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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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
海南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
一、养老保险
参保指南
参保条件:
1、城乡居民:
具有我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都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2、城镇职工:
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所需资料:
1、城乡居民:
户口簿、身份证和特殊参保群体(重度残疾人员、村干部)有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4张1寸照片;
2、城镇职工:
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开户银行许可证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参保流程;
1、城乡居民:
符合条件人员带上述办理材料到村(居)协办员处办理参保手续,也可以直接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事务所和县级社保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2、城镇职工:
新参保:
参保单位持上述办理材料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参保手续。
二、医疗保险
参保指南
参保条件:
1、城镇职工:
(1)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上述各类用人单位的退休人员。
(2)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以及去他灵活就业人员。
1、城镇居民:
(1)本市户籍,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包括未成年人、老年人以及劳动年龄内就业确有困难人员、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
(2)本市各类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含民办)学生、研究生;
(3)在本市持本省户籍的城镇居民;
3、农村居民:
具有本市户籍的农村居民。
所需资料:
1、城镇职工:
(1)用人单位:
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社保登记表、工资花名册和U盘(空的U盘)。
(2)灵活就业人员:
身份证原件、养老手册、小二寸照片
2、城镇居民:
(1)本市户籍城镇居民:
户口本
(2)本省内户籍居民和持本市居住证居民:
户口本和本人身份证;
(3)新生儿:
户口本。
3、农村居民:
户口本。
三、工伤保险
工伤认定
所需资料: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劳动合同文本或有效证明(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害职工初诊诊断证明书,或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属于下列情况的还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因履行工伤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的证明及其他有效证明;
(二)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失踪下落不明认定因工死亡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三)受到机动车辆事故伤害的,应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有关单位的证明;
(四)复退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旧伤复发的鉴定结论;
(五)在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其它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的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及时审核,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后60日内做出工伤认定决定,下发《工伤认定通知书》,送达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经办机构。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要求用人单位提交有关材料逾期未提交的,或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又不履行举证责任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提供的证据,经调查核实后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四、失业保险
参保指南
参保流程;
(1)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凭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的60天内,到户籍所在地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
(2)失业保险经办部门自受理失业人员失业登记申请的10日内,对其申领者的资格、失业金的发放期限、标准进行审核认定,并将结果和有关事项通知本人。
对具备领取失业保险金资格的失业人员,在其持有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上,记载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和有关补助标准。
(3)失业人员凭《就业失业登记证》按月到受理失业登记的失业保险经办部门领取失业保险金。
(4)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其档案由受理失业登记的失业保险经办部门管理,享受失业保险金期满尚未就业的,档案应移交当地职业介绍机构,实现就业的档案移交用人单位。
转移指南
失业职工失业前所在单位与本人户籍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应向原统筹地区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原统筹地区就业服务机构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应将其档案和用人单位缴费证明移交失业职工户籍所在地就业服务机构。
其失业保险金申领按户籍所在地标准计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跨省定居申领失业保险金,户口未迁移的,凭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出具的居住证明,原统筹地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季通过邮局发放失业保险金;户口迁移的,凭户口迁移证,由失业保险经办部门一次性发放应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五、生育保险
暂无指南
六、公积金
提取指南
提取条件:
房屋类公积金提取条件:
1、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
2、租赁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
3、购买商品房(含购买异地商品房)
4、购买二手房
5、购买拆迁安置住房
6、购买集资房
7、使用自有资金缴清购买商品房(含购买异地商品房)房款
8、职工直系亲属购买首套自住住房
9、建造、翻建自住住房
10、大修自住住房
非房屋类公积金提取条件:
1、离休、退休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3、在职期间触犯刑律被判刑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4、出境定居
5、工作调离本行政区域
6、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
7、职工患重大疾病
所需资料:
1、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2、《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根据不同提取情形,还需相应提供以下材料:
房屋类:
(一)偿还购、建房贷款本息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及《委托书》一份和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加盖单位预留印鉴的《青海省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一份;
4、借款银行出具的加盖银行业务专用章的还款明细清单原件一份(偿还海东市和各州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还需提供借款人所在公积金中心(管理部)出具加盖业务专用章的还款账号和开户银行证明一份;偿还外省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商业住房贷款的,还需提供借款人与银行签订生效一年以上的《借款合同》原件和《借款合同》中记载借款人姓名、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借款期限和贷款银行盖章及借款人签字等相关信息页复印件一份);
5、提取配偶公积金的提供身份证和结婚证(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二)使用自有资金一次结清购房贷款本息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提取配偶、父母、子女或其他共同购房人名下公积金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提取配偶公积金的提供结婚证(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住房公积金提取人(本人、配偶、父母、子女或其它购房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及《委托书》一份和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借款人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原件和《借款合同》相关页(记载借款人姓名、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借款期限和贷款银行盖章及借款人签字等相关信息页)复印件一份;
5、借款银行出具的加盖银行业务专用章的贷款还清明细单(一年内有效)原件一份;
