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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合同正式版.docx

工程施工合同正式版

 

三亚“25度阳光”项目实体样板房装饰工程

 

发包方:

海南嘉鹏置业有限公司

承包方:

2011年月日

 

三亚“25度阳光”项目实体样板房

装饰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方(全称):

海南嘉鹏置业有限公司

承包方(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包方与承包方经协商一致,签署如下条款,以期共同遵守:

一、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三亚“25度阳光”项目实体样板房室内装饰工程

1.2工程地点:

三亚市迎宾路河东路口

1.3工程内容:

三亚“25度阳光”项目实体样板房装饰工程施工,详见施工图纸内容

1.4设计单位:

深圳派尚环境设计有限公司

二、工程承包范围

2.1工程承包范围:

(1)按装饰施工图纸和材料样板所示内容完成本装饰工程全部内容的施工,包括但不限于天棚、地面、墙面装修、隔墙、水电安装工程、甲供卫生洁具及五金的安装、甲供装饰灯具的安装、其它甲方指定专业分包的施工配合(进户门、电子门锁、橱柜、智能化弱电、空调工程、户内门及衣柜、铝合金门窗及栏杆工程)等(详见:

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纸);

(2)为完成本工程所需的一切辅助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垃圾的清运、室内装修工程的成品保护及清洁工作、竣工资料的提交、工程施工及工程规范和验收规范所要求的全部内容。

包括材料供应、竣工验收、保修期保修等。

(3)为开始施工、完成本工程的装饰工作内容、完成验收。

2.2工程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包机械、包安全、包工期、包文明施工、包开办费、包验收等直至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以及维保期间的所有费用。

三、合同工期:

3.1开工日期:

暂定2011年11月10日;

3.2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45天(包括星期六、星期日、假期及恶劣天气的日子以及包括验收,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时间)

3.3承包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本工程的建设,具体工程进度由承包单位上报发包方审核确认后执行。

3.4除合同条款所列可以相应顺延工期的情况外,工期不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竣工,承包方应承担违约责任,每延误一天,应向发包方支付5000元的延期赔偿费。

四、质量标准、要求:

4.1工程质量标准:

满足国家及相关行业标准要求,一次验收合格。

4.2达不到发包方的验收标准,承包方应自费进行返工直至达到发包方质量要求,工期不予顺延,并承担因返工而延误工期所有的损失(含延误罚款及其它间接损失)。

4.3材料质量要求:

承包方必须负责和保证所提供的材料都是质优、全新和未经使用的、并完全符合本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技术标准、规格和性能,如不符合设计、施工要求或规格有差异的材料应禁止使用。

如已使用,发包方可要求承包方返工,工期不予顺延;对装修工程造成损失的,承包方还应赔偿发包方损失。

4.4承包方必须保证本合同规定的材料在正确安装、使用和维修的情况下,在材料质量保证期内,不发生任何由于材料质量而引起的工程质量问题。

五、合同价款及费用

5.1合同固定总价金额为:

,(人民币:

整)。

5.2本工程造价是按照本工程的施工图纸及招标文件的内容为依据的编制的,其中:

5.2.1本工程合同总价为固定总价,

本工程合同总价为闭口固定包干总价,工程总价包含按合同图纸及规范为完成本工程的所有工程内容。

本包干总价包括所有含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材料费检测费、综合管理费、利润、风险、技术措施费、主体承包单位配合费及临时设施费等其它措施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劳保费、规费、税金及其他分包工程配合费、竣工验收所需一切费用等各项费用;以及发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的卸货费、安装费及保管费。

(1)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技术措施范围和内容:

①已考虑工地周围环境、交通道路、现场地质资料、周围地下管网、现场条件、承包范围、施工图纸、施工组织设计中的施工技术措施、安全维护和文明工地施工措施等;

②承包人已充分考虑停电、停水、二次搬运、施工场地不足、成品保护等所需措施的一切费用和工期,并已考虑了各种可能因素影响施工所增加的费用。

(2)采用固定价格,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1因工程量清单有错、漏,导致工程预算控制价不准确;

2因市场变化、政策性调整导致人工、材料、机械价格变化。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6.1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在发出中标通知书至签署本分包合同协议书期间,发包人与指定分包人

共同签署的补充协议(如有)

(2)本分包合同协议书和协议书附录

(3)本分包合同专用条款

(4)本分包合同通用条款

(5)工程量清单(合同清单)

(6)中标通知书

(7)中标通知书内列明的往来函件(如有)

(8)投标书

(9)投标人须知

(10)合同图纸

(11)投标文件的其他部分及附件

6.2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合同付款条件:

7.1合同签订后承包人及时组织人员及材料进场施工,当已完工作量完成至合同总价款的50%后,经监理人、发包人审核确认后,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款的25%作为工程进度款;

7.2工程全部施工完成,经监理人、发包人验收合格确认后,支付至合同总价款的75%;

7.3承包方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后,并办理工程结算,经发包方确认后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留工程造价的5%作为质保金。

承包方需提供全额的结算金额的合法发票。

7.4保修期两年满后7天内,承包方施工质量无问题时,发包方一次性付给承包方剩余全部款项,即结算总价的5%(不计利息)。

7.5承包方必须出具合法的发票交与发包方,发包方确认后方可办理付款手续。

承包方在每次申请付款同时,向发包方提供符合项目所在地税务部门规定的等额发票。

八、施工进度计划及材料采购计划

8.1承包方须在合同签订前提交主要材料样品给发包方确认;

