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复习资料大全含答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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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复习资料大全含答案
重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
考试复习资料
题目一:
网约出租汽车驾驶员卫生救护(共三小题,每题30分,任抽一小题回答)
(一)胸外心脏按压
1、口述步骤(10分,错一项扣2分)
(1)抢救者跪(站)于患者的肩侧
(2)一只手的掌根放于胸骨乳头连线的中点
(3)另一只手与其掌根重叠,十指相扣,手指上翘
(4)按压时双臂伸直,垂直向下按压
(5)以每分钟不低于100次的频率做心脏按压30次,深度不低于5cm-
2、操作按压10次(20分,绿灯每亮一次得2分,黄灯、红灯不得分!
(二)人工呼吸
1、口述步骤(10分,错一项扣2分)
(1)清除口腔异物
(2)用仰头举颏法打开气道,下领角与耳垂的连线与地面呈90度直角
(3)用手指捏紧伤员鼻翼,完全包严伤员的口唇
(4)做人工呼吸2次,每次吹气时间1秒以上
(5)吹气的气量500-600ml,以胸廓隆起为标志
2、操作(20分,操作规范10分,胸廓隆起10分,操作顺序不完整酌情扣1--5分)
(三)止血带止血
1、口述步骤(10分,错一项扣2分)
(1)在上臂的上1/3处环形加垫
(2)将止血带扎于上臂上1/3处
(3)标记上止血带时间,每40--50分钟放松一次
(4)每次放松约2--3分钟,放松需缓慢
(5)清洁敷料覆盖于伤口上,用绷带环形包扎伤口
2、操作(20分,操作程序不完整酌情扣1--5分)
题目二:
车辆检视(计30分,错一项扣6分)
1、冷却液、制动液、燃料应充足、无渗漏
2、轮胎外表无裂痕或老化现象,气压符合厂家标准,轮胎螺栓及半轴螺栓紧固
3、喇叭、车灯、刮水器、后视镜、牌照齐全,工作正常
4、转向系、行车制动、驻车制动、离合器、安全带工作可靠、无故障
5、发动机无漏水、漏油现象,底盘无异响,各仪表工作正嵩
题目三:
软件运用及服务规范(计30分,错一项扣5分)
1、抢单成功。
查看导航地图合理选择线路,提前与乘客联系
2、到达起讫点。
点击到达,打开双闪,主动为乘客开(关)车门,礼貌问候
3、出发前提醒前排乘客系好安全带,征求乘客意愿是否按照导航路线行驶目的地
4、行驶中驾驶员应保持平稳驾驶,全程保持静音,未经乘客同意,严禁搭载其他乘客
5、到达后。
提醒乘客在网上点击评价和携带随身物品,主动下车为乘客开车,微笑送
6、完成订单。
驾驶员在网上点击完成订单,再次检查车内物料、卫生等情况。
题目四:
普通话(计10分)
交谈时,语音标准,词汇、语法正确无误,语调自然,表达流畅。
理论复习题
第一部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政策、法规、标准(397题)
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政策、法规和标准(364题)
一、判断题(155题)
1.网约车经营者只需要招聘驾驶员购买车辆后,即可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活动。
(×)
2.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负责我市网约车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
3.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只需具备线上服务能力即可。
(×)
4.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需要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
护技术措施。
(√)
5.重庆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我市的网约车管理工作。
(√)
6.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了符合《重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
法》的规定,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7.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
8.在本市多个行政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
9.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须遵守《重庆市网络预
约车组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
10.在主城区外单一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道
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
11.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
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
12.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网约车经营申请中其他有关线下服务能力材料进行审核,
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20日。
(×)
13.在本市多个行政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经营范围为网约车,经营区域为本市,
经营期限为六年。
(×)
14.重庆市交通委员会负责我市网约车的管理工作。
(√)
15.在长寿区内从事网约车经营的,经营区域为重庆市。
(×)
16.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
17.在本市多个行政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经营区域为本市。
(√)
18.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的管理工作。
(×)
19.网约车平台公司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
原许可机关。
(√)
20.网约车车辆应当依法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网约车经
营服务活动。
(×)
21.从事网约车经营的服务器可以不设置在中国内地。
(×)
22.从事网约车经营的需具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
23.在主城区从事网约车经营的新能源车辆发动机功率不低于90KW。
(√)
24.在主城区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轴距不少于2700mm。
(×)
25.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无需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合
证。
(×)
26.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计税价格应当高于同
巡游车价格。
(√)
27.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个人车主无需提供车辆所有人身份证即可办
。
(×)
28.机动车行驶证由本市公安机关核发,机动车行驶证登记的车辆所有人地址所属区域
拟经营区域可以不一致。
(×)
29.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车辆所有人为企业法人的,只需提供营业执照
可办理。
(×)
30.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
警装置。
(√)
31.车辆所有人委托网约车平台公司代为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除了提
相关法定证件外,还应当提供双方签订的有效委托协议。
(√)
32.在主城区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车辆,服务区域登记为主城区。
(√)
33.网约车平台公司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自行销毁。
×)
34.在涪陵区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车辆,服务区域登记为涪陵区。
(√)
35.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
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
(√)
36.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可以设置与巡游出租汽车相同或相似的车辆外观颜色和
辆标识。
(×)
37.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所有申请材料由受理申请的道路运输管
理机进行审核认定。
(×)
38.网约车车辆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应与政府监管平台实现间接对接。
(×)
39.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
40.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强制报废。
(X)
41.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
网约车经营(√)
42.主城区以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参照前款车辆标准执行,不可以另行制定
两标准。
(X)
43.根据需要,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对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具体标准进
凋整。
(√)
44.网约车驾驶员应当依法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方可从事网约车经
报务活动。
(√)
45.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按照网约车报废标准报废。
(√)
46.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下驾驶
万。
(×)
