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b****2 文档编号:12665678 上传时间:2023-04-21 格式:DOCX 页数:11 大小:19.71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收入管理办法.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收入管理办法.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收入管理办法.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1页
收入管理办法.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1页
收入管理办法.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1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收入管理办法.docx

《收入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收入管理办法.docx(1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收入管理办法.docx

收入管理办法

收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团营业收入管理,使营业收入的确认、计量、披露有所遵循,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及集团《财务管理规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制度中收入是指集团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本制度所涉及的收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让渡资产使用权收第三条

入和依建造合同确认收入。

集团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不确认为收入。

第四条收入分为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1、主营业务收入指集团从事某种主要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营业收入。

它是集团利润形成的主要来源。

2、其他业务收入指根据重要性原则判断,除主营业务以外的日常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xx公司(简称“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简称“各子公司”,集团公司和各子公司统称为“集团”)的收入确认作业。

第二章收入的确认和计量

第一节销售商品收入

第六条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予以确认:

1、集团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

2、集团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集团;

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七条不同的销售方式下,销售收入的确认:

1

1、用直接收款方式销售:

若货款已经收到或取得收取货款的凭证,发票账单和提货单已交给客户,无论商品、产品是否发出,都应确认销售收入;

2、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3、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

以本期收到的现款或以合同约定的本期应收现款的日期作为本期收入的实现;

4、销售商品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5、销售商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待安装和检验完成时确认收入;

6、销售商品采用以旧换新方式的,销售的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7、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8、出口商品的销售:

陆运的以取得货物承运单或铁路运单,海运的以取得出口装船提单,空运的以取得空运运单,并向银行办理交单后作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9、自营进口销售商品:

实行货到结算的,在货物到达我国港口已取得外运公司的船舶到岸通知单向订货单位开出结算凭证后,作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实行单到结算的,凭国外账单向订货单位开出结算凭证后,作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第八条集团应当按照从客户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但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的除外。

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第九条集团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发生销售折让时,在取得客户销售折让证明单后,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

销售折让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按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处理。

销售折让,是指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

销售折让应签订销售折让协议。

涉及到销售折让的,审批流程等由子公司自行制定管理细则进行规范。

2

第十条集团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销售退回,是指售出的商品由于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

销售退回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按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处理。

第十一条售后回购是指销售商品的同时,集团同意日后再将同样或类似的商品购回的销售方式。

通常情况下,售后回购属于融资交易,所售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没有从集团转移到客户,因而不应确认销售商品收入,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

若回购的价格是产品的公允价值,那么可以认为该项交易不是实际上的筹资行为,销售和购进两个环节处理,会计上需要对售后回购确认收入和结转成本。

第二节劳务收入

第十二条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集团;

3、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4、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十三条集团在资产负债表日对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按照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与费用的方法。

完工进度,可以选用下列方法:

1、已完工作的测量;

2、已经提供的劳务占应提供劳务总量的比例;

3、已经发生的成本占估计总成本的比例。

4、各子公司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可选择上述方法之一确认劳务收入。

方法一经确认,不得随意变更。

如需变更的报总裁室财务管理组审批。

第十四条对于一次就能完成的劳务,或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开始并完成的劳务,应在劳务完成时确认收入,确认的金额为合同或协议总金额,确认方法可参照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原则。

3

若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别属于不同的会计年度,且在资产负债表日能对该项交易的结果做出可靠估计的,应按完工百分比确认收入

第十五条集团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结果不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按照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劳务收入,并按相同金额结转劳务成本。

2、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不能够得到补偿的,应当将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计入当期损益,不确认劳务收入。

第十六条资产负债表日劳务收入和劳务成本的确认:

1、按照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当期提供劳务收入;

2、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当期劳务成本。

本期确认的收入=劳务总收入×本期末止劳务的完工进度-以前期间已确认的收入;

本期确认的成本=劳务总成本×本期末止劳务的完工进度-以前期间已确认的成本

第十七条集团应当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但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的除外。

第十八条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包括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时,应当将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所取得的收入分别核算。

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不能够区分,或虽能区分但不能够单独计量的,应当将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全部作为销售商品处理。

第十九条特殊劳务收入的确认条件:

1、安装费,资产负债表日根据安装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安装工作是销售商品附带条件的,安装费在确认销售商品实现时确认收入;

2、宣传媒介的收费,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开始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

3、广告的制作费,在资产负债表日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4、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费,在资产负债表日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5、包括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期间内分期确认收入;

4

6、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收入;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

7、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第三节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第二十条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主要指使用费收入和利息收入等。

第二十一条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1、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集团;

2、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二十二条使用费收入金额按照有关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收费时间和方法计算确定。

1、如果合同或协议规定一次性收取使用费,且不提供后续服务的,应当视同销售该项资产一次性确认收入;提供后续服务的,应在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有效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2、如果合同或协议规定分期收取使用费的,应按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收款时间和金额或规定的收费方法计算确定的金额分期确认收入。

第二十三条利息收入金额按照他人使用集团货币资金的时间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

第四节依建造合同确认的收入

第二十四条建造合同是指建造一项或数项在涉及、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资产而订立的合同。

第二十五条如果一项建造合同包括多项资产,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情况下,每项资产应分立为单项合同处理:

1、每项资产均有独立的建造计划;

2、集团与客户就每项资产单独进行谈判,双方能够接受或拒绝与每项资产有关的合同条款;

