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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增值税纳税筹划

浅析增值税纳税筹划

摘要:

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单位和个人的增值额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它在国家的征税管理体系中是最重要的税种。

作为企业自身来讲增值税在纳税活动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其税收来源广泛,因此开展税收筹划工作具有很大的发展空间,企业可以就自身的实际情况,根据国家的税收法律规范在纳税人身份的选择,采购货物,销售方式以及结算方式等方面设计合理的方案来安排纳税筹划工作,必然会给企业减轻税负,增加税后收益。

鉴于此,本文旨在对纳税筹划方法作出一定的研究,力求能够对我国企业的纳税筹划活动有一些借鉴价值,从而逐步提升我国企业纳税筹划的整体水平。

关键词:

增值税纳税筹划筹划方法

Abstract:

Valueaddedtaxisforthesalesofgoodsortheprovisionofprocessingrepairrepairservicesunitandindividualappreciationforeheadandimposeatax,itinthecountry'staxationmanagementsystemisthemostimportantcategoriesoftaxes.AsenterprisethemselvesVATtaxactivitiesinoccupiesanimportantposition,anditstaxsourceisextensive,socarryouttaxplanningworkhastheverybigdevelopmentspace,theenterprisemay,basedontherealcaseofoneself,accordingtothenationaltaxlegalnorminthetaxpayeridentitychoice,purchasinggoods,thesaleswayandsettlementwayofreasonabledesignschemetoarrangetaxplanningwork,willreducethetaxburdentotheenterprise,increasetheafter-taxincome.Inviewofthis,thisarticleattemptstopaytaxtoplanandpreparethemethodtomakecertainresearch,inordertotoourcountryenterprisetaxplanningactivitieshavesomereferencevalue,thusgraduallyliftupourcountryenterpriseoverallleveloftaxplanning.

KeyWords:

Value-AddedTax,Taxplanning,Planningmethod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尤其是加入WTO后,我国已融入了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

纳税筹划越来越得到企业的关注、认可与重视。

财务以及相关人员掌握纳税筹划知识与技能,对企业和个人的发展都已经非常重要。

依法纳税是纳税人应尽的义务,但是很多企业有余内部缺乏纳税筹人才,或是没有聘请外部财税专家进行纳税筹划,导致企业不看税负,升至严重影响企业的持续经营。

另外还有一些企业采用不合法的手段,偷税、逃税、骗税、抗税,最终一败涂地。

现实中很多企业该缴的税未缴,不该缴的税却缴了,不仅企业总体税负很重,而且存在严重的纳税风险。

而纳税筹划解决的正是这些问题。

它用来帮助企业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使得企业该缴的税一定要缴,不该缴的税一定不缴。

可缴可不缴的税尽量创造条件不缴,从而不仅降低了企业的税负,而且降低了纳税风险,甚至实现了涉零税风险,让企业老板心里踏实,财务及相关人员工作安心高效,企业各个部门和谐运转,最终使得企业发展稳步向前。

一、增值税纳税筹划概述

(一)增值税的定义及特征

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以及进口货物的金额计算税款,并实行税款抵扣的一种流转税。

增值税纳税业务其发生的经常性、广泛性和复杂性,都表明了增值税作为第一大税种对企业纳税的重要作用,因而增值税的纳税筹划在企业纳税合法减负方面,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相对其他流转税而言,增值税具有以下的特征:

(1)多环节征税、税基广泛。

增值税可以从商品的生产开始,一直延伸到商品的批发和零售等经济活动的各个环节,使增值税能够拥有较其他间接税更广泛的纳税人。

(2)实行税款抵扣制度。

对纳税人投入的原材料等中所包含的税款进行抵扣。

因此,增值税实际上是对增值——销售价格减去购买价格的差价征税。

(3)采用了凭发票注明税款抵扣制度,增值税的专用发票是纳税人享受税款抵扣的合法凭证。

(4)在生产、流通的征税环节中享受免税,意味着丧失增值税税款的抵扣权,同时要负担以前环节的已征税款。

(5)增值税可以对某些商品采用零税率的办法,实行彻底的免税。

(6)同其他间接税一样,增值税仍具有税负转嫁的属性。

(二)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的现实意义

通过对企业生产及销售,行为中的一些具体的情况开展税收筹划工作都是以企业的利益为根本出发点,不仅可以增强企业的竞争力而且还可以实现企业税收利益最大化,增强纳税人依法纳税的意识,使税收法规不断增强,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

