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塑件及其装配通用件技术条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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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塑件及其装配通用件技术条件
空调国内事业部发布
注塑件及其装配通用技术条件
注塑件及其装配通用技术条件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注塑件的分类、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美的家用空调国内事业部空调器用注塑件(及组件)。
注:
在没有特别说明的情况下本标准适用于空调国内事业部所有注塑件(不包括喷涂塑料件),如果出口产品或某产品对注塑件有特殊要求时(如色差、光洁度、外观),应在相关的技术文件中提出。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91包装储用图示标志
GB11997塑料多用途试样的制备和使用
QMN-J11.001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进货检验
QMN-J54.018绒布技术条件
QMN-J54.029海绵及海绵件
QMN-J54.030泡沫件技术条件
术语和定义
无
分类与命名
11.1 透明注塑件
11.2 非透明注塑件
按非透明注塑件对空调器外观的影响程度,可分为Ⅰ、Ⅱ、Ⅲ三类。
Ⅰ类:
指外观质量要求高的重要零部件。
如:
分体落地式室内机前壳板、出风框、横格栅等,分体挂壁式室内机面板、面框前侧、出风框(导风板)、窗机面板等。
Ⅱ类:
指外观质量要求高的次要零部件。
如:
分体挂壁式室内机底盘、面框两側面等。
分体落地式室内机顶盖、进风格栅等。
Ⅲ类:
指外观质量要求一般的零部件。
如:
分体挂壁式室内机底盘、面框后侧。
各装配后不可见零件和室外机用塑料件。
技术要求
11.3 注塑件及注塑装配件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并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及技术文件制造。
11.4 注塑件的材料应符合图纸或相关确认单要求,同时需使用我公司指定的厂家和牌号。
要求符合ROHS指令要求的塑料件,所有材料成份必须符合企业标准QMK-J11.006《品中限制使用有害物质的技术标准》及其它相关文件要求。
11.5 一般要求
11.5.1 文字图案
11.5.1.1 丝印图案应清晰、正确,图案及字体符合图纸要求。
不得有花、刮花等缺陷。
11.5.1.2 “美的”金属商标要求装配紧固,装配位置符合设计文件规定(商标应符合QMN-J53.022金属商标企业标准)
11.5.1.3 “美的”电铸商标要求粘贴牢固,无起翘和粘贴不到位现象,粘贴位置符合设计文件规定(商标应符合QMN-J53.005UP型电铸商标企业标准)
11.5.1.4 “美的”烫金商标烫金颜色符合设计文件或样件的要求,颜色和厚度一致,文字图案内容应正确,笔画宽度应符合封样要求;商标表面应无刮花、漏烫、不均匀或脱落等缺陷,图案周边应清晰、无毛边;在超过0.5米外观看,商标表面没有明显的凹凸点;用干纱布在商标表面模拟一般用户擦拭机身的力度来回擦拭15秒,随后用粘过水的湿纱布以同样力度再擦拭15秒后,商标文字图案应保持清晰、不褪色,表面应无明显脱落。
熔接痕
