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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评优办法

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评优办法

(2017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质量强市”的战略,促进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水平的提高,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质量评优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评优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已纳入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现场诚信评价自动评分系统的房屋建筑工程(以下简称房建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以下简称装饰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市政工程)。

第三条广州市建筑业联合会(以下简称联合会)、广州市市政工程协会(以下简称市政协会)、广州市建筑装饰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装饰协会)分别设立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评优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评优工作办公室),负责制定评优工作实施细则、组建评优专家库、发布每年评优工作通知、组成每年评审专家组、确定参评工程名单等工作事项。

第四条设立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评优审核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审核工作小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市管理部门、市辖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组成。

联合会、市政协会、装饰协会派员参加。

审核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对拟选定获奖的工程项目建设过程的违法违规、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等情况进行审核。

第五条各评优工作办公室按以下奖项分工制定实施细则、建立专家库和印发年度评优工作通知,具体实施年度评优工作:

(一)广州市建设工程结构优质奖(以下简称结构优质奖),是为全市房建工程和市政工程结构质量设置的单项奖,由联合会和市政协会分别组织评选、表彰奖励。

(二)广州市建设工程优质奖(以下简称工程优质奖),是对全市房建工程和市政工程质量设置的综合奖,由联合会和市政协会分别组织评选、表彰奖励。

(三)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五羊杯奖(以下简称五羊杯奖),是全市房建工程和市政工程质量最高荣誉奖(该奖项的前提之一是工程已获得结构优质奖和工程优质奖),分别由联合会和市政协会组织评选、表彰奖励。

(四)广州市建筑装饰优质工程奖(以下简称装饰优质奖),是对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设置的奖项,由装饰协会组织评选、表彰奖励。

(五)广州市建设工程中小型优质奖(以下简称中小型优质奖),是对全市中小型房建工程、市政工程和装饰装修工程质量设置的奖项,由联合会、市政协会和装饰协会分别组织评选、表彰奖励。

第六条评优工作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指导下进行,各评优工作办公室每年将评优结果报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存档。

第二章参评条件

第七条各奖项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结构优质奖工程:

(一)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有关建筑节能、绿色施工和环境保护的规定;

(二)项目已纳入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综合信息平台;

(三)由承建单位向相关协会进行开工后的预申报,通过相关协会的初评(地基和基础分部、主体结构分部必须已完成质量验收)。

二、工程优质奖、五羊杯奖工程:

(一)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有关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和环境保护的规定;

(二)工程必须是上一年度通过竣工验收,满足安全使用功能,出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取得消防验收相关证明材料;

(三)工程技术资料(含视频和文字资料)真实完整,能反映工程施工质量控制过程;

(四)项目已纳入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综合信息平台;

(五)工程优质奖项目必须在结构质量检评中被确定为优良或优质;五羊杯奖项目必须在结构质量检评中被确定为优质,并且获得工程优质奖;

(六)积极推广新技术:

1、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

2、积极开展QC小组活动;

(七)落实绿色施工技术要求:

1、工程应按《广州市建筑工程绿色施工管理与评价标准》的评价范围进行评价;

2、绿色施工管理评价以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综合信息平台中的参评项目进行评价,房建工程的绿色施工评价项目应达到30%及以上,市政工程的绿色施工评价项目应达到20%及以上。

第三章参评规模

第八条各奖项工程必须达到以下建筑规模:

一、结构优质奖工程:

(一)公共建筑

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并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综合楼、办公楼、图书馆、体育场(馆)以及其他构筑物工程;

(二)工业建筑

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且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建筑工程;

(三)住宅建筑

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且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住宅工程;

(四)市政工程

1、单位工程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桥梁(含人行天桥)、隧道工程;

2、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垃圾卫生填埋场、垃圾焚烧处理厂工程;

3、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地铁、轻轨交通工程。

二、工程优质奖工程:

(一)公共建筑

1、建筑面积在8000平方米并投资额在2400万元以上的综合楼、办公楼、图书馆以及其他构筑物;

2、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体育场(馆)、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且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公共建筑群。

(二)工业建筑

1、建筑面积在8000平方米且投资额在1600万元以上的工业厂房、车间、仓库等工程;

