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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大学附属中学学校章程

大学附属中学学校章程

序言

大学附属中学创立于年月,创办之初是一所小区配套学校与改制实验学校。

年月至年月,学校由市教育局和大学共管。

年月,学校由市成华区教育局直管。

长期以来,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熏染、滋养学生,大力实施素质教育,着力提高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使学生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学校秉承“育美德、成大器”的办学理念,弘扬“勤学善思、乐道笃行”的优良学风,崇尚真理、追求优质,走“学生合格加特长、学校规加特色”的学校发展道路。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构建政府、学校、社会之间新型关系,促进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保障学校、学生、教职工合法权益,提升学校办学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国教师法》《关于加强中小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为大学附属中学,中文简称为“成大附中”;英文译名为,英文缩写为。

第三条学校法定住所为省市成华区三友路号。

学校可视需要,并经举办者批准设立和调整法定住所或校区。

学校邮政编码:

学校官方网址:

第四条学校是市成华区人民政府举办的、实施初中、高中教育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

学校举办者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支持学校按照本章程独立、自主办学,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保证学校稳定的经费来源,对学校办学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支持学校按照部推选、外部选派、竞争(聘)上岗、公开选拔(聘)等方式选拔学校中层干部。

学校依法享有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学校全面贯彻党的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对学生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增强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六条学校坚持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实行现代学校制度。

第七条学校秉持并践行“每位学生不求一样的发展,但都要发展;每位学生不必是相同的规格,但都要合格”的办学主,以“育美德、成大器”统领学校办学思路、办学定位、办学特色、育人方略、治理结构、教育教学、师资队伍等。

第八条学校初中严格按免试就近入学原则接收适龄学生入学,招生对象为成华区划定片区学生。

高中按照市教育局规定,由市招生办组织,参加城区统一录取。

初中招生规模以成华区教育局核定的班级和人数为准;高中招生规模以市教育局核定的班级和人数为准。

第二章办学理念与学校文化

第九条办学宗旨:

学校把育人为本作为教育工作的根本要求,倡导并实施“美德教育”;学校以学生为主体,以教师为主导,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作为学校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学校尊重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关心每个学生,促进每个学生主动地、生动活泼地发展。

第十条办学理念:

育美德、成大器。

第十一条办学目标:

以学生发展、教师发展、学校发展为主线,把学校办成一所学生合格加特长、学校规加特色,人民满意的现代化精品学校。

第十二条培养目标:

培养具有健康体魄与健全人格、独立思考与创新精神、实践能力与全球视野的社会主义合格公民。

第十三条教师发展目标:

做有坚定信念、有高尚情操、有扎实学识、有充盈仁爱的“四有”教师。

第十四条学生发展目标:

做有健康身心、有文化修养、有人文关怀、有责任担当的“四有”学生。

第十五条学校坚持“育美德,成大器”办学理念,构建基于学生成长和可持续发展的美德文化体系。

校训:

进德修业

校风:

仁润人心、诚行天下

教风:

崇和敬业、启智立

学风:

勤学善思、乐道笃行

第十六条办学特色:

美德教育。

美德教育目标:

为师生将来“立德、立功、立言”奠基。

具体而言,做人美德:

亲和、乐观、进取;学习美德:

勤奋、乐学、智慧;人际美德:

感恩、诚信、仁爱;社会美德:

爱国、责任、正义。

美德教育核心思想:

为了人,依靠人,发展人。

立足于对人的尊重,着眼于人的发展,落实于人的核心素养。

第十七条学校标识:

校徽:

 

校歌:

《附中之歌》

第三章办学主体

第一节学生

第十八条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十九条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使用学校提供的公共教育资源;

(二)为发展个性获得全面的素质教育;

(三)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四)按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文化体育活动,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

(五)对学校事务、班级建设提出意见与建议,参与学校民主监督和管理;

(六)公平获得各种表彰和奖励;

(七)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乐学修德,善思笃行,完成规定学业;

(二)热爱祖国,诚实守信,尊师敬友;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中小学生守则》和学校规定;