1、增值税纳税筹划可以增加企业的价值,通过纳税筹划可以实现税负的均衡或者是延迟纳税,由于现金也具有时间价值,税负金衡或者是延迟可能降低企业现金流量的折现值,从而可以使企业的价值增加。

2、增值税纳税筹划可以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的水平,税收筹划是高智商的增值活动,在此过程中企业需要一些高素质,高水平的人才,必须以财务核算为基础健全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规范公司的财务管理,从而使经营管理水平不断跃进一个新的台阶。

3、增值税纳税筹划可以让国家和企业实现双赢,企业实现了自身合理降低税负的目标,这属于是企业的一种自主的理财行为,降低了企业的成本增加了企业的收益,而对于国家而言增值税纳税筹划是符合国家的税收导向为前提的,是顺应国家的税收立法的,从长远上来看可以利用税收的杠杆来调节国家的经济

通过以上的分析税收筹划作为企业在管理中的一项重要的经济活动,在合法的前提下追求税收利益的最大化,企业应尽可能的采取有效地举措来实现这一经济活动

二、增值税纳税筹划的方法及技巧

(一)增值税纳税人方面的纳税筹划

我国现行的税法将增值税纳税人按其经营规模和会计核算健全与否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种,二者的纳税办法和税率存在着差别。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是:

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的)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同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管理办法》规定,只要小规模生产企业有会计,有账册,能够正确计算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并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年应税销售额不低于30万元的可以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通常人们会认为小规模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所以其税负重于一般纳税人,实际上不完全如此。

税负的轻重实际上取决于纳税人的增值额,在某一特定的增值比例下,二者的税负是一致的。

可以通过下述计算来证明:

一般纳税人某期间的应纳税额为当期的销项税额减去当期的进项税额,即: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一进项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同一期间的应纳税额为当期的不含税销售额乘以征收率,即:

小规模纳税人实行按销售额与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

即:

销项税额一进项税额二销售额*征收率

设一般纳税人税率为17%,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则:

销售收入*17%-可抵扣购进金额*17%=销售收入*3%

增值额*17%=销售收入*3%

增值额/销售收入=3%/17%=35.3%

也就是说,当纳税人的增值率为35.3%时,两种纳税人的税负是一致的。

当增值率小于35.3%时,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重于一般纳税人;反之,当增值率大于35.3%时,一般纳税人的税负重于小规模纳税人。

同时,因为增值率=增值额/销售收入=(销售收入一可抵扣购进金额)/销售收入,所以可抵扣购进金额占销售收入的比重=1一增值率,因此,也可以说,当可抵扣购进金额占销售收入的比重为64.7%(1-35.3%)时,两种纳税人的税负一致;当可抵扣购进金额占销售收入的比重大于64.7%时,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重于一般纳税人;反之当可抵扣购进金额占销售收入的比重小于64.7%时,一般纳税人的税负重于小规模纳税人。

案例:

电力行业一多产公司为高新技术产品的生产企业,2010年应税销售额为300万元,但由于会计核算不健全,根据税法规定,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

当年应纳税额为300*3%=9万元。

如果该公司努力健全了会计核算制度,在2011年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对企业反而不利。

因为产品科技含量较高,可抵扣进项税额占销项税额的比重较低,约为10%。

如果销售额仍然与2010年度一致,则2011年该公司应纳增值税税额为40.13万元,即300*17%-300*10%*11%=45.9万元,比2010年多缴纳增值税27.9万元(即现金流出)。

这还不包括此公司健全会计制度而发生的管理成本。

当然,在选择纳税人身份时,还必须考虑一般纳税人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来销售额的扩大,但扩大的销售额创造的纯利润必须能够弥补健全会计核算而发生的管理成本,以及多缴纳增值税税额的时间价值。