47.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车辆所有人可以将车辆转租、转包给其他人从事网约车经
营服务活动。
(×)
48。
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
5年内无饮酒驾驶记录(×)
49.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不得安装顶灯、空载灯、计价器等巡游出租汽车专用服务设
施设备。
(√)
50.申请网络约车服务的驾驶员虽有吸毒记录,但戒毒成功后可申请《网络预约出租
汽车驾驶员证》。
(×)
51.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不得设置与巡游出租汽车相同或者相似的车辆外观颜色和
车辆标识。
(√)
52.申请网络约车服务的驾驶员最近连续1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可申请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
53.在主城区以外区县(自治县)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经营区域登记为主城区外。
(×)
54.虽达到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技术优秀的驾驶员也可申请网约车服务。
(×)
55.在本市多个行政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
56.驾驶员《客运从业资格证》被吊销后,3年内可经学习并考核,取得《网络预约出
租汽车驾驶员证》。
(×)
57.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应当向机动车行驶证上登记的车辆所有人地
址所属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
58.具备巡游出租汽车从业资格的驾驶员,只要在最近3年内连续从事运营服务可直
接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
59.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按照该类型营运载客汽车报废标准
执行。
(×)
60.具备巡游出租汽车从业资格的驾驶员,在最近3年内连续从事运营服务,诚信考
核等级均达到AAA级,且符合规定条件的,经驾驶员本人提出申请,可以不经过考核直接
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
61.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
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62.只要参加培训且态度端正的驾驶员,均可直接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
63.在主城区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指定的受理机构
提出申请。
(√)
64.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不得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
(√)
65.根据《重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运营过程中必
须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
66.网约车平台公司采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个人信息,可以随意使用,但不能外
漏。
(×)
67.在主城区外单一行政区域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
68.未经信息主体明示同意,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使用前述个人信息用于开展其他业务。
(√)
69.为了更好的服务群众,只要乘客需要也可驾驶网约车从事巡游揽客服务。
(×)
70.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法纳税,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充分保障乘
客权益。
(√)
71.驾驶员不得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
证》从事网约车服务。
(√)
72.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
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
73.网约车驾驶员可爽约少部分乘客,但不能拒载、中途甩客。
(×)
74.具备巡游出租汽车从业资格的驾驶员,可以不经过考核直接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
车驾驶员证》。
(×)
75.网约车驾驶员只需按照导航行驶,不用理会乘客任何意见。
(×)
76.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并向乘客提供经本市税
务部门监制的发票。
(√)
77.网约车驾驶员只要与乘客协商好,可在堵车或绕道时随意增加租车价格。
(×)
78.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如乘客采用网上付款的,无需提供发票。
(×)
79.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
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
80.在主城区以外单一行政区域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
公安局提出申请。
(X)
81.在主城区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指定的受理机构提
出申请。
(√)
82.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
乱正常市场秩序。
(√)
83.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
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84.网约车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
85.网约车驾驶员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价格主管部门
按照职责责令改正。
(√)
86.网约车平台公司采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个人信息后可以向乘客推荐第三方
服务。
(×)
87.网约车驾驶员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
驶员证》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
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88.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姓名、联系方式、
家庭住址、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地理位置、出行线路等个人信息。
(√)
89.网约车车辆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的,由道路运输管
理机构责令改正,对车辆所有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90.当市场竞争恶化时,网约车平台公司应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夺回市场。
(×)
91.网约车车辆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与政府监管平台没有直接对接的,由道路运输管
理机构责令改正,对车辆所有人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92.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
93.网约车车辆安装顶灯、空载灯、计价器等巡游出租汽车专用服务设施设备的,由
公安局责令改正,对车辆所有人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94.禁止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公司、合乘服务提供者以合乘的名义开展道路运输经营活
动。
(√)
95.网约车车辆设置与巡游出租汽车相同或者相似的车辆外观颜色和车辆标识的,由道
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车辆所有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96.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分摊费用仅限于车辆燃料成本及通行费,除此之外,合乘平
台、合乘出行提供者不得收取时间计费或其他任何费用。
(√)
97.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再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
98.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有效期为6年,需要继续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驾驶的,道
路运输驾驶员应当在从业资格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换证手续。
(√)
99.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应当在服务所在地的市、县级道路
运输管理机构从业资格执业备案后,方可从事网约车客运服务。
(√)
100.网约车经营者可以先招聘驾驶员并安排上岗,再组织其参加从业资格考试并取得
从业资格证。
(X)
101.网约车驾驶员违规收费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
行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102.网约车驾驶员应到其所属的网络预约平台公司完成诚信考核。
(×)
103.从事道路运输的驾驶员应当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
