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调整的必要性doc 10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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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调整的必要性(doc10页)
[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使得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但是同时消费过热的市场环境也带来了通货膨胀现象的逐渐显现。
在全球金融危机尚未见底的大背景下,工薪阶层面临着房贷、教育、医疗等刚性支出的压力,因此调高起征点的呼声也越来越高。
目前提高个税起征点后,仍然存在着起征点接近职工基本生活开支水平、起征点全国统一不考虑地区间经济的不平衡性、起征点调整具有随意性的问题。
基于问题的分析,建议我国实行调整个税起征点与CPI挂钩实行浮动调整制度,放权给地方政府根据当地的收入水平制定地区差异化起征点。
本文在提出了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存在的缺陷及面临挑战的基础上,论述了新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出现和理论基础,指出了我国调整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必要性和现实意义,并由此探讨了我国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调整的方式,从而顺应现代社会快速发展的趋势,以促进我国经济的繁荣稳定和社会的公平安定。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经济发展;工薪阶层
度远远超过了个税的调整幅度,但收入上涨的速度还是远远赶不上食品等的涨幅,再加上人们要攒钱应付房价等大宗商品的上涨,故而物价上涨特别是其中的食品等价格的大幅上涨,对普通百姓尤其是困难家庭影响比较大。
人们可以不买豪宅,但却不能不吃饭。
相对物价的上涨,目前的个税起征点的调整滞后更加明显。
通胀压力对普通工薪族影响巨大,考虑到物价因素,很有必要再次提高个税起征点。
要求提高个税起征点,可说是民心所向。
网友抽样调查表明:
很多网友普遍反应的个税起征点太低了,尤其是大城市,税点太低了,早该调了。
据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与新浪网新闻中心联合进行的在线调查(1879人参加)显示,64.0%的被调查者认为,“提高个税起征点,让中等收入人群应对物价上涨”的需求更为迫切。
44.4%的人认为起征点应定在5000元,25.8%的人希望以3000元作为起征点,16.8%的人认为4000元比较合理。
杭州娃哈哈集团董事长宗庆后,格力电器副董事长兼总裁董明珠等一些人大代表也在人大政协两会上上交提案,反映目前的个税起征点太低了,不利于提高普通劳动者的生活水平,应该提高个税起征点。
“中国应当坚定不移地推行减税行动!
”温家宝总理在2010年《政府工作报告》中,也肯定了这一点。
国家税务部门已确定并在实施一系列减税政策,以确保经济从保增长到调结构转型。
这些措施包括:
继续上调个税起征点、实施对9级个税级距和级次的调整来增加工薪阶层收入,同时还将对中小企业、服务性企业、高技术企业实施新的减税政策等,对工资个税起征点有望提高。
从以上的情况我们可以看出个税起征点的再次调整顺势而行,被日渐提上了国家工作的日程。
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再次调高是顺应民心保持安定的重要一环,再次调高起征点指日可待。
因为个税起征点调整有其必要性。
二、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调整的必要性
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面临着种种的弊端,过去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显然不能满足当今社会的需求。
为了促进经济和社会的持续的繁荣稳定,对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进行新的调整非常必要。
(一)旧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存在弊端
1.现有起征点已接近工薪阶层的基本生活水平支出
我国工薪阶层的平均生活开支负担水平在九十年代初为200元左右,九十年代中期为510元左右,2000年已经非常接近原来的起征点800元,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工薪阶层工资水平逐年提高。
到了2003年,居民消费已经超过了800元的标准。
这样的变化使得工薪阶层的人均消费支出不能在税前完全扣除,税收与基本生活费用的增长趋势极不相符,加剧了工薪阶层因衣、食、住、行费用增加而出现的温饱问题。
2006年1月1日实施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决定,将800元的起征点提高到1600元。
然而意想不到的是,在实施办法以后短短的两年里,1600元的个税起征点也已不能满足当时的居民要求。
2007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个人所得税自2008年3月1日起由1600元提高到2000元。