(二)销售方式选择的纳税筹划

企业销售方式中的收款方式直接决定了销项税额的确认时间,企业应在不减少销售额的前提下,尽量选择不垫付税款的销售方式。

在目前常见的销售方式中,预收货款、交款提货等方式下,企业在确认销售时已经收到了款项,所以不需要垫付税款;而在赊销、委托银行收款、托收承付等销售方式下,企业就必须垫付税款。

为了尽可能地少垫付税款,企业应在购销合同中进行有效的防范;在求得购货方支付的情况下,尽可能少用赊销、委托银行收款、托收承付等方式;而采取货款收不到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方式;对于分期收款销售方式和赊销方式,企业可以将发出的尚未收到货款的商品先记入“分期收款发出商品”账户,采取收到多少款,开多少专用发票的方式,从而避免垫付税款。

如果企业为扩大销售不得不采取垫付税款的销售方式,也应考虑扩大销售带来的收益是否以弥补垫付税款的时间价值。

一些特殊销售方式也对企业纳税产生影响。

如代销方式的不同、折扣销售,还本销售、以旧换新、以物易物、包装物押金等。

下面简单分析几种常见的销售方式。

1.选择适当的代销方式,节约纳税成本

代销通常有两种方式:

(1)收取手续费,即受托方根据所代销的商品数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这对受托方来说是一种劳务收入。

(2)视同买断,即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协议,委托方按协议价收取所代销的货款,实际售价可由双方在协议中明确规定,也可由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这种销售仍是代销,委托方只是将商品交给受托方代销,并不是按协议价卖给受托方。

案例一:

A公司和B公司签订一项代销协议,由B公司代销A公司的产品,不论采取何种销售方式,A公司的产品在市场上1000元/件的价格销售。

A公司和B公司最终签订的代销协议为:

B公司以1000元/件的价格对外销售A公司的产品,根据代销数量,向A公司收取20%的手续费。

到年末,B公司共售出该产品1万件。

对于这项业务,双方的收入和应交税金(不考虑所得税)情况分别为:

A公司:

收入增加800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为170万元(1000*17%)

B公司:

收入增加200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相等,相抵后,就该项业务的应交增值税为零,但B公司采取收取手续费的代销方式,属于营业税规范的代理业务,应缴纳营业税10万元,A公司与B公司合计,收入增加了1000万元,应交税金180万元。

案例二:

现在假设案例中的A公司和B公司采用第二种代销方式,签订的协议为:

B公司每售出一件产品,A公司按800元的协议价收取货款,B公司在市场上仍要以1000元的价格销售A公司的产品,实际售价与价之间的差额,即200元/件,由B公司所有。

假定,到年末,B公司共售出该产品1万件。

对于这项业务,双方的收入和应交税金分别(不考虑所得税情况)为:

A公司:

收入增加800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增加136万元(800*17%)。

B公司:

收入增加200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为170万元(1000万元*17%),进项税额为136万元(800万元*17%),相抵后,就该项业务应交增值税为34万元。

A公司与B公司合计,收入增加了1000万元,应交税金170万元。

可以看出,采取第二种代销方式与采取第一种代销方式相比:

A公司与B公司合计,收入不变,应交税金减少10万元(180万元-170万元)。

由此可见,从双方的共同利益出发,应选择视同买断的代销方式,这种方式与第一种相比,在最终售价一定的条件下,双方合计的增值税是相同的,但在收取手续费的方式下,受托方要交营业税。

但在实际中运用时,第二种代销方式会受到一些限制:

(1)采取这种方式的优越性只能在双方都是一般纳税人的前提下才能得到体现。

如果一方为小规模纳税人,则受托方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就不宜采取这种方式。

(2)节约的税额在双方之间的分配影响到选择该种方式,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与采取收取手续费方式相比,在视同买断的代销方式下,双方虽然共节约税10万元,但A公司节约34万元,B公司要多交24万元,所以A公司如何分配节约的34万元,可能会影响B公司选择这种方式的积极性,A公司可以考虑首先要全额弥补B公司多交的24万元,剩余的10万元也要让利给B公司一部分,这样可以鼓励受托方选择适合双方的代销方式。

