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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留置送达不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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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留置送达不规范

  篇一:

法院送达下列法律文书时不宜采用留置送达形式的是:

a.财产保全裁定书b

  一、整体解读

  试卷紧扣教材和考试说明,从考生熟悉的基础知识入手,多角度、多层次地考查了学生的数学理性思维能力及对数学本质的理解能力,立足基础,先易后难,难易适中,强调应用,不偏不怪,达到了“考基础、考能力、考素质”的目标。

试卷所涉及的知识内容都在考试大纲的范围内,几乎覆盖了高中所学知识的全部重要内容,体现了“重点知识重点考查”的原则。

  1.回归教材,注重基础

  试卷遵循了考查基础知识为主体的原则,尤其是考试说明中的大部分知识点均有涉及,其中应用题与抗战胜利70周年为背景,把爱国主义教育渗透到试题当中,使学生感受到了数学的育才价值,所有这些题目的设计都回归教材和中学教学实际,操作性强。

  2.适当设置题目难度与区分度

  选择题第12题和填空题第16题以及解答题的第21题,都是综合性问题,难度较大,学生不仅要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扎实深厚的数学基本功,而且还要掌握必须的数学思想与方法,否则在有限的时间内,很难完成。

  3.布局合理,考查全面,着重数学方法和数学思想的考察

  在选择题,填空题,解答题和三选一问题中,试卷均对高中数学中的重点内容进行了反复考查。

包括函数,三角函数,数列、立体几何、概率统计、解析几何、导数等几大版块问题。

这些问题都是以知识为载体,立意于能力,让数学思想方法和数学思维方式贯穿于整个试题的解答过程之中。

  篇二:

由此案谈现行民诉法中邮寄送达

  由此案谈现行民诉法中邮寄送达

  案情:

  a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与b公司海上货物运输代理合同欠款纠纷案一审后,a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上诉人提起上诉的重要理由之一就是,上诉人在一审过程中,未收到一审原告起诉状副本,未经一审法院合法传唤,也未收到一审法院发出的传票,一审缺席判决违反法律程序。

经二审庭审调查,本案中上诉人地址与一审中原告提供的地址一致,均为其法定注册地址,涉案一审起诉状副本、开庭通知书等,一审法院均系通过邮局使用邮寄送达方式,在到达注册地址后被自称上诉人员工者以“公司运作不正常”为由拒收,最终上述诉讼文书被全部退回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由此认定上诉人拒收非法,并视上述诉讼文书已经合法送达,进而作出缺席判决。

那么,一审法院对本案送达行为的认定是否符合现行法律规定

  评析:

  根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送达诉讼文书的方式虽然有直接送达、委托其他法院送达、转交特定部门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六种形式,但基本上依法可以划分为两类:

强制的送达和自愿的送达。

强制送达和自愿送达最大的不同在于是否需要受送达人的同意接受行为。

前者只须将法律文书送到指定的个人或处所,无地点时将内容公开告知,无须受送达人同意接受的行为要件;后者则必须有受送达人的同意接受行为才能依法构成合法的送达。

目前立法只规定两种送达方式可以强制送达,即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

其他均属于自愿送达,包括直接送达、委托其他法院送达、转交特定部门送达和邮寄送达,其合法送达的共同前提是必须取得当事人同意接受的证明。

  正确理解邮寄送达的性质,还须结合强制送达的法定性要件来分析。

第一,能够适用强制送达的方式必须由法律明示规定。

在诉讼实践中,有些受送达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往往借故拒绝签收诉讼文书,从而使诉讼程序无法正常进行。

针对这种情况,民事诉讼法规定了留置送达这种强制性的送达方式。

而公告送达是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用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法院为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不得已而采用的强制送达方式。

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不能适用强制送达的方式。

第二,能够进行强制送达的主体必须由法律明示规定。

依照法律规定,公告送达的主体只能是法院。

留置送达不是一种独立的送达方式,法律规定它只适用于法院自己直接送达或委托其他法院送达情况下结合使用。

因此,留置送达的主体亦必须是法院的工作人员,其适用于受送达人无理拒绝接受诉讼文书的场合。

从现行立法来看,我国法律并没有赋予邮政机关以强制送达人的地位,邮政人员不适用也不准用法院送达人员的规定,因此,当受送达人拒绝签收的时候,邮政人员无权留置送达。

第三,强制送达的程序要求必须由法律明示规定。

在程序上,法律明确规定留置送达人即法院工作人员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其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然后将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发生送达的法律效力。

法律对邮寄送达没有如此程序性规定。

再比较另一种强制送达方式即公告送达,虽然公告送达是一种独立的送达方式,但依法只能适用于受送达人没有确切地址或下落不明的场合,很显然也不能结合邮寄送达方式使用。

第四,强制送达的法律后果必须由法律明示规定。

依照法律规定,强制送达只须将法律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或在受送达人没有确切地址或下落不明时,将内容公开告知,经过法定期间,即视为送达,发生送达的法律效力。

本案中,使用邮寄送达方式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受送达人必须在回执上签字收取方能作为认定合法送达。

当事人拒收邮件行为,无论出于何种目的,基于民事行为的平等性,都属于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人民法院只能视为送达不果,依法应结合使用其他送达方式。

  综上,邮寄送达属自愿送达,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邮政机关强制送达人的地位,邮政部门并无法定的送达义务,投递人员承担的送达事务与其司法责任不对称,其诉讼上的地位未经程序法的确认,此外邮政人员毕竟不可能像法定的送达人员那样就诉讼上的事项进行有权威的诉讼告知和解释,邮寄送达不能适用强制送达的法律规定。

