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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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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责任制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第三章安全管理机构及各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第四章各级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职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搞好职业安全、职业卫生和环境保护工作,明确各级领导人员、广大职工和各部门在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中的责任,保障职工在生产和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了本厂安全管理体系、管理机构设置及各职能部门职能。

第三条:

本制度规定了各级人员在维护安全生产、保护环境方面应尽的职责。

第四条:

厂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对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

各级员工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要求我厂在劳动合同中载明或采取其它形式明确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以及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和其他依法应当办理的安全生产强制性保险等事项。

2、有权向我厂了解下列事项:

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已采取的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发生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的应急措施。

3、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和有关职业安全健康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4、有权要求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和其他安全生产保险。

第六条:

各级员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施工作业规程;

2、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参加应急演练;

3、报告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

4、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紧急撤离时,服从现场统一指挥;

5、配合事故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6、从事特种作业的,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第七条:

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责任制是企业管理的组成部分,是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重要保证。

各级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这一职责,使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做到经常化、制度化、全员化。

第八条:

对因失职而危害职工安全和健康、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事故责任者,要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第九条:

厂安全管理委员会时厂生产安全、卫生、环保、保密保卫、消防等安全管理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规划和领导全厂的安全工作。

第十条:

厂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按照明确的业务分工组织、指挥和协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

安防环保处(生产处)、厂长办公室作为厂生产安全、环境保护、职业卫生、保密保卫、消防安全等安全管理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日常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安全管理机构及各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二条:

厂安全管理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以上的全体会议并承担以下职责:

1、负责审查、审议厂安全生产、保卫、维护内部稳定(信访)、国家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人民防空等管理工作方面的重大事项;

2、负责厂安全生产、保卫、维护内部稳定(信访)、国家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人民防空等管理工作方面重大事项的决策;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我厂有关规章制度,负责检查有关部门履行厂安全生产、保卫、维护内部稳定(信访)、国家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人民防空等管理工作职责情况。

第十三条:

厂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按照明确的业务分工组织、指挥和协调有关部门开展相关管理工作并承担以下职责:

1、安排并督促安防环保处、厂长办公室按照各自的分工构建相应的管理体系,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完成安全管理委员会部署的各项工作。

2、收集安防环保处、厂长办公室及厂内各部门在安全管理工作方面的信息,向安全管理委员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3、依据厂相关制度向安全管理委员会提出对部门及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奖惩建议。

4、负责向安全管理委员会汇报厂安全生产情况,提出工作计划。

5、根据需要向安全管理委员会或主管厂长提出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

第十四条:

安防环保处(生产处)职责

1、构建生产安全、职业卫生、环境保护管理机构、规章制度、档案等在内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执行厂安全管理委员会关于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决策;完成厂安全管理委员会关于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部署;履行规章制度确定的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职责,技安办公室作为安防环保处下设的专职分管机构负责各项具体业务。

2、在编制各项计划的同时,要考虑安全技术、防尘、防毒、防噪声、防射线伤害和“三废”治理的要求,提出技术措施计划,并监督执行。

3、在实施和检查生产计划及其完成情况的同时,要实施和检查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措施的实施和完成情况。

生产经营协调会,应有安全生产、职业卫生和环境保护的内容。

4、技安办公室负责全厂的技术安全、生产安全、辐射防护、劳动保护和环境保护工作;宣传、贯彻国家和上级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本厂实际,拟定本厂相关的规章制度,协助领导做好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

5、技安办公室负责组织和督促有关单位编制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长远规划,措施计划,并上报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在实施阶段负责监督检查实施情况。

6、技安办公室参与和推广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技术措施方案审定和试运行。

根据“三同时”原则,负责拟定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和安装工程中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设施标准,把住安全环保关。

7、技安办公室根据相关标准编制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用品计划,拟定劳动保护用品和保健费的发放标准,负责劳动保护用品和保健费的审批发放工作。

8、技安办公室组织全厂的安全大检查及经常性的巡查,制止违章作业,发现不安全和破坏环境的情况时,有权暂时停止生产并及时报告主管厂长处理。

9、技安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对专项安全环保设施和项目进行验收和总结;对工伤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要组织调查、分析、统计上报,并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10、技安办公室指导和协同有关部门改善工作场所的安全防护条件,做好防暑、防寒、防尘、防毒、防辐射、防职业病等工作。

11、技安办公室负责新入厂职工的厂级安全和环保教育;在业务上对各单位技安员进行指导,组织全厂的技安、环保人员和特殊工种人员的业务学习、培训和考核。

12、在处理技安、环保、劳保问题中,如遇到意见有分歧议而不决时技安办公室负责上报主管厂领导决定。

13、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厂长授予技安办公室“三权”即对违章作业有制止或停产权,按照相关规定的进行奖惩权,对各单位的技安员任免调离有否决权。