3、每项资产的收入和成本可单独辨认。

如果不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则不能将建造合同进行分立,而应仍将其作为一项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第二十六条如果为建造一项或数项资产而签订一组建造合同,而一组建造合同无论对

5

应单个客户还是几个客户,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情况下,应合并为单项合同处理:

1、该组合同按一揽子交易签订;

2、该组合同密切相关,每项合同实际上已构成一项综合利润率工程的组成部分;

3、该组合同同时或依次履行。

如果不同符合上述三个条件,则不能将该组合同进行合并,而应以各单项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第二十七条建造合同的收入包括合同中规定的初始收入和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

1、合同中规定的初始收入。

即集团与客户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最初商定的合同总金额;

2、合同变更指客户为改变合同规定的作业内容而提出的调整。

合同变更而增加的收入,应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予以确认:

(1)客户能够认可变更而增加的收入;

(2)收入能够可靠计量

3、索赔款是指因客户或第三方的原因造成的、由集团向客户或第三方收取的、用以补偿不包括在合同造价中的成本的款项。

因索赔款而形成的收入,应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予以确认:

(1)根据谈判情况,预计对方能够同意这项索赔;

(2)对方同意接受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

4、奖励款是指工程达到或超过规定的标准时,客户同意支付给集团的额外款项。

奖励而形成的收入,应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予以确认:

(1)根据目前合同完成情况,足以判断工程质量能够达到或超过既定的标准;

(2)奖励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二十八条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完成的建造合同,应在完成时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

第二十九条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集团应根据完工百分比法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合同收入和费用。

固定造价合同的结果可靠估计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合同总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6

2、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集团;

3、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和可靠的计量;

4、合同完工进度和为合完成同尚需要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确认;

5、在资产负债表日合同完成进度和为完成合同尚需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确定;

6、为完成合同已经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和可靠计量,以便实际合同成本能够与以前的预计成本相比较。

第三十条完工百分比法是根据合同完工进度确认合同收入和费用的方法,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和计量当期收入和费用的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合同总收入×完工进度-以前会计年度累计已确认的收入;

当期确认的合同费用=合同预计总成本×完工进度-以前会计年度累计已确认的费用;

当期确认的合同毛利=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当期确定的合同费用

第三十一条建造合同的结果如不能可靠估计的,应当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1、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予以确认,合同成本在其发生的当期确认为合同费用。

2、合同成本不可能收回的,在发生时立即确认为合同费用,不确认合同收入

第三十二条如果建造合同个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不确定因素不复存在的,应当改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

第三十三条合同完成后处置残余物资取得的收益等与合同有关的零星收益,不能确认收入,而应冲减合同成本。

第三章集团各行业收入确认原则

第三十四条集团钢铁行业各子公司涉及销售钢材等产品的,营业收入按销售商品收入确认原则确认,例如:

唐山xx实业有限公司、黑龙江xx钢铁有限公司的销售钢材业务。

第三十五条集团资源行业各子公司涉及销售矿产资源等产品的,营业收入按销售商品收入确认原则确认,例如:

承德县xx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双鸭山市xx矿业有限公司的销售铁精粉业务。

第三十六条集团造船行业收入的确认

(1)涉及船舶建造的,营业收入依建造合同确认收入原则确认,例如:

扬帆集团的造船

7

业务。

(2)涉及船舶运输、装配、修理的,营业收入按提供劳务收入原则确认,例如:

扬帆集团东海岸和大神洲公司的代建船舶业务、洪祥航运的航运业务等。

(3)涉及船舶配件销售的,营业收入按销售商品收入确认原则确认,例如:

浙江扬帆船舶配件制造有限公司、舟山永锦船舶配件制造有限公司销售船舶配件业务。

第三十七条集团机电行业各子公司销售机电产品的,营业收入按销售商品收入确认原则确认,例如:

天津市捷威动力工业有限公司销售锂电池业务、川锅集团的锅炉建造业务。

第三十八条集团公司及各子公司涉及商品流通的,营业收入按销售商品收入确认原则确认,例如:

浙江xx物产有限公司钢材销售业务。

第三十九条集团公司及各子公司涉及到让渡资产使用权的,营业收入按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确认原则确认,例如:

黑龙江xx钢铁有限公司的炭黑车间整体出租业务。

第四十条集团所属房地产公司的收入按下列原则确认:

1.销售普通商品房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原则确认,具体如下:

(1)采用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的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据(权利)之日确认收入;

(2)采用分期收款方式的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期确认收入;(3)采用银行按揭方式的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确认收入额,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帐之日确认收入;

(4)采取支付手续费委托销售方式:

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款于收到委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

2.如果事先与客户签订了不可撤销的建造工程合同,依建造合同确认收入原则确认。

3.涉及土地的开发与经营业务的,按下列原则确认收入:

(1)将有偿获得的土地开发完成后,有偿转让给其他公司使用的,按合同约定获取价款的时点确认收入;

(2)将有偿获得的土地开发完成后用于出租业务的,按让渡资产使用权业务确认收入。

4.已建造完成的商品房对外租赁的,在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按约定

8

金额确认收入。

5.按照建造合同-BOT模式开发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的,在建设期内按照建造合同确认收入,在经营期内按照收入准则确认收入。

6.涉及代建工程的,按劳务百分比法确认收入。

代建工程的开发是指集团房地产企业接受政府和其他单位委托,代为开发的工程。

第四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总裁室财务管理组负责解释修订。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9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IT计算机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