按时组织进场,乙方提供的资源配置未按承诺的时间进场或实施过程中因乙方的原因造成工期滞后,甲方有权中止乙方的施工或直接安排新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新的施工单位进场费用及延误工期损失等)由乙方承担。

4.10乙方应根据甲方生产、技术部门确定的进度计划安排生产,甲方在施工中会根据实际情况对进度进行适时调整,乙方不得因该调整而向甲方提出索赔。

第五条工程技术要求

5.1乙方必须严格按国家有关工程施工技术规范、设计图纸及有关设计通知、主合同中的技术要求、甲方的指令组织施工,并接受甲方的监督管理。

5.2乙方应对收到的任何图纸和技术文件进行仔细阅读和检查,并有责任发现其中可能存在的缺陷或错误,如发现错误或表达不清,必须在收到图纸和文件后5天内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避免由此引起返工而造成经济损失。

若因乙方未按图施工或错误施工,乙方须承担直接经济损失及工期延误责任。

乙方应负责分包工程范围内图纸的保密工作。

5.3在签订本合同后10天内乙方须按甲方要求向甲方提交详细的技术措施与施工组织方案(包括环境保护的处理措施)一式2份,由甲方技术部门审核并报送监理批准后方可施工。

乙方必须按甲方批准后的施工组织措施中拟订的设备和人员(特别是型号和数量)按时进场并及时组织正常施工,否则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经济处罚,乙方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

5.4在施工过程中,对特殊过程、关键工序或危险部位,乙方必须按照甲方要求提交详细施工措施或作业指导书(包括安全、环境保护的处理措施),并对相关人员进行适时培训和技术交底,由甲方批准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六条工程质量标准及验收

6.1乙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施工验收规范、设计图纸及有关设计通知、主合同中的质量要求以及甲方质量体系要求控制质量,接受甲方、监理、业主对质量监督与控制。

6.2甲方严格按照验收程序进行检查验收,乙方提供现场施工验收通道,并确保通道的安全。

6.3甲方有权对乙方违反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要求,有可能造成质量事故或形成质量隐患的施工行为予以制止,乙方施工人员必须服从,否则甲方有权对乙方处以每次不超过2000元(含2000元)的罚款。

6.4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标准的合格条件,达不到约定条件的部分,甲方一经指出,乙方必须无条件返工,且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完成,直到合格为止。

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的条件,由乙方承担返工费用。

6.5乙方应严格按甲方的施工过程质量验收程序要求,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验收。

对于不符合规范质量要求的工程量,乙方须在指定期限内整改,如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质量要求,甲方有权不予办理相应的工程结算。

6.6隐蔽工程和工程的隐蔽部位须经甲方及监理检查、验收签字后,乙方才能进行覆盖,进入下一道工序。

6.7甲方有权对全部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任何一项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乙方应为甲方的质量检查和检验提供一切方便;甲方的检查和检验并不免除乙方按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

6.8乙方承担本合同工程项目完工后10天内,乙方须按照甲方的要求,向甲方及时提交完整的原始施工记录资料,并负责配合甲方进行竣工验收工作以及竣工资料的整编工作。

6.9分包工程竣工验收未能通过且属于乙方原因的,乙方负责及时修复相应缺陷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和相应的质量责任。

6.10缺陷责任期按甲方与业主签订的主合同规定执行,缺陷责任期内的缺陷修复由乙方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七条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

7.1乙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业主、监理及甲方对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施工;在施工过程中,乙方应遵守有关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甲方的有关规定,并应对其违反上述规定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以及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7.2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确保施工安全,对项目范围内的施工安全负全责;发生安全事故(包括险情安全事故),应立即报告甲方。

本协议签订后,乙方还必须与甲方签订安全文明生产责任书,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及防止工地附近建筑物和居民的生命财产遭受损害。

7.3乙方须设置必要的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的安全人员,加强对施工作业安全的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和爆破作业的管理,制定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和劳动保护用具,定期经常对其员工进行施工安全教育并做好相应记录。

7.4因乙方责任发生安全事故,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如果因此给甲方或第三方造成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7.5甲方统一监管本工程的文明施工,负责管理和协调全工地的治安保卫、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等有关文明施工事项。

7.6乙方在其施工场地内发现文物,应采取保护措施,并按照主合同约定的时间和程序报告甲方,由于乙方的疏忽或过错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7.7甲方在对乙方办理工程月进度结算时,将扣留当月结算工程款的3%作为安全文明生产及环境保证金;在安全责任期内乙方无安全事故,甲方将无息全额退回。

7.8为了保证爆破安全,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甲方安全管理人员对爆破警戒提出的要求,同时派出不少于10名人员对开挖区域周边进行安全警戒,严格按照业主、监理和甲方统一规定的爆破时段和爆破信号进行爆破,在非爆破时段内严禁爆破。

7.9严禁承包人向河床倾倒开挖石渣,如发生此类事件,甲方将根据本工程监理、业主对甲方处罚情况并视乙方情节予以处理。

第八条材料和设备

8.1材料

8.1.1乙方所用施工材料,特别是结构用材必须符合技术规范、设计图纸、有关设计通知和主合同中的技术、质量、安全要求。

8.1.2乙方对提供使用的材料负有全部责任,甲方一旦发现乙方在本工程中使用了质量不合格的材料时,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的指令更换质量不合格的材料,并承担由此而造成的一切责任和后果。

8.1.3乙方每月须提交一份满足合同进度的材料月计划交由甲方审批;乙方需派现场负责人与甲方物资部门代表一道对甲方提供的材料进行现场清点核量并在调拨单上签字认可,甲方在当月办理工程进度结算时,将根据乙方签字的调拨单上调拨的材料总量按合同单价对乙方进行材料扣款。