此外对全厂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责任制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奖惩意见。

14、根据计划保质保量做好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环境保护用品和设备的采购、保管、供应工作。

15、做好各库房的防火、防潮、防盗工作,对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和放射性物质的库房要实行“双人双锁”,严格专人保管,严格出入库手续。

16、技安办公室负责放射源的采购、发放、管理及刻度室的安全管理。

17、技安办公室负责组织定期对接触有毒有害和放射性物质的职工进行体检。

18、严格检验外购的各种设备的安全环保性能,并定期对监督责任部门对厂内使用的仪器、工具进行安全环保性能的检验,保证符合安全环保要求。

19、监督各单位和职工正确使用各种工具、仪器设备,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五条:

厂长办公室职责

1、对上级机关及监管部门在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方面的指示、报告、通知等要及时上传下达,检查贯彻执行情况。

2、在总结全厂工作时应将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方面的工作作为一项内容加以总结。

3、在建立健全各单位规章制度时,要注意监督在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方面的配套制度的建立。

4、在制订各单位经营目标责任制时,必须把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方面的工作作为重要内容列入考核项目。

5、建立全厂的消防、交通安全的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编制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6、编制本部门负责管理的各类设备(如:

厂内机动车辆等)的定期检查、检测制度,并执行。

7、组织全厂范围的消防、保卫检查,尤其对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放射源、动力核心部位的检查和夜间巡逻。

发现事故隐患,督促有关部门进行整改。

8、做好本部门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职业卫生的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财务处职责

1、按照国家、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或实际需要,按比例提取年度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费用,并单立科目,监督专款专用。

2、优先保证安全、环保、职业卫生所需要的各项经费的使用,特别是应急响应状态下的资金使用。

3、做好本部门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职业卫生的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经营处职责

1、销售产品时,向用户提供有关产品的安全操作技术资料,做好安装及维修过程中的安全工作。

2、销售带有放射源产品或国家有特殊规定的产品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部门(公安、卫生、环保等)的相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记录在案。

3、对产品的包装发运要严格按照产品标准和国家相关规定进行,防止草率包装和野蛮发运。

4、做好本部门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职业卫生的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总工程师办公室职责

1、在编制新产品新技术科研规划时,应同时考虑安全防护、环保改善劳动条件的内容,并纳入研究项目同时实施。

2、对于新项目的审批必须考虑国家关于安全环保方面的规定和技术标准。

3、对于各类技术文件的编制审核必须考虑国家有关规定,注意应有的安全操作注意事项。

4、会同技安环保部门、劳人处编制安全教育计划,向职工进行技术安全教育。

5、参加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从技术角度提出防范措施。

6、做好本部门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职业卫生的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人力资源处职责

1、组织对员工任职资格的确认工作,不得将不符合上岗条件的职工分配到其禁忌的工作岗位。

2、安排安全管理部门对新进厂的职工和新调动工作岗位的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教育,做到职工经厂级、车间(部门)、岗位三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工作。

3、督促各部门落实对企业人员的安全环保培训尤其是特殊工种从业人员的培训。

4、搞好职工劳动纪律教育,配合安全管理部门对违反劳动纪律影响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职工进行处罚。

5、对发生事故的部门和个人,按照安全管理部门的通知进行经济处罚。

6、在制订人员培训计划时会同安全管理部门制订安全环保方面的培训计划;对安全环保方面的培训和教育提供便利条件。

7、负责建立职工职业病、工伤事故档案,对有职业禁忌的职工调换工种。

8、做好本部门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职业卫生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后勤保障处职责

1、负责机械、电气、起重、锅炉、暖气、受压容器(不含工业汽瓶)、通风、消防等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保证安全附件齐全、灵敏、有效。

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定期编制检查、检测的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使设备保持良好状态。

2、配合安全管理部门对新投添置的设备、设施在投入使用前进行安全性能的鉴定、验收,以保证设备、设施的安全性。

3、负责对机械、电气、起重设备操作人员和锅炉、受压容器的运行人员进行日常培训、考核。

4、按照安全管理部门提出的要求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设施、设备进行改造、整修。

5、在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全过程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的各项规定。

6、外包施工项目,必须事先通知安全管理部门对承接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核并与承接方签订安全环保责任书,在施工过程中检查督促落实。

7、对承租我厂房屋、场地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安全管理,签订安全责任书,定期开展安全提示、告知和安全检查。

8、做好本部门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职业卫生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其他部门职责

1、根据法律法规、厂内制度要求编制本部门的相关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2、分析本部门各岗位、工艺、设备、环境的风险因素,有针对性地编制本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等并严格执行。