如需将邮寄送达归入强制送达范畴,必须由法律明示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有许多国家及地区为了充分利用完备的邮政系统资源,在法律上明确规定了邮政机关的送达人地位或准用法院送达人员的规定,并以交付邮政机关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如作为大陆法系的德国对此有明确规定,《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5条中规定:

“交付邮局即视为送达而发生效力,即使因投寄不到而退回,仍然有效。

”我国台湾地区的民事诉讼法第124条中也规定:

“送达,由法院书记官交执达员或邮政机关行之。

由邮政机关行送达者,以邮差为送达人。

”日本民事诉讼法第99条规定:

“送达,除另有规定外,由邮政或执行官进行。

在邮政送达的情况下,以从事邮政业务的人为实施送达的公务员。

”此时,当遭遇受送达人拒绝签收时,邮政人员即有权结合使用留置送达。

但这是未来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完善的问题,在目前没有修改民事诉讼法之前,人民法院在适用邮寄送达时,仍应当坚持自愿送达的立法精神,并严格执行法院留置送达的条件。

  篇三:

第十一章送达

  第十一章送达

  【内容提要】

  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将有关法律文书送交当事人和其他诉讼、执行参与人的法律活动。

送达方式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

送达也是法警的重要职责之一,人民法院参与送达的法警应根据具体的案情,结合被送达人的客观情况,依照法定的程序,选择合理的送达方式;送达中遇有意外情形时应妥善处置,确保送达任务的顺利

  完成。

  【本章重点】

  送达的概念及其种类;送达的方式;送达的范围;送达勤务的组织实施与情

  况处置

  第一节送达的含义

  一、送达的概念

  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将有关法律文书送交当事人和其他诉讼、.执行参与人的法律活动。

在理论上,人们往往把法院负责送达事务的人称为送达人,将接受法律文书的人称为受送达人。

送达是人民法院的一种重要的诉讼行为或执行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1.送达的主体只能是人民法院。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执行参与人不是送达

  的主体。

虽然当事人或其他诉讼、执行参与人也要向人民法院呈交法律文书或相互之间递交其他文书,但这种行为不能称为送达,因此不适用有关送达的规定。

  2.送达是一种特定的法律行为。

法院在诉讼或执行中的行为是多种多样的。

但送达这种行为具有一定的特定性。

  3.送达的文书是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书等。

如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

  付令、决定书、起诉状副本、答辩状副本、传票、通知书等。

  4.送达必须依法定程序和方式进行。

《民事诉讼法》对送达的程序和方式

  2有比较具体的规定,人民法院实施送达行为时必须依照规定办理。

违法的送达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送达的意义

  法律文书的送达是一项严肃的法律活动,是审判过程和执行中一个必不可少的重要步骤,意义十分重大。

  送达是一种法律行为,诉讼等法律文书一经送达就产生法定的法律后果,就赋予了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可以在规定的期间内行使其某种诉讼权利,履行某种诉讼义务,否则即丧失了进行该项诉讼行为的权利或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如一审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后,该当事人没在规定的期间内上诉,就丧失了上诉权

  利,要承担法律后果。

又如《民事诉讼法》第89条规定,调解书送达经双方当

  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就必须依照调解书的内容履行各自承担的法律义务。

  送达能够有效保护当事人及诉讼执行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如诉讼文书送达以后,能使诉讼参与人了解诉讼的有关内容,并按照要求作好参加诉讼的准备工作或者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及有关法定程序参与诉讼活动、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以保证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因此,送达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

送达人一经合法送达,受送达人不按法律文书要求履行,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概由受送达人〔收件人)负责门

  三、送达的特点及效力

  

(一)送达的特点

  1.合法性。

送达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一种法律行为。

完成送达任务必须严

  格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以保证送达的法律效果,否则就失去了送达的法律意

  义。

依法送达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①送达的方式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如留置

  送达必须有公证人签名、见证才能生效;②送达的时间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如诉

  讼中人民法院及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行为的期限就是在送达后开始计算的(当

  事人签收的时间)。

因此司法警察在执行送达任务时必须按法定的要求,按时将

  有关法律文书送达到指定地点交给有关人员,以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审判执行工作顺利进行。

  2.及时性。

整个审判活动的进行与及时送达密不可分。

在诉讼活动中,送

  达及时能保证审判工作如期进行,减少纠纷滞留时间,防止诉讼的拖延。

(民事

  诉讼法》第122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

  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这就是说必须在三天前将开庭通知书送达到位。

因此送

  达工作要合理安排,注重时效,以保证当事人按时参加诉讼。

  3.准确性。

准确的送达是送达工作合法、及时的保证,不能有丝毫疏忽和

  大意。

在接受送达任务后,要认真核对其手续是否完备,地址是否详细,受送达人姓名、年龄等是否准确,以防止错送或误送,以致影响审判工作的正常进行。

  4.严肃性。

由于法律文书一经送达即产生法律后果,因此送达是一项非常

  严肃的工作。

同时送达人代表人民法院执行公务,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体现人民法院形象。

这就要求送达人,要工作严肃认真、高度负责,着装严整、行为端庄、注重自身形象。

  

(二)送达的效力

  所谓送达的效力,是指法律文书经送达后所产生的必然法律后果。

送达的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①实体上的效力,即产生实体权利义务方面的法律

  后果。

如具有执行内容的判决书、调解书送达后,义务人即应在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逾期不履行义务的,权利人有权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②程序上的效力,即产生诉讼法律关系或执行法律关系上的效力。

如起诉书副本送达后,被告人即应向法院提交答辩状;传唤当事人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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