2、已形成综合生产能力并达到设计要求和使用功能,总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会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建筑群。

(三)住宅建筑

1、建筑面积在8000平方米且投资额在1600万元以上的单体住宅工程;

2、总建筑面积在30000平方米并投资额在6000万元以上,配套设施齐全并能投入正常使用的住宅小区;

3、别墅类工程,按20栋以上并且总建筑面积不少于8000平方米组团申报。

(四)古建筑重建工程

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且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古建筑重建工程。

(五)市政工程

单位工程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包含多个子单位工程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城市道路、桥梁、车行隧道、人行天桥及隧道、垃圾处理厂(场)、地铁、轻轨、交通设施工程、城市广场及市政大、中修工程等。

三、五羊杯奖工程:

(一)公共建筑

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且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综合楼、办公楼、图书馆、体育场(馆)等工程;

(二)工业建筑

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且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建筑等工程。

(三)住宅建筑

1、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且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单体住宅工程;

2、总建筑面积在30000平方米并投资额在6000万元以上,配套设施齐全并能投入正常使用的住宅小区;

(四)市政工程

单位工程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包含多个子单位工程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城市道路、桥梁、车行隧道、人行天桥及隧道、垃圾处理厂(场)、地铁、轻轨、交通设施工程、城市广场及市政大、中修工程等。

四、装饰优质奖工程:

1、工程造价在3000万元以上的既有建筑二次装修工程;

2、工程造价在800万元以上的新建住宅、公共建筑的装饰装修分部工程,工程造价在200万元以上的古建筑、保护性文物建筑等修复性建筑以及民族性建筑、纪念性建筑等装饰类的工程;

3、工程造价在800万元以上且幕墙施工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建筑幕墙分部工程。

五、中小型优质奖(含装饰优质奖)工程:

1、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至8000平方米,并且投资额在600万元以上的单体房建工程;

2、单位工程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市政工程;

3、投资额在1500万元至3000万元的既有建筑二次装修工程、工程投资额在400至800万元的新建房屋建筑的装饰装修工程和幕墙分部工程。

第九条不属于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类别和规模的建设工程,但有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工程质量优良、具有代表性、标志性或历史文化意义的工程,经评优工作办公室组织会议讨论通过,可申报参评相应的工程奖项。

第四章评选标准和依据

第十条各奖项评选的标准和依据:

一、各评优工作办公室制定的《工程评优实施细则》,《工程评优实施细则》由相关协会另行公布;

二、工程项目在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综合信息平台管理情况;

三、评优工作坚持客观、公开、公正、公平和企业自愿申报的原则。

四、鼓励科技进步,积极倡导企业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料料、新设备。

参评并通过的工程具备以下技术成果之一的,可在原总评分上按照技术含量高低分档次给予0.1-2分的奖励加分,同类别奖项按最高奖进行加分,不重叠加分:

(一)专利技术,科技示范、科技进步奖,创新成果奖:

1、获得国家(部级)奖的,在总评分上加2分;

2、获得省级奖的,在总评分上加1分;

3、获得市级奖的,在总评分上加0.5分。

(二)施工工法、QC成果奖:

1、获得国家级的,在总评分上加0.3分;

2、获得省级的,在总评分上加0.2分;

3、获得市级的,在总评分上加0.1分。

(三)举办市、区质量观摩活动:

1、举办市级质量观摩活动,在总评分上加1分;

2、举办区级质量观摩活动,在总评分上加0.5分。

(四)装饰工程科技示范和创新成果奖;

1、获得国家级的,在总评分上加0.5分;

2、获得省级的,在总评分上加0.3分;

3、获得市级的,在总评分上加0.1分。

(五)装饰工程绿色施工文明工地。

1、获得国家级的,在总评分上加0.5分;

2、获得省级的,在总评分上加0.3分;

3、获得市级的,在总评分上加0.1分。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不得参评:

(一)建设工程中存在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处的;

(二)施工期间发生过质量责任事故,或因施工原因留下永久质量缺陷的;

(三)参评工程未按设计要求及施工合同约定全面完成的(参评结构优质奖的除外);

(四)工程中有结构混凝土施工,未按规定设置标准养护室或标准养护箱的;

