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劳动保障监察协理员考试题库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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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劳动保障监察协理员考试题库精

盐城市劳动保障监察协理员考试题库第一部分劳动保障监察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1、劳动保障监察的范围:

(1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3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4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5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6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7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8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2、劳动保障监察的对象

(1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2职业中介、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由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其职责,依照本条例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4对无营业执照或者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有劳动用工行为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依照本条例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并及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取缔。

3、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

(1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2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3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4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4、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5、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

6、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7、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

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8、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9、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10、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11、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12、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13、劳动合同必备条款: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14、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注意事项:

(1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2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3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15、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16、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的劳动合同。

17、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18、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劳动考勤制度,书面记录劳动者的出勤情况,每月与劳动者核对并由劳动者签字。

用人单位保存劳动考勤记录不得少于二年。

19、《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是:

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20、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

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21、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22、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23、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24、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25、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26、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7、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28、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9、劳动合同终止情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0、经济补偿标准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31、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32、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33、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

劳动合同,

34、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35、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36、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

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37、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38、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39、我市目前月最低工资标准为二类1100元、小时工资9.6元和三类950元、小时工资8.3元。

40、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41、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42、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工资支付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按时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

43、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44、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替代,不得规定劳动者在指定地点、场合消费,也不得规定劳动者的消费方式。

45、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加点的工资:

(一工作日延长劳动时间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加点工资;

(二在休息日劳动又不能在六个月之内安排同等时间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二百支付加班工资;

(三在法定休假日劳动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加班工资。

46、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47、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48、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49、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50、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

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51、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52、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53、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

(一故意犯罪;

(二醉酒或者吸毒;

(三自残或者自杀;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4、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部分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

1、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的监管范围从以城镇为主向统筹城乡转变,监管模式从被动反应式监察向主动预防式监察转变的管理体系。

2、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是科学有效的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和应急处臵相结合的监察管理体制。

3、劳动关系预警信息等级分为黄色警示、橙色警示、红色警示。

4、劳动保障监察二级网络每季度向一级网格书面报告辖区内用人单位劳动关系运行状况。

5、劳动保障监察一级网络每季度向县(市、区劳动监察机构书面报告辖区内用人单位劳动关系运行状况。

6、劳动保障协理员上岗后每年至少接受一次业务培训和考核。

7、网格内面向企业开展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宣传每季度应至少一次。

8、劳动保障监察协理员实施劳动保障监督时,应着装整齐,佩戴统一的劳动保障监察协理员标志,并主动出示《劳动保障协理员证》。

9、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是指在街道(乡镇设立一级网格,在社区(村居设立二级网格,将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向下延伸,实现全覆盖。

10、劳动保障监察协理员是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一定程序聘任的,依托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协助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人员。

11、劳动保障监察协理员建立用人单位信息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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