随后,在新个税起征点修订实施之后的一年多的时间内,2008年上半年个税收入依然飙升的事实,加之当年物价上涨的现状,让很多人对这个起征点是否合理产生了质疑。
2008年国家统计局公布的统计数据表明:
2008年上半年,我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在扣除物价因素后,同比增长6.3%,远远低于去年同期的14.2%。
人均消费在扣除物价因素后,同比增长5.7%,也低于通货膨胀7.6%的CPI水平。
2009年虽然CPI开始负增长,1-7月CPI累计跌幅为1.2%,连续六个月负增长。
但是房价一改2008年的颓势,开始重拾涨势,普通工薪阶层买房压力和房贷压力徒增,教育收费、医疗收费都在上涨,工薪阶层的平均刚性生活支出已经接近2000元起征点。
由此可见,现有起征点存在种种缺点。
如不能适应当代社会人民的总需求,加重民生活负担等等,存在很多弊端。
2.现有的起征点不能体现地区公平性
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水平往往决定个税起征点的高低,我国各省级区域经济发展呈现很大的地区差异,各地消费水平也不一,全国的征税标准也应当不统一。
目前不管全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水平差异的“一刀切”起征点,违背了“公平性”这一税法基本原则。
下面以两个东西部地区两个省份做个比较。
广东和甘肃这两个城市的消费水平有明显的差距,如果将个税起征点定为2000元,对财力较弱的甘肃来说,全省工薪阶层缴纳税款的人数很少,这对甘肃的财政收入会有相当大的影响;但2000元对于广东省珠三角地区工薪阶层来说,收入水平比甘肃高很多,但是各种刚性支出也高很多,扣除房租、吃饭、日用品花销、通信费、水电费等,再缴纳个人所得税,每月的工资收入所剩不多。
个税起征点制定的初衷就是为了防止人民收入差距过大,更好的维护各个地区的公平协调发展,现有的个税起征点显然已经不能满足这个初衷。
由上例为代表的情况可以看出,地区不公平性日益明显。
由此可见个税起征点的再次调整非常具有必要性。
(二)个税起征点再次调整的合理性
1.个税起征点的调整真正能做到减轻人民负担
提高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为老百姓,特别是广大中低收入的工薪阶层期盼已久,因为每次的个税起征点的调整都切实的为减轻他们的负担做出了贡献。
尤其是在当今社会,经济的过热发展,通货膨胀的加剧,种种原因导致他们的个人收入名义上增加了实际上生活水平却在原地踏步甚至倒退。
起征点的再次调高给他们带来了福音,因为这意味着他们手里有更多的钱可以自由支配。
真真正正的做到了减轻人民的负担。
可见调高个税起征点很有必要。
2.个税调整具有很强的导向性作用
个税的合理性不单在于起征点高低和税率的改革,更重要的是它的导向性。
征收个人所得税在组织财政收入之外的另一个重要意义,就是平衡收入差距,起到“二次分配”的效果。
对个税的征收应首先考虑对家庭的责任、对社会责任的承担,而国外个税的通用核算方法,是按每位应征者所负担的家庭成员年均生活费用为基数进行征缴的,因此只是单纯从个人的年收入超过多少,或每月收入超过多少“一刀切”的个税征缴方式,实际上是不公平的,个税改革应与国际接轨。
中国当前真正最需要的是减税,为经济发展提供足够刺激。
个税修法是一面镜子,凸显中国财税体制的问题和弊端。
今年是“十二五”开局之年。
面对当前贫富差距悬殊、公共服务薄弱的现实,中央决策层已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政府工作的核心议题。
个税改革应以培育和扩大中产阶层为目标,加快改革现行财税体制,改善收入分配,为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宏观制度框架。
个税起征点调整作为个税调整的很重要的一部分,而显得更为必要。
3.起征点的调高与国家经济可以同增
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目的固然是为了用之于民,国家集中力量干大事没有错,但为增加财政收入而影响到老百姓的实际支付能力,绝对是得不偿失的。
长此以往,会导致国民财富的蛋糕做不大。
提高个税起征,表面看国家是实实在在“吃亏”了,但如果将视野放宽,实情并不一定如此。
现阶段,中国在经济发展过程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很多,其中一个问题就是要立足于用好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扩大居民消费对经济增长的贡献。
近几年来,我们在扩内需过程中想了不少好办法,如家电以旧换新、汽车下乡、改善流通网络等,这些办法虽然有些效果,但并未从根本上解决国内市场有效消费需求不足的问题,最主要的原因是老百姓的钱不多。
从这个意义上讲,如果不解决好支付能力的问题,拉动内需的其他办法都是瞎掰。
而将个税起征点由现行的每月2000元提高到每月3000元,恰恰可在很大程度上弥补扩大内需的“短板”。
其中,工薪所得纳税人占全部工薪收入人群的比重会由目前的28%下降到12%左右。
长远看,减税会让经济进一步活跃,国家获得的利益将很可能远远超过每年1200亿元。
居民消费能力上不来,经济增长则很难具备可持续性。
若要提高居民消费能力,对于广大中低收入者来说,应该具备较高的边际消费倾向。
减税的效果不仅体现在边际消费倾向上,更体现在对相关上游产业的间接拉动上。
这些被拉动的产业可以是汽车和房地产等,也可以是钢铁、水泥和建材等相关产业,还可以是电子、机械、轻工、食品、物流、银行、保险等周边产业。
如果通过提高个税起征点让这些行业受益,不仅可以夯实税基,让国家“挣更多的钱”,更久地“挣钱”,还可以增加就业机会,让国家能够在确保民生方面更加“省钱”。