(四)恪守“进德修业”校训,践行“勤学善思、乐道笃行”学风,使自己成为社会主义合格公民;

(五)爱护学校教育教学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维护学校声誉和权益;

(七)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学校严格执行《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学籍管理规定,使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做好学籍管理,为已接收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申请学籍号。

严格执行学生转学、休学、复学接收等手续程序,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

建立学籍制度,未经学籍主管部门书面批准,学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严防学籍信息外泄和滥用。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成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二十二条学校构建多元、开放、科学、合理的学生评价机制,对学生品德、学业、身心发展、社会实践和兴趣特长养成等进行综合评价,并建立健全学生成长记录制度。

第二十三条学校对德智体美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学校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或者适当惩戒;情节严重的,视情节给予处分。

学校的惩戒规定向学生公开。

第二十四条学校为部分学生在校期间提供必要的、符合国家标准的营养餐。

第二十五条学校按照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对符合入学条件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给予资助,帮助其完成学业。

第二十六条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评教制度,支持学生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学校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文化体育设施、社会实践及相关服务。

第二十八条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保障机制和权益救济制度,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二节教职工

第二十九条教职工是指与学校建立正式劳动人事关系的人员。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三十条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教师实行资格认证制度和专业技术岗位聘任(用)制度;

  

(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制度;

  (三)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聘用制度;

  (四)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岗位聘用制度。

第三十一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从事教学、科研、学术交流活动,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五)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七)享受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的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八)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九)法律、法规、规章与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二条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于教育事业,贯彻党的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二)爱岗敬业,勤奋工作,完成岗位规定的工作任务;

(三)关心和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全面而自由发展;

(四)教书育人,遵守职业道德规;

(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六)遵守教育科研规,恪守学术道德;

(七)维护学校声誉和权益;

(八)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三条学校为教职员工开展教育教学、教育科研、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学校为教职工专业发展(职业发展)提供培训、进修和交流合作机会。

第三十四条学校坚持以德为先、注重实绩原则,建立学校、教师、学生、社会等多方参与的教师评价机制,对教师的职业道德、职业能力、育人效果、教学任务完成等进行全面评价。

评价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奖励。

学校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教师职业道德规要求的教师,依法依规予以处分。

第三十六条学校为在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教师提供必要的救助。

第三十七条学校建立和健全教职员工权利保障机制和权益救济制度,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三十八条学校根据教育教学、教育科研、管理服务的实际需要,通过购买服务的形式,配备教学辅助人员、工勤人员,并签订相应合同约定权利、义务。

第四章学校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

第一节领导体制

第三十九条学校实行分权制治理结构。

校长办公会、党总支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学术委员会、校务委员会、家长委员会等组织,共同组成学校权力机构,参与相应决策事项。

各治理主体相互配合、相互协调,互相制衡,互相制约,杜绝决策失误或某一方权力过分集中或过度膨胀。

第四十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

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全面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十一条校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起草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组织拟定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育教学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实施和评价学校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教育教学实施方案;

(三)主持学校全面工作,召集、主持校长办公会议,并确定会议议题及列席人员,主持对校长办公会议需要表决的重大事项进行表决,并决定表决方式,定期召开学校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提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总体思路;

(四)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成华区教育局的决定和指示;

(五)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部组织机构负责人,领导学校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完善岗位设置,维护学校秩序;

(六)负责学校日常事务管理,主持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重大事项并作出决策;

(七)组织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秉持“育美德、成大器”办学理念,大力实施素质教育,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把学校办出特色;

(八)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教职工发展规划、负责学校教职工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部其他工作人员;

(九)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基建、年度经费预算、资产处置等方案。

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十)组织开展学生思想品德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

(十一)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十二)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十三)组织协调学校与政府、社区、家庭等方面关系,为学校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十四)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学校重大决策实施情况,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学校行政工作、教育教学工作的提案;

(十五)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二条大学附属中学党总支是党的基层组织,是党的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教师、学生党员的基本单位,是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到学校的战斗堡垒,是党团结和联系广大教师、学生的桥梁纽带,是办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学校的重要支撑。