除了甲方本合同规定提供的以下材料外,如乙方要求甲方代购的其他零星材料,甲方将按材料实际到工地价另加10%的采保费对乙方进行材料扣款。

甲方提供的主要材料及价格表

编号

名称及规格

单位

单价(元)

供应地点

1

钢筋

t

2669

甲方现场仓库

钢筋

t

2659

么下营地仓库

2

施工用电

kw·h

0.28

左岸搭火处

柴油

t

6047

工地油库

备注:

2#索道桥通车之前,乙方自行解决材料的过江问题。

8.1.4乙方为完成本合同项目的其他材料,均由乙方负责采购、验收、运输和保管,验收时应甲乙双方同时查验并根据甲方要求提交材质证明、产品合格证书、试验检测报告。

乙方还应按规定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并将检验结果提交甲方,或由甲方对其乙方采购的材料进行检验,其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对不能满足本工程质量要求的材料,甲方和监理工程师有权决定拒绝使用,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8.1.5乙方为完成本合同项目所需的特殊材料(如火工材料、燃油、有毒化工、特殊化工和其他施工材料)的运输及保管,由乙方按照国家、部颁规范、相关行业及主合同、甲方的规定自行负责,并接受甲方监督,须持证者进行持证管理。

8.1.6乙方施工所需的由业主有偿提供的主要材料,应按月提出计划,报甲方审核,到甲方办理手续,乙方自行到业主指定的地点提取,出库后材料运输和管理的责任及费用由乙方承担,材料款在月进度结算支付中予以抵扣。

8.1.7乙方施工用水和用电按表计量,计量装置由乙方购买并通过甲方检验合格后方可安装,甲方按月进行抄表计量;若不能区分乙方生产用电和生活用电时,生活用电按总用电量的10%进行计算。

8.1.8为了控制由甲方提供的材料流失,甲方在对乙方办理进度结算和竣工决算时,将根据甲方下发的施工图纸中钢筋设计用量,加3%的钢筋损耗核定乙方的材料用量。

乙方实际领用的材料量超过了按以上要求核定的材料用量部分,甲方将按照材料市场实际到工地价另外加收15%的管理费进行材料扣款。

8.1.9严禁将甲方提供的材料贩卖或运至施工区域以外范围,否则甲方将按照业主和甲方的相关管理规定对乙方进行处罚,乙方对此不得提出任何异议,如违反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乙方还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2设备

8.2.1乙方应按合同要求提供能满足施工安全、质量和进度要求的施工设备,甲方一旦发现乙方使用的施工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或影响了工程进度和质量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乙方应及时予以增加或更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责任由乙方全部承担。

8.2.2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确保施工设备安全,并对施工设备的安全负全责。

8.2.3乙方进入本合同施工现场的施工设备未经甲方批准不得擅自离开现场,否则甲方将对乙方予以处罚并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和费用。

第九条双方的一般义务和责任

9.1甲方的一般义务和责任

9.1.1提供施工场地,提供施工用电接入点(仅提供一次),接入点为乙方开挖区域50m~100m范围内,计量设备由乙方购买并通过甲方检验合格后按照甲方要求进行安设;

9.1.2提供施工所需设计图纸(或设计通知单)一套(份),并进行现场技术交底;

9.1.3负责施工测量放样;

9.1.4派出现场施工管理人员,对乙方的施工进度、质量、安全、环保进行监督和管理;

9.1.5及时组织施工过程中的工序验收和工程完工验收,根据竣工资料的编制要求,及时督促乙方进行竣工验收原始资料的收集、整理以及上交发包人质量管理部门存档的工作;

9.1.6协调解决施工过程中的有关施工干扰问题,协助承包人及时处理在施工质量、安全事故等方面遇到的问题;

9.1.7按合同约定及时办理结算和支付工程款,并监督承包人是否专款专用;

9.1.8监督、检查承包人用工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是否办理了人身以外伤害保险,是否按时发放劳务工资,如承包人违反了国家《劳动法》或《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发包人有权扣除其全部或部分安全保证金和民工工资保证金;

9.1.9承包人工程项目施工达不到发包人进度、质量、安全要求或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时,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或者进行切块分包,并由承包人承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对此承包人不得提出索赔要求。

9.2乙方的一般义务和责任

9.2.1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所承担的工程项目再进行分包和转包;

9.2.2承包人自行解决施工用风,负责发包人单次提供的施工用电接入点至施工区域的管路(线)及其它设施的建设维护,施工区域内的水、电设施、设备、管路等均由承包人负责,费用包含在合同项目单价中;

9.2.3承包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后3天内调遣人员和调配设备材料进入工地;配备满足施工需要的足够数量的人员、机械设备等资源;

按发包人要求组织施工并完成任务,服从发包人的施工安排、指挥和调度;

9.2.4已竣工工程未验收交付前,负责已完工程成品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若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修复;

9.2.5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充分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并与之签订符合当地劳动部门规定的劳动合同。

农民工工资应以现金形式按月支付,不得拖欠、克扣,同时必须依法为其购买必要的保险;

9.2.6应允许发包人、业主、监理及其三方中任何一方授权的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合理进入分包工程施工场地或材料存放的地点,以及施工场地以外与本分包工程有关的分包人的任何工作或准备的地点,承包人应提供方便;

9.2.7做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完场清,保证施工现场整洁;

9.2.8承包人修建临时道路应做好路基和路面的排水设施,必要时进行洒水除尘,以使施工作业产生的扬尘公害减少至最低程度。

9.2.9承包人应保护好施工现场及其他相关区域内的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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