各类注塑件允许存在不明显的由模具结构决定、工艺无法解决的熔接痕,但不得影响整机外观和结构性能。
具体按封样状态执行。
飞边
各类注塑件不得存在影响装配、结构、外观质量的飞边;不得存在影响装配、结构、外观的批伤等现象。
具体按封样状态执行。
分层
要求:
各类塑料件注塑成型后,不得有分层剥离的现象
检验方法:
将塑料件的卡扣或边缘用手或虎钳扳开,目视其有无分层剥离的现象。
注塑不满
正常情况下,不得存在注塑不满的现象
注塑组件装配(空装)质量
装饰条与塑料件粘贴后要求上下、左右间隙均匀,左右端间隙须保证在0.3~1.0mm之间。
装饰灯板、扣位、卡位网件及弹簧等应安装正确,装配灵活可靠、间隙均匀(间隙最大不允许超过1.5mm、分体落地式室内机间隙不大于1.5mm,分体挂壁式室内机底盘与面框紧固后前面及左右两侧间隙不得大于1.5mm;后面间隙不得大于2mm,面板与面框配合须均匀,其间隙不大于1.5mm,部件配合非正常凸起不得超过1.0mm且不影响外观,窗机控制面板与面框、面板紧固后间隙不得大于1.5mm,对于能关闭的柜机出风横格栅需均匀,闭合后间隙差在1.0mm之内)另有规定和以上未提及的间隙并在实际工作中涉及到按相关文件或封样状态执行。
导风板装配在整机上后,要求上、下间隙均匀,导风板与面框左、右端间隙差在2.5mm之内、导风板在摆风状态下,导风板上下沿与接水盘(出风框)或面框间隙不得小于1.5mm。
导风板与面框上下间隙不得小于3mm。
导风板装配在整机上(与步进电机装配后),左右轴向窜动间隙不得小于1.0mm,导风板滑动到最左端时,需转动正常,不得与步进电机脱落,柜机出风框纵格栅上下窜动间隙不得小于2mm,并保证不存在脱落的隐患。
出风框锁紧圈需用ABS胶粘合在出水口处,距离出水口5~10mm。
正常装配出水喉时,锁紧圈不得有发白、开裂、松脱等现象。
各配合部位不得有卡死、松脱、裂烂及传动异声等缺陷;转动部位必须涂硅脂油,以肉眼可见为准,不得有过多或不足现象。
硅脂油品牌符合相关技术文件的要求。
连杆百叶需转动灵活、无松动、脱落、转不动或转动后无法定位等现象。
柜机出风框的同步电机、步进电机及曲柄需安装牢固,不得有松动现象。
塑料件各螺钉孔装配后不得出现发白、打裂或打滑现象。
外机塑料出风网罩的装配,要求出风网罩装配到外机前面板之后,出风网罩和钣金的固定卡扣和钣金件配合紧密,无明显松动现象。
11.5.2 自锁开关、卡扣与转轴
面框自锁开关开合12次,无失灵现象;面板开合100次无扣位及转轴发白、裂烂现象。
11.5.3 海绵(绒布)、泡沫粘贴
海绵(绒布)粘贴牢固(不得使用水性胶),不得有变形、翘起、破损、松脱、掉绒、霉变及粘贴不到位等缺陷。
用清水擦拭绒布15S,绒布不得有脱绒现象。
海绵(绒布)的材质、颜色和粘贴位置符合图纸、封样件要求。
泡沫粘贴牢固,不得有变形、翘起、破损、松脱及粘贴不到位等缺陷,粘贴位置符合图纸或封样件要求,泡沫不得有发泡不良和生泡现象。
11.6 透明注塑件外观质量
11.6.1.1 颜色
以标准色板或样板为标准进行检验,色差符合标准色板上下限范围要求。
11.6.1.2 表面光洁度
应达到样板表面光洁度的要求。
11.6.1.3 透明度
不低于样板透明度,并且满足零部件设计要求。
11.6.1.4 外观缺陷
除另有规定(标准)或双方约定外,透明注塑件允许存在以下的外观缺陷。
a)流痕:
轻微,正视不明显,且不在零件主要位置。
b)凹痕:
轻微,正视不明显,且不在零件主要位置。
c)晶(黑)点:
微小(≤0.5mm),正视不明显,且不在零件主要位置。
d)杂点:
杂点(≤0.5mm),正视不明显,且不在零件主要位置。
e)机械损伤:
每件(部件)允许出现划痕二条,划痕长度≤3mm,且不在零件的主要位置。
f)顶白:
允许在零件次要位置由正视可见不明显的顶白,(塑料件的应力集中产生的)允许顶白长度≤10mm。
g)长条状缺陷:
轻微,正视不明显,且不在零件主要位置。
