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案5.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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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案5

有关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案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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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案5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案5

案例:

202X年4月,北京某工程监理公司与北京某工程管理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工程为北京某大学校区工程宿舍楼。

业主为北京某发展有限公司。

该合同首部记载的委托人为北京某发展有限公司。

合同尾部委托人处由某工程管理公司加盖了本公司印章。

合同约定:

本合同自202X年5月20日开始实施,至202X年9月30日完成。

本工程建筑面积按5万平方米计(依竣工结算实际面积计算调整),监理费按每平方米9元计算,计45万元,在202X年6月底前支付监理费的40%(即18万元),其余费用待工程竣工验收(202X年9月30日)合格后按竣工实际面积调整监理费用,一次性结清。

关于额外工作报酬规定:

如有发生,双方协商。

监理公司实际对工程进行了监理。

该工程实际施工至202X年7月底完工,该工程结算面积为5万平方米,并于当日进行了交接。

施工中工程管理公司支付了部分监理费,拒绝支付延期期间的监理费用,工程监理公司诉工程管理公司至法院,要求支付202X年5月20日至9月30日期间部分监理费,并支付202X年10月1日至202X年7月底延期期间的监理费用100万元及利息。

被告工程管理公司辩称,该公司不是合同主体,该公司是受业主委托与监理公司签订合同,双方对延期的监理费没有约定,即使有,也是由监理公司与业主协商解决。

根据法律规定,竣工验收必须经过质量监督部门参与。

本工程至今质检站没有参与验收,故支付期限没有到。

该公司认为没有违约,不存在利息,不同意监理公司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监理公司与管理公司签订的工程监理委托合同,虽然合同首部记载的委托人为北京某发展有限公司,但合同尾部委托人处由被告工程管理公司加盖了印章,故工程管理公司作为合同相对方享有合同权利并承担合同义务。

被告工程管理公司辩称其不是合同主体的意见,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关于合同监理费,除已经支付部分外,所欠部分,双方没有争议,本院予以确认,本工程因拖延工期,实际施工至202X年7月底,双方在合同中关于额外工作报酬规定:

如有发生,双方协商。

在原被告没有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原告要求按《北京市工程建设监理费收费标准实施办法》的规定支付拖延工期期间的监理费,并无不当,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监理费支付期限,虽然本案涉及的工程未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竣工验收,但该工程完工后已向建设单位进行了交接,工程已投入使用。

被告辩称监理费未到支付期限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法院根据双方合同和工程实际完工时间确定计算利息期间。

法院判决被告工程管理公司给付工程监理公司监理费120万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支付相应利息。

律师分析与提示:

1、合同签订主体的确定以合同尾部加盖印章为准。

合同主体名称的书写在实际中可能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错误,但法人单位印章是经过工商机关登记备案的,是法律意义上人格的代表,合同尾部加盖自己印章的法人单位应当被确定为合同主体,享有合同权利并承担合同义务。

2、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虽然本案涉及的工程未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竣工验收,但该工程完工后已向建设单位进行了交接,工程已投入使用。

视为工程已经竣工验收。

因此,工程管理公司应当支付监理费。

3、合同双方主体对合同内容约定不明,双方又协商不成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等确定。

合同双方主体对合同内容约定不明,应尊重双方当时人的意志,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下,首先由双方协商,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等确定合同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

本工程因拖延工期,实际施工至202X年7月底,在监理公司与管理公司没有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监理公司要求按《北京市工程建设监理费收费标准实施办法》的规定支付拖延工期期间的监理费,并无不当,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作者精选

有关工程建设监理合同

(一)

有关工程建设监理合同

(一)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业主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业主”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的、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单位”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单位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第三方”是指除业主、监理单位以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当事人。

(6)“工程建设监理”包括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额外工作。

(7)“日”是指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间的时间段。

(8)“月”是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适用的法规是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监理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

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监理单位的义务

第四条

由业主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第五条

监理机构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运用合理的技能,为业主提供与其监理机构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认真、勤奋地工作。

帮助业主实现合同预定的目标,公正地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监理机构使用业主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于业主的财产。

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库存清单提交给业主,并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此类设施和物品。

第七条

在本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业主的义务

第八条

业主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商,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第九条

业主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向监理机构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机构所需要的工程资料并保证该资料的准确性。

第十条

业主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单位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一条

业主应当授权一名熟悉本工程情况、能迅速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单位联系。

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单位。

第十二条

业主应当将授予监理单位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机构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第三方,并在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三条

业主应为监理机构提供如下协助:

获取本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十四条

业主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单位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

第十五条

如果双方约定,由业主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职员和服务人员,则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增加与此相应的条款。

监理单位的权利

第十六条

业主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授予监理单位以下监理权利:

(1)选择工程总设计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建议权。

(2)选择工程分包设计单位和施工分包单位的确认权与否定权。

(3)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业主的建议权。

(4)工程结构设计和其他专业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自主向设计单位提出建议,并向业主提出书面报告;如果由于拟提出的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业主的同意。

(5)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自主向承建商提出建议,并向业主提出书面报告;如果由于拟提出的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业主的同意。

(6)工程建设有关的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的主持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业主报告。

(7)报经业主同意后,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

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设备,有权通知承建商停止使用;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项分部工程和不安全的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建商停工整改、返工。

承建商取得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发布停、复工令应当事先向业主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业主作出书面报告。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订权。

(10)在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结算工程款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定权,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业主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七条

监理机构在业主授权下,可对任何第三方合同的义务提出变更。

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业主事先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业主批准时,监理机构所作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业主。

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承建商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提出调换有关人员的建议。

第十八条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业主或第三方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

当业主和第三方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

当其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仲裁机关进行调解和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业主的权利

