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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工作任务清单

环境保护工作任务清单

  2016年全市环境保护工作任务清单

  一、扎实开展大气污染防治

  2016年,力争全市大气质量持续改善,全年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到60%,完成P10年均值95ug/3、P2.5年均值68ug/3的控制目标。

每月定期组织召开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督促各成员单位工作落实。

  

(一)城市扬尘整治

  1.严控施工扬尘污染。

制定完善建筑、市政、道路、水利等施工工地明施工管理规定,落实建设项目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强化施工期环境精细化管理,利用视频监控和现场检查等手段,加大对工地扬尘污染监管执法力度;建设和施工单位在合同中应明确明施工责任,明施工方案应制订扬尘污染防治专篇;中心城区建设工程施工必须全封闭设置围挡墙,施工现场道路应进行地面硬化,非施工作业面裸露泥土采用防尘网覆盖或者植物绿化,施工现场不得进行混凝土现场搅拌,推广使用预拌砂浆;施工工地要有洒水降尘设施并正常使用,推行安装雾化喷淋降尘设施。

拆迁工地必须实施湿法作业,建筑垃圾及时清运。

施工场地必须设置车辆冲洗设施,确保车辆不带泥上路[责任单位:

市建委、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严控道路扬尘污染。

积极推行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进一步提高机械化清扫率。

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污染程度和空气湿度,加大城市道路洒水保洁频次(责任单位:

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城管局)。

制定完善市政、建筑、水利、道路等施工工地渣土运输管理规定,加强渣土运输车辆监督管理,渣土运输实行全密闭化,确保渣土运输车辆上路车轮、车身清洁(责任单位:

市城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减少道路开挖面积,缩短裸露时间,及时修复破损道路路面(责任单位:

市建委,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强化出口路交通扬尘整治,严查运输车辆飞扬沙漏;坚决取缔沿江违法砂石厂,砂石厂到公路间的道路要全部进行硬化,运输砂石车辆要符合扬尘管控要求[责任单位:

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3.严控堆场货场扬尘污染。

工业企业厂区、码头、堆场应建立密闭料仓与传送装置,露天堆放的应加以覆盖或建设自动喷淋装置;长期堆放废弃物的场所,应采取覆绿、铺装、硬化、定期喷洒抑尘剂或稳定剂等措施;积极推进粉煤灰、炉渣、矿渣的综合利用,减少堆放量;建成区内禁止设立砂石货场和堆场,现有的限期搬迁或关闭(责任单位:

市环保局、市经信委、市建委,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4.严控预拌混凝土搅拌站扬尘污染。

中心城区不得新建、扩建预拌混凝土搅拌站;所有搅拌站严格落实原料装卸、堆放、生产、运输等环节扬尘防控措施,并按照《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及管理技术规程》相关要求进行提档升级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坚决予以关停(责任单位:

市建委,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二)重点行业废气排放整治

  5.实施大气污染物减排重点工程,全面完成总量减排目标任务。

市区电厂排放的烟尘、S2、Nx均控制在其允许标准和总量的60%以下;博拉、安能2016年7月30日前完成烟气脱硝工程。

对未按要求实施脱硫、脱硝工程改造的企业暂停对其污染治理设施建设项目外的新(改、扩)建项目环评审批,对未完成年度总量减排任务的县(市)区实行区域限批(责任单位:

市环保局、市经信委、市行政审批局)。

  6.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

6月底前,完成VS污染调查清单(责任单位: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环保局)。

全面完成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完成油气回收治理工作,民营加油站在10月底前完成改造,中石化、中石油所属各县市加油站6月底各自改造完成(责任单位:

市商务局);喷涂、印刷、包装等工业企业优先使用改性涂料、溶剂,9月30日前必须配吸收、吸附装置(责任单位:

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汽车4S店、维修站喷漆房环保达标,建成区内所有汽车4S店、维修站喷漆房9月30日前必须配备废气净化装置(责任单位:

市交通局、市环保局,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干洗店淘汰开启式干洗机,全部使用封闭式干洗机,并配备活性炭吸附装置(责任单位:

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环保局);市建成区禁止一切露天或占道人工喷漆(责任单位:

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城管局、市环保局)。

  7.全面推行清洁生产。

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和装备,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落实重点工业领域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清洁生产技术改造计划;按照全省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安排和《xx市生态明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有关要求,推进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实施(责任单位:

市经信委、市环保局)。

  (三)机动车尾气排放整治

  8.推动油品配套升级。

2016年底前,全市供应符合国家第Ⅳ阶段标准的车用燃油。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油品质量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行为,确保油品符合国家相关要求(责任单位:

市工商局、市商务局、市质监局)。

  9.加强禁限行管理。

禁止无标车、黄标车、黄牌货车在市区划定的禁限行区域内通行,禁止外地超标排放机动车转入我市(责任单位:

市公安局、市环保局)。

  10.限期淘汰黄标车。

制定出台黄标车提前淘汰实施方案,加大黄标车淘汰力度,淘汰、注销黄标车和不能取得环保合格标志的机动车(责任单位:

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环保局、市财政局)。

  11.完善机动车排气检测管理体系。

修订《xx市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发展规划(2016~2020)》(责任单位:

市环保局)。

6月底前所有县(市)机动车环检站建成投运[责任单位:

各县(市)政府];6月底前明确市级机动车环检监控中心机构并配备人员(责任单位:

市编办、市人力资与社会保障局、市环保局);10月底之前建成1—2套道路机动车排气遥感监测监管系统,初步实现机动车实时自动化路检(责任单位:

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4月起加强对机动车排气污染维修治理单位的管理,督促机动车维修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开展机动车排气污染维修治理工作(责任单位:

市交通局)。

  12.优化城市道路交通。

对城区主干道红绿灯信号科学化管理。

6月30日前完成邓城大道与东风汽车大道十字路口、新华路与前进路丁字路红绿灯调整优化(责任单位:

市公安局、市环保局)。

  (四)禁止露天炭烧烤

  13.禁止露天炭烧烤。

加强宣传引导,强化管理措施,巩固禁止露天炭烧烤工作成效。

对于城区极少数露天炭烧烤经营户要重点攻坚,部门联动,采取果断措施坚决取缔(责任单位:

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城管局)。

  14.餐饮业油烟全覆盖配置油烟净化器。

严格执行新(改、扩)建饮食业项目环评审批制度(责任单位:

市行政审批局);推广使用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推进城区燃煤炉灶改清洁能;10月1日前城区排放油烟的餐饮经营性单位必须全部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强化运行监管(责任单位:

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城管局、市环保局)。

  (五)禁止秸秆、垃圾焚烧与燃放烟花爆竹

  15.禁止露天焚烧垃圾和秸秆。

垃圾及时清运,严禁长期堆置或焚烧,建立健全露天焚烧垃圾监督举报制度,加大对私自焚烧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环卫清扫物等废弃物管理与处罚力度[责任单位:

市城管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全面推广秸秆还田、制肥、饲料化及能化利用等综合利用措施,促进秸秆资化利用,拓宽综合利用途径,综合利用率达83%以上[责任单位:

市农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加强农作物秸秆禁烧监管工作,全面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责任单位: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环保局、市农委、市公安局]。

  16.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划定的禁放区内全面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责任单位:

市公安局、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安监局、市工商局)。

  (六)减少燃煤污染

  17.加强禁燃区管理。

市区禁燃区范围内禁止新(改、扩)建除热电联产项目外的燃煤锅炉(责任单位:

市行政审批局、市质监局)。

现有燃用高污染燃料锅炉6月30日前必须全部淘汰或改用清洁能;加强执法监管,对7月1日后仍在使用的高污染燃料锅炉严管重罚(责任单位:

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市财政局)。

在产业集聚区,应通过建设集中供热项目淘汰分散燃煤锅炉或改用清洁燃料进行替换(责任单位:

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发改委)。

  18.控制城区煤炭消耗量。

加快城市集中供热体系建设,提高能利用效率,引导和鼓励使用清洁能(责任单位:

市发改委、市经信委)。

华电、化纤、二动力、博拉、安能等重点企业煤炭消耗较上年下降10%,非电燃煤下降20%(责任单位:

市环保局、市经信委)。

  19.禁燃区范围内禁止销售高污染燃料(责任单位:

市工商局、市质监局)。

  (七)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体系

  20.完善重污染天气应预案。

进一步修改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响应过程中的升级、降级程序,完善、补充响应措施,积极开展应急演练,加强部门联动,进一步增强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效(责任单位:

市应急办、市环保局、市气象局)。

  21.适时开展人工增雨。

做好重污染天气过程的趋势分析和会商研判,及时发布监测预警信息,条件具备时,及时实施人工增雨(责任单位:

市气象局、市环保局、市财政局)。

  (八)大气污染防治能力与生态建设

  22.开展大气污染解析工作。

全面开展度大气颗粒物解析工作,出台大气污染清单(责任单位:

市环保局、市财政局)。

  23.加强鄂北地区防护林建设。

以“绿满xx”行动为抓手,加快沿路、沿江生态景观林带建设,重点抓好以基地造林为重点的荒山绿化、以乡村道路绿化为重点的通道绿化、以四旁植树为重点的村庄绿化、以庭院美化为重点的社区绿化和以“绿满引丹”工程为重点的水系绿化,到2016年底在全省率先实现绿色全覆盖的奋斗目标[责任单位:

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交通局、市建委,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4.加快城市园林绿化。

加强城区造林绿化,增加城市绿地面积;加强对各类废弃及服务期满矿区的治理,恢复生态植被和景观,增强生态净化能力,抑制扬尘产生(责任单位:

市建委、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交通局、市国土局,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二、打好水污染防治攻坚战

  确保汉江xx段及饮用水地水质稳定,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水质达标率100%。

  25.严格跨界断面水质考核。

定期考核我市行政区域内11个汉江支流水体断面和沮河2个断面(责任单位:

市环保局)。

  26.加强饮用水地保护工作。

全市9个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水质全部达到或优于Ⅲ类。

规范建设市区白家湾、火星观、南漳三道河水库、保康金盘洞水库、谷城汉江三水厂、老河口一水厂,宜城江河供水有限公司、枣阳刘桥水库、北郊水库等9处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并设置明显的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及护栏围网等设施。

一级保护区完成物理隔离或生物隔离设施建设,坚决关闭和取缔一级保护区内排污口及与供水作业和保护水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网箱养殖、旅游、餐饮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二级保护区内已建成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关闭。

对影响饮用水水安全的污染单位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达标的坚决予以关闭。

严厉打击水保护区内一切威胁水质安全的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公开曝光查处结果[责任单位:

各县(市)区政府、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建委、市水利局]。

  27.落实从水到水龙头全过程监管饮用水安全。

各级政府及供水单位应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本辖区内饮用水水、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饮用水水地的水环境质量监测和监督检查,每月在当地政府网站和其他主要新闻媒体及时发布饮用水水地水环境质量监测信息[责任单位:

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建委、市卫生计生委、各县(市)区政府]。

  制定工作方案,完成白家湾饮用水水地一级保护区内违建筑拆除工作(责任单位:

樊城区政府)。

  完成白家湾水厂取水口上游2.4k(目前库区流速0.33/s,2小时流程距离为2.4k)处预警断面系统建设,建成饮用水水地水质自动站,完成饮用水地预警预报工作。

在汉江一桥、二桥、三桥、火星观取水口、火星观一级保护区,白家湾取水口、白家湾一级保护区设置7个视频监控点,加快视频监控和远程操作系统的建设,对饮用水地进行24小时的实时监控(责任单位:

市环保局、市财政局、xx中环水务有限公司、市水利局、市建委、襄城区政府、樊城区政府)。

  28.狠抓工业污染防治。

全面整治重污染行业,加强“十小”企业排查,2016年底前全部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

制定造纸、磷化工、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十大”行业的专项治理方案,实施清洁化改造。

新建、改建、扩建上述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

提升各行业污染治理水平,严格监管机制,深入推进铅蓄电池制造、再生铅、化纤、医药、化工等行业的清洁生产改造,从头削减重金属和高环境风险污染物排放(责任单位:

市环保局、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行政审批局)。

  29.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

强化对现有省级及以上工业集聚区管控力度,工业集聚区治污设施必须满足园区企业治理需求,优先完善xx余家湖工业园、湖北南漳经济开发区、宜城雷大工业园区等工业集聚区的污染治理设施建设。

滚动实施工业聚集区污染治理设施的摸底清查工作,对全市各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工业集聚区的污染治理设施进行清查,列出预处理水质未达标的企业清单及运行不正常的集中处理设施清单,限期完成整改[责任单位: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环保局、市建委、市发改委]。

  30.强化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监管。

对出水浓度超标的污水处理厂实行挂牌督办,责令其限期整改(责任单位:

市环保局、市建委)。

  31.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

防治畜禽养殖污染。

贯彻落实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制定年度《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按照农牧结合、种养平衡的原则,配合制定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划分规范和规定,科学规划布局畜禽养殖,推行标准化规模养殖。

2016年底前,完成全市禁养区、限养区范围划定。

[责任单位:

各县(市)区政府,市农委、市环保局]。

  防治水产养殖污染。

对严重污染水库、河流的水产养殖场进行全面清理整顿,禁止水库施肥养殖、禁止汉江及通江水域的投饲施肥网箱养殖。

加强养殖投入品管理,开展水产养殖水污染治理,全面推广无公害养殖、绿色养殖和有机养殖等健康养殖技术[责任单位: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水利局、市农委、市环保局]。

  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落实“以奖促治”、“以奖代补”政策,以治理农村生活污水、垃圾为重点,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程。

因地制宜选择经济实用、维护简便、循环利用的生活污水处理工艺,科学制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规划。

充分发挥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辐射效用,将区位条件允许的村庄污水接入城镇污水处理设施。

鼓励人口集聚和有条件的区域建设有动力或微动力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责任单位:

市建委、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农委,各县(市)区政府]。

  32.积极开展船舶污染治理。

全面排查并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限期淘汰不能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船舶,严禁新建不达标船舶进入运输市场;规范船舶水上拆解行为,禁止船舶冲滩拆解。

以xx港及老河口、谷城、宜城等重要港口为重点,建立相关部门联合监管的船舶污染接收、转运、处置监管机制。

2016年起,禁止单壳化学品船舶和600载重吨以上的单壳油船进入汉江干线航行(责任单位:

市交通局、市环保局)。

  33.全面整治黑臭水体。

在全面摸底、逐一排查的基础上,全面掌握全市城市黑臭水体状况。

优先实施城区南渠、大李沟的整治,采取控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调水引流、生态修复等多种组合措施,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

各县(市)结合本地实际条件,按照“一水一策”要求,于2016年完成建成区黑臭水体治理计划,从水面清洁、岸线整治、截流排污口着手,采取控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多种措施,有计划地推进黑臭水体治理,逐步消除建成区黑臭水体[责任单位:

市建委、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

  三、加快生态市建设工作步伐

  编制完成《xx生态市规划纲要》和《xx市生态保护红线规划》,完成蓝天碧水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生态市创建再上新台阶。

  34.突出规划引领作用。

根据国家“水十条”“气十条”以及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总体要求,结合中央、省“十三五”环保总体规划涉及的重点领域、重点内容、重点工程,编制我市“十三五”环保总体规划以及水、气、土壤等专项规划。

通过规划引领我市环境质量全面改善。

9月30日前完成xx市“十三五”环保规划纲要编制初稿工作,经专家论证后,11月30日前报政府审定后实施。

2016年10月底前编制完成《xx生态市规划纲要》和《xx市生态保护红线规划》[责任单位:

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

  35.完成“蓝天碧水”工程2016年重点工作任务。

完成年度淘汰产能任务、市区污染企业迁建、县域城区周边城乡结合部的村办小型工业园的清理整治;开展重点工业大气污染整治。

各县(市)城区及中心乡镇、重点乡镇集中式饮用水全面达到水地安全防护要求;完成东津新区污水处理厂配套截污干管工程;老城区道路改造同步实施雨污分流改造工程,实现城市污水处理厂收水率达到90%以上;所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达标排放或实现资化综合利用[责任单位:

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经信委、市城建委、市农委,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36.积极推进土壤污染防治。

贯彻落实国家即将出台的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会同相关部门启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继续开展重金属污染防治,完成《重金属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终期考核任务[责任单位:

市环保局、市农委、市建委、市城管局、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林业局、市行政审批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37.积极推动生态明体制改革。

根据《xx市生态明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各责任单位的责任领导、责任科室和责任人,按季度通报,督促各单位按时间节点抓好落实(责任单位:

生态明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中各责任单位)。

  38.完成湖北生态明(生态省)建设工作考核任务。

将xx市生态省建设任务分解落实到各责任单位,并督促抓好落实;依据生态省建设考核办法及有关考核细则,对县(市)区及市直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核(责任单位:

市环保局,市环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39.积极开展生态创建。

确保保康生态县命名成功;争取南漳生态县创建进行技术评估,谷城县、宜城市省级生态县(市)建设规划通过省环保厅组织论证。

全市10个以上镇村被省级以上命名。

完成市本级2016年度湖北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责任单位:

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40.深入开展环保宣传教育工作。

围绕生态明建设和改善环境质量的总体目标,积极对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做好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环境执法、蓝天碧水工程等日常环保专题报道,做到每周有报道,每月有专题,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积极组织召开环保新闻发布会,利用“世界地球日”“世界环境日”开展环保法律法规、生态环保理念宣传,配合做好“环保世纪行”宣传活动;精编12期环境工作简报。

加强环境教育,扎实开展环保知识进学校、进社区、进机关、进企业、进农村活动,做好青年环境友好使者和环保绿色少年推荐评比工作[责任单位:

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相关新闻媒体]。

  四、强化环境管理,严格环境执法

  全面推行网格化环境监管,对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实行严管重罚。

  41.全面推进网格化环境监管。

各县(市)区、开发区要按照《xx市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实施方案(试行)》(襄政办函〔2015〕57号)的要求,切实将环境网格化监管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网格化监管体系,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环境监管网格化工作,认真落实环境监管网格划分,逐一明确监管责任人,确定行政区域重点环境监管对象,健全监管档案。

市政府将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运行和考核情况纳入全市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实行“一票否决”。

[责任单位: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综治办,市环委会各成员单位]。

  42.开展工业园区突出环境问题专项整治。

按照“淘汰一批、关停一批、限批一批、整治一批、处罚一批、提升一批”的思路,全面开展工业园区环境问题专项整治,督促违法违规企业落实环境污染整治主体责任,依法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手续不全的在建项目要在6月30前完善环保手续;已建项目要在9月30日前完成整改工作;关停类项目要在12月31日前完成关停。

进一步加强园区管理机构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凡存在规划环评问题的园区,必须于8月31日前完善手续、落实规划环评要求;凡被省环保厅挂牌督办的园区,必须于9月30日前完成摘牌任务。

对不能按时完成任务的地区,实行环保“一票否决”[责任单位: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环保局]。

  43.全面落实污染日常监管随机抽查制度。

利用环境统计数据库、环保大检查“一企一档”成果,3月底前建立全市污染日常监管动态信息库。

市级环保部门每季度至少对本行政区5%的重点排污单位进行抽查;对于一般排污单位,至少按照1:

5的比例(在编在岗的环境监察人员数量:

被抽查单位数量),确定本年度被抽查单位数量。

县(市)区、开发区环保部门每季度至少对本行政区25%的重点排污单位进行抽查;对一般排污单位,至少按照1:

10的比例确定本年度被抽查单位数量。

抽查发现的问题应依法依规作出处理,处理结果对社会公开[责任单位:

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44.严管重罚环境违法企业及相关责任人。

加大办案力度,违法必究,起到震摄作用。

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市)区、开发区要严格查处环境违法案件,加强两法衔接,加大环境违法企业曝光和环境执法信息公开力度,深入推进“阳光执法”,2016年要坚决办一批环境违法案件。

全市所有环境行政处罚案件、排污费征收核定信息都要在政府网站或环保局网站公开[责任单位:

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45.进一步完善监管执法机制。

按照《xx市环境保护督查方案》的要求,2016年对各县(市)区、开发区进行督察全覆盖。

4月底前制定颁布我市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实施办法。

开展我市国控重点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将“红牌”企业纳入“黑名单”,督促企业持续改进环境行为,提高企业环境管理水平。

6月底前完成信用评价工作并向社会发布[责任单位: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环委会各成员单位]。

  46.积极做好环境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

健全机制,协调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和调处工作,确保不发生因监管失职引发影响社会稳定的环境污染事件[责任单位:

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五、提升环保履职能力

  以提高环境质量为核心,改革环境治理制度,不断提升环境管理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市场化和信息化水平。

  47.切实做好重点领域环境风险防控。

继续推动区域、流域和部门应急联动机制建设。

督促各地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和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修订,完善企业应急预案备案登记管理。

完成xx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继续严格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持证经营单位及核技术使用单位日常管理[责任单位:

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48.全面推进环境监察能力建设。

加强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建设,积极推动环境监察执法的信息化、电子化和网络化,实现监察执法信息的快速共享、传输和管理。

规范执法行为,增强执法效能,推进廉洁执法。

2016年市环境监察支队实现全面运用移动执法系统开展环境监察现场执法工作;各县(市)区、开发区环境监察大队要在2016年底前将环境执法移动设备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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