非透明注塑件的外观质量
零部件颜色要求
以数字色卡进行检验,在数字色卡没有的情况下以标准色板或样板为标准进行检验。
所有注塑件颜色应符合数字色卡或标准色板,与数字色卡或标准色板比较,允许色差值ΔE≤1.0。
整机装配后颜色要求
分体落地式室内机主要外观注塑零部件
前壳板、出风框、横栅格(导风板)、进风格栅。
a)额定制冷量≤6500W的分体落地式室内机:
C1型要求任何两个主要外观注塑件的相对色差ΔE≤1.0;其它机型要求色差ΔE≤0.8,额定制冷量>6500W的分体落地式室内机:
任何两个主要外观注塑件的相对色差ΔE≤1.0。
b)出风框组件、进风格栅(前壳板)、横栅格(导风板)装配后,目视时无明显色差(夹心色)。
分体挂壁式室内机主要外观注塑零部件
底盘、面板、面框、导风板。
c)内销机面板、面框、导风板相对色差ΔE≤1.0;出口机面板、面框、导风板相对色差ΔE≤0.8
d)对于安装在面板、面框、导风板及底盘上的塑料零部件,如需配色内销机则要求与主体件相对色差ΔE≤1.1;出口机则要求与主体件相对色差ΔE≤1.0。
e)底盘、面板、面框、导风板装配后,目视时无明显色差(夹心色)。
f)对于不同厂家或不同原材料生产的注塑件,需配套使用时的相对色差ΔE≤1.1。
窗机主要外观注塑零部件
任何两个主要外观注塑件的相对色差ΔE≤1.2。
如:
KC-25/EY面板与操作盖板。
移动式空调、除湿机的主要外观注塑零部件
任何两个主要外观注塑件的相对色差ΔE≤1.1。
如:
移动空调的左壳,右壳。
嵌入式空调器、MDV产品任何两个主要外观注塑件的相对色差ΔE≤1.0。
室外机主要外观注塑零部件
出风网罩与钣金件配合后的相对色差ΔE≤1.8
光洁度
光洁面、磨砂面、亚光面的表面光洁度应符合样板或封样件要求。
外观缺陷划分及判定:
外观缺陷划分及判定要求按表1的规定。
表1非透明注塑件外观缺陷划分及判定
零件类别
缺陷项目
Ⅰ类
Ⅱ类
Ⅲ类
第一类:
长条状缺陷(包括:
长条收缩痕、气纹、色纹、银纹、顶白等。
)
不允许存在明显可见的该类缺陷。
各卡扣、螺钉柱等连接部位和四周转角处不允许存在顶白(发白)。
允许存在不明显的熔接痕,其长度不超过20mm;
不得有长度超过25mm的气纹和明显的长条状收缩痕、色纹、顶白等。
各卡扣、螺钉柱等连接部位和四周转角处不允许存在明显顶白(发白)。
不允许存在严重的熔接痕(有明显手感);
气纹收缩痕的长度不超过50mm。
收缩痕的深度不影响其性能与使用,允许轻微顶白(顶白≤4mm×4mm)。
各卡扣、螺钉柱等连接部位和四周转角处不允许存在明显顶白(发白)。
第二类:
点状缺陷(黑点、亮点、气泡、点状收缩痕等。
)
每两点点状缺陷间的距离≥100mm。
点状收缩痕应不明显,且不能在产品的可见表面出现。
黑点、亮点直线距离≤500mm;分散的直径0.5≤Ф≤0.9mm的点状缺陷,其数量不得超过二个。
黑点、亮点两点之间距离≤200mm的直径Φ≤0.5mm的点状缺陷,其数量不得超过三点。
黑点、亮点两点之间距离>200mm,分散的直径Φ≤0.5mm的点状缺陷,其数量不得超过五点。
黑点、亮点的直径Φ≤1.0mm,且每件点状缺陷总点数不得超过三点。
每两点间距≥120mm。
允许存在轻微点状收缩(及手模有轻微手感)。
黑点、亮点直径Φ≤2mm,且每件点状缺陷的总点数不得超过五点。
不得存在严重点收缩(长度≤50mm。
第三类:
机械损伤(划痕、擦伤、拉伤等。
)
不允许存在轻微的机械损伤。
每件产品上轻微的机械损伤不多于三条,其长度≤20mm,间距≥250mm。
每件产品上轻微的机械损伤不多于五条,其长度≤30mm,间距≥250mm。
第四类:
弯曲变形
变形量以不影响装配、使用性能及外观为标准,若有异议时与样板进行比较。
第五类:
应力微裂纹
表面(拐角)应无明显的应力微裂纹(应在自然光(光源充足)的条件下目测)。
注1:
不明显收缩痕:
是指用手摸收缩处无明显凹凸感且在垂直于工件表面顺光目测时不明显。
注2:
轻微机械损伤:
是指目测时可以明显看见。
注3:
表1所注的缺陷为单体组件如:
底盘组件、面板面框组件、出风框(导风板)组件。
注4:
对不易判定的外观缺陷(不影响使用性能)可采用封样件的形式进行判定。
11.7 结构尺寸
应符合样件或图纸技术要求,未注圆角不得小于R3mm。
11.8 阻燃性要求
有阻燃性性要求的塑料零部件其阻燃性等级应符合相应技术条件要求。
11.9 气味
塑料零部件不得有明显的刺激性异味或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发出刺激性异味。
11.10 盐雾试验
柜机出风框用达克罗螺钉经500小时中性盐雾试验后,不得出现生锈现象。
塑料件上部装的金属冷冲压件经96小时中性盐雾试验后,不处出现生锈现现象。
11.11 材料性能
所有塑料件的抗冲击性能、热变形性、抗拉强度、抗弯曲强度均须符合相关原材料的标准要求,由供应商提供样条进行测试.
关键塑料件(指分体面板面框、底盘、出风框、电控盒、柜机出风框、进风格栅、底盘、接水盘、曲柄等)以实物取样进行机械性能测试,如果机械取样低于企业标准时,必须让供应商提供标准样条和重新注塑的样件(与样条材料一致),三者间进行比较,相互之间间的测试值不能偏低10%
柜机曲柄的抗冲击性能要求符合图纸要求,对图纸无要求的,要求≥0.7J
11.12 通电运行试验
分体、柜机出风框的安装孔需在同一水平线上,通电运行5分钟后,距离样机1m远处观察,分体导风板和百叶不得明显抖动,异音,柜机纵、横格栅单面允许抖动2次,不得连续,运行时不得有异音。
对判定有疑议的,可通过评审的方式进行判定。
试验方法
11.13 透明注塑件
零件颜色要求在自然光下(不允许在阳光直射下及鲜艳颜色的背景下)与标准色板或样板进行比较;表面光洁度和透明度检验可在同一光源下与标准色板或样板比较;对允许存在的缺陷检验时,要求肉眼距离零件表面200mm处顺光进行。
11.14 非透明注塑件
外观质量目视检验时应光源充足,在任何可视角度,顺光检测,产品与眼睛垂直距离为400mm,观测时间5~10秒
注1:
色差值以色差仪和目测相结合的测试结果为准。
(色差仪的精度±0.1)。
注2:
各类注塑件的检验要求,主要针对产品的外观正面(如分体室内机面板的正面等)。
背面及其它表面的外观质量可适当降低,但应以不影响产品外观、装配及使用性能为原则。
检验规则
11.15 检验分类
物料的检验分进货检验和型式检验。
11.16 进货检验项目及规则
进货检验项目为表2中的第1~14,16,26,28项。
进货检验的项目、要求、检验方法、质量特性、不合格(缺陷)程度描述,不合格(缺陷)类别及编码、抽样方案见表2。
11.17 型式检验
11.17.1 检验规则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一般应进行型式检验:
a)产品确认时;
b)间隔一年以上使用时;
c)连续供货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d)产品的设计、工艺、材料有重大变动时;
e)进货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f)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时。
型式试验的项目、标准要求、检验方法、质量特性、不合格(缺陷)程度描述、不合格(缺陷)类别及编码见表2,检验项目为表2中的1~29项;抽样方案见表3。
表2进货检验、型式检验的检验项目、要求、不合格(缺陷)分类及编码
检验项目属性
序号
检验项目
标准要求的章条号
检验方法
质量特性
不合格(缺陷)程度描述
不合格
(缺陷)类别