3、在部门内开展部门及班组级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4、在本部门内开展隐患排查、安全检查等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本部门没有能力解决的及时上报并采取应急措施将风险降低到最小程度。

5、接受厂安全管理部门及国家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各级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十二条:

厂长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辐射防护和环境保护的法律、规章和政策;在保证企业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健康和环境保护方面是第一责任人,负有直接全面的领导职责。

2、建立安全管理体系,设置安全管理机构,以保证安全生产工作有序开展。

 3、安排部署相关管部门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排部署相关管部门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4、在编制安排生产、科研、建设计划时,要同时编制工业卫生、劳动保护、环境保护措施计划。

其计划费用按规定提取,并保证专款专用。

5、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以上的安全管理委员会全体会议研究安全生产问题,督促主管副厂长和相关管理部门定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

6、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日常工作中,应经常督促有关副厂长、总工程师、各级行政干部做好业务分工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

针对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部门制订出解决办法并监督执行,并帮助解决下级难以解决的重大安全环保工作问题。

为职工创造良好的劳动条件,保证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

7、安排部署相关管部门组织实施本单位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工作;

8、发生安全事故后在积极组织应急救援的同时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并接受相关的事故调查。

9、对于新建、更新改造工程项目,必须做到工业卫生、环境保护、劳动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使生产区域达到国家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要求,做到文明生产。

10、主持伤亡事故和重大未遂事故的调查、分析,制订防范措施,对事故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11、督促有关部门组织对职工,尤其是生产过程中危险性大的特殊工种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技术知识培训。

支持安全管理部门行使职权,总结推广安全生产经验。

对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有突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失职或事故责任人给予惩处。

12、在总结全厂全年工作时,应同时安排总结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

第二十三条:

主管副厂长职责

1、受厂长委托具体领导全厂的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环境保护工作,负有直接领导和监督检查责任。

2、安排部署相关管部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全厂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监督和检查各部门及职工遵守和贯彻国家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环境保护方面的方针政策、法令、决议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并领导与组织有关部门人员,不断充实完善健全各项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环境保护的规章制度。

4、领导和参与全厂性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并负责组织安排解决检查发现的重大隐患问题,保证安全生产。

5、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在拟定和实施各种生产作业计划时,必须保证合乎安全技术劳动保护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并安排组织好均衡生产,制止滥行加班加点,注意职工劳逸结合。

6、领导编制全厂年度安全技术、劳动保护和环境保护措施计划,监督此项经费的合理使用,并安排组织计划的完成。

7、领导并参加有关部门调查研究重大伤亡事故与职业病发生的原因,提出防范措施,组织其实现。

8、组织召开有关人员参加的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听取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不断改善劳动条件。

9、支持安全管理部门的正确意见,保证技安部门行使安全管理和监察的职权。

10、经常向厂长汇报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情况,并提出请示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第二十四条:

其他副厂长(含厂长助理)职责

1、对分管的各职能部门在自己的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

2、认真学习与贯彻执行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令和法规。

3、监督自己分管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4、在对分管的部门部署工作时应同时对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进行部署。

5、支持安全管理部部门行使安全生产监督权,督促分管的部门按照安全管理部门的要求开展相关的工作。

6、在对自己分管部门全年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和考核时,必须同时对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进行总结和考核。

7、参加分管部门的重大事故调查,分析原因,找出责任,并提出防范措施,监督其实现。

8、贯彻执行国家对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使用经费的规定;监督财务部门对经厂批准的安全环保经费的安排和使用,保证专款专用。

9、经常向厂长汇报分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情况,并提出请示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第二十五条、总工程师职责

1、对全厂安全技术、劳动保护、工业卫生和环境保护工作在技术上全面负责。

2、督促工程技术人员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法令法规和技术标准。

3、在组织新建、改建、扩建设计时,必须贯彻执行国家“三同时”和有关技术和改善劳动条件的规定和要求。

4、审批各种安全技术规程,参加分析重大事故发生原因,研究防止事故的技术措施。

5、组织有关工程技术人员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和保护环境中的重大技术问题,并不断从技术上采取措施,改善危险笨重体力劳动,改善工作条件。

6、参与安全技术措施和环境保护项目的设计、施工、竣工作技术鉴定。

第二十六条:

安防环保处(生产处)处长职责

1、在主管厂领导及安全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组织构建生产安全、职业卫生、环境保护管理机构、规章制度、档案等在内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具体工作;

2、执行厂安全管理委员会关于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决策;完成厂安全管理委员会关于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部署;履行规章制度确定的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职责,指导技安办公室工作人员开展各项具体业务。

3、在编制各项计划的同时,要考虑安全技术、防尘、防毒、防噪声、防射线伤害和“三废”治理的要求,提出技术措施计划,并监督执行。

4、在实施和检查生产计划及其完成情况的同时,要实施和检查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措施的实施和完成情况。