这个道理,基本上解释了提高个税起征点对国家来说不会“吃亏”的问题。
三、个税起征点如何调整
(一)让利于民的个税起征点调节促进经济繁荣
1.以客观数据为依据和支持
被社会上称为“起征点”的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它的调整是人们最关心的内容。
但减除费用标准应该怎么调,人们的答案却不尽相同。
人们心目中减除费用标准的高低,往往是与自己的收入联系在一起的。
月工资不到5000元的,觉得3000元的标准还行;月工资8000元到1万元的,认为减除费用标准定在5000元比较合理;而月工资万元以上的,则希望减除费用标准上调到8000元或者更高。
那么,减除费用标准究竟多少合适?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所长刘佐指出,人们的收入水平不同,对缴税多少的感受也不同。
确定减除费用标准,不能跟着人们的“感觉”走,必须要以客观数据作为依据和支撑。
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数据计算,2010年我国城镇就业者人均负担的消费性支出为2167元/月,2011年按增长10%测算,城镇就业者人均负担的月消费支出约为2384元。
因此,拟将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3000元/月,应该说既考虑了当前居民消费性支出情况,也考虑了今后几年居民消费性支出的增长情况。
是十分合理的举措。
2.适当借鉴外国经验但又不能照搬
(1)适当借鉴国外成功经验
个税必须系统全面改革,当前的讨论拘泥于细节的修修补补;俄罗斯这个国家在税制改革中获得了很大的成功。
因此中国在改革中应该适当学习俄罗斯在税改中的经验。
俄罗斯其它改革不一定行,但个税改革极为成功。
改革前为12%,20%,30%三档税率,改革后合并为13%,起征点提高了三分之一,最后,由于踊跃纳税,个税总额改革后三年累计提高了60%以上。
因此,在当前议论不定的大环境下,政府部门应该适当借鉴国外税制改革等方面的经验。
适当调节纳税起征点方案,真正做到利国利民。
(2)不能照搬国外经验
国情不同又提醒着我们不能照搬国外改革经验,也许会适得其反,弄巧成拙。
俄罗斯将个人所得税税率从传统的累进税率改成“单一税”,是有他特殊的社会背景的。
应该说,俄罗斯的个税改革在筹集政府收入,调动人民工作积极性方面是成功的。
但取得这些正面效益的同时,却在很大程度上放弃和丧失了个人所得税收入再分配调节功能。
现在,中国的国情与俄罗斯迥然不同,不适宜采取单一税率的个人所得税。
(二)再次调解要综合考量
1.降低超额累进税率级数和税率
将现行工资薪金所得九级超额累进税率降低,在调高免征额的同时,扩大了低税率的适用范围。
必然增加中低收入者的可支配收入,对于改善民生和扩大内需的国家发展战略的实施也有重要意义。
也有助于中等收入群体的形成,促进社会的稳定团结。
降低税率级数,改九级累进税率为七级,调整工资薪金收入级次和税率,降低工薪阶层税负。
建议第一级次为3000元以内(含3000元),税率为3%,第二级次为3000-8000元(含8000元),税率为5%。
同时也减轻了国民间的贫富差距,进一步维持了社会安定。
2.实行个税起征点与CPI挂钩的浮动制度
首先,可以授权国务院,将起征点调整的幅度定在不超过某一百分点。
刚刚于2007年12月底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的草案,距离上次修改只有两年左右时间,这两次修改完成了个税起征点从800元到1600元再到2000元的调整。
但是,两年左右两次修改法律的行为被公众认为“过于频繁”,以至于影响了法律的严肃性。
由此,全国人大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授权国务院,而不要频繁修改法律。
在个税法里对个税起征点规定一个幅度或比例而非一个具体数字,让政府具体操作,从而增强法律本身的规范性和严肃性。
并且起征点标准的制定只要由国务院根据居民消费支出的实际情况和财政的承受能力,在充分听取公众意见的基础上确定,之后向社会公布,也就可以避免频繁修改法律。
其次,我国的个税改革似乎一直是慢半拍的,个税起征点应实行与CPI挂钩的浮动制度。
调整时,充分考虑居民的收入变化,通货膨胀等因素,使个税制度更公平合理,使中低收入者受益。
3.实行体现地区间差异化的起征点制度
以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来确定费用扣除额,即因地制宜地制定个税起征点。
个税实行划区征收比如北京、上海、深圳、广州等一线城市适用一个较高的起征点,其他二线城市、三线城市适用依次递减的起征点。
起征点应该按照基本工资来作为一个衡量标准,比当地平均工薪水平高一些才算是最合理,这对于调节社会收入分配、缩小贫富差距起到了有益的作用。
因此可以考虑以法律规定的形式授予地方政府调整起征点的权限,从而明确政府提高起征点行为的合法性。
国务院每年定期公布根据全国CPI的波动情况制定一条起征点基准线,授权各地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程度和物价水平科学确定本地的具体起征点。
这样,不同的差异化的起征制度能更好的调节各地区的收入分配,以各地区为标准,更加人性化。
四、结束语
个税起征点调整的必要性已经十分明显,起征点调整势在必行,因为它是顺应时代需求,促进经济繁荣、国家实力增强、改善国计民生的重大举措。
采取正确的措施去调整它,才能让它真正的服务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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