不合格
(缺陷)编码
抽样方案
代号
类别
1
标志
1
标志
8.1
目测
C
标志欠缺或内容与图样不符
B
B101
QMN-J11.001(I)
标志印刷模糊或无法辨认
B
B102
标志印刷模糊难以辨认
C
C103
标志印刷模糊但可以辨认
D
D104
QMN-J11.001(I)
2
包装
2
包装
8.2
目测
B
无防挤压、刮擦及相互磕碰等措施
B
B201
防挤压、刮擦及相互磕碰等措施不符合规定
C
C202
3
一般要求
3
文字图案
5.3.1
目测
C
内容不符或无法辨认,有明显花、刮花等缺陷
B
B301
QMN-J11.001(I)
较难辨认,有轻微花、刮花等缺陷
C
C302
4
熔接痕
5.3.2
目测
D
有明显的熔接痕出现
D
D303
5
飞边
5.3.3
D
对装配、结构及外观产生严重影响
B
B304
对装配、结构及外观产生一般影响
C
C305
对装配、结构及外观产生轻微影响
D
D306
6
分层
5.3.4
B
严重分层
B
B307
(2;0,1)
轻微分层
C
C308
7
装配质量
5.3.5
B
注塑组件装配错误或无法装配
B
B310
(10;0,1)
注塑组件配合部位有卡死、松脱、裂烂及传动异声等缺陷
C
C311
注塑组件装配不灵活或间隙不均匀
D
D312
8
自锁
5.3.6
B
自锁开关失灵
B
B310
QMN-J11.001(I)
9
海绵(泡沫)粘贴
5.3.7
C
海绵(泡沫)粘贴不牢固或变形、翘起、破损、松脱、烂等缺陷极严重、严重
B
B311
变形、翘起、破损、松脱、烂等缺陷一般
C
C312
变形、翘起、破损、松脱、烂等缺陷轻微、极轻微
D
D313
表2(续)
检验项目属性
序号
检验项目
标准要求的章条号
检验方法
质量特性
不合格(缺陷)程度描述
不合格
(缺陷)类别
不合格
(缺陷)编码
抽样方案
代号
类别
4
透明注塑件外观
10
颜色
5.4.1
5.1
C
颜色与标准色板或样板严重不符合
B
B401
QMN-J11.001(I)
颜色与标准色板或样板一般不符合
C
C402
颜色与标准色板或样板轻微不符合
D
D403
11
表面光洁度
5.4.2
C
表面光洁度与样板严重不符合
B
B404
表面光洁度与样板一般不符合
C
C405
表面光洁度与样板轻微不符合
D
D406
12
透明度
5.4.3
5.1
C
与样板透明度比较偏差较大
B
B407
QMN-J11.001(I)
与样板透明度比较偏差一般
C
C408
与样板透明度比较偏差较小
D
D409
13
外观缺陷
5.4.4
C
外观缺陷与规定要求严重不符
B
B410
外观缺陷与规定要求一般不符
C
C411
外观缺陷与规定要求轻微不符
D
D412
5
非透明注塑件外观
14
零部件颜色
5.5.1
5.2
C
与标准色板相比色差偏差较大
B
B501
QMN-J11.001(I)
与标准色板相比色差偏差一般
C
C502
与标准色板相比色差偏差微小
D
D503
15
整机装配后色差
5.5.2
C
任意两个主要零部件的相对色差严重不符合规定
B
B504
任意两个主要零部件的相对色差一般不符合规定
C
C505
任意两个主要零部件的相对色差轻微不符合规定
D
D506
16
光洁度
5.5.3
C
表面光洁度与样板严重不符合
B
B507
表面光洁度与样板一般不符合
C
C508
表面光洁度与样板轻微不符合
D
D509
17
外观缺陷
长条状
缺陷
5.5.4
C
有明显可见长条收缩痕、气纹、色纹、银纹或顶白
C
C510
有明显的长条状收缩痕、熔接痕、色纹、顶白或长度大于15mm的气纹
C
C511
有严重的熔接痕、顶白或气纹收缩痕大于50mm,或收缩痕的深度影响性能与使用
C
C512
点状缺陷
C
不符合规定要求
C
C513
机械损伤
C
有明显的划伤、拉伤或擦伤等
C