第十九条

业主有选定工程总设计单位和总承包单位,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签定权。

第二十条

业主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有关工程建设监理合同

(1)

有关工程建设监理合同

(1)工程建设监理合同(gf-95-0202)

_____(以下简称“业主”)与_____(以下简称监理单位)经过双

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业主委托监理单位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总投资:

监理范围:

二、本合同中的措词和用词与所属的监理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①监理委托函或中标函;

②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标准条件;

③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专用条件;

④在实施过程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单位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工程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

内的监理业务。

五、业主同意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单位支付酬金。

本合同的监理业务自

日开始实施,至

日完成。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一份。

副本

份,各执

份。

业主:

(签章)

监理单位(签章)

法定代表人:

(签章)

法定代表人:

(签章)

地址:

地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签于

签于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规

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业主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业主”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的、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

继承人。

(3)“监理单位”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单位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第三方”是指除业主、监理单位以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当事人。

(6)“工程建设监理”包括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

(7)“日”是指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的时间段。

(8)“月”是指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

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工程建设监理合同适用的法规是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

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监理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

当不同语言文本

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监理单位的义务

第四条向业主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

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第五条监理机构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运用合理的技能,为业主提供

与其监理机构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认真、勤奋地工作。

帮助业主实现合同预定

的目标,公正地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监理机构使用业主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于业主的财产。

在监理工作完

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库存清单提交给业主,并按合同约定的时间

和方式移交此类设施和物品。

第七条在本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

本合同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业主的义务

第八条业主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

条件。

第九条业主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

理机构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条业主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单位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

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一条业主应当授权一名熟悉本工程情况、能迅速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

负责与监理单位联系。

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单位。

第十二条业主应当将授予监理单位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机构主要成员的职

能分工,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第三方,并在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三条业主应为监理机构提供如下协助:

(1)获取本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十四条业主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单位自

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

第十五条如果双方约定,由业主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职员和服务人员,则应

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增加与此相应的条款。

监理单位的权利

第十六条业主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授予监理单位以下监理权利:

(1)选择工程设计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建议权;

(2)选择工程分包设计单位和施工分包单位的确认权与否定权;

(3)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

和使用功能要求,向业主的建议权;

(4)工程结构设计和其他专业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

自主向设计单位提出建议,并向业主提出书面报告;如果由于拟提出的建议会提高

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业主的同意;

有关工程建设监理合同

(2)

有关工程建设监理合同

(2)工程建设监理合同

_____(以下简称“业主”)与_____(以下简称监理单位)经过双

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1.业主委托监理单位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总投资;

监理范围。

2.本合同中的措词和用语及所属的监理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3.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监理委托函或中标函;

(2)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标准条件;

(3)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专用条件;

(4)在实施过程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以及双方确认的往来信函、传

真,邮子邮件等。

4.监理单位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工程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

内的监理业务。

5.业主同意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单位支付酬金。

付方式见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的专用条件。

本合同的监理业务自____年__月__日开始实施,至____年__月

__日完成。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一份。

副本____份,

各执___份。

业主:

(签章)________

监理单位:

(签章)_____

法定代表人:

(签章)_____

法定代表人:

(签章)____

地址:

____________

地址:

___________

开户银行:

__________

开户银行:

_________

账号:

____________

账号:

___________

邮编:

____________

邮编:

___________

电话:

____________

电话:

___________

____年__月__日签于___

____年__月__日签于__

有关工程施工建设监理合同

有关工程施工建设监理合同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gf-95-0202)

_____(以下简称“业主”)与_____(以下简称监理单位)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业主委托监理单位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总投资:

监理范围:

二、本合同中的措词和用词与所属的监理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①监理委托函或中标函;

②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标准条件;

③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专用条件;

④在实施过程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单位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工程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业主同意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单位支付酬金。

本合同的监理业务自年月日开始实施,至年月日完成。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规

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业主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业主”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的、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单位”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单位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第三方”是指除业主、监理单位以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当事人。

(6)“工程建设监理”包括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

(7)“日”是指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的时间段。

(8)“月”是指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工程建设监理合同适用的法规是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监理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

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监理单位的义务

第四条向业主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第五条监理机构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运用合理的技能,为业主提供与其监理机构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认真、勤奋地工作。

帮助业主实现合同预定的目标,公正地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监理机构使用业主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于业主的财产。

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库存清单提交给业主,并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此类设施和物品。

第七条在本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业主的义务

第八条业主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第九条业主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机构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条业主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单位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一条业主应当授权一名熟悉本工程情况、能迅速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单位联系。

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单位。

第十二条业主应当将授予监理单位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机构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第三方,并在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三条业主应为监理机构提供如下协助:

(1)获取本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十四条业主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单位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

第十五条如果双方约定,由业主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职员和服务人员,则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增加与此相应的条款。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一份。

副本份,各执份。

业主:

(签章)

监理单位:

(签章)

法定代表人:

(签章)

法定代表人:

(签章)

地址:

地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年月日

年月日

签于

签于

有关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标准条件

有关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规

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业主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业主”是指承担直接责任的、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单位”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单位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第三方”是指除业主、监理单位以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当事人。

(6)“工程建设监理”包括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

(7)“日”是指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间的时间段。

(8)“月”是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工程建设监理合同适用的法规是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监理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

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监理单位的义务

第四条向业主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第五条监理机构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运用合理的技能,为业主提供与其监理机构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认真、勤奋地工作。

帮助业主实现合同预定的目标,公正地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监理机构使用业主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于业主的财产。

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库存清单提交给业主,并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此类设施和物品。

第七条在本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业主的义务

第八条业主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第九条业主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机构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条业主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单位书面提交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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