(五)参评工程优质奖、五羊杯奖的房建工程,毛坯面积占总建筑面积25%以上,或者不具备使用功能的;

(六)在国家、省、市工程质量、建筑节能检查中,因违反强制性标准条文被通报批评的;

(七)在工程质量方面被有效投诉,未按规定完成维修的;

(八)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九)违反国家、省技术标准规范的;

(十)属于保密工程、临时性工程或抢险工程的;

(十一)拖欠务工人员工资或因重大劳务纠纷,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十二)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十三)已参评过同一奖项的;

(十四)未能通过节能验收的。

第五章申报和评审

第十二条参评工程由承建单位向相应评优工作办公室预申报和申报;参评项目有多个承建单位的,可以委托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进行预申报和申报。

申报作为参建单位的必须是在工程所有分包单位中承担分包工作量占前3位的企业,且分包工作量不低于工程总工作量的10%(市政工程分包工程量不少于1000万元);特大型工程,分包工作量在3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可作为参建单位。

参评结构优质奖、工程优质奖和五羊杯奖的,应当自参评工程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后申报,并告知所属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参评装饰优质奖的,应当自装饰装修工程开工之日起十五日以内申报,并告知所属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工程竣工验收后,按照相关协会年度评优工作通知进行工程优质奖和装饰优质奖申报。

第十三条评优工作办公室按照以下程序开展评审工作:

(一)初评:

工程预申报之后,在施工过程中,组织专家检查主要分部分项工程;专家根据工程实体质量和技术资料情况,予以量化评分;根据量化评分,确定初评结果为结构优良或结构优质,再结合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反馈意见进行确定。

(二)复评:

1、工程在竣工之后申报评选,根据本办法第二章参评条件和第三章参评规模的规定进行资格初审;

2、组织专家对通过资格初审工程的技术资料和实体质量进行检查;专家根据检查情况,予以量化评分,再结合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反馈意见进行确定。

(三)确定获奖候选工程:

1、获奖候选工程需满足本办法第二章参评条件和第三章参评规模的规定。

2、结合专家组评定意见进行筛选。

(四)在工程优质奖工程里选择实物评分在年度平均分以上和已获得结构优质奖的工程中,确定五羊杯奖候选工程。

第十四条审核工作小组及评优工作办公室按照以下程序确定获奖工程名单:

(一)评优工作办公室审议:

召开办公室成员会议,研究拟定初步入选工程名单。

(二)网上征求意见:

各评优工作办公室将初步入选工程在相关协会网上征求意见,并对网上反馈意见进行核实,根据核实情况调整入选工程名单。

(三)审核工作小组审核:

召开审核工作小组会议,对拟定获奖工程建设过程的违法违规、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等情况进行审核。

(四)经审核通过的拟定获奖工程名单在相关协会网站进行公示后,确定为获奖工程。

(五)相关协会编制年度评优工作报告,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章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相关协会对获奖工程按照以下规定进行表彰奖励:

一、对获奖工程(含承建单位和建造师、参建单位、监理单位和总监、建设单位)予以发文通报表彰;

二、对承建单位、参建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及建造师和总监颁发奖牌(奖杯)和获奖证书;

三、推荐获五羊杯奖工程参加广东省优质工程奖评选,择优推荐获工程优质奖和装饰优质奖工程参加广东省优质工程奖和广东省优秀建筑装饰工程奖评选。

四、按广州市建设工程诚信综合评价体系规定实行加分奖励。

第七章评审纪律

第十六条承建单位和建造师、参建单位、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代建单位)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在评优活动中请客送礼。

否则,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取消该工程、企业的申报和获奖资格,或提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参与评优的工作人员、专家必须严肃认真、行为规范、保守秘密、廉洁自律,严禁接受与参评工程有关单位赠送的礼品、纪念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否则,视情况予以批评教育,或取消参与评优工作的资格;工作人员不得作为专家参加评审。

第十八条实行评审专家回避制度。

评审专家不得参加本单位参评工程的评审工作。

第八章附 则

第十九条获奖工程被发现质量问题的,相关协会组织专家进行鉴定,经鉴定确实不符合获奖条件的,由相关协会发文公布撤消获奖称号,收回已发出的奖杯、奖牌及证书。

第二十条本办法所称以上、以内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相关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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