大学附属中学党总支全面负责学校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反腐倡廉和制度建设,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参与决定重大问题并监督实施,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独立地行使职权,领导学校德育和思想政治工作,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推动学校健康发展。

大学附属中学党总支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引导监督学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治校、规管理,确保正确办学方向;

(二)参与讨论决定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财务预决算和教学科研、招生录取、基本建设等方面的重大事项,以及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在选人用人中发挥主导作用;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参与讨论决定人才工作政策措施;

(五)坚持立德树人、德育为先,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加强学校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六)完善学校党组织设置和工作机制,创建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党组织;

(七)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加强对违纪违法问题的预防、监督和查处;

(八)领导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大会(代表大会)、学生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二节 决策机制

第四十三条学校发展规划、“三重一大”(学校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等重大事项,以及涉及教职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须经学校党总支会议研究讨论同意,以保证党组织意图在决策中得到充分体现。

第四十四条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

校长办公会议出席成员为校长、党总支书记、副校长等。

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有关同志列席会议。

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

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

出席人数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三分之二,会议方可举行。

会议须充分发扬民主,在与会人员充分讨论、发表意见的基础上,由校长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四十五条学校建立健全党总支书记和校长沟通协调制度,加强党总支与学校行政的协调配合。

第三节学术组织与职能部门

第四十六条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审议学校教科研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评定教育、教学、科研成果,评议教师学术水平,对学校课程(专业)、师资队伍规划与建设提供咨询。

学术委员会由校具有学术威望的不同学科或者专业的骨干教师组成,必要时可以邀请校外专家参与。

学术委员会审议学校重大教育教学改革,课程建设,教师职称(职务)初评方案,特级教师、市区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的推荐、教科研方案等;评定教学、教科研成果;调查、处理学术纠纷;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学术委员会作为教师职称(职务)初评委员会,负责教师职称初评,特级教师和市区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的推荐,教育教学质量优秀的评选、学校学术办公室的设立、管理和评价,科研项目的申请以及重大科研项目的招标。

第四十七条学校行政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执行机构,研究提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部署落实校长办公会议决议或决策,制定实施细则,出台配套措施,推动学校办公会议决策部署方案化、具体化;听取各分管同志工作落实情况汇报;研究学校管理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讨论并决定“三重一大”以外的问题。

第四十八条学校行政管理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副校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

第四十九条学校围绕人才培养的根本任务,按照规、合理、精简、统一、高效原则设置职能部门。

学校职能部门承担校教育教学工作的计划、组织、落实、协调、服务和对外联络等职责,服务学校发展战略,服务师生员工。

第四节 民主管理

第五十条学校设立校务委员会。

校务委员会是学校的咨询机构,发挥协商、评议、监督的作用。

校务委员会由校长、党总支书记、工会主席、教师、学生代表、家长和社区代表等人员组成。

学校可以根据需要,邀请专家学者、学校法律顾问、社会知名人士或者杰出校友担任校务委员。

校务委员会主任由学校校长担任。

校务委员会参与制定、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其他规章制度、人亊与财务方案等重大亊项。

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年度计划、重要的教育教学事项,应经校务委员会审议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校长办公会议对校务委员会审议事项作出不一致决定的,须向校务委员会作出说明。

第五十一条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评议监督权。

学校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享有以下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规定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支持校长行使职权,动员教职工努力完成学校各项工作任务;

(九)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二条学校工会是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法保证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督促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组织汇报,与学校沟通。

第五十三条学校成立学生会,开展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监督,协助学校解决学生的学习生活问题。

学生会由学生民主选举产生。

第五十四条学校成立家长委员会,代表家长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家长委员会成员可以通过学生家长自愿报名、民主推选等方式产生。

家长委员会支持和监督学校做好教育工作,对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事项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学校定期听取家长委员会意见和建议,并对未采纳的意见建议作出说明。