(√)
104.网约车驾驶员完成继续教育后,应开具“继续教育培训合格通知书”。
(√)
105.网约车驾驶员诚信考核,是指在考核周期内,对驾驶员在网约车客运服务中安全
生产、遵守法规和服务质量等方面的综合评价。
(√)
106.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有相应的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服务机构可以在其它省
市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
107.网约车驾驶员诚信考核内容包括基本情况、安全生产记录、遵守法规情况、服务
质量等四方面内容。
(√)
108.重庆市网约车驾驶员诚信考核采取违规累计计分方式。
满分为20分。
(√)
109.在主城区外单一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经营区域所在区县(自治
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
110.网约车驾驶员应当在诚信考核周期届满后20日内,持本人的从业资格证件到当地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签注诚信考核等级。
(√)
111.网约车驾驶员诚信考核每12个月进行一次。
(√)
112.网约车驾驶员不再具备从业条件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
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撤销或者吊销从业资格证件。
(√)
113.网约车驾驶员运营过程中应当按规定服从有关部门执法人员和网约车平台公司的
管理、调配。
(√)
114.被调查的从业人员应当配合行政执法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拒绝、阻碍行政执
法机构的调查。
(√)
115.网约车驾驶员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
报复行为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
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116.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无需向社会公布本地
区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
(×)
117.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巡游出租汽车投诉处理制度,网约车只需建立网约车
平台公司提供投诉制度即可。
(×)
118.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
信息共享平台。
(√)
119.网约车驾驶员不应在运营服务中有暴力行为,对乘客或执法人员造成人身伤害。
(√)
120.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委托其他单位建立网约车投诉处理制度。
(×)
121.公安机关、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检查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
术措施的落实情况,防范、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
(√)
122.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
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123.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从事网约
车经营活动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
下罚款。
(×)
124.网约车可通过预设目的地的方式从事定线运输。
(×)
125.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
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
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126.私人小客车合乘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行为,禁止利用合乘名义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活动。
(√)
127.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
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128.网约车平台公司未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价
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129.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的服务用车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
动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10000
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130.私人小客车合乘是指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
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
131.网约车平台公司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调取查
阅相关数据信息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
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132.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
约车经营活动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
元以下罚款。
(×)
133.网约车平台公司未履行管理责任,出现甩客、故意绕道、违规收费等严重违反国
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行为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
每次违法行为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134.网约车车辆设置与巡游出租汽车相同或者相似的车辆外观颜色和车辆标识的,由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车辆所有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135.在主城区外单一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约车经营的,经营范围为网约车,经营区域为
所在行政区,经营期限为5年。
(×)
136.网约车车辆安装项灯、空载灯、计价器等巡游出租汽车专用服务设施设备,由道
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车辆所有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137.网约车车辆为个人所有的,车辆所有人将个人所有的车辆转租、转包给其他人从
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车辆所有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
元以下罚款。
(√)、
138.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可
以不一致,只要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
139.网约车车辆车辆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与政府监管平台没有直接对接,由道路运输
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车辆所有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140.网约车车辆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的,由道路运输管
理机构责令改正,对车辆所有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141.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可以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
142.网约车驾驶员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
车驾驶员证》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
为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143.网约车驾驶员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价格主管部
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144.网约车驾驶员违规收费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
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X)
145.网约车驾驶员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
报复行为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
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146.网约车驾驶员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的,由道路运输
管理机构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