C514
不符合规定要求
C
C515
划伤、擦伤或拉伤等严重
C
C516
弯曲变形
C
严重变形,影响装配及使用
C
C517
一般变形
C
C518
6
结构
尺寸
18
结构尺寸
5.6
测量
C
结构尺寸严重超差
B
B601
(5;0,1)
结构尺寸一般超差
C
C602
结构尺寸轻微超差
D
D603
7
性能
19
阻燃性
5.7
阻燃试验
B
阻燃性不符合规定要求
B
B701
(2;0,1)
20
气味
5.8
鼻闻
B
塑料件有明显的刺激性异味
B
B702
QMN-J11.001(I)
8
性能
21
盐雾试验
5.9
测试
B
盐雾试验不合格
B
B703
……
22
物理性能
5.10
测试
B
物理性能不合格
B
B704
……
23
通电运行
5.11
测试
B
通电运行试验不合格
B
B705
……
表3型式检验抽样方案
样本大小
不合格类别
A类不合格
B类不合格
C类不合格
D类不合格
Ac
Re
Ac
Re
Ac
Re
Ac
Re
n=2
0
1
0
1
0
1
1
2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11.18 标志
注塑件应具有生产厂家代号、模号和生产日期标识,生产厂家代号、模号需用“阳文”标识,生产日期须加盖在塑料件的不可见面上(装配后),白色塑料件需加盖蓝色生产日期章,灰色、黑色等深色塑料件需加盖白色生产日期章。
出口机的生产日期可通过模具上的可调式旋钮结构成型。
塑料件的包装箱上应附有合格证,并标示出注塑件的名称、型号、生产日期、模号和生产厂家名称及生产批号。
注塑件的包装图示标志及储运标志按GB191的规定执行。
11.19 包装
供应商应按照用户的要求对注塑件进行包装,注塑件包装应采取可靠的防挤压及刮擦等措施。
多件产品同箱时,应有良好的防相互磕碰等措施。
11.20 运输
应避免注塑件在运输的过程中,直接受雨、雪、暴晒和各种污染的影响。
装卸时应避免用力过大,应轻拿轻放,在运输中塑料组件周转箱的码放不允许超过4层,不得使用有损产品质量的工具。
11.21 贮存
注塑件应在常温下贮存,远离热源,避免日光直射。
存放在通风、干燥的仓库,短期露天存放必须有良好的苫、垫等防护措施。
第二次修订说明:
根据塑料件大部分材料改为HIPS的具体情况,结合模具使用过程中塑料件外观存在的问题,对熔接痕、顶白、划伤、飞边、黑点等注塑缺陷标准进行了修订的。
原标准对部件中的海绵件的粘贴进行了规定,但对泡沫件、绒布类没有具体规定,实际操作按照封样件进行检验,本次修订增加了泡沫件、绒布等粘贴件的粘贴要求。
调整塑料件装配间隙及注塑圆角(防止应力集中造成的塑料件开裂)。
强调塑料件的码放层数,防止搬运造成塑料件的破损。
多种新品美的商标由丝印图案改为金属商标,增加金属商标的装配及检验。
根据已放入了塑料件装配要求的实际情况,本标准名称由《注塑件通用技术条件》修订为《注塑件及装配通用技术条件》。
第三次修订说明:
根据实际检验情况对装配质量进行更加详细的描述并重新规定了间隙大小;对于抽样方案也略做了一些调整;对于外观等检验使其更合理。
第四次修订说明:
1、将2次(QMK-J54.006-2005-AM1,AM2,AM3)临时标准修订内容增加进标准中。
2、完善了标准引用的范围及对标准号进行了修订。
3、对塑料件的分类进行了补充和明确。
4、新品塑料件增加了电铸商标,增加电铸商标有装配及检验要求。
5、对塑料件的装配质量及装配间隙进行了完善。
6、增加了目视检验塑料件颜色的标准和室外塑料件的颜色标准。
7、增加了达克罗螺钉和金属冷冲压件的盐雾试验要求。
8、增加了注塑件的模号、生产日期的标识规定。
9、增加了塑料件的材料性能要求
10、按新的企业标准模调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