2.折扣销售

在采用折扣销售时,规范而减少税收支出的做法是将销售额与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分别注明。

现金折扣是不允许扣减销售额的。

实物折扣也是常见的一种促销手段,实物折扣的金额是不允许扣除销售额的,不仅如此,作为折扣赠送给购货方的实物要视同销售计征增值税。

所以在采用实物折扣时,应分析折扣增加的收益是否能弥补用于折扣的实物成本及相应税款。

3.以旧换新销售方式

税法规定,采取以旧换新销售方式销售货物,应按销售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收购旧货物的成本不得抵扣销售额,也不能作为购进进项税额抵扣。

所以企业在采用以旧换新销售方式时,要考虑采取该方式增加的销售额能否在弥补收购旧货成本后仍有剩余,否则就没有必要采用。

(三)利用进项税额抵扣的纳税筹划

税法规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限于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额。

企业应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充分享受国家的税收政策,为企业减少税负支出,创造更多的现金流量。

在此主要讲述购进材料的进项税额抵扣的筹划。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

“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于是,不少企业在财务核算时为避免在进项税额方面出现差错,便将用于上述项目的外购材料单独设立“工程物资”、“其他材料”等科目入账,同时将取得的进项税额直接记入材料成本。

其实,《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仅指“用于”,也就是在领用的时候要转出进项税额,不“用于”时就无需转出。

一般情况下,材料在购进和领用之间都存在一个时间差,企业往往最容易忽视这段时间差的重要性。

如果能充分利用材料购进和领用的时间差,做好纳税筹划,企业不仅可以减轻税收负担,还可以获得相当可观的经济效益。

例如,一大型发电企业,下属有医院、食堂、宾馆、浴池、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工会、物业管理等常设非独立核算的单位和部门,另外还有一些在建工程项目和日常维修项目。

这些单位、部门及项目耗用的外购材料金额也是相当巨大的,为了保证正常的生产、经营,必须不间断地购进材料以补充被领用的部分,保持一个相对平衡的余额。

假设企业购买的这部分材料平均金额为1170万元,如果单独成立“材料”科目记账,将取得的进项税额直接记入材料成本,那么就不存在进项税的问题,从而简化了财务核算;但是,如果所有购进材料都不单独记账,而是准备作为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在取得进项税时就可以申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领用时作进项税额转出,虽然核算复杂了一些,然而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可以少缴税款。

这里不妨算一笔账,该企业将上述单位、部门及项目的材料不间断地购进、领用,再购进、再领用,并形成一个滚动链,始终保持1170万元的余额。

如此,企业就可以申报抵扣进项税额170万元,少缴增值税170万元、城建税11.90万元、教育费附加5.10万元。

如果没有这部分税金及附加可占用,在流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需向金融机构贷款,按国家规定的基准贷款年利率4.42%计算,可以节约财务费用8.27万元即(170+11.90+5.10)*4.42%=8.27),也就可以获得利润5.54万元。

由此可见,企业对材料采购进行纳税筹划,不仅可以节省税款,而且还可以节约利息支出,真是一举两得。

(四)兼营与混合销售的纳税筹划

1.兼营的纳税筹划

兼营包括两种情况:

第一种是纳税人销售不同税率的货物,或既销售货物又提供应税劳务;第二种是纳税人既经营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又兼营非应税劳务。

对于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劳务,税法要求必须分别核算,否则从高适用税率计算纳税;对于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税法也要求分别核算,否则一并征收增值税。

分别核算意味着较少的税负,较低的税收成本以及较少的现金流出。

案例:

某电力企业所属的大型购物中心、在2010年5月份销售商品200万元,同时经营风味小吃取得收入50万元,如果未分别核算则应纳税额为:

(200+50)/(1+17%)*17%=36.32万元

如果将应纳增值税的商品销售和应交营业税的风味小吃分别核算,则应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为:

200/(1+17%)*17%=29.06万元

50*5%=2.5万元

共纳税为29.6+2.5=31.56万元,比未分别核算少纳税4.76万元。

2.混合销售的纳税筹划

混合销售,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的销售行为。

混合销售行为中涉及到的货物和非应税劳务是直接为销售一批货物而做出的,二者是紧密的从属关系,不同于兼营业务。

税法对混合销售的处理规定是: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发生上述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

发生混合销售行为的纳税企业,应当充分利用税法的这些规定,来调整自己的经营行为,从而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

例:

某电力企业所属的桩机厂2010年销售桩机设备980万元,其中设备销售收入820万元,代用户安装收入160万元,缴纳增值税82.1万元。

按税法规定,此厂的业务属于征收增值税范围的混合销售行为,即应按货物销售额和非应税劳务销售额的合计数征收17%纳增值税。

但是,如果企业把从事安装的这部分人和业务同时从主营业务中分离出来,独立组成另一个公司,该厂的业务将涉及流转税的两个税种,即销售货物应纳17%的增值税,安装业务缴纳3%的营业税。

这样将会使企业总体税负大大降低。

若没有组成安装公司,2010年该厂缴税情况如下:

(1)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主要是来自于生产桩机设备的原材料以及运费、电力和燃料等方面。

2010年全部进项税额为84.5万元,其中安装方面的收入仅涉及手工作业工具和电动工具及配件的进项税额6200元。

(2)销项税额:

全年销项税额为980*17%=166.6(万元)

应纳税额:

166.6-84.5=82.1(万元)

如果企业将安装业务独立分开,缴纳营业税,则全年应纳流转税为(820*17%-84.+0.62)+160*3%=55.52+4.8=60.32(万元),节税21.78万元。

三、纳税筹划发展前景广阔

纳税筹划作为纳税人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一项基本权利,是适应其追求税后收益最大化的思想和动机的产物。

因此,纳税人在直接减轻税收负担的同时,获得了资金的时间价值,实现了涉税的零风险,从而维护了其合法权益,又使纳税筹划过程产生了积极的连锁效应。

纳税人作出的符合国家立法意图的安排,不仅有助于优化产业结构和引导投资方向,而且有助于强化纳税人的法律意识,无疑会提高企业经营管理的“软科学”水平。

因此,纳税筹划对企业和国家都具有重要的作用。

对企业而言,纳税筹划得当,用足用好税收优惠政策,有利于减轻企业税负,增加企业的利润和可有资金,提高企业的竞争力,使自身价值达到最大化,促进企业良性发展。

对国家而言,纳税筹划促进企业遵循国家产业政策的导向,有利于国家重点扶持的落后地区和幼稚产业的发展;有利于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的优化,从总体上扩大了国家税收的税基,增加了税源;有利于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快速、稳定发展。

有专家预测,纳税筹划将是21世纪最热门的行业之一,对企业决策者来说,纳税筹划具有很高的“含金量”。

随着社会对纳税筹划的日益认可,纳税筹划必将得到全面发展。

之所以作出这样的判断,基于以下三点:

一是随着税务稽查力度的加大,对偷逃税处罚的加重和执法环境的改善,纳税人会越来越多地摒弃偷逃税的方式,进而选择纳税筹划,获得合法的节税收益;二是随着人们对纳税筹划研究的深入,会找到或发现越来越多的市场空间和筹划技术,纳税筹划专业书籍和专业人士会越来越多,为纳税筹划提供了技术支持和人才基础;三是社会越来越期望纳税人按法律标准来约束自身的纳税行为。

一位税收专家对纳税筹划这一日渐显山露水的行业报以厚望“,《税收征管法》关于税务代理的有关规定,实际上已经给了纳税筹划发展的空间,台子已经搭好,剩下的就是纳税人与筹划人士如何唱好这台戏了。

更具规模、更系统、更深层次的筹划,还有待于纳税人与筹划人士的共同努力。

参考文献

【1】、中国注册会计师税法教材2011年

【2】贺志东.纳税筹划【M】.北京:

企业管理出版社,2007.

【3】新企业会计准则【M】.北京:

法律出版社,2006.

【4】尹宗成.对企业税收筹划的研究,乡镇经济[J].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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