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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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济南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1.5事件分级

  2组织指挥体系

  2.1市级组织指挥机构

  2.2县级组织指挥机构

  2.3现场指挥机构

  3预防和预警

  3.1监测和风险分析

  3.2预防工作

  3.3预警及措施

  3.4信息报告与通报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2先期处置

  4.3现场应急处置

  4.4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4.5安全防护

  4.6应急终止

  5后期处置

  5.1损害评估

  5.2调查处理

  5.3善后处置

  5.4保险

  6应急保障

  6.1队伍保障

  6.2资金保障

  6.3装备和物资保障

  6.4应急车辆保障

  6.5通信保障

  6.6技术保障

  6.7应急资源管理

  6.8宣传、培训与演练

  7监督管理

  7.1预案管理

  7.2监督检查机制

  7.3责任追究

  8附则

  8.1本预案用语释义

  8.2预案实施时间

 

  济南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进一步提高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风险以及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环境安全,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鲁政发〔2012〕5号)、《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鲁政办发〔2014〕15号)、《山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鲁政办字〔2017〕62号)、《济南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济政发〔2016〕1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由市政府负责处置的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或参与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涉及跨县区行政区划或超出事发地县区政府处置能力,需市政府协调处置的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我市行政区域外,对我市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以及市政府及其环保部门认定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本预案指导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地质环境突发事件除外)。

辐射污染事件应对工作按照《济南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济政办字〔2013〕63号)相关规定执行。

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二期)》(济政字〔2016〕56号)和《济南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济政办发〔2016〕2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1.4工作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积极预防,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属地为主、先期处置,部门联动、社会动员的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级各有关部门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5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影响的范围,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分级标准详见附件1)。

  2组织指挥体系

  2.1市级组织指挥机构

  市政府为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最高行政领导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机构,详见附件2)。

市应急指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有关环境应急工作方针政策和指示要求,统一协调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各级各有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

市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为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日常工作机构。

必要时,市政府可派出工作组指导相关工作。

  2.2县级组织指挥机构

  县区政府(含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市南部山区管委会,下同)为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成立本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制定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立针对本地区特点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机制,组织开展相关培训和应急演练;做好本地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向市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可请求支援;当本地区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需市应急指挥机构实施应急处置时,应组织本级有关力量支持配合;完成市应急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2.3现场指挥机构

  事发地县区政府负责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市应急指挥机构或市政府工作组的指挥或指导下,做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市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

  3预防和预警

  3.1监测和风险分析

  市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例行环境监测数据、事故灾难信息等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

安监、城乡交通运输、公安、城乡建设、城乡水务、农业、卫生计生、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同级环保部门。

  

(1)环境污染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由环保部门负责,并对相应预警信息进行监控;

  

(2)水体富营养化导致藻类污染的预防预警,由环保部门会同城乡水务、气象等有关部门负责,并对相应预警信息进行监控;

  (3)可能引起突发环境事件的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由市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和县区政府及其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并对相应预警信息进行监控。

  3.2预防工作

  3.2.1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应当落实环境安全防控主体责任,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和治理,健全风险防控措施,消除环境风险隐患。

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备。

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当对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情况加强监管,有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工作。

  3.2.2市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各县区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工作。

  

(1)开展污染源调查普查,掌握环境污染源数量、种类及地区分布情况;依法组织对容易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及其周边环境保护目标进行调查、登记和风险评估,并定期检查、监控,责令有关单位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2)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预测、分析和区域环境风险评估工作,完善相关应急预案;

  (3)从源头把关,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和竣工环保验收过程中,重点加强对环境风险评价的审查;

  (4)落实与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的其他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措施,防止因其他突发事件次生或处置不当而引发突发环境事件;

  (5)统筹安排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

  (6)加强环境应急科研和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建设。

  3.3预警及措施

  3.3.1预警分级与预警发布。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影响的范围,其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别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蓝色。

  市应急指挥机构应当根据收集的信息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预判,启动相应预警。

  红色(Ⅰ级)预警:

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重大危害的。

红色预警由省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发布。

  橙色(Ⅱ级)预警:

情况紧急,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更大危害的。

橙色预警由省政府负责发布。

  黄色(Ⅲ级)预警:

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大危害的。

黄色预警由市政府发布。

  蓝色(Ⅳ级)预警:

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可能发生或引发突发环境事件;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公共危害的情况。

蓝色预警由事发地县区政府发布。

  当环境质量超过国家和地方标准,发生严重环境污染时,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密切监测污染状况,及时启动预警系统。

  涉及跨市的突发环境事件由市政府发布预警信息。

  3.3.2预警状态。

发布预警进入预警状态后,市、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响应;

  

(2)发布预警公告,宣布进入预警期,并将预警公告等有关信息报送上一级政府;

  (3)责令有关部门及时收集、报告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

  (4)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等,随时对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可能性、影响范围、发生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级别;

  (5)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环境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6)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的警示信息,宣传避免和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7)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处置工作准备;

  (8)转移、撤离或疏散可能受到危害人员,并予妥善安置;

  (9)根据预警级别,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负有监管责任的政府或部门对排放污染物可能导致事件发生的有关企事业单位依法实行停运、限产、停产等相应措施,封闭、隔离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或限制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10)调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依法采取预警措施所涉及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相应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义务。

  3.3.3预警级别调整和预警解除。

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的政府,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经分析研判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已解除危险的,应立即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并解除相关措施。

  3.3.4预警支持系统。

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预警支持系统,重点进行环境污染警源分析、警兆辨识、警情判定、警度预报、警患排险工作,为预警发布提供技术支持。

  

(1)建立环境安全预警系统。

完善重点污染源排污状况实时监控信息系统、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系统;

  

(2)建立环境应急资料库。

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数据库系统、突发环境事件专家决策支持系统;

  (3)建立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系统。

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及通讯技术保障系统。

  3.4信息报告与通报

  3.4.1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

企事业单位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判断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时,应立即(最迟不得超过30分钟)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相关信息。

市或者县区环保部门发现或收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

  对初步认定为特别重大(Ⅰ级)或者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市环保部门或者事发地县区政府应当立即(最迟不得超过事发后1.5小时)向市政府报告(力争在20分钟内电话报告、45分钟内书面报告)。

市政府在2小时内向省政府及其环保部门报告,同时上报环保部。

  对初步认定为较大(Ⅲ级)或者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市或事发地县区环保部门应在2小时内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环保部门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市或者事发地县区政府及其环保部门应当按照重大(Ⅱ级)或者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4)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5)地方环保部门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上级政府及其环保部门先于下级政府及其环保部门获悉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可以要求下级政府及其环保部门核实并报告相应信息。

下级政府及其环保部门应当按规定报告信息。

  3.4.2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

  初报是在发现或收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的首次报告。

应当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续报是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的随时报告。

应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是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的报告。

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中应当写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多媒体资料。

  3.4.3信息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政府及其环保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政府及其环保部门。

接到通报的政府及其环保部门应当及时调查了解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报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1.1分级响应机制。

按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影响范围以及预警级别划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分为Ⅰ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和Ⅳ级响应。

超出本级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报告上一级政府。

Ⅰ级、Ⅱ级响应由省政府组织实施,Ⅲ级响应由市政府组织实施,Ⅳ级响应由事发地县区政府组织实施。

  4.1.2分级响应的启动。

  

(1)特别重大(Ⅰ级)和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响应。

市政府在及时做好紧急处置工作的同时,报请省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处置,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2)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响应。

由市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3)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响应。

由事件发生地县区政府启动应急响应,并负责应急处置工作。

必要时,市应急指挥机构可派员赴现场指导,或安排救援力量和专业技术人员协助处置。

  4.2先期处置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立即启动应急响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扩散,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按规定向当地环保等有关部门报告,负责消除污染,将受损害的环境恢复原状,或承担相应费用。

  负有监管责任的部门负责提供事发前有关监管检查资料,为实施或调整应急救援和处置方案提供参考。

  4.3现场应急处置

  根据应急需要成立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4.3.1现场污染处置。

环保部门指导监督涉事企事业单位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

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

当涉事企事业单位不明时,由环保部门组织调查污染源,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并切断污染源。

  事发地政府组织制订综合治污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

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4.3.2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当地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情况,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确保生命安全。

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确保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医疗条件。

