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建分包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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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建分包合同
土建分包工程合同
工程地点:
发包方:
承包方:
合同编号:
签订日期:
第一部分协议书
发包方(全称):
承包方(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二、工程承包范围:
工程承包施工范围:
按发包方提供施工图纸及配套说明书、图纸会审记录及设计变更等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0.00以下土建、装饰装修工程包括:
土方回填(用无垃圾土把承包楼宇周边场地包红线范围内全部回填至园林施工设计标高)及运输、地下室结构、后浇带及施工缝处理、地下室防水、砌体、室内装饰装修、化粪池、室外排水排污管(含检查井及井盖)至第一个市政井等全部工程。
2、±0.00以上土建、装饰装修工程包括:
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伸缩缝处理、砌体及室内外装饰工程、屋面工程等。
3、由发包方直接分包的工程,包括但不限于土方、桩基础、基坑支护、市政工程、交楼标准装修、园林工程、煤气、永水永电、消防、有线电视、电信、智能化、电梯、空调通风、铝合金门窗、防火门入户门、钢结构等,承包方需要按发包方要求提供施工等配合。
4、按广州市建委有关文件并结合发包方具体要求的内容实施文明施工。
5、施工场地实施硬地施工,建筑物周边(外墙外侧)5米范围内地坪浇筑10cm厚C10混凝土,发包方出混凝土费用,人工及除混凝土外其它材料均由承包方负责。
三、合同工期
合同工期:
日历天
开工日期:
以收到发包方进场通知书后第二天计算。
竣工日期:
工程竣工日期以质监部门竣工验收合格后,竣工验收报告中的竣工时间为实际竣工时间。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暂定)元整
¥:
(暂定)元整,其中安全生产措施费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专用条款
3、本合同通用条款
4、不可撤销连带责任担保书
5、中标通知书
6、议标间的往来信函
7、投标书及附录
8、工程规范及有关的技术文件
9、图纸
10、质量保修书
11、文明施工管理措施
12、市建设工程承发包廉洁协议
如合同文件各部分条款之间发生不一致,应按上述文件的顺序作优先解释。
如依照上述文件无法作出合理的,合乎逻辑的解释,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情况下,由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按合同规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方向发包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即使工程量有增加或修改,如双方不因此对工期另作出特别约定,视为承包方仍应按照合同约定工期和质量进行施工、竣工并承担保修责任。
九、发包方向承包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发包方就本合同所指工程向承包方签发的任何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减、工程签证、工期延期等,只有经发包方所委派的工程部经理签名确认方可生效。
若未经发包方所委派的任何人员签名,则一律无效。
十一、合同生效
本合同双方约定:
自签订后生效。
合同文件约定份数:
合同正本两份,双方各执壹份;副本两份,双方各执壹份副本。
正本、副本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如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向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以下无正文)
发包方:
(公章)承包方:
(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签约时间:
年月日签约时间:
年月日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通用条款:
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专用条款:
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发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承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项目经理:
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设计单位:
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监理单位:
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工程师:
指本工程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或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工程: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合同价款: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2追加合同价款:
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3费用:
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4工期: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5开工日期: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6竣工日期: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7图纸:
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及有关材料)。
1.18施工场地:
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9书面形式:
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0违约责任:
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1索赔:
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2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3小时或天:
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
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
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专用条款
(3)本合同通用条款
(4)不可撤销连带责任担保书
(5)中标通知书
(6)议标间的往来信函
(7)投标书及附录
(8)国家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9)图纸
(10)质量保修书
(11)文明施工管理措施
(12)建设工程承发包廉洁协议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会议纪要及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解决。
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
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3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图纸
4.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
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4.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监理委托合同内说明。
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
5.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任何权利与义务。
6、工程师指令
6.1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
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
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24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6.2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
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6.3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项目经理
7.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7.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7.3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