组织召开的生产经营协调会,应有安全生产、职业卫生和环境保护的内容。

5、对生产安全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组织相关部门研究解决方案并协调落实。

6、在处理技安、环保、劳保问题中,如遇到意见有分歧议而不决时负责上报主管厂领导决定。

7、组织全厂的安全大检查及经常性的巡查,制止违章作业,发现不安全和破坏环境的情况时,有权暂时停止生产并及时报告主管厂长处理。

8、组织有关部门对专项安全环保设施和项目进行验收和总结;对工伤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要组织调查、分析、统计上报,并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提出处理意见。

9、提醒厂长、主管副厂长按期召开安全管理委员会全体会议并负责会议的组织安排。

10、向安全管理委员会汇报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并提出工作建议。

11、组织召开安全管理专题会议,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会议。

12、按照上级机关的要求组织开展专项活动,编制活动方案,监督实施并总结汇报。

13、监督应急预案的落实,组织应急演练。

14、组织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15、针对各部门安全管理工作开展情况提出奖惩意见。

第二十七条:

厂长办公室主任职责

1、及时将上级下发的有关安全管理的文件、资料按厂领导的指示下发到相关部门。

2、在主管厂领导及安全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组织构建消防、交通、保卫等在内的安全管理体系的具体工作;

3、执行厂安全管理委员会关于安全管理工作决策;完成厂安全管理委员会关于安全管理工作部署;履行规章制度确定的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职责,指导工作人员开展各项具体业务。

4、在编制工作计划、制定考核办法时的必须将安全环保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加以考虑。

5、配合安防环保处(生产处)召开安全管理会议。

6、参与全厂的安全大检查,制止违章作业,发现不安全和破坏环境的情况时,有权暂时停止生产并及时报告主管厂长处理。

7、向安全管理委员会汇报消防、交通、保卫等安全工作情况并提出工作建议。

8、参与对专项安全环保设施和项目进行验收和总结;参与对工伤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分析。

9、在重大节日前组织召开节前教育会。

10、按照上级机关的要求组织开展专项活动,编制活动方案,监督实施并总结汇报。

第二十八条生产事业部主任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法规和厂有关规定、制度;事业部主任是保证所属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健康和环境保护的第一责任人,负有直接全面领导责任。

2、负责构建本部门的安全管理体系,组织编制本部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3、在科研生产的计划、布置、实施、检查、总结和评比中应同时把安全环保工作贯穿到每一个具体环节中去,做到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经常化、制度化、具体化、标准化。

每月至少认真检查、分析一次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针对问题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各种隐患,保证在安全和环保的条件下进行科研生产工作。

4、定期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

对特殊工种人员,要经考试合格、领取操作证后方准独立操作;对新职工、新调换工种人员必须在上岗工作之前进行安全教育工作并报厂技安办公室。

2、参与编制厂级的安全管理制度;指导督促各部门编制部门、班组级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

3、编制上级管理部门要求的各类报表、计划、总结等材料并按规定的时限上报。

4、负责对全厂范围内的场地、设备、设施、人员及管理工作的日常巡检,有权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检查落实情况。

5、负责办理放射源的转入、转出的相关手续,负责放射源的日常管理。

6、接受上级管理机关的检查、询问。

7、办理工伤、职业病等事宜。

8、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时有权下令暂停作业并立即上报。

有权越级反映安全生产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第三十三条部门(班组)兼职安全职责

1、在本部门主管领导的直接领导和厂安全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下,负责本部门(班组)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的日常管理、监督和检察。

2、协助部门领导安排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计划、实施和总结;参与编制部门、班组级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

3、及时向部门领导和厂安全管理部门汇报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情况;及时向部门领导汇报并宣传上级关于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方面的指示和规定,并根据部门情况提出贯彻意见。

4、按照安全检查管理制度的要求及设备设施的安全检查要求定期对本部门所管理的设备、设施、环境、人员等进行安全检查,对查出的不安全隐患及时整改,一时不能整改的要及时上报。

5、根据主管部门布置,负责对新调入和实习人员进行部门、班组两级安全教育。

6、参加本部门提出的更新改造项目的审查,从安全角度提出意见。

参加更新改造项目的试运转工作,在正式启用前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7、按照厂相关管理制度的要求建立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反三违等活动的相关纪录。

8、遇有紧急不安全情况时,有权制止有关操作人员,并立即报告本部门领导处理,有权越级向厂安全管理部门或厂领导反映本部门(班组)存在的重大隐患。

9、发生事故时,要立即通知本部门领导和厂安全管理部门,并参加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第三十四条班组长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厂、部门的有关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指示,模范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对本班组职工在生产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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