8.2承包方不得以工期紧及所需物料缺货为理由要求发包方更改材料的品种与材质。

8.3承包方须于合同生效日起2天内向发包方提交两份每道工序的并满足发包方节点要求的施工进度计划供发包方审批,以便可以对所计划的工作和实际进度之间作每周的比较,并应显示在适当日期可以实际竣工或提前。

8.4承包方在签订合同后应立即订购本工程所需的物料,并保证材料货源与供应能满足本工程进度计划的需要。

若因材料货源不足导致拖延工期的,工期不予顺延,即每拖延一天,承包方应向发包方支付5000元/天的违约金。

8.5至施工场地的建筑材料所有权,归发包方。

工程完成后,多余的建筑装饰材料所有权归承包方。

九、材料设备供应

承包方采购的材料、设备规格、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设计图纸及发包方确认的材料样品,若不相符,发包方有权不予验收。

由于材料设备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和产生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工期不顺延。

十、采购、实验、试验

10.1承包方需于进场前按发包方提供的图纸交发包方装饰材料确认封样,承包方所采购材料的规格、材质、颜色必须与样板基本一致,除样板外的其他材料,其规格、材质、颜色需经发包方书面确认。

10.2承包方负责本工程部分所需材料的采购、运输、仓储及材料保护,其中材料承包方应负责运至施工现场。

任何置于工地现场或周转现场的材料,承包方不得擅自外运,否则,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应由承包方承担。

10.3承包方提供的阻燃或耐热物料必须经过防火阻燃实验/试验达到防火标准,饰面材料必须达到阻燃标准,并经消防检验部门实验/试验合格,才能使用于工程。

不合格的材料不得用于工程任何部分。

已运至现场的不合格材料必须立即搬离现场,有关实验/试验、搬运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10.4如果发现物料的规格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发包方有权禁止使用,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包方赔偿。

十一、包装和保护

11.1所有运至场地的材料,必须按规范进行包装和保护,以免因搬运、天气及其他情况而引起的损坏。

在可能的情形下,材料在未使用前,应保存在原有的包装箱内或用其他覆盖物保护。

任何在运输途中或在场地受损的物料,将被拒绝使用,承包方须自费替换受损的物料。

上述的拒绝,将不被接纳为不能按期完工的原因,即工期不得顺延。

11.2本工程施工完成交付验收之前,承包方应做好成品保护工作。

如因本工程而对其它已完工程产生损坏、污染等,应修复和清扫、更换,如发生丢失或偷盗,以一罚十,在进度款中扣除,不得以任何理由争辩。

在对自己承包范围内的成品,看管不力导致污染、损坏、丢失,则必须原样恢复。

11.3本工程完成后,必须对现场清场并清洁,其清洁程度必须达到相关标准

十二、发包方权利和义务:

(1)指派李友亮为发包方的现场代表,负责合同履行,处理发包方负责的各项事宜。

(2)按规定提供施工场地,协调总包单位向承包方提供施工所需场地和水电接驳点,并说明使用注意事项。

(3)按合同的约定及时支付承包方工程款。

(4)合同签订后3天内向承包方提供完整的施工图纸等技术资料2套;

(5)负责组织承包方和设计单位参加的施工图纸交底,督促做好交底纪要,交与会各方签署,负责审核确认承包方提交的设计图纸方可进行施工。

(6)负责协调承包方在发包方场地施工时各工种之间的配合,由于发包方原因致使承包方停工8小时以上,工期顺延。

(7)如发包方发现承包方的项目经理或主要的施工管理人员不符合发包方的现场要求,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方立即更换相应的人员,并经发包方同意。

(8)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验收,并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办理竣工结算。

十三、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指派为承包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按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处理由发包方负责的各项事宜。

(2)签订合同后2天内配置充足的施工人员、施工机备材料和管理人员(项目经理1名、装修施工员1人、机电施工员1人、专职的质检员1名),包括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详细施工方案及劳动力配置表提交发包方单位审批后方可实施。

(3)承包方的项目经理必须确保施工期间不低于6天/周在施工现场的时间,确保手机24小时开机。

如承包方的项目经理特殊原因离开三亚须上报发包方同意方可离开。

如承包方不按上述条件执行,发包方可按每出现一次对承包方进行1000-5000元/次的处罚。

(4)承包方按发包方要求进场施工,并提前组织好半成品的采购、运输、保护等工作。

(5)按施工安全规范规定,采取施工保卫安全等技术措施,确保现场施工人员及第三者安全,负责现场设施和成品的保护工作。

(6)接受发包方的监督和管理,并服从发包方对工程总进度计划的安排与施工协调。

(7)严格按审批后的图纸和国家现行的《施工及技术验收规范》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合同工期。

(8)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应按发包方要求及时办理竣工资料的移交,编制工程结算。

(9)工程完工后立即完成垃圾清运。

(10)按本合同约定做好相应由承包方所做的半成品、成品保护及中间验收、竣工验收工作。

(11)在合同规定的保修期内,对属于承包方责任的工作质量问题,负责无偿修理。

(12)承包方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方,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方。

(13)承包方有权利配合发包方协调管理各个专业分包单位的施工进度统筹安排,有权利对各个专业分包单位实施现场管理。

十四、工期顺延

14.1以下原因影响施工的,经发包方确认,工期可相应顺延。

(1)发包方未能按约定提供开工条件。

(2)不可抗力。

十五、设计变更

15.1施工中发包方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2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方发出变更通知。

15.2如修改设计,则工程量按修改图纸为依据计算;单价合同中有的单价以合同为准;有类似单价的,参照类似单价变更合同价款;合同中未包含的单价由承包人上报发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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