  4.3.3医学救援。

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对伤病员进行现场分类救治,将危重伤病员转运到相关医疗机构进行院内救治,视情增派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

指导受污染人群开展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

  4.3.4市场监管和调控。

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

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

  4.3.5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依法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区域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3.6环境应急监测。

市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协调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环境应急监测,并负责指导各县区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环境应急监测工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环保部门在环境应急监测中的职责: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性质、扩散速度和事发地气象、水文、地域特点,制定环境应急监测方案,监测污染物扩散范围和浓度;

  

(2)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研究讨论等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发展、污染物变化以及对人群和生态系统影响等情况,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的技术支撑。

  4.4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

在事件发生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适时发布初步核实情况、事态进展、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安全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市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处置的突发环境事件,由市政府按照规定程序对外统一发布相关信息。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由事发地县区政府负责发布。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对相关信息加大核实、审查、管理力度,做好舆情分析和舆论引导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环境事件事态发展或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信息发布形式按照我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实施有关规定执行。

  4.5安全防护

  4.5.1环境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特点,采取相应安全防护措施,配备专业防护装备,严格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有关规定。

  4.5.2受威胁群众的安全防护。

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相关群众的安全防护,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2)根据事发地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情况,确定群众疏散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

  (3)在事发地安全地带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4.6应急终止

  4.6.1应急终止条件。

突发环境事件威胁和危害得到有效控制或消除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终止。

  4.6.2应急终止程序。

报经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同意后,现场应急指挥部向负责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应急终止后,应急指挥机构相关组成部门应根据本级政府有关要求和实际情况,确定是否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

  5后期处置

  5.1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要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费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5.2调查处理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由省政府或省环保部门会同市政府进行调查评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由市政府或市环保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和事发地县区政府组成调查组,及时对事件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由事发地县区政府或环保部门组织开展调查评估工作。

属于责任事件的,应当对负有责任的部门(单位)和个人依法提出处理意见。

  5.3善后处置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由市或事发地县区政府组织有关专家,对受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范围进行科学评估,制定补助、补偿、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计划,做好受害人员安置等善后处置工作。

  5.4保险

  可能引起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要依法办理相关责任险或其他险种。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为环境应急工作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单位要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6应急保障

  市、县区两级政府要按照《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要求,加强环境应急队伍建设。

市环保部门应急能力要达到一级标准,县区环保部门应急能力要达到二级标准。

  6.1队伍保障

  市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和各县区政府要加强环境应急队伍建设,培训一支常备不懈、熟悉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常备应急力量,组织辖区内大中型化工等企业的消防、防化等应急分队开展应急培训,形成由市、县区和相关企业组成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网络,确保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消毒、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消防部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企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等。

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队伍建设,专家组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6.2资金保障

  市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根据本部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预警、应急处置需要,提出项目支出预算,编制相应的环境应急管理能力建设规划,经市财政部门审核,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执行。

  6.3装备和物资保障

  市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和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积极发挥现有检验、鉴定和监测力量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重金属、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的检验、鉴定和监测能力建设,配备应急处置设备、快速机动设备、通信设备和自身防护装备,加大应急物资储备力度,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能力,有效控制和减少突发环境事件危害。

  6.4应急车辆保障

  按照我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有关要求,市、县区环保部门要切实做好应急车辆保障工作。

市环保部门至少装备一辆环境应急指挥车、一辆环境应急监测车和一辆现场应急处置车,县级环保部门至少装备一辆环境应急监测车和一辆现场应急处置车,确保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环保人员第一时间赶赴现场。

  6.5通信保障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及时协调有关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通信畅通,必要时在现场开通应急通讯设施。

  6.6技术保障

  市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要设立专项资金,支持现场处置先进技术和装备研究工作,建立科学的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评估的智能化、数字化,确保决策的科学性。

加强应急专家信息库建设,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提供技术支撑,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6.7应急资源管理

  合理规划建设市应急物资储备信息库,按照分级负责原则,加强县区应急物资储备。

充分发挥社会各方在环境应急物资生产和储备等方面作用,实现社会储备与专业储备有机结合。

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基础数据库建设和有关技术资料、历史资料收集管理,实现资源共享。

  6.8宣传、培训与演练

  6.8.1市应急指挥机构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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