6、住房公积金提取人名下银行活期存折(银行卡)。
(三)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及《委托书》一份和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加盖单位预留印鉴的《青海省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一份;
4、单位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租赁人家庭月工资收入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房屋租赁合同》及复印件一份;
6、《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及复印件一份;
7、《房屋登记信息查询表》原件一份;
8、提取配偶公积金的提供身份证和结婚证(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9、本人名下银行活期存折(银行卡)。
(四)购买商品房(含购买异地商品房)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提取配偶、父母、子女或其他共同购房人名下公积金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提取配偶公积金的提供结婚证(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住房公积金提取人(本人、配偶、父母、子女或其它购房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及《委托书》一份和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加盖单位预留印鉴的《青海省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一份;
5、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网上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所购房屋为多层的,提取期限在购房合同签订一年之内;所购房屋为高层的,提取期限在购房合同签订三年之内)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相关页(封面、记载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页、约定付款方式及期限页,和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盖章签字等相关信息页)复印件一份;
6、《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
7、开发商账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
(五)购买二手房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提取配偶、父母、子女或其他共同购房人名下公积金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提取配偶公积金的提供结婚证(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住房公积金提取人(本人、配偶、父母、子女或其它购房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及《委托书》一份和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加盖单位预留印鉴的《青海省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一份;
5、《房屋买卖契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6、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过户后一年内有效)及复印件一份;
7、房产过户的契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8、住房公积金提取人名下银行活期存折(银行卡)。
(六)购买拆迁安置住房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提取配偶、父母、子女或其他共同购房人名下公积金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提取配偶公积金的提供结婚证(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住房公积金提取人(本人、配偶、父母、子女或其它购房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及《委托书》一份和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加盖单位预留印鉴的《青海省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一份;
5、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拆迁安置协议书》原件(所购房屋为多层的,提取期限在购房合同签订一年之内;所购房屋为高层的,提取期限在购房合同签订三年之内)及复印件一份;
6、《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
7、开发商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
(七)购买集资房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提取配偶、父母、子女或其他共同购房人名下公积金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提取配偶公积金的提供结婚证(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住房公积金提取人(本人、配偶、父母、子女或其它购房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及《委托书》一份和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加盖单位预留印鉴的《青海省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一份;
5、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集资购房协议书》原件(所购房屋为多层的,提取期限在购房合同签订一年之内;所购房屋为高层的,提取期限在购房合同签订三年之内)及复印件一份;
6、集资建房单位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
(八)使用自有资金缴清购房款(含购买异地商品房)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提取配偶、父母、子女或其他共同购房人名下公积金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提取配偶公积金的提供结婚证(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住房公积金提取人(本人、配偶、父母、子女或其它购房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及《委托书》一份和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网上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相关页(封面、记载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页、约定付款方式及期限页,和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盖章签字等相关信息页)复印件一份,及全额购房发票(两年内有效)原件、复印件一份;
5、《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
6、住房公积金提取人名下银行活期存折(银行卡)。
(九)职工直系亲属购买首套自住住房
1、加盖单位预留印鉴的《青海省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一份;
2、本人及父母、子女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非同一户口的需提供公安户籍部门出具的有法律效力的亲属证明;
4、父母、子女不能亲自办理的,提供同意提取的公证书;
5、不在本中心交缴住房公积金的父母、子女提供所在公积金中心出具的个人公积金缴存明细;
6、房屋产权人提供经房产登记部门确认实际拥有住房套数的《房屋登记情况查询表》;
7、购买商品房,经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网上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2013年10月1日起签订的有效合同)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相关页(封面、记载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页、约定付款方式及期限页,和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盖章签字等相关信息页)复印件一份;《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首付款收据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售房单位名称、账号及开户银行;
8、购买集资建房,经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集资建房协议书》原件(2013年10月1日起签订的有效合同)和复印件各一份;集资款收据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售房单位名称、账号及开户银行;
9、购买经济适用房,经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经济适用房协议书》原件(自2013年10月1日起签订的有效合同)和复印件各一份;首付款收据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售房单位名称、账号及开户银行;
10、购买二手房,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过户后一年内有效)及过户契税发票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购房人账号及开户银行。
(十)建造、翻建自住住房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提取配偶、父母、子女或其他共同购房人名下公积金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提取配偶公积金的提供结婚证(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住房公积金提取人(本人、配偶、父母、子女或其它购房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及《委托书》一份和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加盖单位预留印鉴的《青海省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一份;