学校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便利。

第五十五条充分发挥学校党组织和党员的监督作用,党员领导干部应当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党支部或者党小组的组织生活,坚持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和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开展严肃认真的党政治生活,营造党民主监督环境。

第五十六条学校支持各民主党派组织和社会团体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充分保障各民主党派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合法权益。

第五节学校制度体系

第五十七条学校治理遵循教育规律和法治原则,建设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

第五十八条学校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开展安全教育。

学校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或者组织校外活动,应当制定安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安全防措施。

发生伤害事故时,学校应当及时采取处置措施。

事故责任认定和处理,按照国家侵权责任、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学生在节假日、寒暑假、放学离校后等非在校期间以及非学校组织的活动中,发生伤害事故的,组织者及学生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第五十九条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

学校建立档案室,加强档案资料的建设与管理。

各职能部门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学校建立校史室,重视教育历史物证遗存保护,发掘和弘扬校本优秀文化传统。

第六十条学校建立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制度,落实教职工、学生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学校发展规划以及教职工选聘、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招生工作、经费预决算等方案制定、实施过程和结果,应当公开。

第六十一条学校建立健全师生权益保护和争议解决制度,维护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

学校对教师、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并听取当事人的述和申辩,必要时听取有关教师、学生、家长代表的意见。

教师、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提出复核。

对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第六十二条学校加强教育信息化建设,建立师生信息管理系统和校务信息管理系统,提升学校治理水平。

第五章教育教学

第六十三条学校聚焦学生发展核心素养,坚持以教学为中心,全面加强和改进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坚持德育优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使学生成为具有纯洁心灵、健全人格、高尚品德、聪明智慧,具有文化修养、人文关怀、责任担当、创新精神的社会主义合格公民。

第六十四条学校坚持把德育放在首位,培养学生爱党爱国爱人民,增强国家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教育学生理解、认同和拥护国家政治制度,了解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引导学生准确理解和把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深刻涵和实践要求,养成良好政治素质、道德品质、法治意识和行为习惯,形成积极健康的人格和良好心理品质,促进学生核心素养提升和全面发展,为学生一生成长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

深化“美德教育”,构建理想信念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生态文明教育、心理健康教育“五大”“美德教育”容体系;坚持协同配合,发挥学校主导作用,引导家庭、社会增强育人责任意识,形成学校、家庭、社会协调一致的育人合力;把“美德教育”的目标和容落实到学校日常管理的各方面和各环节中,形成课程育人、文化育人、活动育人、实践育人、管理育人、协同育人“六大”途径。

完善德育领导、班主任和学生干部“三位一体”德育队伍体系;创新以班级活动为主体、社团活动为补充、专题活动为支撑的“三位一体”德育活动模式;健全学生督查、班主任考查、德育处抽查“三位一体”德育评价体系。

第六十五条学校成立中国少年先锋队。

学校党组织和行政部门积极支持少先队开展活动,并选派优秀青年教师担任少先队辅导员,把少先队辅导员培训纳入师资培训体系。

建立和完善校外辅导员制度,选聘热心少先队工作、有责任心、有能力、有经验的人士担任校外志愿辅导员。

少先队小干部实行民主选举,定期轮流任职。

第六十六条学校成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组织。

学校健全团的组织生活,严格团员教育管理,加强基层团组织建设,保持和增强共青团的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

落实“三会两制一课”制度(支部大会、支部委员会、团小组会、团员教育评议制度、团员年度团籍注册制度和团课),加强团员思想政治教育和自我教育,强化团员意识,提升团组织凝聚力和战斗力。

办好中学生业余团校,配合学校党组织办好高中生业余党校,在确保质量、坚持标准的前提下,做好在高中生中择优培养发展党员工作。

学校专设团委书记岗位,负责共青团工作。

学校为共青团的工作提供充分保障,将校级团委日常工作经费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安排,并在活动场所、设备等方面对团的工作予以保障。

第六十七条班主任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和学校相关规要求,履行职责,完成任务。

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切实保障班主任的相应待遇与权利。

第六十八条学校坚持以提高质量为核心的教育发展观,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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