5、《集体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6、土地所在地村委会、乡(镇)政府、乡以上国土资源局、住房保障和建设局批准建造或翻建自住住房相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7、乡以上住房保障和建设局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8、住房公积金提取人名下银行活期存折(银行卡)。
(十一)大修自住住房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提取配偶、父母、子女或其他共同购房人名下公积金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提取配偶公积金的提供结婚证(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住房公积金提取人(本人、配偶、父母、子女或其它购房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及《委托书》一份和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加盖单位预留印鉴的《青海省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一份;
5、具有资质的房屋质量鉴定部门出具的房屋质量鉴定报告及复印件一份;
6、住房公积金提取人名下银行活期存折(银行卡)。
非房屋类:
(一)离休、退休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及《委托书》一份和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加盖单位预留印鉴的《青海省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一份;
4、行政、事业单位离休、退休人员提供《青海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职)审批表》及复印件一份;企业单位离休、退休人员提供《青海省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及复印件各一份;
5、本人名下银行活期存折(银行卡)。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及《委托书》一份和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加盖单位预留印鉴的《青海省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一份;
4、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及复印件一份;
5、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公证书或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文件及复印件一份;
6、本人名下银行活期存折(银行卡)。
(三)在职期间触犯刑律被判刑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法定授权公证书原件、复印件一份和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法院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行政、事业单位职工提供单位辞退或开除公职的相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企业职工提供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本人名下银行活期存折(银行卡)。
(四)出境定居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及《委托书》一份和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加盖单位预留印鉴的《青海省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一份;
4、出境定居签证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出境定居户口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6、本人名下银行活期存折(银行卡)。
(五)工作调离本行政区域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及《委托书》一份和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加盖单位预留印鉴的《青海省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一份;
4、调离本行政区域调令及复印件一份;
5、新调入单位所在地公积金中心出具的公积金转入证明(需注明公积金转入账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
(六)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
1、加盖单位预留印鉴的《青海省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一份;
2、死亡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法定继承人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法定继承人银行活期存折(银行卡)或死亡职工所在单位开户银行及账号。
(七)职工患重大疾病
1、加盖单位预留印鉴的《青海省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一份;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如委托代办,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书、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2013年10月1日起县级以上(含县级)医疗机构确认的住院病案首页复印件;
5、医疗保险机构报销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6、本人名下银行账号及开户银行名称。
提取流程;
1.带齐支取审核所需资料,到中心办理公积金支取初审。
2.初审完打印支取单据,后回单位加盖全套财务印鉴章,返送到中心,领取支票。
3.职工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支票到受托银行办理支取手续。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不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时,说明理由,退回申请人。
贷款指南
贷款条件:
改革前:
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前要在工作地海南连续十二个月以上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改革后:
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前连续六个月(含)以上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异地互认:
职工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就可以向户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所需资料:
根据不同贷款情况,需相应提交以下材料:
集资房贷款
(1)《青海省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2)借款人及其配偶身份证复印件各五份;
(3)《结婚证》或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四份;
(4)《集资建房协议》五份;
(5)加盖售房单位财务印章的预付房款收款收据复印件五份;
(6)《国有土地使用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
(7)《青海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面谈记录表》一式两份;
(8)借款人房屋登记信息查询授权申请表一份;
(9)借款人银行活期存折(银行卡)复印件一份。
二手房贷款:
(1)《青海省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2)借款人及其配偶身份证复印件各五份;
(3)《结婚证》或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四份;
(4)房屋买卖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契约》原件及复印件四份;
(5)未过户《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已经办理完过户手续的,提供过户后的《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四份;过户中所发生的契税发票及复印件四份;
(6)所购房屋是近十五年竣工房屋的证明资料;
(7)借款人房屋登记信息查询授权申请表一份;
(8)借款人银行活期存折(银行卡)复印件一份。
商品房贷款:
(1)《青海省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2)借款人及其配偶身份证复印件各五份;
(3)《结婚证》或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四份;
(4)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购买自住住房《商品房预售合同》五份;
(5)加盖售房单位财务印章的预付房款收款收据复印件五份;
(6)《国有土地使用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
(7)《青海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面谈记录表》一式两份;
(8)借款人房屋登记信息查询授权申请表一份;
(9)借款人银行活期存折(银行卡)复印件一份。
办理流程:
(一)咨询;
1.由省中心或受委托银行接受职工咨询,并对职工申请贷款进行资格审查。
2.对符合贷款条件的职工提供《青海省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三分,指导职工填写好,并请职工提供贷款相关资料。
(二)受理;
1.职工将所需资料交予受委托银行经办人员,登记后进行初审。
2.初审合格后,受委托银行于《青海省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加盖银行公章,并将相关资料录入省中心管理信息系统。
(三)审批;
1.将初审合格后的贷款材料交省中心信贷科进行复审。
2.省中心根据有关规定召开审贷会,确定贷款金额、期限。
3.省中心审批后交受委托银行办理相关手续。
(四)放款;
借款人至受委托银行签